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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9章 逃亡上海滩
案件:朱庆林绑架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石门老宅2014年12月20日,我回老家,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栗塘村石门楼。老宅是一座半壁徽式建筑,三字墙,青砖绿瓦,满是青苔,往外搭建了厨房饭厅,前后两个院子,茂盛的毛竹围住,绿树如茵,多是果树,有相橘树、秞子树、桃树、板栗树,还有香樟、月季、枙子花、小池塘、菜地,父母辛勤劳作,连树底下都套种了蔬菜。每次回到老宅都有落叶归根的归属感。老宅见证了我的成长和我家几十年的历史,但多年未修缮,破旧不堪。偶尔回乡,晒了照片,虽然古朴,却相当残落,亲友看不下去,不知名的网友也批评我不给父母改善生活条件。父亲很早就想在家乡建房。我们三兄弟都是流浪的人,没心思回乡建房。早年父母跟着我们三兄弟,帮带孩子帮做饭,带完了老大的孩子又带老二、老三的孩子,带完了孙子,又给我两个弟弟带二胎的孙女。我一直主张给父母在镇上、县城或省城买套房子,并在家乡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买了套小房子,据说有富硒温泉,全世界唯一可泡可喝的温泉。我想这样的房子是父母养老也是我们休养的好去处。但父亲热爱家乡,坚决要在家乡修房子,别人都修咱家不修没面子。
有一次,我不经意地说,手头上有点余钱,可以考虑回家建房了。父亲立即从兰弟家回去,操持建房事宜。我还没反应过来,他就找村领导批好了地。批地建房不容易,父亲年幼时过继到石门楼,在石门楼住了七十多年,但要建房了却批不上地,原籍袁渡镇涂坊村官塘欢迎父亲回祖籍,千是新房就建在官塘勹
这次回家,就是准备为父亲建新房子出一把力。
不速之客
2014年12月21日上午,正准备去离老宅三里开外的建房T地。突然,有三个不速之客到来。来人介绍身份和来意后,让我一惊。
朱庆林人高马大,固执佪强,见我后直入主题,“徐教授,我2001年因涉嫌绑架罪被通缉,亡命天涯,潜伏上海滩,逃亡了十四年。我不想逃了,逃够了,我想回家。我这次是从上海潜回江西的,就是要求你救我,让我能名正言顺地回家。”他通过我父亲的远房堂弟徐任根,多方打听到我回老家的确定时间,专程来访。
直觉告诉我,"逃犯”专门来老家找我申冤,恐有冤情,但仅凭朱庆林单方面讲述,我无法确定是否冤案,没有答应接案。但朱庆林很执着,我在小树林和菜地里走动,朱庆林也跟在后面不断求我。
我自然要去建房工地,朱庆林几人还是跟着后面求我。新房离老宅=.里开外,就是本书开篇提到的父亲执意要修建的红房子。经过近两年的劳作,2017年春节前夕乔迁新居,乔迁次日我又赶到天津参加赵春华案的二审开庭。
看完新房,我要赶到南昌,当晚在母校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有个讲座。朱庆林一行又跟到南昌,到了讲座现场。演讲主题是《申冤何以可能》,彭隆辉教授主持,迟夙生、刘志强律师正与我合办汤成奇申诉案,和当事人的女儿、北大法学院毕业的汤肠律师,也到现场捧场。
我本科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彭隆辉教授是我大学的哲学课老师,也是
朱庆林到作者老家求助班主任许红缨老师的先生。大学期间两位老师就对我关怀备至。我自学吉他,当时年幼不懂事,曾多次中午到许老师的宿舍看电视吉他讲座,现在回想真是太给人添麻烦了。和许老师同宿舍的,是英语老师詹惠春,现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多年未见,偶然加了微信,经常看到她对教学、艺术、社会乃至政治的思考,民主、法治观念与我接近。彭老师从教务处长转任政法学院院长后,推荐我申报江西省的赣鄱英才计划,经复杂程序,顺利入选。此次讲座就是我作为赣鄱英才的讲课义务。演讲气氛热烈。朱庆林听了讲座后,更是认准了我,坚待要我辩护,“你为那么多人申冤,这次一定要为我辩护。“我不愿轻易接案,还是没有答应,只说可以推荐律师。
婚约纠纷案件起因于一桩农村婚约纠纷。1999年12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岗镇胡姓男子与周姓女子订婚。后因双方在不同地方打工,来往很少。2000年11月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男方要求退还三千元礼金,女方否认收到礼金,引发纠纷。
2001年1月5日上午,双方到大岗镇政府,要求调解纠纷。男方邀请亲属车银根、车铜根等十几人从抚州来助阵。女方弟弟周文星见男方人多势众,怕吃亏,邀请同学余春华等人来帮忙。中午时分,余春华等赶到镇政府门口,与车银根、车铜根等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车银根、车铜根受伤,被送到大岗卫生院治疗。因车铜根受伤比较严重,医生建议去抚州治疗。
当天下午3时许,车银根等人打车准备回抚州,余春华等人将车银根拦住,说自己这方有人受伤,索要医药费。余春华打电话给朱明林(朱庆林的弟弟)请求帮忙。朱明林接电话后,开一辆吉普车来到大岗集镇十字街,和余春华等人一起将车银根拉上车,开到大岗株山村委员会余家村祠堂,将车银根绑在柱子上进行殴打。
车银根亲戚接到车银根的电话,“快来,快拿钱来,我不行了"。车银根的大舅哥胡宝德筹集了几千元钱,邀村干部黄国龙、黄跃华等人到余家村。
当时,临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大岗镇派出所民警、大岗镇政府干部及村委会班干部,都赶到民兵营长余勇平家来协调纠纷。既然民警在场,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当场就会采取强制措施。
余勇平之所以叫朱庆林来商谈赎金之事,当地土话称为“做母舅",是因为他在当地有一定的名望,与余春华关系要好,能说上话。朱庆林在车银根家属和余春华双方之间沟通,最后商定由车银根一方给余春华等人5500元。胡宝德先给3000元,写了2500元欠条,出具了不准报案的保证书。
当晚10时30分许,车银根被放出来。经鉴定,车银根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1月10日,车银根将余下的2500元钱交给了朱庆林。
此后近3 个月,风平浪静,波澜不惊。
逃亡上海
2001年,石家庄“3•I6“特大爆炸案发生,全国范围第三次“严打“开始。恰逢此时,临川区公安局收到上访材料,举报朱庆林等人横行乡里,垄断砂石场。局长指示严厉打击。
3月25日,临川区公安局对该婚约纠纷以绑架罪立案,先后拘留了余春华、朱明林。朱庆林闻讯逃跑,一路艰辛血泪,亡命天涯。4月29日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朱庆林,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严打“从重从快,余春华被以绑架罪判11年,朱明林被判4年。
14年来,朱庆林先是出逃广州,在建筑工地打小工,后到深圳,在老乡的一家印刷厂暂且容身。朱庆林在深圳稍稍稳定后,思妻念子,冒着巨大的风险与妻儿取得联系。后其妻子变卖家当,借债l万,带着不到16岁的长子,不到14岁的女儿和几岁的小儿子,悄悄赶到深圳,与朱庆林会合。大概也是幸运,朱庆林用捡到的身份证办理了暂住证,应付过了在深圳这段时间各种各样的检查。
朱庆林整日担惊受怕,一家人在深圳也不是长久之计。几个月后,他携一家辗转到惠州石湾镇,在制衣厂打工,收入低,无法维系家庭开支,老婆孩子责怪。一年后,朋友介绍他到上海从事讨债工作。这次他没带妻儿,单枪匹马,孤身前往,几经辗转,历经波折,逃亡到了上海。
在朋友帮助下,他打点关系,办了暂住证,在上海滩潜伏下来。这一潜伏,就是10多年。
朱庆林在家乡绰号“庆林长子”,长短的长,抚州土话意为“高个子”。凭着人高马大,伶牙俐齿,他讨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在讨债公司催债,生活于城市灰色地带,可谓“大隐隐于市”。
虽然担惊受怕,但朱庆林逐渐在上海滩站稳了脚跟。两年后,他独立开始了讨债业务。上海法治发展程度较高,上海人动不动就报警,作为讨债入,他经常得面对警察盘问,有时一天得应付几拨警察,他都凭暂住证顺利过关。
几年逃亡,朱庆林具备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从不使用真实的名字和证件,从不乘坐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住处也经常搬动,在上海至少搬家八九次。
最后,朱庆林住到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住了一段时间,跟分管小区办暂住证的警察混熟了,他直接告诉警察,“做催债这行的,不能用真实身份,怕被人倒查。”“在大哥的关照下,我在这里住了很多年,人口大普查、查居住证的时候,他提前跟我通通气,我就回避一下。"
由于是逃犯,朱庆林隐姓埋名,处处小心,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无法照看子女。朱庆林的三个孩子都读书很少,十三四岁就步入社会,打工赚钱。说到这些,朱庆林饱含泪水,长吁短叹,满心自责。不当的刑事追诉,对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故为自由而辩,救人于水火,是第一天理。
我问他是否催债涉嫌暴力,朱庆林说都是采取合法手段,最多会跟踪,尽拯避免冲突,情况不妙,及时撤退。这与2000年我调查的东莞“四哥”的民间收债类似,该案被我写入《论私力救济》一书,后来陆续有侦探公司、讨债公司向我咨询,甚至要请我当法律顾问。
有了一些经济基础,朱庆林开始在抚州找关系,希望能销案,但花了钱,却销不了案。
20II年,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公安机关让家属动员朱庆林归案。朱庆林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没有收集好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拒绝归案。
2013年,因身患重病,且年纪越来越大,朱庆林认为最终要了结此事,不想再亡命天涯,故多次通过我父亲的远房堂弟向我电话咨询,后于2014年12月21日,趁我回老家看父母之机,请我提供法律帮助。
朱庆林见我后,22日即回上海,三天后乘公共汽车从上海返回临川,行至沪昆高速枫泾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这是出逃多年来他唯一一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被发现,可见公安通过身份证进行的管控如同天网。大概也由于他归心似箭,自认为收集好了证据,找好了律师,想”主动“投案,做个了断,选择了冒险。2014年12月31日,朱庆林被押送到抚州市看守所。
朱庆林被抓,部分原因是向我求助,从而暴露行踪,这让我有些内疚。我邀请罗金寿律师立即介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罗金寿是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我在西南政法大学时指导的博士生,专业水准很高。我远在北京,暂时作为后援,并幕后指导。
罗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由于朱庆林患有严重的肝病、肾炎和糖尿病,短暂的关押导致肾炎转为尿毒症,确实不宜关押,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朱庆林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刀尖之舞
2014年12月28日,罗金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调查收集证据,前后用了五天时间,坐朱庆林大弟朱文林的面包车,行程遍布大岗集镇和乡村,先后找到儿位证人,包括案发时的村干部周俊,被害人车银根的亲属黄爱菊、侄子周新文,村民黄良圣、付龙虎、刘欢呈、夏木根、夏金龙等。
朱文林是位好兄弟。朱庆林逃亡期间,朱庆林家中各种事情均由他帮助办理,特别是朱庆林2012年患病后,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医疗费等均由其开支,甚至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也都由朱文林负担。我曾写过杜荣海案、马彬案、邵洪春案,《每一个冤案背后都有个以命相换的兄弟》系列,朱文林也是这样一位”兄弟”。
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证人风险较大,多数律师一般是回避的。但本案有特殊之处,朱庆林本人曾潜回家乡,见过这些证人,这些证人也向他出具了相关证言,并有录音录像,律师介入主要是核实证人先前向朱庆林出具的证言是否真实。为满足两位律师取证的要求,罗金寿找了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一起取证,办理了正式的委托手续。
虽然是十四年前的事情,但证人均记忆犹新,说此事当年在大岗镇是重大事件,就像发生在昨天。村干部周俊证实,因男方亲属来了许多人,担心打架,让朱庆林去镇政府帮助维持秩序。当年朱庆林在大岗镇算是个人物,经常被镇政府、村委会邀请去协调矛盾,调解纠纷。被害人车银根的嫂子黄爱菊、证人黄良圣、付龙虎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打架,没有在扣人现场。周新文证实,朱庆林没有押送被害人车银根。夏木根、夏金龙证实,朱庆林没有在祠堂里殴打过车银根。
2015年2月10日,罗律师向临川区公安局提交了《朱庆林涉赚绑架、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朱庆林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参与绑架,并提交了以上不在场的证据。
不久,罗金寿律师接到临川区公安局李警官的电话,要求见面沟通案情。沟通过程中,有一位高警官插话说,”据我们询查,律师找过的部分证人改变了他们在2001年所作的证言,律师有可能妨害证人作证”。
这可不是开玩笑。罗律师认真回应,“我们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绝对不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完全可以证明证入如实陈述,律师没有任何误导”。
刑辩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收集证人证言,确有风险,《刑法》第306条就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本案同一时期,就发生了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成都詹肇成律师因调查证人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虽有风险,但为自中而辩,也不能回避。只要严格依法,风险也是可控的。
2015年4月底,朱庆林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也没有核实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李警官认为,年代久远,无法找到新的证据,且证人证言也不可信。同案犯都判刑,现都刑满释放了,“清网行动”时,多次动员朱庆林归案,朱庆林都拒绝归案,公安机关不可能轻易放过他。
自证清白
早在2013年,逃亡多年的朱庆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秘密潜回临川,花了九个多月,寻找到二十多位证人,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亲属胡宝德、嫂子黄爱菊、村干部余勇平等,让证人书写证言,以讨侦使用的微型摄录机进行全程拍摄,后来对部分人正式录制了视频。胡宝德、黄爱菊均证实,当年因为不清楚情况而误认为是朱庆林组织策划的绑架。其他证人都不同程度地证实朱庆林没有在绑架现场。
朱庆林对这些证据寄予很高期望,认为这些证据可以救他。2015年3月的一天,朱庆林本人将证据提交给临川区公安局。公安局虽然将这些证据装入卷宗,一并移送至检察院,但认为这些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制作提交,没有证明力。
审查起诉阶段,临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甚至认为,这些材料恰好能证明朱庆林干扰了证人作证,并警告朱庆林,要追究其妨害证人作证的刑事责任。后来,检察机关、一审法院都认为,朱庆林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
被告人有调查取证和举证的权利,但由于公检法普遍存在误解,有必要进行澄清。
(1)法律从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的权利,调查取证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关键,是源于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正如猪被杀前必定会挣扎打滚,你说打滚是违法的吗?
(2)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为本证,即控方证据,这是控方的责任。被告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已无罪的义务,但并不能禁止被告人调查取证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行为,被告人提交的证据为反证。换言之,被告人没有提交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交证据的权利。
(3)《刑事诉讼法》第4l~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53条等条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就实质和本源而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源于被告人的辩护权。
(4)本案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确立的客观公正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当辩护人及朱庆林本人提交朱庆林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时,公安、检察机关不认真核实,而是置之不理,甚至威胁律师涉嫌妨碍证人作证,这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确立的客观公正义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5)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就没有证明力?被告人为证明无罪或罪轻,可以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证据。这些证据适用该证据本身的判断规则,如证人证言,不能因为是被告人提供就认定无证明力,而应该从证人证言本身进行判断,适用证入证言的判断规则。
(6)被告人取得的证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在向特殊主体调查取证时,需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许可,但必须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才应遵守这一规定。因为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或法院尚未出现。第二,此条款不限制被告人本人的权利。第=,依该条款的精神,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有两个条件: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被害人、近亲属或证人同意。但从目的论来解释,后者是实质性条件,前者是为了保障后者的。故只要被害人、近亲属或证人同意,被告人取得的证据就不违法。第四,朱庆林取得的证据是否违法,可以在质证过程中争论。辩方申请了这些证人出庭,法庭完全可以当庭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朱庆林希望媒体关注他的案件,几经联系,没有媒体感兴趣,倒是引来了不少骗子。朱庆林曾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联系他e我说肯定是骗子。另一个自称与中纪委有关系的人,要朱庆林去长沙见面,也是骗子。当事入不相信司法,才会病急乱投医;司法不为民众信任,骗子才会盛行。
朱庆林为自证清白,还录制了一段约1小时的视频,指着他绘制的一张近两米的现场图,非常详细地讲述该绑架案件的经过,论证自己没有参与绑架。他想让检察官看看这段视频,检察官拿走了,不知道乔了没有。一审法官干脆就拒收。
朱庆林写了一封申冤信,用90cmx60cm的纸打印,内容大致为大岗镇全体居民都知道他是被冤枉的,望党和政府为其申冤,还其清白。他还找大岗镇十几个村委会盖了章,几十名党员签了名,然后把信送给了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也送到抚州市委、信访局等机关。后来,很多盖了章的村委会主任、村支书被公安机关约谈和瞥告。
朱庆林绘制的案发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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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林绘制的涉案人物关系图
无冤无仇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车银根,证人黄爱菊、黄国龙、邓廷珍再次讯问,补充收集了付龙虎、周金龙、夏木根、周新文的证言。他们均证明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特别是被害人车银根、证人黄爱菊明确表示,2001年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和证言系受他人误导,不真实。
朱庆林又向公安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包括被害人车银根,证人黄爱菊、周新文等十几人的证言,旨在证实其没有参与绑架,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去帮助协商赎金事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庆林不构成犯罪,建议不起诉。辩护人多次找承办检察官沟通,但检察机关没有重视律师意见。
由于朱庆林在抚州各党政部门反映情况,检察官让罗金寿律师帮助做好朱庆林的维稳工作,并表示他与朱庆林无冤无仇,会秉公执法,不会冤枉他。但事实证明,检察官有极强的追诉欲,由于自身角色,往往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律师认为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临川区检察院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10月29日向临川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阶段,辩护人起草证人出庭申请,由朱庆林署名提交法庭。但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错误,说只有辩护人才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这是严重错误,辩护人的权利来自被告人,被告人岂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无奈,罗律师再以辩护人身份再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
庭前会议,主要就是商批证人出庭作证事项。公诉人强烈反对证人出庭作证,甚至说,如果证人出庭,将追究其伪证的法律责任。辩护人当即批评公诉人威胁证人,不顾司法公正。相持不下,承办法官表示请示领导再定。
开庭前法官告知,领导认为侦查机关己对证人进行过询问,且年代久远,证人证言不真实,没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2015年11月27日下午2点,天气阴冷潮湿,临川区法院二楼第二审审判庭,朱庆林涉嫌绑架案开庭审理。合议庭由李永恒法官和两名女性陪审员组成。控方由检察官李凯和一名女助手出庭支待公诉。我因事未接受一审阶段委托,由罗金寿律师出庭担任辩护人。
朱庆林身体浮肿,精神疲惫,他因患严重肾病,每周要做透析一次,开庭时脖子上还留着透析的插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为朱庆林、余春华等人受婚约纠纷的女方邀请来帮忙,在镇政府门口将车铜根打伤,在卫生院门口将车银根拉上车,押送到余家祠堂殴打,勒索赎金,朱庆林出面谈判,最终敲诈到赎金55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绑架罪。朱庆林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逐一举证,辩护人逐一质证。整个举证质证过程,将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全都暴露了出来。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取证程序和方式上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没有记录告知被害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侦查人员签名为同一人笔迹;没有询问起止时间;询问地点不明,违反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l80条、第184条、第189条规定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2Ol条规定。依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77、82条的规定,该ll份瑕疵证据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公安机关至案件开庭均未予补正。
主要证据相互矛盾。(l)2001年4月2日被害人车银根陈述、2OOl年3月29日证人胡易国证言与2001年4月9日被告人朱明林供述关于参与绑
(2)2001年3月架人、绑架过程的描述矛盾。30日黄爱菊的证言证实朱庆林只是在打架现场,她不认识绑架车银根的人,只知道是余家人,而当时黄爱菊认识朱庆林。2001年2月29日胡保德的证言并没有说朱庆林参与绑架。(3)2014年12月朱庆林归案后,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车银根陈述、证人黄爱菊、周新文、周金龙、夏木根、付龙虎的证言,律师调查收集的黄良圣、黄爱菊、周新文、周俊、刘欢呈、付龙虎、夏金龙、夏木根等证人证言,朱庆林所提供的胡益国、胡宝德、邓廷珍、黄良圣、黄爱菊等人的实情说明均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而且车银根、黄爱菊等人明确表示当年因怀疑、误解朱庆林,当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了一些不实的话。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基本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辩护人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多项基本事实的证据为孤证,核心证据自相矛盾,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庭审按部就班,没有激烈的对抗,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没有太多回应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半,朱庆林十分疲惫,闭目瘫坐在被告椅上,两位陪审员始终没有讲话…...
预感不妙闭庭后,朱庆林预感不妙,反复跟我联系,请求我一定要参与该案。我已充分了解案情,感觉有些希望,加之朱庆林坚持,思虑再三,接受了委托。我与罗金寿找到了李法官,说明因当事人庭后才委托,没能出庭辩护,希望能复制庭审笔录。李法官态度不怎么友好,认为辩护人无权复制庭审笔录,可见是一位相当保守的法官。庭审公开,辩护人复制庭审笔录是没有争议的,有的法院甚至允许复制庭审录音录像。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求音或者誉录庭审录音录像。“最高法院推动庭审公开,庭审直播越来越多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更进一步,第10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凋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阅卷之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辩护词,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未达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2001年收集的证据违反程序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证明朱庆林未参与绑架,公安机关2015年收集的证据
作者和罗金寿律师在抚州中院应当作为定案根据,应宣告无罪或建议检察院撤诉。
但辩护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均未袚采信。2016年4月19日,临川区法院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41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庆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失利,朱庆林很失望,他的兄弟要他认命,不要上诉。但朱庆林表示坚决抗争到底。我也告诉他不要过早放弃,坚持还有机会
巧遇故人
朱庆林直接向抚州中院递交了上诉状。立案庭法官告诉他,可以通过临川区法院提交上诉状。朱庆林说:“我没罪,一审法官冤判我有罪,我对他失望透顶,不想再见他。"
一审重判,二审不敢懈怠。我亲自到抚州向法院提交了《开庭申请书》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与承办人孙卫民法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比较深入地讨论了案件的实体问题。孙法官老到犀利,单刀直入地问:“你怎么看朱庆林的弟弟朱明林的供述?”朱庆林的弟弟朱明林的供述是最核心的有罪证据。2001年他供述,朱庆林打电话叫他开车过来拉人,把车银根押送到株山余家村,并给了他30元车费。如果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亲弟弟为何要说是自己哥哥干的呢?这一直是萦绕在办案警官、公诉人、一审法官以及二审法官心中的疑问。我说:“朱明林说当年被公安人员打得受不了,办案人员让他说是朱庆林干的,不说就打,不好害别人,只好推到自己大哥身上。"因为朱明林的供述,这对亲兄弟反目。我认为,朱明林的供述不排除是刑讯而来的可能,其供述与余春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相印证,朱庆林用于联系朱明林的电话号码不清,无通话记录,朱明林所开车辆也不明确。其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严重疑问。很全面地沟通了案情,最后孙法官爽快地同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遇到一个懂法明理、认真负责的法官,是当事人的幸运。中午,突然接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易有禄教授的电话,他正在抚州中院挂职担任副院长。原来他们大学在抚州中院有很多实习生,其中有学生在刑庭,听过我讲座,把我到抚州办案的消息告诉了易教授。我喜出望外,朱庆林案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沟通了。有这层关系,我相信至少辩护意见会得到重视。我不指望易教授影响个案的结果,但在审委会等机制下的案件讨论中,至少能保持客观中立。见面后除了叙旧,我也简要陈述了案情,提出希望抚州中院依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尽管此后我们几乎不谈及朱庆林案,但我相信,易教授一定给予了帮助。2016年7月5日,抚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朱庆林案。抚州中院对该案非常重视,主管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全程旁听了审理。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实习生、家属、律师同行多人旁听,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抚州市检察院孙慧静担任出庭检察员,年纪不大,性格和善,简单地举证,简要地讯问被告人。审判长孙法官积极主动,问了被告人很多问题,把检察员的活都干完了,以致检察员有点像是来旁听的。作为辩护人,我超级喜欢这样的检察官。
法官翻译
被害人、证人出庭是二审的亮点。传唤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也让被告人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了程序公正。被害人车银根,主要证人黄爱菊、周新文、黄良圣都出庭作证。
被害人车银根系婚约纠纷男方的亲属,现在菜市场以贩鱼为业。2001年1月5日,镇政府调解双方婚约纠纷,车银根带了一干亲屈专门从抚州赶过来"撑场子"。在镇政府门口与余春华等人打架,后被绑至余家村祠堂,绑在柱子上殴打,后又关至一间破庙中。车银根文化程度很低,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顺,不会讲普通话,操抚州方言。辩护人问了几个问题,结果他完全听不懂。没办法,审判长孙法官担任了翻译。
徐盺:你是否记得当年被绑的事情?
车银根:一辈子都忘不了,因为被脱的只剩内裤被吊在房梁上殴打。他向法庭陈述了被绑的经过。
徐盺:朱庆林是否参与绑架你?
车银根:没有看到他参与。
徐盺:在余家村祠堂,朱庆林是否殴打过你?
车银根:没有打过。
徐盺:2001年,你为什么说,朱庆林在镇政府门口指挥打架,指挥绑架、殴打你?
车银根:当时我不太清楚,同时也很生气,一些亲属怀疑绑架是由朱庆林策划的,我受亲属们误导。
徐盺:2015 年公安机关两次询问你,你是怎么回答的?
车银根:我说绑架我的人有余春华、朱明林和“小毛”三人。
徐盺: “小毛”是谁?
车银根:我也不知道,只知道叫“小毛”。
“小毛”是谁,他一直没有说,公安机关也没查清楚。朱庆林认为“小毛”是王清祥(公安笔录为王钦祥)。后来,朱庆林当庭举报了王清祥。
证人黄爱菊是被害人车银根妻子的嫂子。当年车银根等人在镇政府门口打架,车银根被押上车辆送往余家村,她都在现场。2001年她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说,她不认识绑架车银根的人,但知道是余家村人,余家村人以朱庆林为首,打架时朱庆林在场。辩护人发问,她明确表示,“当年所说余家村以朱庆林为首是气话,是一种猜测。车银根被余家村人打了,我们亲戚都十分生气,因为余家村人都听朱庆林的,所以猜疑是朱庆林一手策划的"。
证人周新文是黄爱菊之子。他曾作证说,2001年案发时,押送车银根的车辆从其门前经过并停了一会儿。辩护人发问,他回答,“我看见车内的人,包括车银根还有余春华等三人,但没有朱庆林”。
证人黄良圣是婚约纠纷男方的朋友,当天应邀去帮助调解纠纷,打架、绑架时都在现场。特别是车银根被拉至车上时,黄良圣还过去劝导,让余春华等放人,结果被骂了一通,叫他不要管闲事。辩护人发问,他回答,"绑架发生时,朱庆林确实不在现场”。而且黄良圣当庭发誓,"愿拿自己的人头担保,当时朱庆林不在绑架现场”。
法庭课堂
出庭检察员仅发表了一个简单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定罪。
辩护人罗金寿提出:原判在朱庆林是否参与拦车、拉车银根上车、押送车银根,是否让车银根打电话,以何种身份参与谈判等事实认定上均存在明显错误;多处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属孤证;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均为主观证据,缺乏锁定被告人实施绑架罪的客观证据;且主要证据相互矛盾。
我以《法治拒绝”严打“思维》为主题,发表辩论意见,法理阐述细致,法庭辩论环节成了辩护人的课堂。
所谓绑架,实质是因解除婚约引发的民事纠纷,最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本不构成犯罪。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过错,为正当利益而索取医药费,目的合法,扣人行为情节轻微。朱庆林没有参与所谓的绑架,而是帮忙调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曲解证言,颠倒黑白。
仅依现有证据,便足以证明朱庆林未参与所谓的绑架车银根。朱庆林归案后,2015年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车银根陈述、证人黄爱菊、周新文、周金龙、夏木根、付龙虎的证言,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扣人。2001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也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远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瑕疵证据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瑕疵证据应适用现行程序规则,而非当时的法律标准。法律修改、法治进步所产生的程序利益,应归千被告人。
2015年收集的新证据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拒绝采纳新证据是不理性的。新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是启动再审、推翻原判最重要的原因,许多冤案的平反皆因新证据的出现。司法机关对新证据必须给予最充分的重视。2015年的新证据与2001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完全矛盾,甚至是相互补充的。即使新证据与原证据有矛盾,亦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法庭辩论一轮即结束。检察官是我目前为止见过最平和、或许也基于客观公正而不愿多说的检察官。检察官应当压制过度的追诉欲望,回到客观公正立场,不为辩论而辩论,即使不能背离追诉的角色,也至少可以保持沉默。
沙场争斗
检方还指控了一起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但明显不能成立。
2000年6月2日,进贤人李师元欲强行入股朱庆林等人所开砂石场,数十人携带砍刀、火枪等凶器前来谈判。朱庆林等人予以拒绝,发生打斗,李师元等持刀砍伤朱庆林三个手指,今日仍可见伤残。我老家和抚州都有句俗话:"灶下门前二尺硬",若干人携带凶器,欲强行入股,上门行凶,欺负人到家门口,朱庆林等人还击,属于自保行为,正当防卫。
而且,对李师元等人与朱庆林等人的打架斗殴行为,抚州市公安局早已作过处理,其中朱庆林的行为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够不上。三人被劳动教养,朱庆林一方刘木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付松华被劳动教养三年;李师元等人也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当时朱庆林交纳5000元保证金取保,后因公安机关结案,未给予行政处罚,退还保证金。
朱庆林没有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表明当时公安机关认为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没处理朱庆林本身就是一种处理,不给予处罚本身就是一种结案方式。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案件,不应再次提起公诉,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源千古罗马,不能让一个人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事不二罚。
此案由江西省公安厅专案组督办,抚州市公安局当时处理时,都不认为朱庆林应受治安处罚,为什么十几年后的今天,检察院会认为构成犯罪?当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现在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我批评了检察官的“严打",希望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不过,这起指控最终被认定成立,并判处朱庆林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当然,这是法院为公检法留下的台阶。当下中国,彻底无罪的判决太难了。
先礼后兵
闭庭后,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与辩护人交流讨论案情及证据,我预想结果应该比较乐观。果然,2016年8月2H,抚州中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发微博对抚州中院表示感谢。
发回重审后,辩护人向临川区检察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建议,向临川区法院提交了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律师意见。
2017年春节前,我特意到临川区检察院找到主办检察官李凯,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官仍然认为,该案证据充分,应该定罪,并告知检察院将派出公诉科长等精干人马出庭支持公诉。我告诉他,我们是先礼后兵,这个案件你们肯定要败的,检察机关主动撤诉是最好的处理方法。
见承办法官费了点周折,来临川之前两天,我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许卿卿希望当面交流意见,法官说很忙,我说就耽误三五分钟。到了临川法院,我打电话给法官,但一直无人接听。百般无奈,我通过微博发出想见承办法官的消息,很快就接到法官的电话,说让我在法院等一会儿。
许法官也是一位认真负责的法官,在庭审之后专门与朱庆林长谈了一次,认真听取了朱庆林的陈述。这份耐心让朱庆林觉得受到了尊重,让他轻松了许多。
近几年,有关部门出台文件,名为保障律师权利,实为禁止律师网络发言。律师的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制约违法的必要手段,在司法不公较为严重的今天,尤其重要,应当鼓励。朱庆林案按部就班,与检法打交道较为顺畅,我们基本未在网络发言。
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询问了证人王清祥、刘木水。王清祥称,因为朱庆林是余春华的老大,所以找朱庆林去谈赔钱的事情。刘木水称,婚约纠纷的男方找刘木水帮忙,刘木水让他们去找朱庆林帮忙,因为朱庆林在社会上玩,身边有人帮忙。据案件材料,刘木水曾参与镇政府门口的打架。
辩护人向法院申请王清祥、刘木水出庭作证,但两人均拒绝作证。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证人出庭率低,没有约束机制,证人未经交叉询问,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2017年4月24日,临川区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许卿卿和张柏兰、龚敏两名陪审员组成。许卿卿与原一审承办法官在同一个办公室。有时我会想,推翻对面同事的判决,会是什么样的感受,会有怎样的阻力。
交叉询间
车银根、证人黄爱菊、黄良圣、周新文再次出庭作证。公诉人盘问被害人、证人非常仔细,以距案发时间年代久远、记忆不清,朱庆林与被害人、证人见过面,在一起吃过饭来否定证言的真实性。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认识朱庆林?
车银根:我被放出来,过了几天,和黄跃华去送钱,朱庆林请我们吃饭认识了。
公诉人:为何你2001年公安人员问话的时候,说在余家祠堂全是朱庆林指挥打你?
车银根:因为当年朱庆林是大岗社会上的老大,余春华、朱明林等人都跟着他,所以公安人员调查时,我就说是他指使的。
公诉人:现在你为何说不是他指使的?
车银根:当年他没有绑架我,也没有指挥打我。我因为当年受亲戚的误导,以为是他在后面策划。后来,我知道是误会了。朱庆林是来帮忙,做“母舅"的。
公诉人:为何2001年你说是用朱庆林的手机打电话给亲戚来赎人的?2015年接受办案人员问话时,你说你们是用朱庆林的手机打的就是用他的手机打的,一般人也用不起手机?
车银根:当年场面很乱,不知道是用谁的手机打的,后来公安人员问话,我就说是用朱庆林的手机打的。2015年,公安人员人不断问我,联系亲戚的手机到底是谁的,问烦了,就说你们说用谁的就是谁的。
公诉人:你是否记得2001 年车银根被绑架的事?
周新文:记得很清楚。
公诉入:你是否记得2013 年朱庆林请你们家人吃过饭?
周新文:朱庆林没有请我们吃过饭。
公诉人:2015年临川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你母亲黄爱菊时,你母亲说朱庆林请你们全家人在临川一个馆子吃饭,让他写情况说明,你怎么看?
周新文:那肯定是我母亲记错了。
辩护人的发问仍然紧紧围绕目标,被害人、证人直截了当地证明了辩方所期待的案件事实。
徐盺:车银根被绑架时,你是否在现场?
黄爱菊:在。打架的时候也在,双方在卫生院门口拉扯的时候也在。
徐盺:朱庆林是否参与了拉扯车银根?
黄爱菊:没有。当时没有看见他在场。
徐盺:2001 年为什么向公安机关说余家村人是朱庆林为首。
黄爱菊:因为车银根被余家人打了,我们很气愤,因朱庆林在余家村有名望,那些绑架的人平时都听朱庆林的,所以猜测是朱庆林策划指挥了此事。
辩护人提出与二审相同的辩护意见,我结合庭审中的新情况,从不同角度作了一些论述。公诉人还是原一审检察官,性格要强,有强烈的追诉欲望,尽管庭审中明显处于劣势,但坚决不服输,以致双方发表了三轮辩论意见。
辩论的焦点一:瑕疵证据能否被采信?
公诉人认为,瑕疵证据应适用当年的法律规则,认为新法没有溯及力。我回应,实体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学常识。瑕疵证据应适用现行程序规则,而非当时的法律标准。
辩论焦点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辩护人自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以来,即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朱庆林参与绑架的唯一结论,远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但公诉人还坚持本案证据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了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采信、证明标准适用、事实认定上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司法入员裁量空间巨大,这正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是冤假错案的三道防线,均需判断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但本案中公安局、检察院、一审法院均失守。
本案一审与重审都经过临川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但结果迥异。有时我想,同一案件,同一审判委员会,截然不同的判决,是什么左右着法院的判决?除法律外,肯定还有其他重要因素,甚至更重要的因素。
宣告无罪
2017年7月5日,临川区法院作出[2Ol6]赣1002刑初294号判决,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间之间不完整、不合理,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被害人及证人证实被告人不在扣入现场,部分证人2001年证言与2015年证方不一致均作出合理且符合逻辑的解释。无法得出被告人系参与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存疑应有利于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朱庆林及两位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予以采纳。
朱庆林绑架案被宣判无罪,具有典型的法治意义。
第一,法院最终抛弃“严打“思维,对千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示范性。案发于2001年1月,朱庆林亡命天涯,逃亡14年,2014年12月归案,2017年最终判决不构成绑架罪。历时16年,涉及新旧法的适用,互相矛盾的新旧证人证言的采信,瑕疵证据的采信,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被告人是否可以自证清白等专业问题。此案其实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只是因为“严打",多人被打成绑架罪,受到严厉处罚,辩护人提出司法人员需拒绝严打思维,法治的进步带来的程序利益应归于被告人等鲜明观点。而在同案犯服刑完毕、可能引发申诉的情况下,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最终适用巳经进步的法律规则,拒绝”严打“思维,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第二,判决严守刑事证明标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具有指导性。判决书直接指出“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各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够完整、合理。无法得出被告人系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非常难得。
基于这些理由,该案经初选、投票、专家评审,最终被评为中律评杯2017年十大无罪辩护案例。2018年5月19日颁奖典札,我正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青年刑事辩护律师技能训练营,发表一个《我反对》的主题演讲。罗金寿律师出席了颁奖典礼及研讨会,发表了一些感慨:
本案有一大特点,北京律师与本地律师合作办案,两位律师都是大学教授,体现了学者参与司法实践的担当。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问,希望法律学者都能积极地参与司法实践,关注司法实践,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向。
自2001年1月案发至最终宣告无罪,本案历时16年。16年,沧海桑田,人世巨变。伴随着当事人亡命天涯,漫长的煎熬,国家法治环境逐渐发生了改变,法律逐步健全,法治观念渐入人心。这是朱庆林得以洗脱罪名的重要原因。是法治,让一个逃亡14年的“通缉犯”重归故里。故土是流浪者的根,正如我的父亲一定要在家乡建房那样。
但时至今日,“严打“思维、有罪推定思维还在不少法律人心中根深蒂固。法治之路,仍然漫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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