查看: 6|回复: 1

第04章 代号“春晖行动”|陶红勇贪污、诈骗案

[复制链接]

180

主题

-22

回帖

1081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1081
发表于 2026-9-22 01: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4章 代号“春晖行动”
案件:陶红勇贪污、诈骗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6年6月12日,一个不经意的早晨,我在家摆花弄草,向日葵与满天星,成都的邓玲女士所送,她到北京,顺便看我。认识她很偶然,3个月前,四川高院开庭审理陶红勇案时,因助理肖哲进门的问题,我与法警发生了冲突,我拍照取证,可了不得,一群法警围过来。争执中,邓玲挺身而出,出言相助,指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没有肖像权,不得拒绝公众监督,后来她还要请吃饭,这样就认识了。
  喜欢向日葵已经很久了,因为向日葵代表着信念与光辉,因为一位好友挚爱,因为凡·高的名画。我家客厅的正中,挂着凡·高的《星空》,波浪般的白色星云,扭着似要摆脱天空的束缚;粗壮的黑色柏树向上疯长,似要冲出云霄;鹅黄的星与月,点亮了整个世界。这是凡·高在住进精神病院所做。2013年在纽约时,我整整七天待在大都会博物馆,也曾在凡·高的画前久久芢立,《星空》则藏千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头顶的星空,心中的向日葵,我以凡·高寻找光明。这些花,让我满心欢喜。
 实报实销
  欢喜刚转为微博,就收到消息:主审法官让陶红勇的妻子雷敏保持手机畅通,等候取保通知。案件群里立即炸开来,陶红勇被羁押5年,终于能回家了。欣喜的同时,雷敏一定哭了,她是一个爱哭的女人,我见过多次。二审开庭结束,就在四川高院门前,她当着大家的面说:“徐老师,我想拥抱您。"说完就抱着我哭起来。
  这当然不是向日葵与满天星带来的幸运,而是5年来多位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一审左卫民教授等作无罪辩护,二审知名学者易律师和我坚决作无罪辩护。他为人低调,一再要求文中不出现其名字,故称易律师。
  陶红勇牵涉的春晖送电影下乡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花四川省扶贫协会一分钱,免费送万场电影下乡,最保守估计也有6000场,不但无过,反而有功,指控陶红勇贪污罪、诈骗罪是不能成立的。
  但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指望无罪判决是极其奢侈的。中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很低,且自2000年以来基本持下降趋势,2010年无罪判决率为0.099%,2011年无罪判决率为0.085%,2012年无罪判决率下降到0.062%,2013年无罪判决率为0.071%,2014年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88%。如果只计算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只会更低。目前,1万名被告人中,被宣告无罪的不超过8人。因此,我判断,陶红勇案应该是“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是中国特色“无罪判决”的主要表现,关多久,判多久,免得公安局、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下不来台,也杜绝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之”后患"。缓刑,也是“无罪判决”的一个变种。检察院撤诉,公安撤案,则是更好的“无罪判决",但他们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承诺不追责,不要求国家赔偿,并精心安排法律文书的措辞。
  陶红勇能“实报实销”也算不错,被关5年的人重获自由,摆脱了一审判13年有期徒刑的厄运,值得道一声祝福。
 初次会见
  陶红勇案是我的博士生王万琼介绍的,当时她已经是小有名气的刑辩律师。为何不亲自接此案?主要为当事人利益考虑,此案在四川影响极大,三位副省级领导批示,在四川政法系统有较大影响力的左卫民教授一审为陶红勇辩护,尽职尽责,都无力扳回,她作为四川本地的律师难以抗衡。为了加强力量,她还同时邀请易律师加入。
  到2016年1月,陶红勇案二审庭前会议时,万琼已成为名满华夏的知名律师。她作为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的发起人之一,是推动陈满案解决的最重要力量,担任陈满的再审辩护人,到央视露脸,大放光彩。而陶红勇案,万琼的作用不限于引入律师,她和助理也为我们两位律师做了大量辅助工作。
  接案后,首先是会见。为了保障会见效果,我细致研读了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大致浏览了案卷,对案情有较充分的了解,对会见的重点了然于心。
  初见陶红勇,明显感觉到他的悲观。为了帮助他树立信心,我首先告诉他,他的妻子在外面如何为他奔波,如何找到我,以及第二天将来会见的知名学者易律师。随后,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逐项与他讨论。陶红勇详细描述了春晖送电影下乡行动的运作情况,坚决否认自己构成犯罪。之所以身陷图剧,是因为与四川省扶贫协会法定代表人颜承录有矛盾,最后相互举报。颜承录能拱巨大,拿到了三位副省级领导的批示,一审法院虽然迟疑不决,但后来不得不定罪重判。
  陶红勇的思路相当清晰:春晖公司与赞助企业合作开展“春晖行动”,收受的是广告款,并非捐赠款;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很大,鉴定人与颜承录的儿子熟悉,本应回避;传哪些证入出庭;颜承录有哪些话是谎言,希望与他当庭对质;要继续控告颜承录等。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流,陶红勇的悲观情绪明显缓解,也建立了对我的充分信任。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极为重要,这也是所有刑事案件首次会见的重要目的。
 “春晖行动”
  此案在四川影响极大,三位副省级领导亲自批示此案,涉及两个罪名:贪污罪和诈骗罪,但案情并不复杂。
  2006年经颜承录邀请和安排,陶红勇被聘到四川省扶贫协会工作,任副秘书长。颜承录要求干点事儿,陶红勇便提出春晖送电影下乡活动的具体方案。关于该活动,陶红勇多次与颜承录商讨。整个活动,扶贫协会没有投入一分钱,全部由春晖公司自负盈亏,资金源千广告宣传收入。春晖公司与爱心企业签订广告合同,约定放电影时插播企业产品宣传广告,企业支付一定费用。由千爱心企业所需发票不同,广告款小部分进入扶贫协会账户,大部分进入春晖公司账户。颜承录怕引起审计上不必要的风险,不希望广告款打入扶贫协会账户,广告款进入扶贫协会账户,也会通过报账等方式返还春晖公司。
  “春晖行动“实质上是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的典型模式。不采取此种模式,根本无法开展活动。而且,这是经扶贫协会同意、省扶贫办支待并出具相应文件,明确由扶贫协会挂名、春晖公司具体实施的免费送电影下乡活动,完全符合法律和政策。同时,不只是扶贫协会,县域经济学会、民生经济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也都挂名“春晖行动”。作为承办“春晖行动”的春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红勇,对这一公益活动作出了巨大贡献。
  春晖送电影下乡活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让生活相对封闭甚至偏远乡村的百万农民看上好电影,丰富了文化生活。企业选择春晖活动,插播广告、推广宣传、塑造形象、推介产品,广告效果好,企业满意,合作期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投诉,多家企业连续签订广告合同。
  四川省扶贫协会没有投入一分钱,却将春晖送电影下乡活动作为几年来最重要的两项文化扶贫工作之一,多年来成果简报、工作总结、新闻报道、编书写传,都将此活动作为重大政绩宣传。
  群众满意,看了电影;扶贫协会满意,作为政绩宣传;企业满意,有的续签合同。可见,送电影下乡、送文化下乡是件好事,但陶红勇却被指控贪污、诈骗,羁押5年,一审被判13年。
 高墙寄诗
  失去自由,方知自由之宝贵。为了平静内心,陶红勇在看守所研习《道德经》和佛学,偶尔亦写诗抒情。他写了一组诗,汇集为《囚之华》,托人寄给我,”作为无辜者计划的证词"。原来他在里面也知道“无辜者计划”的一些情况。被困牢狱之人,律师是他们黑暗之中的光明,“我在黑暗之中能给望见的唯一光明处,于是我奔向您"。追寻正义的路上,有血有泪也有诗。可惜,这些寄托无限希望的信和诗,我在开庭后才看到,仍然感动。
  囚之华
  谨以此献给墙内墙外囚笼中希望与绝望交替并行,至今万般无奈而伲强的朋友。
  冤情似海,图图如冰川冻土,绿维不住的惟有那些破土的嫩草。心如此脆弱的垫伏在秷桔的身体之内,万能的神啊,却也无法剪掉它颤动的翅膀!——-题记
  情人节
  你像迎春花伸出枝蔓,黄花朵朵,在峭壁傻姑娘独自炯娜,我如梅枝悄悄忙立,树于枝枝,在大地默默诉说。初春在你我之间款款走过,如隔着薄纱,泻出水银般的抚摸。
  无论山色渐眼水天杳远,梅枝摇曳春深情,不在乎花朵早巳飘落。你有你的高度,俯览着霓虹闪烁的朝朝暮暮;我有我的深度,舒展着根须细数残寒退缩。故你在绿叶中开放,故我追至你,在泥土里穿梭。
  你说
  牵着你温滑的手,踩着满地残叶,登上浑远苍郁的山坡。偶尔有红叶从肩头滑落。你说安静真好,人要纷聚也要寂寞。
  流浪是人类,生生世世向往自由的注脚。延展向无拫的道路,仿佛远古盘荒的叨叨诉说。不知有海浪湛蓝,不只有星辰零乱交错,不只有城里灯如霓虹,不只有树影斑驳,你说落英飘洒云破光耀,人选择快乐。
  窗外的红叶飘飘洒洒,任寒雨任骄阳敲敲打打,冷漠地看着,锁住手脚,锁住亲情,剌刀如铁网簇拥的这座监狱。翻开辽阔的土地,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跨越森林和沙漠,从一条江河到另一条江河,刺刀无法将天空挑破,铁网也不能,让大地永远分割。你说要去流浪,人创造也选择生活。
  冤案妻
  从市区到安靖,车马熙熙。将车停在一隅,望着大门,你独自泪啼,不肯离去。
  从市区到安靖,春来冬去。站在大街对面,望着大门,你紧咬嘴唇,百感交集。
  从市区到安靖,有些距离。送些生活物品,望着大门,你缓缓离去,一生叹息。
  从市区到安靖,共七公里。偶尔路过此地,望着大门,你倏忽转头,不忍触及。
  从市区到安靖,五个年头。道路模糊依稀,大门在否?你不敢想象,强忍思绪。
  从市区到安靖,暑酷寒袭,吞噬凌波黛眉,命薄如此?你怨嗔交集,问着自己!
  那一个拥抱
  我转过身来,看见,扑进我怀里的你,早巳尼如市湿。5年了,终于能够手手相扶,看见你唇弱憔悴的躯体,还要牵着稚气的儿子,还要扶着双目失明的老母,我嗖咽的脸庞,汜汜地流出,从不轻易示人的悲苦。
  我行寻一座辽阔而平静的天然湖,租一个小岛,建一幢能够远眺水面的小屋,在夏天的周末,带着老人和孩子钻进林荫,悟意地躲避酷暑;我想带着一群孩子,在溪边寻觅人头大的鹅卯石,冲洗发亮后放在凉席上,在夜晚每人抢着一个,仰望天空,说起牛郎追逐织女的路途;我想栽下一片核桃林,开放我收藏和征募的书籍,让四面八方携妻带子的朋友,打了核桃,各自寻找草坪和石凳,仰躺或斜坐着阅读喜爱的图书;孩子们在追逐着蝴蝶,而你远远地呼喊着我们,该吃饭了。这时朋友们才发现,并嘲笑,彼此手上、脸上,核桃浆液涂满,反复冲冼也无法清除。
  我的核桃苗已成大树,五年的时光,核桃已在树上密布。如果没有美丽善良的法官,人性大度地流露,今天的我们,网尺之间仍有天涯隔阻。尽管旁边的法警,只是故作姿态的守护,但积蓄五年的万语千言,此时仍不知如何倾诉;无法抑制的泪水,百般凄清的无助。直到我走到法庭大门,回头望孤零零的你,像初秋斜挂的桃叶,呆呆地跟着我,无语无措。
  偷渡者
  那个穿红衣的叙利亚小孩,伏埋在地中海沙滩,任海浪将柔顺的卷发谑玩。再也看不到身后的天空那么碧澄湛蓝,再也听不见母亲撕心裂肺的呼喊。尽管父亲最大的愿望:用生命将儿子的死亡替换。
  逐水草而居的时候,为了生命繁衍,飞乌走兽被猎杀,异族他民被驱斩。飞箭能到的天空,画出了空中识别的弧线;鲜血渗透的地方,矗起界碑成了恣欢的边界。
  候鸟是幸运的,自由地往返于蓝天,野鹿是快活的,草地与高山都是家园。叙利亚小孩啊!恐惧无助中天折在三岁的瞬间。天折在人类被分割,天折在人与兽的边沿。
  宣判
  那个下午,天色微唳,法庭有些混乱,律师迟迟没有来临。法袍后面漂亮的女法官,故作若无其事似的,显得十分镇静。特别强调是审委会的决定,用以安慰,有些无奈的良心。
  一片沉寂,高大的法庭顿时没有声音。似乎一切都不曾发生,因为无法置信。院长和陪审员在门前一闪即隐,只有法庭外的亲人,守着拿着证据的律师在哭泣。但没有行人驻足而停,天色微唉,大街上的人们都匆匆而行。
  我无法抗议,在这里,抗议也没有人倾听,返回安静的囚车上,法警偷偷地看着,抖动的反光镜。我睁大眼睛,远远看着灰蒙蒙的城市上空,如一幅电子幕屏,隐约晃动着两个汉字:死刑!
  微笑的看守
  穿过阴暗冗长的走廊,你打开铁门,走进异味熏腾的监房。你的微笑如门外的八角金兰,在秋天盛开。虽然粗放,却让人在枯稿的季节,骤然忘了铁栏冰凉,忘了于百年来,那些卑鄙者装扮成正义的模样,用以法律的名义,恶狠狠地把无辜者锁紧森严的高墙。
  阴谋是卑鄙者强大的秘方,迫害是卑鄙者横行的刀枪,公正是高尚者生命的力量,善良是高尚者本然的流淌。你的微笑,如腊月梅花,暗度飘香,如山岩挺拔的青松,潇洒讽爽。让人们知道,还有一个地方,值得倘祥。
  放风井
  待在这块十来平方米的井角,木然坐在低矮的独木凳上,看一双双穿着拖鞋的赤脚,机械地围着周围转晃。家虽仅在数里之外,却绿渺得不知什么模样。没有期待也没有遐想,单调的四季全是秋凉。
  不再细数入监的天数,也不等待铁门开启的声响;不再月月期盼开庭,也不年年翘望昭明真相。禅去坠在头上的鸟粪,漠望匆匆爬过的缔螂。晨祷心经暮道经,可仍抑不住满腹惶惶悲枪。
  为什么我们无助的泪水,常常脆弱得无法自禁的流淌,是因为这片残忍晦唳的天空,反复不断地覆灭所有稀微的希望。在没完没了的等待中,人类蜕化了远古天生的想象;在凄凄惨惨的绝望里,我们被畜养成待宰的无声的牛羊。
 首次交锋
  首次会见后不久,我向法院提出尽快开庭,时间最好定在2015年6月初,但检察院尚未阅卷,法院无法安排。我从日本访学归来后,9月下旬开始,一直与法院协调开庭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到年底。
  一拖再拖,陶红勇再度陷入悲观,希望之火接近昏暗。他托人带话,希望律师会见。两位辩护人皆在北京,到成都会见,稍有不便。故在许多案件中,我常与一位本地律师搭档。处于长期被羁押的环境,被告人往往视律师为救命稻草,律师也是被告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通道。会见较少,辩护人确有失职。
  2015年即将过去,拖无可拖,法院最终确定2016年1月14日开庭,后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审判长莫红是个气质美女,系王立军案的主审法官,很有水平。庭前会议,莫红法官给我和易律师倒水,客客气气,在检察官、辩护人之间来回协调,细致耐心。
  辩护人申请数位证人出庭,提出鉴定人应当回避,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再次要求调取四川省公安厅调查处理陶红勇涉嫌经济问题的案卷,申请法院对陶红勇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难度极大,即便如此,我们仍坚决要求。辩方阐述了充分的理由:我们坚决作无罪辩护,确信陶红勇不构成犯罪,现已被羁押4年半,不应继续关押;陶红勇能够按期到庭,即使判他有罪,也可以及时收监;被告人的孩子正上初二,此事对孩子的打击非常大,希望法庭考扯人情,同意取保。
  庭前会议本不公开举行,但经过争取,法官同意让家属参加旁听。庭前会议结束后,我立即跟法官沟通,争取让雷敏近距离与陶红勇说几句话。他们哭着拥抱,虽然被法警和法官立即制止,但我迅速抓拍了夫妻对望的场景,感人至深。
  庭前会议上,辩护人申请证人颜承录、何世义、房强、成池高、扈远仁、严福昌、马永江、刘建忠出庭,并逐一说明了申请理由。但出庭检察员一概反对,态度强硬,称考虑庭审效率,认为没有出庭的必要。
  我决定杀杀检方威风,立即进行了强硬的回应:"辩护人对控方的反对很不理解。第一,本案事实争议极大,应该让证人出庭澄清事实真相,法庭
  五年后夫妻法庭相见不是审几张纸,而要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的目的在于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检方有何反对之必要?控辩审三方本应抱着追求真相和正义的目标推进庭审,但检察员的态度令人遗憾。第二,本案涉及大掀证人,我们只申请传唤8位证人出庭,充分考虑了庭审效率,况且本案进入二审近一年仍未开庭审理,以庭审效率为由反对证人出庭是可笑的。法律人时常把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挂在嘴边,似乎这二者是对等的,但公正与效率从来都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司法的核心要求,除公正、公正还是公正,只有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追求效率。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而如果是被告人上诉或再审的案件,绝对不可能将效率置于公正之上。"
  我注意到,控方席坐着三位检察员,但四川省检指定的出庭检察员仅一人。为了压压控方的嚣张,我不客气地提出:“出庭检察员必须有指派文书,如果没有,其他人坐在上面是不合适的,庭前会议原谅你,开庭审理时,没有指派文书的,请坐到下面去。"
  申请的8 位证人中,颜承录最为关键,我们据理力争。
  易律师说:"颜承录的证言不仅和陶红勇的陈述完全矛盾,也与其他证人证言冲突,甚至和常识相悖,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坚决要求传唤其出庭作证。"
  我补充道:“大量书证证明,颜承录说谎,他作为扶贫协会负责人,对于他本人的工作总结、报告、书籍中出现的春晖行动应该知情,一概否定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识。颜承录涉嫌伪证,甚至诬告陷害,传唤其出庭作证,便于直接对他进行揭露、控告,或当场将其扭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们再次申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一是四川省公安厅对陶红勇经济问题立案侦查的案卷;二是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交的部分案卷材料。出庭检察员又是坚决反对。
  涸取证据的理由十分充分:第一,省公安厅曾对陶红勇案立案侦查,且得出结论,调查卷中有大量证明陶红勇无罪、罪轻的证据,也涉及检察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特别是有陶红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证据。第二,房强等人的讯问笔录可证明陶红勇无罪、罪轻,但检察院未曾移交,希望检察院不要隐匿这些证据。
  审判长询问一审是否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法庭是否审理?陶红勇与李智的辩护人均表示提出过,庭审笔录也有记载,只是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陶红勇说:“公安厅调查后,领导找我谈话,说犯了罪的逃不脱,诬陷也不可能得逞.让我放下包袱安心工作。当时公安厅向证人调取证言,当时他们讲得更真实、更客观、更公正。我被羁押之后,检察院介入调查,颜承录又威胁利诱,证人证言对我不利,可以理解,但检察院调取的证言有失公正。"
  李智说:  "证人出具不利证言是因为颜承录的干扰。"
  审判长将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归纳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出庭检察员核实,并确保提交到法庭是全面的、客观的。
  易律师立即纠正:"辩护人的意思并不是让公诉机关去核实这些证据,而是希望法庭调取这些证据,最后是否采信,自然由法庭衡械。一审时确实申请过,但法院不置可否,而这些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又与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相矛盾,且公安机关是以谈话的形式悯查,不带结论性,立场更客观、公正,证人提供的证言也更真实可信。"
  辩护人提出调取证据有理有据,检察官仍坚决反对:"辩护人认为公安厅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察员认为没必要调取,因检察院调查了这些证人,形成了书面证言,证言均真实可信,建议法庭不予调取。"
  易律师反驳:“公安厅有相关证据,只是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调取过来一看便知。不调取,怎知有利不利?如果有利,辩方的诉求可以得到满足,如果不利,公诉人正好用作指控犯罪的依据。所以不论证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法庭都有必要调取,再加以综合评判。我们坚决要求法庭调取上述证据。"
  审判长称庭后合议庭会研究,充分考虑是否调取。但二审开庭审理时,这些证据并未调取,我在庭审中再次要求法院调取。
  在这次庭前会议中,检察人员明显违反了客观公正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注意,是“必须"!第53条又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又是“必须”!
  我在想,当律师反复要求调取这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极其重要的证据时,检方一概拒绝、法官不予理睬时,算不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我对出庭检察员又心怀怜悯,因为这很可能不是他们的真心话,他们内心也可能面临真相和人性的拷问。真希望检方出现像公诉曼德拉的检察官P.J.Bosch一样的人物,有一次庭审前,他突然跑过去跟曼德拉握手,“我鄙视我所做的事情,我不想把你给送到监狱里去。"
 重燃信心
  庭前会议,陶红勇看到两位辩护人据理力争,法官对辩护人相当尊重,信心倍增。回到看守所,他写信给我,对我们表示感谢。初次会见之后,我和易律师便消除了他的顾虑,特别是庭前会议之后,让他从绝望之中看到了生机。我能体会他的心情,高墙之内,唯有尽责的律师,才是当事人之希望。徐教授:
  您好!
  原来我很担心时间匆忙,我无法让您和易教授了解整个案情全貌,但13日、14日两天您宪全消除了我所有的顾虑。特别是14日在法院,您和易教授续密中的犀利,让我感受到什么叫大无畏的凛然正气,让绝望中的我倍感庆幸:此生有您,死而何惜。虽然我只是你们普度众生的一人。
  千百年来,在中国的土地上,善良无助的老百姓总把寻求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明君或青天大老爷身上,或等待侠客英雄的降临。可真正明君或青天大老爷能有儿人,侠客几乎也只能在腮想中留存。所以,我多希望你们不是青天大老爷,也不是侠客,而是终结中华民族最后一个惨遭欺凌与迫害的芸芸众生的缔造者和见证者。我希望我是你们解救的最后一个受难者。
  您的善良与高贵,给冰冷如铁器的法律赋予了生命力,也使我对公平与正义重新充满希冀。以致让我无法组织出合适的语言,表达我对您和易教授的感激之情,在这春节来临之际,只能笨笨地说:好人一生平安!祝您与家人永远幸福顺利!
  陶红勇
  2016 年1 月16日
  此信托人寄出时,正是陶红勇在看守所度过第五个春节之时。我猜想,陶红勇原本希望我看到此信,为案件开庭更加尽力。但由千看守所审查等原因,此信在开庭之后我才看到。而这并不会影响开庭时我为当事人权利而斗争。无论钱多钱少,抑或法律援助,无论当事人是否感谢律师,律师都必须为当事人的权利而竭尽全力。
 决战前夕
  到雷敏家吃了顿饭,第一次见到陶红勇的儿子,瘦高,话少,初二学生,他当时已经近5年没见过父亲了。
  雷敏后来告诉我,儿子有段时间很抑郁,不去上课,待在家里,要见父亲,还曾在上课期间冲出教室,跑到法院门口,等父亲回家。
  开庭如打仗,必须认真准备。我提前两天到了成都,专心备战。但紧张之余,亦需张弛有度,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宽窄巷子号称“最成都”,巾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及其之间的四合院群落组成,是成都唯一遗留下来的清朝风格的古街,如今又洋溢着现代时尚。酒店离宽窄巷子很近,走路约一刻钟,我们去过两次。第二次人多,陈满、雷敏、易律师和助理小姜,我和助理肖哲。陈满刚平冤不久,知道我和易律师在成都,特意赶来看我们,请吃饭,表示感谢。他的状态不错,正在申请国家赔偿,也在找女朋友,他对女友的要求是:35岁以下未婚,长得不难看,孝顺父母。
  锦里,秦汉时期就是闻名遐迩的商业中心,如今传统与现代并存,是到成都必去之地。锦里之夜,灯红洒绿,随性行走,悠闲漫步,逛得累了,桥上小坐,走进酒吧,听歌喝酒。洒是扎啤,一桶=升,在摇曳的灯光中,闪烁着诗情画意。中国歌手,嗓音深沉,外国歌手,调侃幽默、多唱老歌,怀旧经典,似听非听,推杯换盏,酒不醉人人自醉,旁若无人,沉浸于自己的世界。后来我们才知道,铜雀台在锦里一带名气很大。离开时已步履瞒珊,深夜的锦里,依旧人来人往,回酒店,Uber了一辆令人印象深刻的车,车牌尾号384HY,昵称“我的小乖乖"。
  酒店早餐,偶遇老友,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择,2007年他担任广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时,我主持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与四川省
  陈满赶到成都看我们检合作,在广安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得到了他的大力支持。此项试点改革效果理想,被称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对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有一定的影响。后来我又与广安司法局合作进行调解制度试点改革,仍得到了他的鼎力支持。余主任盛情邀请,我们一起去了杜甫草堂和浣花溪公园。
  浣花溪公园是成都面积最大的开放性城市森林公园,公园南大门有388米长的诗歌大道。“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念天地之悠悠,独枪然而涕下”等千古佳句,镌刻在脚下的大理石上。杜甫草堂位于公园内,工部祠内有明、清两代石刻杜甫像,史诗堂中的杜甫塑像出自雕塑家刘开渠之手。茅屋稍显奢华,不太合籵甫当时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之境况。瞻仰诗圣,我也附庸风雅,作诗一首:
  春分时节偶逄君,虎花溪畔去踏青。露游虞美蝶双舞,海棠佳人柳如眉。草堂内外怀工部,万佛塔上思古今。豪墅顷刻烟云散,不及茅屋秋风情。
 解除脚镜
  2016年3月21日,陌,第一天开庭从早晨10点到晚上10点,中间午饭30分钟,两次休庭共15分钟,连开ll小时。第二天开庭,从上午10点到下午2点半。庭审对抗激烈,唇枪舌剑,律师不仅需要专业过硬,反应迅速,冷静理性,还得有充沛的体力。
  雷敏开车送我们前往四川高院,每个人状态都不一样。易律师看着手机上的材料,说昨晚睡了不到4小时。我碰巧睡得好,状态佳,信心也很足。雷敏说已经开了4次庭,这是唯一一次下雨,她显得紧张焦虑。我安慰她说:“春分刚过,雨水来临,春雨贵如油,润物细无声,万物复苏,生机勃勃,陶红勇平冤大有希望。"
  四川高院安检极严,法警只认律师证,登记之后才能进。易律师先进去,我要带助理进去,法警强硬拒绝。交涉中我拍照,大批法警围过来要求删除照片,邓玲帮理论,说公务入员从事公务期间没有肖像权等,场面僵持,直到法官派书记员下来方得以解决,我遂带着肖哲和易律师的助理一起进去。三楼第二审判庭,很宽敞,有几十人旁听,十多位法警把守。出庭检察员一男一女:陈梅强、刘超法。陈梅强为主诉检察官,矮个、马尾、齐刘海,给人辩论队一辩的感觉。上午庭审,男检察官一言不发,一直低头。发言、讯问均为女检察官,她说话经常不对着麦克风,旁听人员多次表达听不到后,稍有改善。相比而言,易律师准备充分,有理有据,妮妮道来。据旁听者说,我声音洪亮,气势逼人。在雷敏家看过陶红勇5年前的照片,满头黑发,神采飞扬;今庭上之人,头发花白,跟当初判若两人。我庭前与审判长再三协调,要求庭前解开陶红勇的手铸,审判长慎重考虑之后允许。陶红勇被带入法庭时,未戴手铸,未着囚服。陶红勇进入法庭,先扫视旁听席,安检极严,雷敏还没进来。审判长确认陶红勇、李智个人信息后,我发现陶红勇还戴着脚缭,当即提出异议。无罪推定,不应戴手铸,更不该戴脚缭,以往只见过涉嫌重大犯罪的被告人戴脚僚开庭,而陶红勇只是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解开脚缭。审判长说是看守所羁押安全的需要,可以转达意见,但法庭没有钥匙。我再次强烈要求,技术上解除绝对没有问题。审判长再问法警,技术上可否解开,法警答可以,审判长命法警带陶红勇出去,解开脚缭后重新进来,陶红勇的脸上多了一份信心。
 委派之争检察官举证:会议纪要,扶贫办同意聘任陶红勇、李智作为工作人员。认为“同意聘任”是委派,并以王思铁的证言作为证据,证明“同意聘任“是委派。但王思铁在笔录中说“同意聘任不是委派”,检察官认为这是王思铁的个人意见,他们认为王思铁就是想说明“同意聘任就是委派”。
  委派和聘任的区分极为重要,因为这涉及陶红勇的身份问题,涉及他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我立即反对:“王思铁明明说同意聘任不是委派,检察官怎么就能得出相反结论?”
  判断是否委派,要看其任职是否基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任、派遣,再看是否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否从事公务。即一要有委派性,且以书面形式确认;二要有公务性,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千其他主体的关键在千从事公务,且委派要代表委派机构从事公务,被委派人还要接受委派机构的领导。
  委派非常慎重,不能以推定的方式来说明是否委派。即便退一万步讲属于委派,委派也要求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陶红勇并没有代表扶贫办从事公务。这说明陶红勇根本不是接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际上,这一争议很好解决。从形式上判断,是聘任不是委派;从实质上判断,陶红勇不行使国家权力,即不行使“扶贫办公室的行政权力"。所以,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不是委派。
 关键证人
  检察官举示颜承录的证言和其他几份证言,证明颜承录不知道春晖公司承办送电影下乡的活动。辩护人举出多项书证,包括扶贫协会的会议纪要、简报、颜承录主编的书,多位证人证言,证明颜承录撒谎,颜不但知情,而且直接决定此事。
  检察官多次说:“书证不能证明颜承录知情,颜承录证言说自己不知道。”“书虽然是颜承录主编,但他没有看过,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
  ”这完全不能理解,主编不审核自己主编的书噜甚至不看,符合常理吗?”我坚决反驳:"检察官跟书证有仇吗?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为什么检察官就是不认?“接下来,我当庭念了几段颜承录主编的书中的内容,将送电影下乡活动作为扶贫办重大政绩来宣传,作为其个人领导工作的荣誉来记载。
  实际上,根据经验法则分析,颜承录是“当然、必须、明显、确定、绝对“知道的。作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是:作为机构的领导人,肯定知道本机构的核心政绩,即便没有也得精心编织几个;作为小前提的本案事实是:“春晖行动”是四川省扶贫办的核心政绩;结论当然是四川省扶贫办领导人肯定知道“春晖行动”。
  还有一种更直接的论证方法,即利用“众所周知的事实“免于证明之规则。“春晖行动”至少在四川省扶贫系统属千众所周知的事实,颜承录作为四川省扶贫协会的领导人,竟然声称不知道,就类似于中国人说不知道10月1日是国庆节一样。还有比这更胡扯的吗?谎言能低级到这种程度吗?
  两位辩护人一致强烈要求颜承录出庭作证。我说:"颜承录的证言与其他多份证人证言矛盾,与书证矛盾。颜承录主编的书《纪实辑要》《往事拾遗》,以及扶贫协会向春晖公司的划款证明,均说明颜承录知道春晖公司及送电影下乡行动,并作为政绩宣扬。颜承录、陶红勇相互举报,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出庭。颜承录是中共党员,副省级领导,应当带头守法,出庭作证。颜承录不出庭,原因是不敢出庭,怕谎言被当庭拆穿,涉嫌伪证罪。合议庭应传唤颜承录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当将其拘传到庭,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四川高院的司法权威。基于法律规定,特别是本案的特殊情况,若颜承录不出庭作证,其法律后果只能是:未经出庭质证,证言不得采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倘若如此,辩方也同意其不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更何况颜承录的证言与多项证据矛盾,是本案最关键的证人。"
  法庭模棱两可,似乎说过传唤了颜承录,但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庭,法庭会综合考虑是否采信颜承录的证言。法庭若能传唤或强制一位副省级领导出庭作证,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将大大提升。
 款项性质
  检察官坚持认为涉案的款项是捐赠款。易律师引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捐赠款要求自愿、无偿,扶贫资金要求是政府拨款,法律法规均有规定,足以说明款项不是捐赠款,也不是扶贫资金。
  检察官回应:“无偿捐赠并非无条件捐赠,春晖公司与爱心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广告合同、商业合同有实质性区别,辩护人是有意混淆无偿捐赠与无条件捐赠。"
  我反驳,“分明是检察官混淆了捐赠与赞助的区别。若捐款是为捐赠,为何企业要与春晖公司或扶贫协会签订合同,要求放电影时播放企业广告,且约定违约金呢?“春晖公司与企业签订广告合同,名称为《宣传合作协议》《电影广告委托发布合同》等,约定企业支付费用以打广告、做宣传为附加条件,金额多少与广告播放时间、场次、宣传力度直接相关,且规定了违约条款,违约须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明显是有偿合同,有对价,有具体明确的义务,未按合同要求播放广告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而捐赠是单务合同行为,捐赠人只承担交付捐款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捐款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春晖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广告合同显然不是捐赠合同,而是以广告宣传为对价,在春晖公司放电影的片头播放广告,达到宣传赞助企业和产品、提升其形象的目的,双方是平等、对价、有偿、双务关系。相关文件也证明是广告款。例如,2007年7月18日春晖公司致扶贫协会《关于成立四川文化扶贫电影剧团开展送文化下乡的请示》清楚地载明:剧团活动的工作经费由春晖公司筹措承担,主要由帮助企业宣传获得的广告收入构成。
  检察官又说:“如果春晖公司不是以扶贫协会的名义,爱心企业可能不会捐款。"
  我断然反驳:“如果春晖公司不给爱心企业做广告,企业肯定不会捐款、赞助。仅此一点,是捐赠还是赞助,就有明确答案。扶贫协会的名号只是引子,广告才是核心。"
  设想,即便没有扶贫协会批准或同意,春晖公司主动去偏远农村地区放电影可不可以?春晖公司以做广告的方式主动拉企业赞助行不行?企业给钱是需要做广告的商业行为还是无须广告的爱心行动?需要做广告才给钱的能不能称为捐赠?这时候的企业算不算献爱心?对于如此简单的问题,以及诸多常识性间题,检察官的反对立场令人不解。
  实际上,到底是捐赠款还是广告款,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即可判断。捐赠,无论有条件还是无条件,都不可能约定违约金,最多不过退回捐赠款。本案所涉款项是春晖公司与赞助企业合作开展“春晖行动”的广告款,并非捐赠款,不是《刑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扶贫协会对款项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此,扶贫协会无权从事其业务范围之外的广告宣传及电影放映业务,更无权通过为企业打广告做宣传的方式获取广告款。春晖公司与企业合作收取的广告费不属于《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章程》规定的经费来源。春晖行动,扶贫协会未投入任何资金。本案所涉款项均由企业赞助,系春晖公司用千放电影的开支,丝毫不涉及扶贫协会自身所有的财产或管理的扶贫资金。且送电影下乡自行筹措资金,是扶贫协会要求的。春晖公司按合同约定、自主使用、支配合作费用以实现合作目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所有进账和开支皆有清晰的账目。部分资金进入扶贫协会,都经过报账、转账回到春晖公司,说明扶贫协会对款项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后来,春晖公司起诉要求扶贫协会归还借款51.2万元时,2011年扶贫协会在反诉状中提出款项分成,这也证实涉案款项并非捐助款。
 诈骗之争
  检察官提出:"诈骗罪跟盗窃罪类似,自己是否意识到被盗窃,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诈骗罪也是一样,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被骗,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诈骗不要求被害人知情。"
  易律师轻松地予以反驳:"检察官犯了一个致命错误,连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都不了解。盗窃罪,被害人不知道自已被盗窃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但诈骗罪除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外,被害人一定要因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错误处分财产,其为主观标准已有定论。即全世界的人都认为被害人被骗了,只要被害人自己觉得没有被骗,对方也不构成诈骗。陶红勇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本案中也没有受害人,爱心企业从未投诉或对插播广告表示过不满,说构成诈骗罪,简直可笑。"
  对于诈骗罪,我发现管辖权有重大问题,"诈骗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发现诈骗线索,应当办理并案管辖的手续,但控方证据并无相关手续,根本没有诈骗罪的立案文件,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辩方多次提出调取公安厅对本案立案和调查的相关材料,公安厅曾经做过处理,得出了结论,检察院再次自侦,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要求调取公安厅案卷材料。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获得案件查处权、指控、最终判决的基础,没有管辖权,没有立案,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均是违法和无效的。"
 戏剧休庭
  下午1 点45 分开庭,中间休庭一次,直到晚上8 点多,控辩审都未用晚餐。
  检察官提出休庭,理由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要求结束今天的庭审,明天继续开庭。因开庭时各方确认,当天拉完,故审判长当庭询问,两被告人均表示可以坚持到庭审结束。
  休庭后,女检察官进来,与法官小声交流。有人听到她跟审判长说,领导要求休庭,明天再开C
  辩护人反对,因为已经事先说好了当天开完,证人已经等候一天,辩护人也买了第二天一早的机票会见其他当事人。
  此时,戏剧性的场景出现了:女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自己低血糖,不能继续开庭,要求必须休庭,明天继续。
  争执之中,旁听席一位短发、黑衣女子冲上法庭,向审判长莫红说:"检察官低血糖,不能继续坚持开庭,必须结束今天庭审。"
  审判长未予回复,我正在旁边,立即质问:“你是谁,凭什么对法官指指点点,难道是四川省检察院领导?公诉处处长?“女子低头,匆匆退下法庭,坐入旁听席。我紧跟其下,逼问道:“你叫什么名字?你有什么权力指挥法官?“女子不敢抬头。
  检察院至少有十多人旁听。一些人解释,女检察官确实低血糖,中午就一直难受,现在确实是坚持不下去了。莫红法官协调,旁听人员你一言,他一语,最后散去。
  法官十分耐心,经协商控辩双方,最后考虑到二审通知证人出庭很难,且证人当天已经等候10多个小时,决定询问完证人和鉴定人之后,次日继续开庭。
 交叉询问
  刚刚还在争取结束庭审,但继续开庭后,检察官不仅没有节省时间的意思,更看不出任何低血糖的状态,强势依旧。检察官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拖拉重复,无效问题多,问完了还总要加一句“对不对"。为节省时间,辩护人多次提出,检方提问与案件无关。法官打断,检察官马上回应,该问题与下一问题关系密切。可是,下一问题也与案件关系不大。
  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交锋的舞台,也能充分展示律师的辩护技巧。基于辩方申请,3位证人、1位鉴定人出庭。庭前会议时,关于鉴定入是否出庭,控辩双方争论激烈。陶红勇称,"鉴定入任上林与颜承录大儿子颜永清是好友,颜永清经常提到他,绰号任胖娃。一审时提出此问题,法院置之不理。"法庭最终传唤鉴定人任上林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就以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为例。
  易律师发问:"鉴定意见提到`春晖公司以上收入全部为截留的应属于扶贫协会收取的送电影下乡活动赞助款',一头牛属于张三还是李四,能通过会计鉴定出来吗?怎么会用到专业法律用语`不能认定为陶红勇个人投资,涉嫌侵吞扶贫协会收入'这样的表述?”
  任上林半天不语,后来说:“我是确认收入款项的来源,非专业人员看鉴定意见的角度与专业人员不同。"
  这明显是谎言,"截留的应属千扶贫协会收取的“显然指款项的所有权归属,而将广告收入曲解为"赞助款”则直接属千会计核算本身的定性错误。《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16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故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不能定性为"赞助款”。
  陶红勇问了鉴定人几个具体问题:(1)爱心企业签订广告合同,有多少与扶贫协会签,多少与春晖公司签?鉴定中的60万元,是如何区
  (2)51.2万元划出的那天,春晖公司、扶贫协会账上各有多少钱?分的?(3)100万元的钱款,最多多少存入?最少多少存入?分几次存入?
  任上林支支吾吾,最后只能说:“我不能回答细节问题,鉴定是在当时的委托情况下所做的鉴定,只针对大的环节,陶红勇的问题过于具体、太细,目前没办法回答。"
  我立即顺着陶红勇的问题追问:“会计、审计必须具体细致,你为什么不适合回答过于细致的问题?目前没办法回答,什么时候可以回答?”
  任上林被追问得无言以对,只得说:“确要回答,希望庭后作出书面回复。"
  此时审判长莫名其妙地发问:”是否当时委托的鉴定事项中没有这些细节问题?”
  任上林马上顺杆爬:”是的,当初的鉴定事项中没有对这些细节问题委托鉴定。"
  我当即提出强烈异议:"鉴定人的本来意思是,在法庭上不适合回答细节问题,只是暂时没有材料、没有时间审查回答。而法官刚才发问,完全是误导鉴定人。而且,陶红勇提出的发票、事业性收据、抵扣税款等问题,并不是细节问题,而是鉴定人刚刚与检察官一唱一和、低声细语对答的问题,为什么不回答?”
  审判长有些后悔:“刚才我是想归纳一下鉴定人的回答,没有误导鉴定人的意思,归纳有所不妥。"
  我继续打击:"审计、会计要求细致、严谨,陶红勇提出的细节问题,鉴定人回答不了,说明鉴定人对鉴定根本不了解。且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提前熟悉鉴定意见,仔细研究,做好准备,但鉴定人对细致的间题回答不了,不细致的问题又不回答,说明其根本不专业,不应采纳其鉴定意见。"
  实际上,会计的严谨是行业和专业的必然要求,行话说得好:会计管钱一分钱不能少,少了要自己掏腰包;会计做账一分钱不能错,错了账就不能平。
  询问完证人、鉴定人,巳到深夜,11 个小时的庭审终于结束。
 唇枪舌剑
  3月22日上午10点,继续开庭,控辩双方首先对昨天出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检察官坚持认为:"陶红勇送电影下乡的活动,是预谋巳久、精心策划的;依据扶贫协会章程得出刘建忠撒谎;成池高的证言印证了陶红勇擅自决定;春晖公司将捐助款据为已有;颜承录不知道春晖公司的存在;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易律师反驳:  “根据扶贫协会章程得出刘建忠撒谎,此逻辑可笑至极。"
  我举例说明,“8千多万共产党员,有多少是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和献身的?不能依据党的章程得出所有党员都按章程行事,否则就不会出现前四川省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案件。"
  检察官嘴硬反驳,我又换了个四川最新的例子:“1984年最高法明确规定对死刑犯都不能游街示众,不能公判,为什么你们四川闾中法院刚刚对讨薪农民工判刑、公审、公判、游街示众,`规定'不代表行为如此。"
  这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用应然永远也无法论证实然,然而我们人民的检察官,居然这么论证了。
  换一种方法论证,检察官强调说:“刘建忠的证言印证了陶红勇擅自决定。"
  易律师反驳:“刘建忠昨天的证言明明是说颜承录决定,亲自拍板的,检察官反而得出是陶红勇擅自决定,怎能睁眼说白话呢?”
  关于颜承录是否知道协会款项进入春晖公司,易律师说:“依常理推测,依事实推定,3万多元转账,单位法定代表人当然知道。放上万场电影,需要那么多人,那么多车,还要放映设备,扶贫协会一分钱没出,且30多万元进入扶贫协会,用于放电影开支报销。难道有一个雷锋公司,雇了很多雷锋同志,去送电影下乡?只能假定颜承录认为全世界都是活雷锋,除了他自己以外,才能得出他对相关款项进入春晖公司不知情。但他是这样的人吗?”
  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前,先指责辩护人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本末倒置、花样式辩护,把法庭变成展现个人技巧的竞技场,博取被告人眼球,辩护人不该说检察官指鹿为马,与书证有仇,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律师应当平和地发表意见,遵守法庭规则,不应把法庭变成竞技场。
  易律师打断:“我抗议,检察官涉嫌人身攻击。检察官指责辩护人的问题,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本末倒置、不遵守法庭规则,恰恰是检察官自身的问题。”
  审判长提请检察官注意发言后,检察官仍惯性地指责律师几旬,才转到实质问题,发表的出庭意见却十分简单,只能算是简要说明。
  易律师进行了充分准备,详细论证了贪污罪、诈骗罪均不能成立,有理有据。
  贪污罪,首先陶红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扶贫办没有委派。易律师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扶贫办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的一个机构,共产党不是地下党,共产党对公务人员的委派是光明正大的事情,不能像地下党那样委派特工要长期潜伏,敌人安排什么工作就是什么工作,本案中也是一样,陶红勇的工作、去留是扶贫协会说了算,这是委派吗?如果是委派,那么扶贫办就是地下党了。
  一审将陶红勇工资源于财政,按照省事业单位处级千部标准发放,就判定陶红勇是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没有依据。工资发放与身份判断没有关系。工资怎么发是团体自己说了算,协会自己定。
  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看是否委派。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涉案款项不是捐赠款,是广告款,是经营所得,最多是经济纠纷,没必要上升为刑事案件。陶红勇没有贪污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诈骗罪,陶红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也没有基千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甚至连被害人都没有。陶红勇没有诈骗的行为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我发表辩护意见,先调侃式地回应检察官对辩护人的指责。"辩护人从未说过指鹿为马,说检察官和书证有仇,违反客观义务,是很客气,《纪实辑要》《往事拾遗》和转账凭证等大量书证均证明颜承录知情,但检察官就是不承认,说与书证有仇是轻,说重了是颠倒黑白。以偏概全,恰恰是检察官的做法,只有4家企业通过委托书付款,不超过5%,被检察官说成好像是全部。无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辩方没有义务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方哪怕以偏概全、指向一点也是正确的辩护策略,因为只要推翻证据体系中的任一个环节,都能完成证明任务。而检察官却不能以偏概全,而必须超越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完全遵守法庭规则,恰恰是检察官有不少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控辩审一致同意当天开完庭,检察官突然提出休庭,理由开始是被告人权利保障,后来在领导指示后就变成'低血糖'。”
  我的辩护意见针锋相对,直接回应检察官当庭发表的意见。
  首先,我反驳检察官所说的社会危害性,认为陶红勇不但不构成犯罪,反而有功。免费送万场电影,民众受益;爱心企业,做了广告,效果满意,从无投诉;扶贫协会未投入一分钱,多年来作为政绩宣传。社会危害性何在?“春晖行动”实质是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的典型模式。经扶贫协会同意、省扶贫办支持并出具相应文件,明确由扶贫协会挂名、春晖公司具体实施的免费送电影下乡活动,符合国家文化扶贫政策和法律。其他协会也有过挂名。陶红勇作为承办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公益慈善事业作出了贡献。
  继而,我抓住检察官的关键错误,论证陶红勇根本不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检察官称:“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是……委派,就是委派。”这完全是同义反复,逻辑错误。检察官说,“如果春晖公司不是以扶贫协会的名义,爱心企业可能不会捐款。"
智判AI(提示:用户没设置签名时显示此名)

180

主题

-22

回帖

1081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1081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01: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驳:“反过来说,如果春晖公司不给爱心企业做广告,企业肯定不会赞助。仅此一点,是捐赠还是赞助,就有明确答案。扶贫协会的名号只是引子,广告才是核心。”《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捐赠款要求自愿、无偿,扶贫资金要求是政府拨款,涉案款项并非无偿捐赠,也不是政府拨款,足以说明款项不是捐赠款,不是扶贫资金,不是公共财产。
  本案没有被诈骗的对象,没有任何企业或个人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合作的赞助企业多年来没有一家投诉和不满,即没有被害人存在。赞助企业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不仅没有基千春晖公司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相反,由千合作顺利,广告效果好,有多家企业与春晖公司续签广告合同。且诈骗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对本案的诈骗罪根本没有管辖权,没有立案,后续的公诉和审判完全是没有根据的。第二轮辩论时,检察官特别提到:"辩护人多次说副省级领导批示和干预案件,本案中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批示是正常的批示。”这恰恰佐证本案确有领导批示。我当即回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和追责制度已正式建立,孟建柱书记就明确说从来不对个案进行批示,这是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必须。几位副省长领导就本案作出批示是欠妥的,如果检察官认为是正常的批示,建议公开,交由法庭和社会来判断,希望法庭顶住压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宣告陶红勇无罪。"
 李智其人李智一审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他当庭陈述时,对检察院及其抗诉提出了强烈异议。他站着讲话,有理有节,吐字清晰,对检察官的抗诉理由驳斥到位。由于情绪激动,他拿着材料的手时而颤抖。李智说:“我按照单位的安排,辛苦工作,拉来赞助,却被认为有罪,这完全是鼓励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我只是一个打工仔,一个农民工,今年38岁,牵扯此案已经5年,由于被指控贪污,女朋友都找不到。别人介绍的女孩,一听到我涉嫌贪污,马上就被吓跑了。"他讲得动情,5年来受此案拖累,着实可怜。说到悲凉处,法官、辩护人、旁听人员均为之动容。李智思维绩密,讲话极有逻辑,庭审中多次给检察官普法。尤其对于涉案款项的性质,李智认真研究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力地批评了检察官的观点。
  作者和李智的辩护人雷福根律师
  对于检察官不认可颜承录知情的事实,李智愤怒地驳斥检察官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他相当细心,关注细节,提出通过委托书付款的爱心企业只有4家,不超过5%,显然他是认真统计过的C
  庭审结束,我跟李智开玩笑说:“你具备成为律师的素质,如果未来有意从事法律行业的相关工作,我可以指导。"
  李智的辩护人雷福根律师,在四川小有名气,庭审表现也相当出色,为李智作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对我们为陶红勇的辩护进行了有力的配合和补充。后来,我们一直保持联系,还曾推荐我参与一起无罪理由充分的藏族大学生强奸案,但家属不积极,我没有介入。
 庭审纪实
  庭审结束后,肖哲写了篇《陶红勇案庭审记》。文笔对律师很重要,写庭审记是必经的训练方式。那是她的第一篇庭审记,总体不错,大家都说我收了个好徒弟。
  庭审记发布后的第二天,有人发文《与徐盺律师助理肖哲商榷:关千"庭审记”的几点意见》,匿名,文风像是法官或检察官。微博也来了大量水军谩骂,甚至有人专门注册微博账号来骂肖哲。此文针对肖哲,但更像是批评我,我倒不在意,也不理会,一直以来,我都是只专心做自己的事。肖哲初出茅庐,没有经历过这些,没看出有压力,心理素质甚好,写了篇回应,收录于此。
  对某栝名检察官/法官就《陶红勇案庭审记〉商榷的商榷
  谢谢您花时间读我那篇文章《陶红勇案庭审记》,并写文商榷。从您的口气,似乎是司法官员和前辈,我还是在校学生,谢谢您教导新人。但您隐去姓名,实无必要,写文商榷,坦坦荡荡,再若能以文会友,也是我的荣幸。
  一、客观
  《陶红勇案庭审记》,我尽量客观。但任何客观都是主观之投影,若您看到了倾向,实属正常。任何一位旁听者,听完庭审,写了记录,都可能有个人观点。而我的个人观点,或者说倾向,主要是听完庭审后得出的判断。您可能没有参与庭审(或可能旁听,但您拒绝表明身份),庭审的情况您并不了解?并且一开篇,我就表明了身份,肖哲是徐盺律师的助理,过去旁听。我作为律师助理看案件,与您从检察官或法官角色看案件,当然会有所不同。
  诚如您最后所说:自己,唯有自己,才是正义的标准。旁听庭审之后,作为旁听人员,我内心依照正义标准得出的结论就是:陶红勇无罪。还不用说左卫民教授一审无罪辩护,徐教授和另一位知名教授二审也作无罪辩护。当然这些只是个人的内心标准,所以我说期待法庭公正审判。
  此案在法庭审理当中,未下裁判,难道就不允许公众评论?不管我作为律师助理也好,旁听人员也好,文中所写,皆是个人观点,些许评论,有何不妥?审判独立,既独立于权势机构,亦独立于大众观点。一个独立的法庭会受到我如此人微言轻的律师助理的影呴吗?此案经三位副省级领导批示,您或许更应该关注一下权力的滥用。
  二、法院门难进
  两位律师均出示了律师证,友好地告知有两位助理,我出示了律所的律师助理证明和身份证,但法警说只认律师证,不让我进去。为什么律师助理拿了手续不让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都应当允许,为何四川高院连律师带助理进门都不让?作为律师助理,除旁听外,还要协助律师工作,为何四川高院要将有手续的律师助理挡在门外?何况即使按旁听人员对待,我们也出示了身份证,为何不让助理随律师进门?
  两位教授都是有较高知名度的法学冢和有较大影呴力的律师,您妄自揣测徐教授没带律师证就去开庭,怎么揣测得下去?您还假设:“如果确实是因为自己手续不全,不配合接受安检,最后法警不让进,当事人却反过来倒打-耙,在网上撰文说公检法的大门不是给人民开的,指责法院的大门难进,这样的行径就大令人不齿了。”这是以假想的事买进行人身攻击,您认为妥当吗?,
  旁听人员带身份证登记,经过安检可进,理论上如此。但限制旁听的情况少见吗?徐教授、伍雷律师作为推动陈满案平冤的重要人物,到海口旁听陈满案,且事前已经联系好,法院临时不让他们进门。我作为律师助理三个月来,参与了十多起案件,也是亲身体验了法院、检察院进门的不易。不远千里到赤峰中院,询问上诉案件为何3个月没有安排法官主审,保安非得联系某位法官,法官没告知联系谁呢?那根本就进不去。到南阳检察院,几位律师无法进门,说要电话联系经办人,上次接见过的副检察长又故意留下错误的电话号码,控申大厅又不给电话。没有联络,不让进门。
  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的法院,中国香港、台湾的法院,很多都无须出示证件,只须经过安检,有些安检都不要,无论是哪国人,都可以随便进入。很多国家,律师作为在野法曹,与司法官一起走专门通道。国内法院、检察院对律师都防备成这样,更不用提普通民众。
  四川高院,一个堂堂的高级法院,高耸的大楼,几平方米的安检室,那天早上让几十人拥挤排队,窗口写明《上访须知》,这样对律师和公民尊重吗?公检法门难进,难道不是公认的事实?请问您是否认为法院的门难进?
  三、法院安检与法官安全问题
  我文中所说:法院大门难进的根源在千司法不独立,法院没有公信力。您觉得暴露了我的无知。那请您告诉我,法院门难进的根原在哪儿?
  您以美国为例,其是司法独立、法院公信力高的国家,可是美国法官屡屡遭受当事人威胁、辱骂、杀害的依旧不在少数。您所引数据是否准确?
  我说根源在于审判不独立,法院没有公信力。并没有说法官的安全与审判独立、法院有公信力有必然联系。为何香港高等法院、瑞典法院、日本法院等都可以直接进法庭?难道跟审判独立、法院公信力没有关系吗?我说若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权威,法院不用戒备的像稠堡,法官不用躲在绸堡之中。有何错呢?
  您还觉得显示出我对法官生命安全的冷漠。我从未说过不要戒备,不要安全防范机制。法官被暴徒杀害我非常痛心,我尊重法官、敬佩法官、关心法官,才会去探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根源,若真如您所说那么冷漠,根本就不会关心这个问题,也根本不会选择做刑辩律师。刑辩律师就是在捍卫生命、自由、财产啊,且在我眼里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您怎可随意说我冷漠?
  四、手铸、脚缭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不应对被告人上手铸、脚缭、穿囚服。陶红勇只是涉嫌贪污、诈骗案,庭审就有三个法警坐在其后看管,门口亦有法警若于,有何社会危险性需要对其施以手铸、脚缭?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就曾提出要求:刑事案件开庭审判中不得给被告人设置囚笼,被告人有与公诉人同等的坐着发言的权利,甚至被告人应与辩护人坐在一起,而不应置于被审讯的中间位置,对被告人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对薄熙来、王立军等高官的审判所展示出的司法文明也受到大家的肯定。徐教授提出解除手铸、脚缭的请求合理合法,审判长许可体现了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认可,都值得肯定。刑事案件开庭,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角度,不应对被告人上手铸、脚缭、穿囚服,您也承认了该观点本身没错。
  五、庭审时间
  当天控辩审三方一开始均同意一天拉通庭审,法官作了正式宣布。后开庭时间确实过长,检察官提出休庭可以理解,但休庭理由的变化大过于牵强,开始的理由是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后来竟变成“低血糖"。更过分的是,旁听席一位女检察官在休庭时冲上法庭,在审判台下,当着辩护人的面,向法官指手画脚,要求必须休庭,即使是四川省检察院公诉处领导,此时身份也只是旁听人员,有何权力越过警戒线冲上法庭向法官发号施令?
  检察官提出的是休庭之后明天再开,并非短暂休庭去吃晚饭,您大概没有细读。若是短暂休庭去吃晚饭,被告人、辩护人、法官怎么可能不同意呢?辩护人坚持开庭的原因,不只是在法院安排明确的情况下买了机票、安排了第二天的工作,而是早已退让,主张询问完证人、鉴定人再结束。但检察官坚持休庭,第二天再开,无视证人、鉴定人已等候10多个小时,是否妥当?
  最终决定继续开庭的是合议庭。合议庭主要考虑证人等候太久,二审传唤证人出庭又难,才决定继续庭审。检察官想明天再开庭不成,只一句“检察官回去要挨领导的骂了",怎么成了想表达辩护人争取继续庭审成功后的得意扬扬之状呢?检察官就那么脆弱?何况确实有旁听人员听到说,是领导要求休庭。
  您妄自揣测,妄下结论:因为律师的私人理由而坚持要当天拉完庭审,又因为私人理由而“考虑到时间问题“只做有效补充,那么,这样的律师也确实是太大牌,也大任性了。徐教授说简要补充,是考虑法庭的时间,而不是他自己的时间。开过庭的人都会知道,法官最怕观点重复,浪费时间。审判长很少打断,但也是提请大家注意时间,不要重复,唯有徐教授最予配合,简洁明了,这恰恰是对法庭的尊重,却被您批评。另外,简要补充也只是客气的说法,徐教授的辩护也非常全面深入。说任性,是您假想,说大牌,当作夸奖,倒是真相,徐教授专业、敬业,学界、实务界均是有目共睹。并且,两位教授作为陶红勇的辩护人,当然应该相互合作、相互配合,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个整体。一位辩护人辩护得非常细致,发表两小时的辩护词,徐教授无须在庭上重复相同观点,没有大多必要,所以针对另一位辩护人的观点进行针对性的补充。庭后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分别提交,徐教授肯定会提交完整的辩护词,不日也将公之于众。您作为法律人难道不知道辩护人通常是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吗?
  六、反思法治
  此案中,检察官实力确实赶不上辩护人,这是事实,有多少检察官能与两位法学家兼律师联手辩护相抗衡呢?庭审激烈争论,一篇小文,难以尽述,用“激战”描述,并不过当。比如,检察官对若干书证坚决不认,辩护人强烈反驳,就相当激烈。
  如您所言,我还没毕业,不可能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但我在法院实习过,亲耳听法官说某某案件怎么判由不得他。现实的司法状况,我从事律师助理三个月来更有所了解。
  我并没有说法院的裁判结果都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那是您说的。但刑事审判中,法院确实经常会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最近,徐教授、伍雷律师就王协力案强烈要求山东高院开庭,法官就多次说开庭需要检察院的同意,检察院不同意,庭都开不了。这是事实啊。
  您还说: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作者所说,都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那作者还来参加什么旁听呢?作者的老师又何必千里递递来参加庭审呢?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也许,唯一可以解释作者和其老师行为的,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悲壮吧;再不然,就只能是检察官在庭审中所说的花样式辩护,将法庭作为自己的竞技场,通过作秀的方式以博取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的喝彩。
  刑事辩护之难,难于上青天。中国每年刑事辩护的无罪率极低,就是明证。但即使再难,被告人聘请律师洗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律师尽力为被告人辩护是职责所在,您岂能以己度人,以作秀视之。这不只是对两位教授的误解,也是中国刑事司法的悲哀。难道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被告人只要老实认罪,律师只有唯唯诺诺,才是所谓的出路?两位教授有哪句话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在律师有力的辩护面前,所谓花样式辩护、将法庭作为竞技场的指责,实在站不住脚。刑事法庭正是涉及当事人自由乃至生命的竞技场,律师必须以最充分、精湛的刑辩技术为被告人辩护,何种花样,如何竞技,都无可指责,这根本不是问题。更何况两位辩护人均是著名教授、律师,有何必要作秀、博取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的喝彩?徐教授几年来未去领取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等多个奖项,另一位辩护人就是因不愿声张才要求隐去名字。两位教授岂要作秀,只是为被告人喊冤,辩护人义不容辞。
  “体制就是流水线,侦查机关屠宰,检察院搬上台面,法院盖章”,此话流传于民间,我只是引用。这话大致概括了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尽管并非绝对。体制内有健康力量,有好警察,有好检察官,有好法官,但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缺陷,不可否认。
  文末您都记得徐教授说过“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这句话,但请您列明这话出自何种背景和上下文,不要误导公众。请看看徐教授在此案中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看看昌平杀法官事件中徐教授如何强烈谴责暴力,被删帖后仍然坚持,而你们只能等上级表态才敢说上几句,看看多年来徐教授如何竭力为法官呼吁,为提高法官待遇呼吁,批评当下并不合理的司法终身追责制,为呼吁法官独立廿冒风险……您是法律人,于我还是前辈,但您这样误导大众,我为徐教授多年的呼吁感到不值。您们就在党政领导司法的体制性机床中做一颗骄傲的螺丝钉吧。
  您借与我商榷之名,多次暗批徐教授,他其买根本不在意。他的性格,只专心做自己的事。即便有您这样的法官对他有所误解,他仍然会为审判独立而呼吁。在他看来,法官的真正权威是法治建设成功的标志。
  若如您所想象,我对中国的司法充满敌意,我就不会选择做一个法律人。我对中国的司法不仅没有敌意,相反,我一直以最大的善意在期待中国法治的春天。司法公信不足,是客观现实,需要我们共同面对,点滴改进,我们能做的就是从个案推动法治。
  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助理,我也想送给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一句话:心中有敌处处敌,心中无敌,方能无敌天下,中国法治没有那么多敌对势力,法治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期盼。
  回应文章发布后,好评如潮。匿名者又回一篇,肖哲认为不值得理睬,这事很快过去了。公开促公正,这两篇文章使公众了解了陶红勇案的来龙去脉,对于陶红勇的取保候审及案件解决有所助益。
 重回公益
  2016年6月14日,陶红勇被取保出来,第一时间通过微信感谢我和易律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他多次为我介绍案件,但我接案的愿望很低,只选择有意义的案件,都没有成案。
  3个月后,因轰动全国的泸州五证人被抓案,我到成都,短暂逗留,见到取保出来的陶红勇。他气色很好,心态稳定,吃饭、喝酒、K歌,第二天又去了武侯祠、锦里。我们聊了很多,他的狱中故事,重获自由百日的生活,未来的打算。他还关心我被《环球时报》构陷诽谤,说要请人写文章骂胡锡进,我笑笑说不用。此后,我和肖哲为郑尚元案多次到成都,每次他们夫妻都一定要热情接待。
  他被羁押5年,在看守所没怎么遭罪,还颇受桴重,当了几年班长,帮看守所领导改过文件、写过材料。领导跟他讨论未来中国局势,陶红勇说信息不全难以判断,领导又特意给他订了《参考消息》,叮嘱其看完撕了扔水里。
  在看守所,烟象征着身份,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抽到烟,虽然家属带的烟会经常被降级换包后再给他们,那也说明他们在外面是有头有脸的人。而
  陶红勇自由后,我们首次相见陶红勇是有烟抽的人。
  狱警惩罚不守规矩的人有很多方法,有一种“135",晚上值1点、3点、5点班,2点、4点可睡觉,但刚躺下又得起来。有位狱警觉得升官慢,想加入民主党派,跟陶红勇探讨,陶红勇说可以介绍……这些故事真是人生难得的经历。
  陶红勇是个善人,在看守所时就说想做更多春晖送电影下乡那样的公益活动,想做世界华文图书馆。他出来的第二天,就回到四川省民生经济研究会开始工作,继续履行一直为他保留的秘书长职务。5年来,研究会的领导和同事坚信陶红勇无罪,出来后能把协会的工作做得更好。事实证明如此,他已经启动了新的公益项目:西部乡村读书行动,动员社会为西部乡村的孩子捐书、赠书,建立西部乡村图书馆。虽然我形象一般,但西部乡村读书行动聘请我担任形象大使,以发文、访谈等形式谈读书的意义,励志励人。
  一年多后,法院仍未判决,想必法官十分犹豫。判无罪,怕检察院有意见;判有罪,又担心律师和家属的批评。当初,如果实报实销,家属和律师都会十分感谢,但陶红勇重获自由一年多后,再判有罪,难免责怪法官。
  2017年6月,看到《四川法制报》报道《“美女庭长“莫红:专办刑事大要案》,我借机写了一篇小文章,以表扬的方式敦促法官作出无罪判决:
  作为学者和律师,我的风格是批评,很少直接表扬。但今天看到一篇法官的报道,很愿意附议。透过我承办的陶红勇案,我能深深地感受到莫红法官的公正、专业、良知和担当。甚至我多次向朱明勇律师、何兵教授建议,他们辩护的四川泸州合江前县委书记李波上诉案(我曾为此案涉及的泸州抓五证人案之李梅辩护,一个多月李梅就获得自由),选奠红法官来审理——­当然,这需要有当事人挑选法官制度。
  莫红此前曾入选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党代表的候选人,但最终未能当选。对此,我深表遗憾。另外,这个报道写得也有点空,并不能客观地反映莫法官的事迹。
  获得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固然重要,但法官好不好,律师和当事人的评价最重要。我曾经学习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发起旁听庭审促进计划,由旁听人员、律师和当事人对法官进行评价,但由于“你懂的"的原因,很快停了下来。就法律使用者的视角而言,尤其是一个批评导向的学者型律师,愿意发自内心慷慨地赞扬一位法官,足以说明一切。
  2018年2月8日,四川高院委托成都中院送达判决书:撤销原一审以贪污罪、诈骗罪判13年,以职务侵占罪改判陶红勇5年。
  典型的实报实销。作为辩护人,我坚持认为陶红勇无罪,既不构成贪污罪、诈骗罪,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2011年6月15日开始羁押,到2016年6月14日取保,我最初的预期就是实报实销,只是取保后长期未宣判,我们对无罪判决存在一定的幻想。判决书落款2017年8月8日,推迟半年宣判,也体现了法院的犹豫。
  但毕竟得面对现实,无罪面临的阻力太大,办案人的责任,国家赔偿,这些都是无法绕过去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实报实销、缓刑、撤诉、不起诉都可以算作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尽管留下遗憾,毕竟早已获得自由,未来再艰难地寻求最终的正义吧。
  看到客厅中凡·高的名画,我总会想起邓玲送的向日葵和满天星,想起为陶红勇辩护的经历。向日葵代表勇敢地去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梦想和生活。满天星则像一朵朵小向日葵,我喜欢这些花,喜欢这样的搭配,喜欢它们灿烂绽放时的生机,如生命歌唱,如正义来临。
  (颜承录、颜永清、陈梅强、刘超法、任上林等人的姓名进行了处理)
智判AI(提示:用户没设置签名时显示此名)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视频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联系请关注公众号智判AI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5208cc.vip 粤ICP备2024355027号-1|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8276号

在本版发帖
公众号视频号同号智判AI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