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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寻枪|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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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08: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11章 寻枪
案件: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6年10月18日,我正在泰国曼谷,得知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刘大蔚案,欣喜万分。
  申诉难,难于上青天。哪个重大冤案的申诉不是几年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漫长等待。纵观福建高院这几年平反的冤案,吴昌龙案12年,陈夏影案19年,许金龙案21年,缪新华案14年,念斌案也经历了7个年头。我从没想到刘大蔚案的再审会如此之快。从我提交申诉状到立案再审,仅11个月。这么短的时间就决定再审,堪称近年来冤案平反的司法奇迹。也因此,我多次公开赞许福建高院和马新岚院长对冤案平反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刘大蔚案一直是我最希望解决的案件,自2015年10月接手申诉到福建高院决定再审,我的呼吁从未间断。2016年初,我将本案的解决作为年度法治心愿。刘大蔚案,并不像上面提到的是杀人、爆炸、投毒、抢劫这样的重大案件,大部分人认为本案基础事实没有争议,只是涉及法律适用和量刑的问题。这相比千能冤死人的案件,本案申诉,在所有人看来,都是难上加难,必然是无尽等待。有一次承德陈国清案研讨会上,我提到本案,何兵教授直言不讳地说,“像陈国清案这样的重大冤案都排着队,你这个仿真枪案不知道得排到猴年马月去了。“大家都不看好,申诉没有音讯,那段时间我也有些心灰意冷,但还是告诉自己坚持,你不知道哪片云彩会下雨。
  虽然我介入11个月就再审,但这11个月的心路历程,和吴昌龙、陈夏影、陈满等待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心情是一样的。即便是收到再审决定书的前一天,你也不知道要等多久,不知道哪一天会再审,消息来得突然。
 受托申诉
  2015年9月下旬,刘大蔚二审被维持无期徒刑后不久,刘大蔚的母亲胡同继通过微博找到我,“我是向台湾网购玩具枪被判无期孩子的母亲,我孩子刚满18岁就被泉州海关从四川家里抓到福建来,已经关了一年了,特想请您做我孩子的辩护律师。“此前我知道这个案件,但不清楚细节,照例我让她把案件材料发到邮箱。
  找我的案子,申诉案件占很大部分。绝大多数申诉案件都令人感慨,为什么没有把握申诉前的那么多机会。就像本案,网购仿真枪就判无期,如此荒唐,为什么一审能判下来,二审还维持了?我仔细研究现有材料,发现判决有很多事实不清的地方,加之有个案推动法治的意义,符合我的接案条件,就让家属到北京来谈谈。
  胡国继10月26日到北京,直接找到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楼,我当时正在上课,便安排在律所实习的学生带她先去律所。
  下课后,我往律所去。此时的北京,正是最美的季节,学校的银杏树开始转黄了,一些新生在树下拍照,有说有笑。他们大概和刘大蔚一样的年纪。
  “徐教授,我儿子刚满18岁,只是网购了24把仿真枪,货没收到,钱也退了,就被判了无期徒刑,大半辈子要在监狱度过。请您一定救救他。"胡国继说起这些,悲愤交加。我无法切身体会这个母亲的感受,但我也是个父亲,天下父母对儿女的心都是一样的。
  我通常不放任当事人的情绪,不让他们在我面前哭泣和抱怨,便转移话题,询问一二审情况、律师意见,她一一作答。
  办好委托手续后,胡国继匆忙赶回福建,后反复给我发信息,“我们和孩子的希望全寄托在您的身上了……这次我对不住,没请您吃饭,下次一定请您!我买了车票和交住宿费后就剩下100多块,不好意思!因为我老爸住院花了些钱。"
  当事人的窘迫令人同情,儿子入狱,老父住院,多重灾难一下子降临到这个家庭。但有什么办法呢,假枪真罪,全国大概有近十万这样的家庭。我能做的,只有尽力推动枪支认定标准的改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后来,她告诉我,不少记者和律师对她说,“只有徐盺老师,才有可能把这案子翻过来。"
 初次会见
  申诉案件,不立案复查,律师无法阅卷。但救人一刻不能耽误,必须全力拼搏,我也打算立足此案,来撬动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
  接受委托后的一个月,我根据家属提供的有限材料,心无旁赘,专攻此案。我原以为本案只是错误认定刘大蔚主观故意和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不承想,此案远非媒体报道的那么简单,刘大蔚不仅主观上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而且还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涉案枪形物是刘大蔚所购买、"碧海蓝天”所发。刘大蔚确实购买了枪形物,他从不否认,但查扣的枪形物,是不是刘大蔚向“碧海蓝天”购买的那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证据链完全断裂。
  申诉状修改多次,终千完成。申诉方案也基本确定:团队研究一提交申诉状一会见一与法官沟通一争取阅卷一给马新岚院长写信一适当时间公开一研讨会一就枪支认定标准的合宪性审查提出公民上书一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
  我借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开会之机,提到这个案件研讨会,天则所当即表不愿意承办此会,一位民营企业家对本案也很感兴趣,愿意出资。
  2015年11月26日,我到福建高院提交申诉材料。热心网友"闽山羊”到机场接我。我们在武汉的信息公开培训会议上认识,他真名张永祥,开汽车修理店,为人豪爽仗义,热心公益,关注身边的维权,举报违建,告电信,告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竞选区人大代表,曾因2009年发现假警察从而协助破获一起涉枪涉毒案,获“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11月27日,我和冯敏律师乘坐福州出发的早班车,前往漳州监狱会见。司法部2004年《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极不完善,很多规定不合理,如要求必须两位律师会见,未明确规定律师代理申诉等。我会见时也多次遇到麻烦,有的监狱要求必须预约,有的监狱隔着玻璃不能直接沟通,有的监狱如泉州监狱要求必须罪犯本人委托。不少律师多年呼吁修改,如泥牛入海。
  前一天,漳州监狱的预约电话一直没人接,我发微博求助,找漳州的朋友联系帮忙,希望能顺利会见。有一位朋友说如果无法会见,可以帮忙协iJ司,这样我才安下心来。
  漳州案中曾到贵州找律师的郑丽云到车站接我们,我曾为她的姑父谢永平辩护,冯敏为她的叔叔郑龙森辩护。
  监狱的地址往往是保密的,导航找不到,绕了个大阁,开到监狱的后门,进不去又换路再走。车子在闽南城郊的村道里绕来绕去。也许未来很多年,我得经常在这迷宫般的曲折道路上行进。
  到了漳州监狱狱政科,有法官要进监狱开庭,负责安排会见的警官回来后,经过沟通,同意会见。在等待会见的过程中,我向这位警官介绍了刘大蔚案,目的是引起他的理解与同情。这位警官叫刘健能,后来的确尽可能提供了一些方便,包括自己掏钱将刘大蔚的申诉材料快递给我。
  我和冯敏时坐时站,等狱警带刘大蔚过来,.她翻看着我起草的申诉状。
  好一会儿,屋里走进来一个寸头短发的年轻人,两位狱警押着。刘大蔚一脸的稚嫩,比照片中胖些。
  判了无期徒刑后,他父母还没有会见,他一直在等律师。见到我后,他开始急切地说案件,情绪很不稳定,陈述案情时,就像内心憋着一团火,想一下子喷射出来。他的眼神无助而坚定,透露出对自由的向往。他拿出26页的手稿,解释为什么冤。
  我说,书面材料经审查后,我可以带走,时间有限,你选择要点陈述。
  他提出了16个疑点,如查扣清单涉嫌造假,鉴定报告送达不合法,查获的24支枪形物并非其购买。
  我问,  “你开庭时是否提出了这些质疑?”
  “我一说,法官就打断,律师也让我不要说,说没有用。"
  我感到愕然,“查扣的枪形物,是否是你所购买的枪形物?物证的同一性问题非常关键,是申诉重点,我已经写了,你认真阅读申诉状,看是否有修改补充。“我将申诉状留一份给他,刘警官表示需要经过审查。
  冯敏律师说,“徐教授治学严谨,代理案件更是一丝不苟,注重细节,独辟蹊径,不愧为刑辩专家,能请到徐教授出山简直幸之又幸。“刘大蔚似懂非懂地点点头。
  临别时,我们透过小窗握手,我让他沉住气,坚定信心,申诉只能打持久战,但这起案件是有希望的。我还强调,“如果案件能启动再审,你不能光顾自己,未来也要为其他玩具枪案的受害人呼吁,推动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他点头同意。
  刘大蔚手写的申诉材料,经审查让我带走了,有两张涉及监狱事项的材料没有带出来。我手里的材料并不全面,而刘大蔚的陈述和书面材料,提供了申诉线索,印证了我对证据不足的判断。
 "烛光里的妈妈”
  刘大蔚确实还是个孩子,但他所面对的是半生铜墙铁壁的牢笼,朝夕相处的是杀人、抢劫、贩毒等重刑犯,漳州监狱是重刑监狱。他眼神中的稚嫩令人心痛。他没有多少过错,却承受着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刘大蔚的父亲刘行中从小就梦想成为一名军人,少年时跟我一样,用自行车链条做过火柴枪,但参军被刷了下来。儿子出生,刘行中激动不已,自己的梦想可以让儿子去实现。他给儿子取名大卫,“保家卫国”的意思。1998年春节,刘大蔚刚满两岁。外公买下了那把刘大蔚非要不可的"枪”。此后每年过春节,刘大蔚的礼物都是玩具枪。14岁,刘大蔚就外出打工。后来,他想考驾照,还想报名参军,就带着女朋友回家了。2014年6月的一天,吃过晚饭,刘大蔚跟父亲讲了想买仿真枪的事儿。
  “我当时一看,仿真枪又不是真枪,而且既然网上可以卖,应该就能买吧。“刘行中问,“买多少?”刘大蔚说,“本来只想买两支玩,但对方要满3万元才愿意发货,估计要买个20支。"
  “我跟他妈就商量了一下,这孩子平时特别节约,衣服都舍不得买新的,打工三年也攒了些钱,我们做父母的又不图他的钱,不好制止。再说,我没读多少书,大蔚也是,真没想到这个仿真枪会有这么严重,没有法律常识,压根没有想到会犯法。"
  《潇湘晨报》的报道《枪·劫》记录了这家人的心态。一家人都不觉得仿真枪是真枪。刘大蔚经父母同意,选购了仿真枪。三人谁也想不到,这竟会招致无期徒刑。一份好的法律文书是案件成功的起点。我根据刘大蔚狱中自书的26页申诉材料,继续修改申诉状。律师界有死磕派与技术派之争,实际上两者并不对立。死磕派更必须以技术分析为基础,否则只会把自己磕死;技术派面临各种违法,一定程度的较真也是必要的,否则只能是形式辩护。死磕的程度与违法度大致成正比。如果司法机关认真对待律师的意见,真正做到依法、公正,何需死磕?谁愿意死磕?所以,技术分析是基础,是为权利而论证,而死磕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为权利而斗争。如此看来,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篇《为权利而斗争》,才是死磕派的精神之源。
  刘大蔚案一直是我办案、教学和研究的重心。有空,我反复阅卷,完善申诉状;上课,我谈刘大蔚案;招助理,试题也是刘大蔚案。这样反复思考,不断对申诉状进行修改。
  2015年12月24日,肖之娥(笔名肖哲)作为助理正式上岗,研究刘大蔚案成为她的主要工作。经过上百次修改,我们完成了申诉状第二稿,于2016年春节前邮寄给福建高院,也让刘大蔚父母到法院提交。
  申诉几个月没有消息。外头的家属、律师心急如焚,里头的刘大蔚日夜期盼。还好我会见刘大蔚后,他心态有所调整,也明白申诉的漫长,在狱中学习刑法、刑诉法,看书写信。
  2016年漳州监狱的元宵晚会,刘大蔚和父母短暂“团圆"。晚会上,刘大蔚表演了《烛光里的妈妈》。台下的胡国继泣不成声:
  元宵节本应当一家三口在家团圆的,如今我和我的丈夫却只能去到漳州监狱.我们有6个半小时的时间.与我20岁的儿子在一起团圆。这要感谢漳州监狱的领导们,安排元宵节的晚会,大蔚才能从一百多人中争取到表演节目的机会。我们才能零距离的与他一起过元宵。我想我要走快些,得早到,也许就能跟他多待几分钟。
  见到大蔚,他问我们最近的身体状况,身在狱中,却时刻牵挂千我们。他表演的节目是《烛光里的妈妈》,让我不要哭,我忍不住眼泪,想到这6个月天地之差的生活巨变,想到未来不知多少年他要在监狱度过,想到也许这样6个半小时的团圆机会以后都可能没有,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能汪视着大蔚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样的相聚,过了,对我们来说.就真的没有了。我要记住,刻在心里。
  我会申诉到底,还大蔚一个清白,付出多少都坚决不放弃。儿子,相信妈妈3亲人是狱中之人唯一的牵挂,刘大蔚也很关心父母,时常写信回家:请养好身体,缺什么就买点什么吃,可我现在巳经失去收入了,不能再给你买啥子了,但我真心恳请你多买点补的,养好身体,再生个弟弟或妹妹,我十分羡慕那些有弟弟或妹妹的大哥,我真心觉得有个弟妹真的好幸福,家里多热闹啊,真心期待等我出去之日,便是与弟妹相见之时,妈.看你啦……他还画了四个小人,分别代表父母、自己、弟、妹3刘大蔚的家书,让其父母总是忍不住眼泪。自从刘大蔚被抓,这个家庭最重要的事,就是为他的案子奔波。夫妇二人也从四川到福建,一边申诉一边打工。刘行中说:“我一辈子也忘不了大蔚被抓的那天。2014年8月31日,那天我们夫妻俩去稻田里收稻谷,刘大蔚在家里睡觉,说好了去稻田里给我们帮忙,但到上午11点多钟,我们打电话给他,一直打不通,我们还说这个家伙怎么回事,还不来。我们就自己干自己的,也不管了。再后来感觉不对劲,人在家怎么会一直打不通电话呢。结果是海关把我儿子抓了,手机什么的都扣起来了。"
 每日—呼喊冤,喊冤,冤是被喊出来的n接手刘大蔚案以来.我每天在微博呼吁。微博呼吁,必须有亮点.我考虑再兰.结合案件的特点,将案件名称提炼为“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从此这一案件逐渐成为影响性大案勹案件要获得重视,不能局限千案件本身,还要让政法系统和民众看到超越个案而达法治的一般意义e由于2007年以来枪支认定标准的大幅降低,大掀仿真枪、玩具枪被认定为真枪,涉枪案件急剧增加。而在所有的玩具枪案中,刘大蔚是最冤的一个,被判尤期。天津赵春华枪案被报道后,我进行对比:“刘大蔚现在还在蹲监狱,比天津大妈赵春华冤得多”。正因如此,刘大蔚案能反映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所带来的冤案,能够代表假枪真罪的庞大群体,因而有可能发挥个案推动法治的意义。
  因假枪真罪而喊冤的人极多,保守估计,2008年以来至少波及10万个家庭。据公安部官网2016年8月12日披露,“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专案行动”,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入8万余名。这意味着平均每年全国有2万人因此被抓。肖哲检索案例数据库,四类涉枪案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走私武器罪)数屈自2008年特别是2010年开始激增,2014年至2016年涉枪案件数拭均超过1万件,2015、2016年均超过15000件。扣除少数涉及真枪的案件,最保守的估计,近年来每年至少有1万人因仿真枪被判刑。鉴于情况的严重性及牵涉法治一般间题,我开始个案推动法治的呼吁。
  2015年12月14日,蒲谷开来、刘志军减为无期徒刑,我感慨道:“我不禁想起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想起会见时刘大蔚冤屈而渴望自由的眼神。“12月17日,福建高院公布许金龙案的再审决定,我为福建高院点赞的同时也询问申诉进展。
  申诉没有消息,我只能不断研究案件,不断向福建高院寄送法律意见。2015年12月8日,委托鉴定申请书及妥善保管、不得销毁仿真枪的紧急申请;2016年1月5日,《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违法、涉嫌造假的报告;2月1日,刑事申诉状第二稿;2月12日,致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大法官的信;2月13日,紧急申请再审的说明;4月21日,调取证据申请书等。这些材料还安排刘大蔚的父母前往福建高院和有关部门当面递交。
  很多律师不愿做申诉案件,太难了,有时我也不知道还能做些什么。虽然认真写一份申诉状,律师的工作似乎就基本完成了,但我还是放不下“我接了案件,怎能没有效果”这样的执念。有些案件结果不理想,我会难过,大概也源千这样的执念。我充分利用自己拥有的资源,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制内人士求助,也不断寻求记者的关注。但过了热点,无人报道,直到2016年2月23日,卢义杰记者写了两篇报道,《中国青年报》整版发表。案件没有进展状态下的这次深度报道,如同雪中送炭。3月”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交提案”枪支鉴定标准太宽应修正”。该提案在“两会"议案榜里排名一直靠前。借此机会,刘大蔚案再次被诸多媒体关注。功夫不负有心人。申诉5个月,2016年4月11日,福建高院正式立案复查,案号为:2016年001号。刘大蔚的父母开始很高兴,但知道“立案复查“只是复查而不是启动再审后,很快又开始发愁。我告诉他们:“提交申诉状后不到半年,法院就决定立案复查很不容易,应当感谢福建高院。"自从委托我以来,刘大蔚的父母,特别是她母亲经常找我,发来网友意见。我理解他们的心情,但不喜欢当事人指手画脚。委托人指手画脚,是律师最排斥的行为之一,反而会影响律师工作的积极性。我明确说,“你们两位放心,这个案件是我最用心的,不用多说”,但他们还是忍不住。立案复查后仅5天,我又向福建高院提交第二稿申诉状,并打听复查法官的名字,准备联系阅卷,和法官沟通。但遗憾的是,福建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的法官一直不肯透露。
 决定再审立案复查,大多是一个不透明的过程,我们只能继续以各种方式催促。这期间,郭伯雄、令计划被判了无期,虽说是不同案件,但我总忍不住对比。我安排家属定期到福建高院询问情况,也计划着下一步的研讨会、公民上书等行动。
  3个月,没动静;6个月,通常到了决定的时刻。2016年10月17日,福建高院通知我们去法院,我当时正在泰国度假,就让刘大蔚的父母去。10月18日,福建高院以原审对刘大蔚撮刑明显过重为由决定再审。
  这是个惊喜!我对福建高院给予了高度评价。“刘大蔚走私武器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必须点赞,谢谢体制内健康力量,以及关注此案的记者和网友们。"
  李蒙记者说:  ”还是徐盺老师的嗓门大,喊哪个案子哪个案子平反。"
  嗓门大是一方面,最关键的还是精挑细选发现真正的冤案,长期持之以恒地呐喊。
  每年下半年,课业较多,我安排出时间,约好10月24日与福建高院的法官见面。那天,还是张永祥接我,到福建高院门口,先和刘大蔚父母签好了再审阶段的委托手续,申诉阶段象征性收费,再审阶段完全法律援助。
  11个月前,我来提交申诉状;11个月后,本案再审。这11个月的每一天,我曾经都把它作为十年漫长申诉中的一天,做好了持久战的准备,一步步谋划着如何推动再审。没料到,这竟是11个月而不是十年里的一天。
  法官安排书记员张柱芹来接,两位复查法官接待我们。我首先对法院和复查法官表示感谢,提交了再审辩护手续,提出了若干申请,就案情进行了探讨、希望尽快开庭。
  法官说:“有些申请是不需要的,例如,枪支鉴定的具体数据,二审案卷中已经有了。"
  我说:  “先前律师提供的案卷没有这些材料。"
  法官说,  “那是原来的律师二审没有阅卷吧。“我有点尴尬。
  我要求阅卷,但法官说,案卷到了检察院,我希望法院帮助联系。沟通好之后,我们到检察院阅卷,但承办人不在,多方联系,最终顺利阅卷c但有若干光盘,承办人不同意复制,需要法院明确许可。天色不早,我决定等案卷回到法院再去复制。第二天,阳光灿烂,我赶到漳州监狱会见刘大蔚,厦门邱祖芳律师拨冗陪同。这是第二次来漳州监狱,心情与上次大不相同。刘大蔚已经知道了这个好消息,很开心,充满了希望。他知道再审来之不易,感谢福建高院和律师。下一步开庭,刘大蔚说:“我认为主要是证据问题,而不是枪支认定标准问题”,我表示同意。刘大蔚准备了一些材料,我对他进行开庭辅导,让他继续准备材料。我说:“这个案件再审是很多人共同推动的结果,包括媒体的报道、网友的关注。“我希望他未来获得自由后,能关注他人,关注公益,特别是协助我一起推动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这样可以每年避免成千上万人因仿真枪被抓。"枪支认定标准也有意义,我会从刑法不能适用该标准出发进行辩护,未来推动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是公益行动,你应该参与。”他欣然同意,“我很愿意参与,希望能帮到更多的人。"监狱管理已经”升级”,刘大蔚准备的材料,不让我当场带走,只能检查后邮寄。千是,我留了地址给监督会见的刘健能警官,托他以到付的方式快递给我。10月29日,我收到来自漳小l1监狱的信,刘大蔚手书的9页辩护思路,刘警官个人代付了邮费。刘大蔚的信中阐述了自辩思路,还手绘了各种表情包,开心、伤感、流泪。看着信,我心里很难过,一个20岁的孩子,前途不该被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给毁了。
 女友嫁人2016年11月29日,我再到福建高院,与审监庭许庭长和两位法官见面,沟通案情,商址斤陡时间,初定l2月下旬开庭。
  我补充拍摄了个别不清晰的卷宗材料,复制了光盘。阅卷是刑辩律师最基础的工作,一个字都不能错过,光盘更是绝对重要。
  11月30日,我再次会见刘大蔚。除沟通辩护思路外,刘大蔚还羞答答地说了两次,“我开庭的时候,能不穿囚服吗?“我说没问题。
  此案再审确实体现了福建高院的担当,我让他开庭及最后陈述时记着感谢法院。临别时狱警提醒,“你也要感谢律师呀",刘大蔚一个劲儿地点头,“感谢徐教授。"
  后来,胡国继会见时,刘大蔚也描述了警官提醒的这一段,还说,“妈妈,您在媒体、微博、微信上有感谢徐教授吗?我的案子如果不是徐教授接的话,现在都还看不到未来!徐教授对我们家法律援助,我们要好好地感谢徐教授!”
  2017年1月初,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办理赵春华案的过程,我预感到刘大蔚案的开庭肯定会延迟,多次联系法院,都无法确定开庭时间。
  春节后,很快又是“两会"。接着,多地暂停玩具枪案办理疑似等待新司法解释。
  这一延期有好有坏,对千大多数仿真枪案来说,肯定是好事,但对于刘大蔚而言,只得艰难地等待。开庭变得遥遥无期。这一过程逐渐消磨我和刘大蔚父母的耐心。家属催我,我催法院,我与家属都催法院。他们联系法官,到法院去,甚至还在福建高院门口举牌。法官劝他们,案件要办好,耐心再等待。我也只能劝他们耐心等待。这一等,就到了2018年。
  刘大蔚的女友等了三年,最后经不住长辈的劝说,另嫁他人。“我们一点不怪她。“胡国继说,“我们以前就跟小唐说,照刘大蔚这样的情况,估计短时间内是没办法出来了,这样耽搁人家也不好,就希望她能为自己打算一下。没想到她摇头,要继续等。由于小唐和刘大蔚没有确定婚姻关系,所以去监狱会见的时候,她也见不了刘大蔚的面。虽然看不到人,她还是要去,很令我们感动。"
  刘大蔚的母亲
  深圳鹦鹉案宣判后,2018年4月2日,我顺道去福建高院催问何时开庭,并提交了肖之娥的辩护手续。她自从跟随我实习以来,就一直在研究此案,下了功夫,有了出庭资格,理当参与共同辩护。
  4月4日下午,我会见了刘大蔚,他急切地希望尽快开庭,我们商量了开庭的大概安排。4月23日我再到福建高院,毫无保留地提交了所有的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法官很高兴律师的配合。但我们提出的证据问题,开庭时仍有不少未得到检方和法院的回应。
 终千开庭
  等了快两年,如我所预计的一样,本案在2018 年8 月开庭。
  8月2日福建高院电话通知,将于8月9日上午召开庭庭前会议,10日上午开庭。
  7月以来,我碰巧进入开庭季,几乎每周都有一两个庭。我协调了其他案件的开庭时间,以配合本案开庭。
  8月8日凌晨2点多,我在厦门机场与等了近16个小时的肖哲会合,赶到漳州巳凌晨4点。
  约好了上午10点与法官沟通,因法官未到而推迟到下午。这样,连轴转的我能多休息几小时。
  下午3点,会见刘大蔚。这次会见跟以往不同,我似乎成了客人。狱政科科长顺利给我们办了会见手续,陪同狱警途中说了好几次,“你们是客人,你们先。”他们猜想,刘大蔚快出去了。
  还是那个窗口,三年来,我们隔窗而见。回想起来,几乎每次会见,我都能带给刘大蔚好消息。2015年11月27日会见,他一直在等律师,我去了;2016年10月25日会见,案件进入再审;2016年11月30日会见,初定开庭;2018年4月4日会见,告知他《批复》出台;2018年8月8日会见,即将开庭。
  本案决定再审后,每次会见我都告诉他如何准备开庭,他似乎成竹在胸。肖哲第一次见他,跟他核实了一些证据问题。
  2018年年初,漳州监狱提出给刘大蔚减为有期徒刑,他认为自已无罪,拒绝了。他希望早点出去,希望法院能判无罪,很急切地问,“徐老师,我能很快出去吗?”
  "判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也不会当庭宣判。“我还开玩笑说,“你要有点心理准备。你在这儿应该住不了多久,但不排除法院让你再多待几年。”
  他吓了一跳,“徐老师,出庭检察员问我封闭式问题,我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吗?我能解释吗?”
  “当然能解释。"
  “原来的检察官都不让我解释。"
  ”这次是再审,不会太对抗,你尽管解释,但注意,发言要举手。"
  “我能不戴手铸脚僚吗?”
  “你进入法庭后,法官会让法警给你打开戒具,我也会提醒法官。"
  “徐教授,我能不穿监狱的衣服吗?能换双皮鞋吗?前几天理发,我特意让给我留点,没剃光头,光头不好看。"
  “你还挺重视外在形象嘛,你妈妈会给你带新衣服,鞋就不要提要求了。”
  “我有个狱友,我每次见您时,他都要让我拜托您,帮他申诉。"
  ”是那个毒品案件吗?罪轻申诉没有可能性,家属联系过我,又不发材料,再让他们联系一次,发材料我看看吧。"
  我告诉他,此次开庭是最后的机会,这回判了,就不会再改了,开庭要表现好,该认的就认。
  这次会见,全程陪护的狱警没有催,还翻看我们准备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允许我们给刘大蔚一份,还问我们这个仿真枪到底有没有杀伤力。
  会见结束后,我们立即赶到漳州中院。这次会面,合议庭两位法官与我们私下沟通,检察员没有参与。主审法官林小超我见过多次,担任审判长的是审监庭庭长李培新。合议庭另一名审判员审监庭副庭长林庆高没有参加。
  沟通主要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这是法官和我们共同的想法。法官很关心刘大蔚的状态,并多次嘱咐我做好家属工作,不希望庭审有意外情况发生。我跟他们详细讲了会见刘大蔚的情况,表达了对案件的看法,希望法院能最大限度地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李庭长表示会尽可能做到让多方满意,还特别问到了刘大蔚的衣服,家属是否准备。
  漳州中院是我曾经战斗过的地方,4年前漳州案开庭的情景浮现眼前。郑龙江一家是幸运的,大概是判得最轻的“黑社会”,时至今日,绝无可能。
 庭前会议
  几天来`我东奔西跑,很累,建议法官稍晚点召开庭前会议。两位法官都很理解.遂推迟半小时,9点开始庭前会议。
  检辩审三方在法警队大办公室召开庭前会议。出庭检察员是福建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潘月玲和代理检察员姚华。
  庭前会议持续了近3小时,比较随意,检辩双方就庭审焦点达成了一致,主要就物证的同一性、“两高"批复如何适用展开。
  就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审判长询问了检辩双方的意见。
  我说:“我们希望庭审简化、高效地进行,虽然此前申请过鉴定人出庭,但不再坚持。如果法院决定鉴定人出庭,我们也很高兴,会好好发问,问出水平。"检察员说服从法院决定。
  昨天,法官给我们一叠再审阶段调取的新证据,今天又说侦查人员做了《刘大蔚案枪支对应关系梳理》的PPT,要当庭播放。
  我说:“第一,这个PPT应该算作新证据,理论上要提前3天给我们;第二,侦查人员是否出庭?”
  法官说:  “马上拷贝给你们。"
  我说“此案物证同一性问题非常大,如果侦查人员出庭,庭审就复杂了。其他案件,我们想方设法传侦查人员出庭传不来,这次侦查人员能出庭很好。我们会充分准备,好好发问。但为了庭审的效率,我们不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由合议庭决定。"
  检察员说:  "辩方要当庭播放开箱视频,那我们要侦查人员当庭播放
  主审法官板着脸说:  "辩方说他们不申请,那你们申请喽?”
  检察员不语。合议庭最后决定不通知侦查人员出庭,PPT和其他再审阶段法院调取的证据,一并由法庭出示。合议庭也同意辩护人当庭播放质证的PPT和部分开箱视频。
  检辩就质证也达成了一致,庭上只对最核心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法官担心刘大蔚无法说清楚问题,导致庭审不流畅。我看出了法官的担忧,"昨日跟刘大蔚商议,质证阶段辩护人先说,他补充。“法官很高兴,“这样再好不过了,徐律师就是出庭经验丰富。但我们要问他,他庭上讲了让你们先说,你们就先说,他再补充。"
  书记员整理庭前会议笔录期间,主审法官拿了3份关联判决给我们,都是在批复出台后判决的。刘大蔚案涉及的淘宝店林宗贤,判了8年半;另一台饮水机涉案II支枪形物的当事人,判了12年;达明磊,判了7年。这些关联案件的当事人都判得很重,法官似乎在告诉我们,刘大蔚不可能判无罪。
  庭前会议结束,我们紧急准备新证据的质证。侦查机关提供的PPT有147页,加上昨天拿到的新证据,工作撮不小。
  此案热度不减,财新、南周、界面等媒体都在关注,追踪到漳州的媒体有彰湃新闻、新京报、央广网、法制晚报、红星新闻等,还有各地赶来的玩具枪蒙冤家屈。
  说是公开开庭审理,但还是受到限制,当天来旁听的人,都没能进去。我多次跟法官说希望开放旁听,或同步转播,这是给福建高院加分,但最后还是没有被准许。
  “我反对“
  庭前会议很和谐,但庭审持续3 个多小时,控辩双方交锋激烈。
  发问阶段,检察员开始就跟刘大蔚核实购物清单。刘大蔚当庭陈述和庭前多次供述都提到,“送我一盒”“和一盒“不是他选购,他想买美式M4,清单中并没有。在刘大蔚明确回答的情况下,检察员的发问,显然在诱导刘大蔚认可该购物清单的部分内容。我当即想反对,但考虑到避免对抗,没有提出。
  接下来,检察员就扣押清单刘大蔚签字的时间纠结了很久,又就指控事实无关的QQ聊天记录发问刘大蔚,这些不是庭审的重点,我也忍着。
  再后来,检察员问:“你原来多次供述都说,知道购买的是仿真枪,从台湾购买是违法的。这都是你之前做过的有罪供述。"
  “反对“,我忍无可忍,“第一,刘大蔚的陈述非常明确,知道是违法的,但违法不等于犯罪,检察员将刘大蔚的如实陈述说成是有罪供述.曲解了刘大蔚的意思;第二,基于和谐开庭的宗旨.我一直忍着没有打断,但检察员的很多发问是庭前达成共识的,不少问题跟指控事实毫无关联,浪费法庭的时间。"
  审判长愣了一下,"辩护人的反对,书记员记录在案。检察员的讯问,一部分是刘大蔚刚刚回答的问题和辩解意见涉及的.关千行为性质的认识是违法还是犯罪,这个问题另行研究。"
  我提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大蔚有走私武器的犯罪故意。案卷中的QQ聊天记录表明:当卖家提到杀伤力更大的商品时,刘大蔚说'只要仿真的'。林宗贤也证明刘大蔚仅有购买仿真枪之意图。刘大蔚仅仅是根据网上图片下单,图片未标明威力,卖家网站介绍为出售仿真枪,网页显示的购买物品为生存游戏BB枪、电动发射BB弹、充气发射BB弹、模型手枪等。这些能是武器吗?”
  我突然的反对,法庭大概没有想到,由此拉开了激烈庭审的序幕。由千我的反对,检察员问了两个问题后,便迅速结束。
 购物清单
  肖哲负责质证部分,我按可视化辩护策略的要求,安排她将质证意见做
  首先呈现的是购物清单,肖哲花了很长时间翻来覆去地看,发现购物清单繁简字体混用,购物清单与扣押清单的制作人、形成时间均不相同.但顺序却一模一样。这些疑问至今无任何解释。
  1 .购物清单、查扣物品与刘大蔚选购的差距极大
  购物清单除24支枪形物外,还有“送我一盒”“和一盒",但刘大蔚称从未选购这些。刘大蔚几次供述均称:长枪有4支,其中一把是电动的发射BB弹“美式M4",其他=支记不清了。但购物清单中没有“美式M4",案卷中《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和附录图片表明,4支长枪形物没有一支是美式M4,且所鉴定长枪形物皆为气动,没有电动。
  购物清单存于刘大蔚的电脑,侦查机关2014年8月30日将存有该购物清单的电脑扣押,9月5日送鉴定提取数据,9月18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是9月5日之后才拿到购物清单。从时间上看,8月31日制作扣押清单时,并没有购物清单。扣押清单本该是将查扣的枪形物随机排列所制作,可购物清单和扣押清单上,涉案枪形物的排列顺序却一模一样,未免太过巧合。从时间上看.极有可能是拿着8月31日做好的扣押清单,去调整9月5日之后才能拿到的购物清单。否则,如何解释两份清单顺序排列完全一样的不正常现象?
  2 .购物清单简繁字体混用
  购物清单是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从扣押电脑中提取。作为关键证据,购物清单应当检验文件属性,确认文件的形成时间、修改时间,以确定未曾被编辑,但鉴定意见未就此关键问题作出说明。清单上有”项目、品名、连接、售價、匝率3.3",其中售價、匝率写为繁体字,“连接“有繁体字“理接'`,
  对应的却是WEG39KGBB瓦斯却写为简体。清单项目21为电动G36K,气动枪,既然为电动,具体信息为何变成瓦斯气动枪?清单中的“花纹”“军版”“连发”“银”“样”“气动”“电动”“竞”字都出现简繁字体混用的情况。
  3. 购物清单总价存疑
  经准确计算汇率,发现购物清单规律为:小数点全部进位。但购物清单中两个2800台币的项目,却分别对应人民币845元、848元,而按全部进位的规则应为849元。最后兰组数据,折合台币2450元,按3.3的汇率计算只需742.3元,却成为1400元。出庭检察员称,“送我一盒”“和一盒”是送的,既如此,为何标价收钱?购物清单价格总计98599台币,折合人民币29878.4元,而非实际支付的30540元。
  检察员多次称刘大蔚确认了购物清单,完全是不顾事实。刘大蔚当庭多次说,购物清单中有自己没有选购的项目,自己想选购的项目,清单中没有。
  多数律师可能不会注意上述疑问,但细心的肖哲发现了那些奇怪现象。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越细心,越深入,越能发觉本案背后另有真相。2018年上半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作了一场演讲:《细节辩护:刑事辩护的核心技巧》。细节决定成败,打破有罪指控的关键就在于发现细节,从细节打破指控或定罪的逻辑体系,从细节寻找推倒控方证据大厦的突破口,从细节发现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进而,刑辩律师还应当以勇敢和坚持的精神,放大细节,作为辩点,实施进攻型辩护,最终或有可能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
 “—对夫妻”
  原判认定,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洽谈购买枪支事宜……台湾“一对夫妻”发货。
  但没有证据证明”一对夫妻”是"碧海蓝天"。刘大蔚说从QQ“碧海蓝天”购买仿真枪,“碧海蓝天”姓甚名谁,他不知道。在案证据没有“一对夫妻”的任何信息,只知道其中女性自称徐女士;徐女士是不是"碧海蓝天”,没有证据证明。台湾有800万对夫妻,凭何“一对夫妻”就是"碧海蓝天”?
  本案证据除2014年8月5日调取的通话记录外,其他证据均形成于8月30日后。8月30日前,侦查机关如何知道涉案枪形物是寄给刘大蔚的?没有任何证据。再审时,法院调取的破案经过显示,侦查机关最早是8月12日得知“天—643"的收货人、收货地址和电话。但这与侦查人员8月5日调取通话记录矛盾。侦查机关到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得知涉案枪形物的收货人,仍是一个谜。
  刘大蔚当庭陈述,不知道枪形物会被装到饮水机中运送。林宗贤笔录证实,整枪会被拆成散件,分批次运到大陆。再审阶段调取的陈仁贵判决证实,陈太发的货被拆成散件。如果陈太是“一对夫妻",枪形物也会被拆成散件。但涉案枪形物没有拆成散件,没有分批运输。不能排除“碧海蓝天“没有发货的合理怀疑。冠宇公司的情况说明和再审调取的新证据《事由经过》都提到,“天3-642及643,从2014年5月24日即开始出货至7月26日”。但2014年5月24日,刘大蔚还没有订购枪形物,如何出货?这说明,该批货并非发给刘大蔚的,“碧海蓝天”可能根本没有发货。检方在法庭上强调,派送单、情况说明都说收货人是席先生,涉案枪形物就是寄给刘大蔚的。这并未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发货人是否是"碧海蓝天”的重大疑点。发货环节的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涉案枪形物是刘大蔚所购买。难道随便一个人寄一批枪形物给刘大蔚,就能判刘大蔚无期徒刑吗?
 关键物证凡涉及物证的案件,都必须高度重视物证的同一性问题。天津赵春华枪案、深圳鹦鹉案、深圳翟俊武案、刘大蔚案,物证的同一性都存在严重问题。一、物证保管链条断裂涉案枪形物,2014年7月22日凌晨1点由石狮分局根据线报在泉州清濮开发区物流公司仓库查获-+8月4日开箱、理货-+8月31日扣押。第一,从查获到开箱,相隔12天之久,这12天货物在哪儿?由谁保管?货物是否被打开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二,8月4日开箱后,8月31日才扣押,相隔26天之久,这段时间,涉案物品在哪儿?由谁保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排除被混淆、组装、调换的可能。可见,定案物证的保管存在两个空白期。保管链条断裂,不排除被混淆、调换的可能,同一性无法保证。再审阶段,法院调取了涉案枪形物保管情况、入库过程的说明,试图解释保管链条,但显然达不到证明目的
  依《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7、62条,要有保管人,保管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片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严禁侦查人员自行保管。要证明8月4日开箱清点涉案枪形物后保管链条完善,必须提供保管入的证言、保管档案的原件、涉案枪形物的存取登记簿原件。且保管情况说明中,铁皮柜钥匙是由办案人员保管的,违反该规则第62条的规定。
  再审调取的情况说明用于补强原审证据,但远达不到证明保管链条完善、物证具备同一性的证明目的。例如,上图从侦查人员制作的《刘大蔚案枪支对应关系梳理》PPT截取。鉴定编号10、标签18的枪形物,蓝白标签上沾上了水、油或其他物质,标签被污染。这说明涉案枪形物并没有像情况说明所言按规定保管。
  二、开箱、提取、扣押程序严重违法
  1 .勘验、检查程序违法
  开箱时的勘验、检查人员不明,勘验、检查全程没有见证人。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公安执法细则》6-02、《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24条,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勘验、检查人员应呏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但视频l中,未见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开箱人的身份不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见证人。视频2到视频16,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清点枪形物,但具体是谁也一无所知,且现场都是穿制服人员,并无见证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依《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公安执法细则》6-06,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本案有现场照片并录像,却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拍照、录像不符合规定^依《公安机关执法细则》6-06.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8、49条,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现场照片需有文字说明;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依公安部《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但本案的录像,从开箱到贴标签,断断续续,不连贯不完整与刘大蔚有关的木箱、第一台饮水机、24支枪形物,现场照片和录像都没有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闱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没有放置比例尺;24支枪形物,录像没有将编号摄入画面,也没有任何文字记录。虽然照片拍到了枪形物的编号,但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无收集人签字、盖章。何时?由谁?在哪儿拍摄?均一无所知,来源不明。2.提取了枪形物,却没有任何提取程序的证据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6-09、《公安机关刑韦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2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了枪支的提取方法、步骤规定:枪支提取前应按照GA/TJ17—2005的规定对枪支的原始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进行拍照固定,并做必要的文字记录。对千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分别编号,并将编砃摄入画面。3.2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橄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3.3枪支提取时应由熟悉枪支性能的工作人员或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并拍照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弹膛内有无枪弹、枪支机件是否完整及保险状态等。3.4枪支提取后原则上不应擦拭和分解,要尽械保持其原始状态;当保持枪支的原始状态有可能影响后期检验工作时,可采取适当措施对枪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尽快送检。"
  对涉案枪形物应当依法提取。但开箱视频显示,海关人员清点、提取涉案枪形物,并标记、贴标签,但案卷却没有提取程序的任何证据,没有《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也没有提取笔录。涉案枪形物虽然被贴了标签,但是否分别封存、包装,没有拍照、录像。枪支提取有严格的规定,而视频中枪形物的提取不规范,枪形物被组装、拆卸,严重违反了枪支提取的规则。
  3 . 扣押程序违法
  未当场扣押枪形物。依《公安机关执法细则》9-0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4、55、56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或者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扣押。本案2014年8月4日开箱、理货、清点、贴标签,扣押清单却是8月31日才开具,其间涉案枪形物在何处,由谁保管,一无所知。扣押清单上的枪形物是否是饮水机中的枪形物,无法确定。
  无笔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查封、扣押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但涉案枪形物勘验、检查、提取、扣押没有任何笔录,尤其开箱后26天才扣押,涉案枪形物何时、何地、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被扣押,一无所知。扣押物品是否是8月4日开箱的枪形物,是否是贴标签的枪形物,无法确定。
  无见证人、保管人。本案勘验、检查、提取都没有说明是否有见证人,扣押涉案枪形物时的见证人,信息不知,见证人资格存疑。依《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7、62条,《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但涉案24支枪形物的扣押清单上,并无保管人。4.涉案枪形物未经刘大蔚辨认,独特性无法保证24支枪形物,刘大蔚至今没有见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检察官、法官、辩护人均未见过。鉴千本案不能排除涉案枪形物非刘大蔚购买的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检方应当庭出示关键物证24支枪形物等查扣物品,交被告人核实是否为其选购,否则只能认为本案缺乏定罪的关键物证。法庭不得以存在高度怀疑、传说中的物证作为定案根据。涉案枪形物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程序完全违法,也未经刘大蔚辨认,而购物清单、查扣物品、刘大蔚辨认三者本应达到同一性,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标签修改涉案枪形物2014年8月31日被扣押,9月12日鉴定机构受理,相隔12天之久,涉案枪形物如何保管?由谁保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逐一将开箱照片中贴标签的枪形物和鉴定意见中的枪形物进行对比,发现无法一一对应:16支枪形物的标签位置明显不同;4支(编号2、7、20、24号)枪形物看不到海关贴的蓝白标签;5支(编号4、5、6、15、19号)枪形物的标签明显被重新写过。例如,鉴定编号1的送检枪形物与海关编号l的枪形物,蓝白标签的位置方向不一样,前者标签端正,在外侧,后者标签不端正,在内侧。
  编号6的送检枪形物与海关编号6的枪形物,蓝白标签位置不一样,字体不一样,鉴定枪形物上蓝臼标签明显被重写过。
  面对这些客观证据,出庭检察员不得不承认,标签出现了修改,却反过来狡辩:标签不同一,不等于枪形物不同一。我断然反驳,“这有违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涉案枪形物被贴标签之后,标签是区别于其他同一批号、同一外观枪形物的重要标志,标签位置变了,标签上的文字被重新写了,足以说明涉案枪形物不同一。"标签的修改,证明检材受到污染,鉴定的枪形物与海关贴标签的枪形物并不同一,存在被调换的合理怀疑,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惊人发现案件凡有视频,必定是关键证据。16段开箱视频,我们看了多遍,一次不经意的瞬间,肖哲发现了一个惊天的秘密:开箱视频的修改时间竟然在案发之前!小姑娘惊呼不巳,虽是深夜,仍立即联系我,声音有些颤抖。我第二天就立即到福建高院再次阅卷,确认原光盘中视频文件的相关信息,拍摄了照片。当时有些小激动,几次对焦不准。从那天开始,肖哲的工资翻了一番。
  2014年8 月4 日开箱视频资料
  创建时间:2016年4 月5 日星期二下午11:20
  修改时间:2014年1 月10 日星期五下午6:29
  尸样版
  户亡3七出-=16个视频文件的修改时间都是2014年1月10日,而此时尚不满18岁的刘大蔚根本没有网购仿真枪。本案开箱时间为2014年8月4日,开箱视频文件的最后修改日期却是7个月前的视频,侦查人员涉嫌栽赃、嫁祸,是天大的假案。这绝对是重磅的颠覆式证据!但出千沟通的目标,我2018年4月就将全部辩护意见毫无保留提交法院,希望得到合理解释。但令人遗憾的是,检方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解释,只是回一旬,说是录像机的时间设置问题,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我在法庭上尽扯保持克制,“我不指责侦查机关造假,故意陷害,为了办案立功而不择手段,我只说这项证据的重大疑问,就足以认定无罪。如果换成发货的中国台湾,不说太多问题,仅开箱视频的修改时间在案发前,检方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进行合理解释,法官只能得出疑罪从无的判断。任何法治社会,法官都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前不久周立波在美国的涉枪案无罪开释,就是很好的对比。"
  16个片段的视频,最短的只有7秒,整个视频断断续续,不完整不连贯。视频不排除被编辑、修改的可能。除了修改时间的重大疑点之外,开箱视频也无法得出:从643号箱中拿出的饮水机里装了24支枪形物的结论。视频没有从643号箱拿出饮水机的完整过程,没有打开饮水机的过程,没有将24支枪形物一支一支从饮水机中拿出的过程,无法清楚地知道该饮水机里装了哪些物品。
  庭审播放了几段开箱视频,肖哲同步说明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随意和违法,庭审效果极好。
  视频MOV039:仓库,现场人员,全是便衣,没有一个穿制服。录制视频时,643号箱子已打开,一台饮水机已打开,从打开的饮水机中拿出2支长枪形物。该视频得出的结论:打开的643号木箱,打开的饮水机,里面装的全是长枪形物,而与刘大蔚相关的是短枪形物20支,长枪形物4支,另一台饮水机没有打开。
  视频MOV040:场景转到海关办公室,饮水机巳打开,枪形物绝大部分被取出,穿制服的女工作人员从打开的饮水机中拿出最后几把短枪形物;没有看到箱号643;枪形物多数有盒子,能否装盒放回饮水机存疑。在场人员说有21支,后说还有一支,即该饮水机中只有22支,工作人员始终未提到24支,而刘大蔚购24支。枪形物被拆开,经过组装。
  视频MOV041、MOV042、MOV043:工作人员清点枪形物,说到21、22、20、11、15、35,没有一次提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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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08: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MOV044、MOV045、MOV046、MOV047:工作人员清点、组装长枪形物,能连贯地看到木箱,上写昆明,也能看到饮水机从木箱中拿出,工作人员打开饮水机后,能看到枪形物如何装在饮水机中,长枪形物均有塑料泡沫包装,工作人员拆掉泡沫,组装枪形物。而前一台饮水机,没有看到从643号木箱中拿出饮水机,打开饮水机,枪形物如何装在饮水机里,又如何从饮水机中逐一拿出C视频MOV048到MOV054:再次转换场景,两台饮水机中所有的枪形物都被放到地上,依次排开。不同案件的物证放在一起,不能排除混同的合理怀疑。开箱视频属勘验、检查录像,但完全不符合法定要求。作为视听资料,开箱视频既没有按视听资料提取要求取证,也没有提供存储视频的原始介质录像机,更没有提交录像机时间设置、事后未修改的证据,以及时间未修改的鉴定意见,甚至连情况说明都没有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开庭结束后,可以断言,检方对这一重大疑问进行补救根本没有可能性。这样的开箱视频能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吗?原审时走私武器罪最高刑可是死刑,至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才废除死刑。
 证明责任
  检方对辩方提出的重大疑问,无法作出有效反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物证收集程序的严重违法,没有任何回应。出庭检察员说:"辩护人提出的购物清单被修改,没有证据证实;查扣枪不是刘大蔚购买,没有证据证实;同一性无法保证,没有证据证实。"
  对如此违反法律常识的言论,我倍感惊讶,这本该是辩方对控方的质疑啊——购物清单是否为刘大蔚的,控方没有证据证实;查扣枪是否为刘大蔚购买,控方没有证据证实;物证的同一性,控方无证据证实。可按检察员的逻辑,在案件审判前,物证同一性已得到确认,这些查扣的枪形物就是刘大蔚买的,控方既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也用不着进行证明。
  我断然进行了反驳:"检察员犯了常识性错误。辩方需要证实吗?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千检方,而非辩方,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所谓的犯罪。而辩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指出证据的矛盾,而没有证明的义务。例如,针对我们提出的枪形物不同一的种种合理怀疑,控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怀疑是不成立的,而不能说辩方没有证据证明枪形物不同一。"
  "检察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理怀疑不成立,却反过来说辩方没有证据证明合理怀疑成立。事实上,辩护人已经提出了相当有力的证据,例如,原审定案的控方证据中,开箱视频形成于案发前7个月;购物清单、派送单有修改的疑问;发货时间大大早于案发时间的情况说明、事由经过;鉴定枪形物的标签发生明显变化等。"
  检察员还说,“任何一份证据不可能独立地证明或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以确定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或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还说“辩方以单个证据否认事实,放大证据证明力,否定证据链。"
  检察员证据法常识的欠缺令人遗憾。他们既不知道什么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不知道什么是证据链及证据链的证明规则,还不知道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该由谁承担,不知道检方和辩方到底该做什么。"检方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辩方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无须拆散全部证据链,更无须提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控方证据链断裂,只需提出合理怀疑,只要证据链中的任何一个证据存在问题,就打破了证据链,整个证据链就不能成立。何况本案证据链各环节都断裂?”证据链之所以为"链”,就像是一串项链或自行车链条,任何一个环节断裂,链条就断了。
 《批复》适用“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28日出台。刘大蔚案当初迟迟不开庭,就是在等批复。但出庭检察员竟然说刘大蔚案不适用“两高"涉气枪案件批复,依据是“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我完全没有想到再审的法庭上,检方竟会匪夷所思地提出如此违反法律常识的观点。案件办结了?你在这干吗?法官在这干吗?不是正在办吗?我近乎愤怒地进行了回应:第一.案件处千再审之中,尚未办结。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就是属千正在处理的案件,而非"巳办结的案件”;所谓巳办结的案件指裁判生效、未启动再审的案件,以涉枪案件为例,若以应当适用“两高"批复为由而申请再审,不得因此启动再审。第二,本案2016年10月即决定再审,再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本案属千正在处理的案件,再审审理与一审、二审一样,当然是属于“处理”的范畴,应当适用《解释》第2条之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气本案不属千该《解释》第4条指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情形,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批复的内容实际上都是对适用法律中常识问题的重申,而非创设新的法律标准,即便没有该批复,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应当照批复强调的要点适用法律,否则就是错误适用法律,机械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特别指出,“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扯论,恐会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掀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拯刑罚时唯铅弹数批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械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这即意味着此前司法实践对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刘大蔚案便是典型,也正是“两高"《批复》出台的背景。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错误,本案原本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并非批复出台才导致原审错误。
  恰恰可能因为刘大蔚案的再审、天津赵春华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推动了《批复》的出台,《批复》甚至有为本案最身定做的可能,难道不该适用?本案决定再审近两年才开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等待《批复》出台,终千等到了《批复》出台,却不适用?
  第四,“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再审必须按照该原则适用法律,适用“两高”《批复》,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争议。
  关千批复的具体适用,依《批复》第1条,"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从主客观相统一出发,足以判断刘大蔚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I)涉案枪形物不能确定是刘大蔚所购,卖家退款给刘大蔚,订单与海关查获的内容不符,刘大蔚至今没有见过涉案枪形物,涉案枪形物有可能不是刘大蔚所购,不是"碧海蓝天”所发。
  (2)20支被鉴定为枪支,其中19支为发射塑料BB弹,仅1支发射铅弹,枪口比动能均极小,最小的刚过1.8J/cm2,最大的仅其余均低于IOJ/cm2,其中低千5J/cm2的11支。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极低,皆远低于2001年l6J/cm2的枪支认定标准。
  (3)购买渠道为淘宝.是民众使用最频繁、普通、正常的电子商务渠道;如有走私故意,不会选择淘宝。且卖家包邮,刘大蔚没有支付运费,不清楚卖家如何将货物运入大陆,对卖家是否寄送枪形物、如何运输、是否经报关、如何入境更一无所知一单纯的网购行为不具有走私的行为特征。况且,运送货物的行为巾卖家实施,与刘大蔚无关。订单被取消,特别是卖方涉嫌以走私方式运货,网购合同因卖方的根本违约而不成立。
  (4)涉案枪形物是否容易改制,改制后枪口比动能最大能到多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疑应当做有利于刘大蔚的解释。
  (5)刘大蔚购买枪形物目的是娱乐和收藏,没有营利的目的,没有违法所得。
  (6)刘大蔚联系购买时仅17岁,网购时仅18岁零3个月,还是个孩子。他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逃跑躲避规避调查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实事求是地说明了自己购买枪形物的过程,配合调查。他还有一腔爱国热血,想入伍参军,保家卫国。
 两岸关系涉案枪形物,检察员说不是玩具枪,不是仿真枪,是真枪。我们认为,那就是玩具枪,是玩具。原一审宣判时,刘大蔚愤怒地说:“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这难道不是最好的辩护?我说“今日庭审,那个当年刚满18岁、如今22岁的年轻人,已不敢说话。但辩护人要说,物证必须出示在法庭,请把涉案的枪拿来法庭,对着刘大蔚当场射击,如果他被当场击毙,就算有罪,如果他毫发无伤,就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这是一个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所有人都清楚结果的对赌协议,这也能让所有人都明白刘大蔚被判走私武器罪的荒谬,与刘大蔚内心的无限悲哀。
  ”这算哪门子武器啊?”而我还要不断与检察员辩论:这不过是玩具。
  检察官不明白吗?法官不明白吗?这些普通人能明白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公检法为什么会视而不见?
  “刘大蔚被判无期,失去自由近4年。他犯了什么罪?无非就是选购了24支玩具枪,还没有收到,这有何社会危害性?1.8J/c旷的枪口比动能,是在10~20cm处射击眼球,能对眼球造成伤害而得来的。这样的距离,任何硬物都能对眼球造成伤害,而且是更严重的伤害。如果涉案枪形物是真枪,则任何硬物都会是武器,弹弓是导弹,菜刀就是核武器。"
  激动之处,我指出本案判决有可能影响两岸统一大业,"涉案枪形物只是玩具枪,联系购买时还不满18岁的刘大蔚不是走私武器的军火商。希望合议庭回归常识,对刘大蔚宣告无罪。这样的玩具枪,台湾不构成犯罪,大陆不但构成犯罪,还是重罪,可能判无期徒刑,2015年前还可能判处死刑。本案每个环节都断裂的证据链,台湾必定会判无罪,大陆却很可能会以证据确实充分而判重罪。台湾同胞会愿意生活在这样的法治环境吗?涉案枪形物来自台湾,两岸同胞都在关注本案,恳请福建高院慎重判决,因为你们的判决有可能影响到两岸统一大业。"
 倒霉的猪
  《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l.8J/cm2的标准,仅为真枪的1/154,2001年原标准的1/9'中国港澳地区的1/4,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1/11。该标准与《枪支管理法》《刑法》相冲突,不应适用。枪支认定标准过低,正是本案发生的根源,也导致每年出现成千上万假枪真罪的荒唐案件。
  l.8J/cm2的枪支认定标准,首次出现在可查询到的官方文件中,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季峻等人确立该标准的试验为:选用11头
  10~20cm处,重200斤左右的健康长白猪,用直径0.6cm重0.9g钢珠弹,在射击猪眼。试验得出结论:比动能大于l.5J/c矿时,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
  1.8J/cm2o距离射击可造成伤残,后推论Im内阙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定为但该试验根本不符合常识。
  10~20cm处射击,才能射中。这些倒霉的猪被捆绑着,无法反抗,在
  10~20cm射击人眼的情况根人不是猪,如此近距离恰是最佳反击范围,以本不可能出现,故脱离了枪支“远距离致伤”的本质。以根本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作为枪支致伤力实验的前提,实验方案有根本缺陷。
  10~20cm处,任何器物均能击伤眼球。射击距离变大,对射击对象的致伤力会变小。枪支是远距离致人伤害的武器,禁枪的原因正在千此。2001年检验枪支性能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要求距离松木板Im处射击。为何改变原射击距离,本试验并无说明。如此近距离,任何器物都能击伤眼球。而如此近距离才能击伤人体最脆弱的部位,恰恰说明l.8J/cm2致伤力不足。
  10~20cm,试验射击距离从2001年的lm变为只选用钢珠弹,未选用BB弹、铅弹试验,射击对象由干燥松木板变为眼球,试验结论为:Im内钢珠气枪致伤下限为l.8J/cm2。结论与试验脱节,逻辑跳跃,结论不科学。
  10~20cm处,手指、刀、弹弓、筷试验只选择射击眼睛,不合常识。子、铅笔、牙签等任何器物都会对眼球造成损伤,且致伤力远超枪支,手握这些硬物打击眼睛的准确度也高于枪形物。且人体要害部位很多,如太阳穴、心脏、各处动脉,l.8J/cm2的枪口比动能根本无法致伤这些部位,“皮毛无损"。瞄准眼睛射击并击中的概率有多高?眼睛区域,不到脸部面积的1/10,脸部不到人体面积的1/10,击中脸部、击中眼睛、击中眼球的概率有多高?人不是被捆绑的猪,会躲闪。如此关系重大的试验,即使射击对象从干燥松木板改为人体,也应选择多个部位,多次测试,才能综合得出试验结果。
  只用钢珠弹测试而得出结论,不能适用千所有枪形物。季峻等人其他试验表明,气枪发射弹丸重量不同,比动能数据不同,钢珠弹比动能多数大于塑料弹比动能。他们明知塑料弹和钢珠弹射击比动能不同,却选择钢珠弹测试。钢珠弹与塑料弹材质不同,与射击对象接触后,弹丸变形程度不同,对致伤力有影响。而仿真枪基本使用BB弹,BB弹便宜且易购买,适配BB弹的仿真枪发射钢珠、铅弹易损坏。试验只用钢珠弹测试,不符合实际。
  早在2000年,季峻曾发文《钢珠枪检验与鉴定的研究》(《刑事技术》2000年第2期):“众所周知,人体的皮肤是一个很好的防护层,具有弹性,穿透皮肤才能形成创伤。Sellier(1979年)指出:根据试验结果,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动能除以截面积)最佳为IOJ/cm2。也就是10J/cm2具有侵入穿透皮肤的杀伤力。“l.8J/cm2的结论,是在打自己的嘴巴。
 三鞠躬
  整个庭审,刘大蔚被吓到了,胆怯,很少说话。每次审判长问他的意见,他都很小声地说,“让我的律师说。”而我们发表意见后,他一句都没有补充过。
  进法庭时,他父母看到他在流泪,离开法庭后全身还在发抖。刘大蔚的母亲说:“大蔚被带进法庭时,是哭着的,眼睛都是红的。"
  刘大蔚的父亲说:”由于年龄加上社会磨历少,与社会脱节,失去自由四年,产生恐惧心理了,自己准备的几页纸,一句都没念出声。"
  最后陈述,刘大蔚站起来,被戴上了手铸。
  “审判长,我很奇怪,为什么最后陈述阶段要给他戴手镑?“我提出质疑。
  审判长命法警解开手镑。
  刘大蔚以感谢和三鞠躬结束了他的最后陈述。
  ”由于我从小就崇拜军人,是军事迷,为了实现自己的军人梦,在不知道会有牢狱之灾的情况下,我网购了仿真枪。我要感谢福建高院给了我新的希望,谢谢(向法庭鞠躬);感谢我的辩护人徐盺、肖之娥为我付出的巨大努力,谢谢你们(向律师鞠躬);同时感谢所有在场的人,谢谢你们一直关心我(向旁听席鞠躬)。如果可以的话,我出去后一定继续报名参军,报效补会,报答福建高院的挽救之恩。谢谢,我说完『“审判长说:”说完了吗?最后陈述阶段,你可以就这个案件如何判处,谈你的想法和愿望3”刘大蔚答,“首先,这个事情我确实做了,有去买,这个不可否认但我没想到会判走私武器的重罪,还判了无期,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J当然,这件事情毕竞我做了,该承担还是要承担,如果可以,如果可以的话,希望能轻判,让我早点出去,报效社会,报答我的父母u庭审结束后,我请求审判长让刘大蔚和他父母短暂会面,审判长给了5分钟。胡国继说:"庭审结束,徐教授给我们申请了儿分钟和大蔚碰面,我们在一间房子里看见他的时候,他整个人还在发抖,我就问他,你怎么了?抖得这么厉害?他说,没事,说话的声音都是抖的,我就把手上的水给他喝,后来警官给了他一瓶水,我们聊了一会儿,他就稍微好点了n刘大蔚原本很有信心,觉得很快能出去,但大概是检方的态度,让他很害怕J
 指挥办案开庭前,胡国继在朋友圉发了一段感谢的话:今天8月9日,离开庭时间还有24个小时,我们都在倒计时度过J感谢徐盺教授和肖哲律师,从申诉开始,你们为刘大蔚案夜以继日地工作,您们的付出,远远超过了我们对自己孩子的付出.我们做父母的眼睁睁地看见自己的孩子被关在监狱里却无能为力,是你们把他从无期徒刑的深消里拉了回来,申诉—启动再审一开庭审理,这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你们的微信微博上每日一呼,离不开你们的心血,我们做父母的除了对你们的感恩还是感恩,你们就是刘大蔚的再生父母。我真恨不得用世界上最美的语言来歌颂你们,可惜我书读得大少,文化水平有限,我也无法充分表达我的意思,总之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一一-感恩让我们遇到了你们c
  在此让我最衷心的祝福.祝徐教授身体健健康康,长命百岁;祝肖哲律师业绩成篇,薪水升天,祝您生活美妙,逍遥似仙,祝您幸福快乐,魅力无极限。
  虽然用再生父丹这词我觉得用得不恰当,因为肖哲律师还是女孩子,可她做得的确比我们做父丹的还多得多。
  相比千温海萍一百多封血书,呼格吉勒图父母十几年上访,陈满父舟二十余年的申诉,刘大蔚的父母所经历的4年,还算不上艰难。本案历时4年.刘大蔚案就再审开庭,他们是不幸之中的幸运。尤其是申诉这几年,案子几乎一直是律师在操心。
  也许没有经历太多艰难,他们时常听别人的意见来指挥我们办案。包括开庭前一天傍晚,紧张准备新证据质证意见时,刘大蔚的父亲还在指挥我,给我提要求,告诉我要怎么辩护。
  我很生气,毫不客气地批评他。但他不以为然,觉得法院一定会判刘大蔚无罪。我也不愿多说。
  开庭结束,记者采访他,他面色凝重,连连摇头,“没想到会这样,检察院是这个态度C"到此他才知道本案不容易,不乐观。
  开庭结束,大家要分开时,四下无人.他才向我道歉。
 "磕枪律师”
  等待宣判,又是一个漫长而焦虑的过程。尽管我经常催促福建高院,但我清楚,这个案件肯定要上报研究,只能耐心等候C涉气枪案件批复出台时,天津赵春华案、福建刘大蔚案再次被社会关注,有媒体称我为"磕枪律师”,推动批复出台的关键人物之一,不敢居功,批复出台是媒体、网友、律师、体制内健康力趾共同推动而来2018年的最后一个月,忙得一天都没有停下来过,我下定决心2019年最多只接5个案子。我正在南通开庭时,福建高院通知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官判因赶上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大会,开庭临时取消千呼万唤,2018年12月25日圣诞节,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我此前预料刘大蔚能很快回家,最差的结果是4年6个月.年后回家。没想到福建高院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我对此深感遗憾,作为辩护人,我和肖之娥坚持认为,本案无罪理由非常充分,刘大蔚是无罪的.这样的判决,我们无法接受,刘大蔚无法接受,家属无法接受,我相信关注这个案子的朋友们也都无法接受3本应无罪,却判得如此之重宣判前,刘大蔚紧张,说预计结果不会太好尸宣判时,刘大蔚一直哭,哭到抽搞,又不敢发声一官判结束,审判长、家属、辩护人、法警等到一个小房间,审判长问我们对判决的意见,我非常愤慨.但克制情绪,对再审决定表不感谢.但对他们做出这样的再审判决,表示遗憾和不韶。再审这样的案件非常不易,这类枪案,全国各地都在轻判,福建为何还判得如此之重?我决定,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要求不予核准,撤销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书,发回福建高院重新审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们将立即提出申诉。刘大蔚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最后哭着对我说,“徐教授,救我”。我们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他继续申诉到底。本案能大大减刑,是媒体、玩具枪蒙冤群体、网民、律师和家属努力争取而来,我们感谢二年来为本案努力过的所有人。但正义尚未到来,同志仍须努力!刘大蔚案和赵春华案,对“两高"涉气枪案件批复出台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2018年11月浙江出台《关千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少省份也有类似规则,法治进步如今已接近我一直呼吁的目标。
  亲历四起枪案(还有深圳翟俊武案、河南濮阳气瓶变真枪案),见证法治进步。我深怀感激,充满期待,坚信法治中国,必将越来越美好!我也期待法治进步的阳光,能照到刘大蔚的脸上。
  刘大蔚案宣判前,我寄出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合法性,并对《刑法》规定的"枪支”进行解释的建议书。
  从书斋走向法庭,个案推动法治,是我一直的心愿,也在为此不断努力。与其在热闹的场所合奏壮丽的曲调,不如孤独地漫步,这样能让我保持清醒与专注,做自己的事,做一件事,做好一件事。
  我相信,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将来一定会改变。在此之前,我仍会继续承办相关案件,不断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我还会依个人偏好,等待机缘,百里挑一、以社会意义、制度变革意义、"违宪审查意义”为标准,承办下一起影响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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