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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 两判无罪|陈春蕾诬告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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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03: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6章 两判无罪
案件:陈春蕾诬告陷害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安检门外至少聚集了百人有余,法院内外,法警四处。我们刚下车,就有很多人闱过来,“您是徐听教授吗,我这个案子很冤,我儿子没有杀人……”“徐律师,您救救我们全家。“我跟肖哲说,先收下材料,回去再研究。
  看这情况.法官和法院担心的问题还是出现了。
  "律师,开庭,请让我们先进去。“穿过密集的人群,我们挤进去。
  “我们想旁听”
  开庭不能延期
  法警说,  “今天特殊情况,一切严查”。
  我坚持,律师凭证进入,不接受安检。
  进入法院后,我们坐在大厅,玻璃门外,”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前,列队的已有十多位法警,法院外面开始排起长龙。一位貌似领导的人经过,对跟随者说,“调,调武警过来”。
  主审法官王建英在法院大楼进进出出,打电话,我迎上前去,她对我嚷嚷“要是这样,今天这庭就没法开了,我们改期。"
  我说:  “不能改期,也不用改,我来做做工作吧。"
  她稍轻松了点:  “那最好。"
  我到安检处,先找到陈春需,对她也是对所有人大声说,“今天开庭对于你非常重要,必须认真开好,如果访民闹,有可能改期,建议你让大家配合安检,按昨天的名单,凭身份证进入旁听"。陈春需急得不行,说绝不同意改期。
  名单上的部分旁听人员已经坐在安检处的一个房间内,我进去对大家说,“今天是你们大姐陈春需非常重要的日子,你们来是支持她的,不是添乱的,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指挥,不要吵闹,我辩护得再好,也不许鼓掌”。大家都表示同意。很快,安检秩序开始转好,旁听人员服从法警指挥进入大审判庭,从第二排开始就座。我和肖哲、陈春香坐在辩护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敲响法梩,  “现在开庭”。
 法庭调查
  陈春需准备了一大堆资料,厚度赶上了我打印的纸质案卷,还带了一个算盘,准备在法庭算账呢。但一开始陈述申诉理由,她就有些走偏了,不断重申自己举报的是事实。审判长提示,“陈春需,你只说对本案不服的申诉理由,其他问题可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时候再说”。
  陈春需立马上火:“我抗议,法官打断我说话。"场面有些僵持,我缓和气氛,替代陈春需简要说明了15项申诉理由。陈春需再做补充时,情绪就相对平稳了。
  法庭调查阶段,出庭检察员只问了陈春需两个问题:“你是否收到过各级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你是否向其他机关举报过?”
  陈春需回答:“只收到唐山市检察院对举报的处理结果,我只向检察院举报过。"
  我的发问,主要针对举报视频,目的是为关键证据的质证做好准备。
  问:陈春蒂,举报视频是什么时候录制的?
  陈:大概2008 年4 月底左右。
  问:在哪儿录的?
  陈:当时我在北京上访,回上访村时,路过地下通道,看到记者,我们很乐意接受采访。我就拿着材料去了,记者说录个像,让我说经历了什么事。
  问:那说完了,给你报道吗?
  陈:他说肯定给报道,在焦点访谈播出,我挺高兴。
  问:记者录制的,你知道他的具体身份吗?
  陈:他说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看了他的胸牌,叫高虹。
  问:你什么时候学会上网?
  陈:我是这一两年才学会上网的。
  问:你会给视频加字幕吗?
  陈:不会。
  问:视频是你上传的吗?
  陈:不是,我都没有视频,怎么上传?
  问:你什么时候看到的这个视频?
  陈:警察把我抓了,我才知道,第一次看见。
  问:你继续举报的原因是什么?
  陈:因为没收到书面的调查结果,我反映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质证阶段,检察官分组出示证据,只念了证据的名称,没有说明证明的内容。陈春需对所有证据都有异议,从头开始细说举报的所有内容均属实,说农行小金库、贪污、非法以资抵债、截留保险手续费等问题。
  我对检察官出示的证据逐一质证,也指出了控方证据中对陈春需有利的内容。虽然经过多次审理,多次质证,但一遍遍地看视频,一遍遍地读证言,细致的阅卷使我发现了新的突破点,如举报视频的大扯漏洞,关键证言的新问题。出庭检察员对我提出的质证意见没有反驳。
  接着,辩方提交五份证据,亦证明陈举报属实。其中四份新证据,一份控方证据《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作为辩方证据,都确凿地证明陈春需没有诬告。鉴于陈春需特别介意举报的真实性问题,我引用《丰润区检察院涸查报告》等控方证据,说明陈举报农行唐山新城道支行行长崔能波等贪污、受贿、逃废银行债务等六项经济问题,除贪污房屋租金无法查明真伪外,其余事项均调查属实,不存在捏造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春需"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视频
  崔能波、孙会林报案的举报视频,是定罪的核心证据。法院认为这份证据是2008年陈春需在北京接受采访后发到网上,以此认定她“在网上做节目、演讲,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但先前的多次审理,皆未对此视频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经过我和助理肖哲细致的观看和分析,我当庭提出了颠覆性的质证意见。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陈春需根本没有诬告陷害,且不排除有关机关恶意陷害陈春需的可能性。
  (1)记者高虹挂中央电视台胸牌采访,陈春需接受采访实属正常,采访内容是否利用和播放,记者、编辑、主审须严格把关,接受采访本身断然不是诬告陷害。至于记者是否提交编委,是否播放,以及记者之真假,是否上传网络,概与陈春需无关。电视上看到主席讲话,能证明是主席上传视频吗?
  (2)陈春需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但传播却不真实。视频为记者所录,陈手上并无视频,没有视频,怎能上传网络?何况陈当时不会上网,更不懂如何上传视频。作为资深网虫的辩护人,2008年都不知如何录制和上传视频,直到最近才学会。而没有陈本人的传播,怎能构成诬告陷害?
  (3)视频来源存疑。事后来看,“高虹“确有可能是假记者,陈春需被骗,是受害人,幸亏她没有被骗财未被拐卖。究竟是谁将视频传到网上,动机如何,需要调查。但案卷却无任何证据证明视频从哪个IP地址上传。视频从何处上传,IP地址查询不难,很容易排除陈春需,侦查机关为何不调查?
  作为证据的视频,从哪里来,由谁提供?不会是从天下掉下来的吧?究竟是报案人崔能波、孙会林提供,还是公安从网上下载?提供者应出庭作证,证明视频是真实的,在网上客观存在,而不是恶意陷害被告人。
  字幕又是谁打的?何时制作?原始视频肯定没有字幕,作为证据的视频有了字幕,说明并非原始视频,先前九次审理、举证质证、定罪判刑难道不需要调取原始视频?应涸取原始视频进行司法鉴定,并查出是谁打字幕,谁上传视频,找到真正的传播者。
  (4)视频是否在网上传播,在哪些网站传播,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取证,没有经过公证,甚至连截图都没有。报案人孙会林提供的网站,目前无法打开。既然是境外网站,中国公安就无权要求删除,理论上现在还应该存在。可不仅这两个网站无法打开,就是搜索整个网络,所谓陈春需控告视频,都无影无踪。是否有这两个网站,网站是否有过这些视频,控方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更何况两位报案人的陈述矛盾百出。
  (5)陈春常2008年4月底前后接受采访;5月初,公安就说陈在网上散播视频;6月上旬市农行领导告诉孙会林网上有视频;7月11日,崔、孙报案。由此时间表来看,是公安最早发现视频。但侦查人员没有说明,视频发在哪个网站,存续多久。既然公安5月初就知道视频存在,找陈春需及家人,为何此时没有告诉崔和孙?公安找农行要陈春需及家人的电话,崔、孙二人作为行领导怎会不知视频存在?还需要6月上旬市农行领导告诉他们网上有视频?崔、孙二人又为何晚到7月11日才去报案?
 蹊跷报案
  不仅举报视频疑点重重,而且以举报视频侵权而报案亦十分蹊跷。以孙会林的询问笔录为例:
  (1)陈春需举报视频只说她是农行员工,没有提唐山农行,更没有提支行,没有提到任何一个人的人名,孙会林为何觉得举报的就是她?孙为何有一颗如此容易受伤的心?按最接近的意思,也应该是唐山农行行长报案,或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行长报案。
  更令人拍案惊奇的是,陈春需从来没有举报过孙,孙为何报案说侵犯其人身权利?孙笔录中说,内容针对我和原行长崔能波和副行长侯秀英,纯属捏造,视频中没有提到任何人名。孙会林依此视频证明陈春需诬告陷害,明显说谎,他根本没有看过视频。陈春需怀疑有人指使报案,配合2008奥运维稳,是合理的推定。
  尽管陈春需笔录中出现过要求追究孙会林的责任,因为孙打击报复,让她下岗,但笔录初次出现孙会林姓名是侦查人员主动询问,明显是诱导性讯问,陈从来没有举报过孙。
  (2)孙提供的网站无法打开,该网站是否存在?网站上是否有过视频?至少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的笔录中明确写了两个网址,网址很长,很容易记错写错,该网址究竟是孙会林口述,还是抄写的?若为口述,孙凭何能记住那些冗长、复杂、大小写数字符号混合的网址?若为抄写,是否有原始文本或照片?侦查机关是否保留了原始文本或照片?是否当场打开了网站?是否留有任何证据证明当场打开网站?一概没有。初步判断,孙会林提供的网站,系被屏蔽的境外网站,当时丰润公安刑警队讯问室是否可以上网?是否可以上境外网站?孙还说有其他反共网站。究竟有哪些反共网站?他如何判断是反共网站?由于中国的防火墙政策,国内无法访问这些网站,孙会林是否访问过,如何访问,难道是违法翻墙?这些都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实。
  孙会林的笔录无法证明他看过视频,视频也不存在对孙会林的诬告陷害。本应传唤孙会林、崔能波出庭作证,不仅为确定其证言是否真实,是否作伪证,还可能证明反而是孙、崔对陈春需进行诬告陷害。
  崔能波的情形也类似。举报视频只是说农行,没有提地点,没有提唐山衣行,更没有提支行,没有提到任何一个人的人名,支行行长崔能波为何觉得举报的就是他?崔能波、孙会林这些农行领导为什么都有一颗容易受伤的心?难道唐山农行选择领导要符合"敏感+神经质”的标准?崔能波明显没有看过视频,是否有入指使报案,配合维稳?崔能波说:看到“唐山农行职工举报唐山衣行行长贪污1亿多,遭报复"的信息标题。这也直接指向唐山农行行长,区支行行长,竟冒上级行长之名报案,难道急不可耐想升迁?
  笔录还涉嫌造假。两份报案笔录,字体完全一致,但记录人却不一样,分别是柴云和王健翰。笔录内容依标准制作,如关于哪些机关处理过陈春需的举报,崔、孙的回答几乎完全相同。崔说:丰润区反贪局一科、二科、市农行监察室、玉田检察院反贪局都调查过此事。孙说:丰润区检察院反贪局一科、二科、市农行监察室、玉田县检察院的反贪局都调查过此事。不仅回答高度类似,而且普通人根本不会说“一科、二科”,即使专业人士也不会这么说,作为诉讼法学教授的辩护人至今不清楚“一科、二科“如何分工。故不能排除陈春需的怀疑:有人恶意串通,借维稳之名,制造案件,加害于她。
 离奇证言
  陈春需案中出现了一份非常奇怪的检察官证言。崔凤桐作为检察官,负责调查陈春需的举报,却凭举报案中获取的案件信息,来指控举报人涉嫌犯罪,在另案即本案中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具证言,指控其对调查报告不满进而诬告陷害。该笔录涉嫌违法,不具可采性。举报调查者、犯罪指控者、法律监督者与证人的角色冲突激烈,与检察官的伦理相悖,直接违反举报工作原则和保护举报人的法定义务。这份证据不仅不具可采性,而且检察官涉嫌违法-~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举报工作原则”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58条“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第59条检察院应采取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等六项保密措施;第61条举报人保护预案。第77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需要证明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调取与调查举报相关的18本案卷,以书证等确定陈春需是否涉嫌犯罪。但多年来陈春需多次强烈要求调取这18案卷,法院皆置之不理。如果需要崔凤桐提供证言并作为违法、犯罪的定案证据,必须传唤其出庭作证。由此延伸,如果处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出具证言,那此案经过九次审理,多位法官、书记员皆了解案情,他们可否提供证言?律师能否向其调取证言?能否传唤其出庭作证?
  事实上,陈春需认为崔凤桐涉嫌打击报复,后来对他进行控告。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我围绕原审判决的焦点,重点强调:
  (1)陈春需没有侵犯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没有主观恶性,更无社会危害性。
  所有证据均能证明陈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有一些问题尚需查证,查证待定不是诬告。原定罪的核心证据举报视频,陈既没传播亦未指名。陈亦无任何主观恶性,她的举报行为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是反腐政策所倡导的行为。当下中国,那些不畏风险、实名举报贪腐的公民,都怀有最大的善意。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可爱的人,他们的眼睛容不下沙子,他们希望中国变得更美好,他们最支持当下严厉的反腐政策。陈春常对社会和国家的善举,何来主观恶性?没有主观恶性,哪来犯罪故意,又怎能构成犯罪?
  陈春需的行为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其举报并未对被举报人造成影响。被举报人崔能波等从县银行调到市银行,职位升迁,待遇更优。且因陈春需多年举报,唐山农行的领导更自律廉洁,领导作风有所改善。这对唐山农行而言,完全是积极作用和正能扯,社会危害性何在?陈举报1000万元巨额贷款无法追回,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是贷款确实没有收回,而且是因被举报人轻率解封被查封资产所造成的。这不仅证明举报真实,而且表明陈春需为维护巨额国有资产而不畏打击的高尚品格。仅此一项,就应大力表彰。
  (2) 陈春需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原判认定陈春需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是因其连续举报,在得出结论后仍在举报。陈连续举报,事出有因,有些问题没有查清楚,有些结论不公正,有些问题未处理,导致陈不得不连续举报。2005年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2007年玉田县检察院调查报告、2008年唐山市检察院的处理经过,皆表明被举报人确实存在经济问题,应予追究。但检察机关以“确有问题没有查清,需要再做进一步的工作”而捆塞推倭、不作为,陈春需不服,才继续逐级举报。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最后明确指出,“有违规的行为,建议衣行进一步处理”,农行不处理,陈继续举报就是正确的。法律不可能禁止连续举报,因为申诉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但是权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举报不但不应打击,而且应当鼓励。陈每举报一次,检察机关都能查清一些问题,也遗留一些问题。陈不断举报,不断帮助检察机关发现新问题,查明新问题,解决遗留问题。这不但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而恰恰是积极推动公正司法。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我情绪激动:在这个神圣的法庭,陈春蕾想说话,却一改平时的能言会道,有时甚至语无伦次,我理解体谅。实名举报连遭构陷,维权之路最后一搏,她争取到今天的提审,站在这样的平台,多么不易,多么艰辛,甚至是以命相换。耶林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她为权利而斗争的决心,恰是公民精神之典范;她的实名举报,恰是爱国主义之体现。她是好人,不是刁民。陈春蒂特别想表达,她的举报是真实的,个别未查证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她是诬告陷害。对此,有很多证据甚至官方调查结论加以证明。这样的举报,不但不应打击,相反应当鼓励和表彰。以前反腐政策相对宽松,但党的十八大后,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原来农行的这些问题倘若今日再查,极有可能有领导被免职甚至受刑事处罚。
  河北高院,第二次再审,勇于纠错,难能可贵。恳请河北高院,依法认定陈春蒂没有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陈春蓿绝对无罪。
  陈春蒂因举报上访饱受司法不公,蒙受不白之冤,打击巨大,身心俱疲,刚刚坐一会就腰痛,提出站起来,就是因为截访时被打所致,无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连累家人,亲情渐远,令人同情,我也偶有落泪。2004年到2016年,漫漫十二年,人生大轮回,风餐露宿,艰难度日,担惊受怕,绝处求生,我时常劝陈春蒂,此案判后,拥抱迟来的正义,不再举报,不再执着,放下过去,展望未来。法律保卫和平,公正达致安宁,愿司法此刻通往正义,陈春蒂由此开始新的生活。
  我也对检察官表示了感谢。在发间、质证、辩论阶段,出庭检察员都很少发言,也没有反驳我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长篇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实际上没有指控陈春需涉嫌犯罪,最后还提出,“本案依据刑法第13条适用法律不当,建议依法判决"。这充分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再审不加重刑罚,而指控一般违法行为,又非检察官之职责,至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故再审案件中的检察官,扮演的角色相当有趣,值得研究。
  庭审持续到下午一点半,虽有僵持,但顺利结束。走出法院,雪花飘飘,我对陈春需说:“天降瑞雪,无罪有望。"
  回京,唐山北站,雪后的太阳,那不似鲜红不似酒红的不知道什么红,妖媚得恰到好处。我想,陈春需的新生活很快就要开始了。
  天降瑞雪,无罪有望
 宣判无罪
  2016年1月21日开庭,原本希望在春节前拿到判决,但无罪判决,真不是那么容易。历史往往惊人的相似,2012年10月唐山中院再审判决陈春需无罪,她是在开庭一年后,在拘留所才收到了第一份无罪判决。当时因为她砸了审判庭的打印机、扫描仪、电脑显示器、办公桌椅等设施,被拘留十日。
  春节之后,陈春需逐渐烦躁起来,越来越着急上火,她开始上访,找法官。我在陈春需和法院之间扮演中间人,多次电话联系主审法官王建英,催问判决何时下达,也加了法官微信,时常询问。法官的答复是,合议庭己写好判决,所有再审案件都必须上审委会,而且陈春需案还需要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提交讨论。我相信法官的话是真实的,一个再审案件的判决,而且很可能是彻底无罪的判决,不得不经过最严格的程序。加上陈春需不要命的上访搞得河北政法系统很头疼,政法委多次督办,法院也想尽早解决问题。我让陈春需稍加忍耐,但陈春需不相信,她担心事情有变,怀疑有领导干预个案。
  到2016年6月,陈春需已彻底失去了耐心。她甚至在法院、法官家门口等法官上下班,跟踪主审法官,称不给她彻底无罪的判决,她就跟公检法同归千尽。在这种情况下,我跟法官进行了坦诚的沟通,法官明确地暗示我,是彻底无罪的判决,但确实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而且要克服内部的争论,不排除变化的可能性,闹得越凶,越有可能变化。于是,我联系陈春需,一起到河北高院沟通,高院审监庭刘士文庭长和主审法官王建英约定一起接待我们。
  六月的石家庄,天气炎热,恰好诉讼服务中心休息,我们只能在法院侧面的小河边见面。陈春需一直情绪激动,言语激烈,我耐心劝导,大致达成了一个月的期限,然后我就急忙赶火车去了。
  这一个月,陈春需如约保持了耐心。但一个月过去,判决仍未下来。陈春需再次“疯狂”了。我劝不住,也不想多劝,并依约公开了我的辩护词:《枪炮作响法无和,维稳截访难正义》。这份法律文件流传甚广,与陈良英案的辩护词一起、被视为上访案件的经典辩词。每一个辩护词,都力求成为范本,这是我对自己的基本要求。无论收费或法律援助,只要接案.都须竭尽全力,因为刑事案件关平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直至2016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后经过九个月的煎熬,陈春需才拿到彻底无罪的判决。
  无罪判决,来之不易。我宣布陈春需彻底无罪的消息后.很多记者想采访,在提供陈春需的电话时,我都要附上一句:咱们一起劝她开始新的生活吧。
 路在何方
  2017年4月10日,我和胡贵云、王飞、李耀辉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与郭占玲的父母会合,就无辜者计划推动的郭占玲案到法院阅卷,与法官沟通。在大厅等待时,有人叫“徐老师”,扭头一看,原来是陈春需。
  “你来干嘛呀,彻底无罪的判决来之不易,你要好好生活。"拥抱过后,我就开始责备她。好久没见,见到我,她还是笑了,“徐老师,我依然不服,这是一份不公正、有遗憾的判决。虽然判我无罪,但并未还我公正,判决还说我检举失实,唐山、丰润两级检察院无权管辖违法侦查取得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银行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国家亿元资产分文未追回……"
  ”这些问题不是再审法院的审理范刚,彻底的无罪判决巳经创造奇迹了,你到最高法院申诉,不可能立案再审,还是安心生活吧。如果你听我的,我来帮你申请国家赔偿。“我试图说服她,她也点点头。但我知道,她只认死理,近乎偏执,是不可能被说服的。
  无罪判决之后,据说唐山、丰润两级政法委、公检法、农行协调,决定由农行给她补发工资及福利。丰润法院受河北高院委托,提示陈春常两年内到唐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她不接受,认为两年的期限应当从河北高院告知后起算。由于她对判决的部分保留,这些本可迅速解决的问题仍然拖着。
  在陈春需眼里,唐山司法依然不公。不过,我基于全国范围的比较和亲身体会,倒是感觉唐山的司法状况不错。从我参与的三起案件来看,陈春需无罪,陈文艳无罪,刘秀丽涉嫌诈骗、重婚案发回重审,又从涞县法院移送到迁安法院审理,2018年4月取保,重获自由。唐山中院似乎经常发回重审,上述三起案件均发回过,陈春需案发回过三次,这至少表明唐山中院不会轻易维持下级法院的错判。如果还有唐山的案件找我,我一定会优先考虑。四川的案件也是如此,因为我办的三起案件都顺利解决了:陶红勇案、李梅案、郑尚元案。
  拿到彻底无罪的判决,陈春需有过短暂的喜悦,只是这一喜悦转瞬即逝。八年抗争两判无罪多少天奔波,终成正果,换做一般人必定会接受现实,选择回归正常的生活。但她,依旧奔波在上访的路上,在河北高院守候,在最高法院排队,不知还有多少日子风餐霹宿,不知还要奔波多少年。也许,这是她的宿命。
  (崔能波、孙会林、柴云、王健翰等人的姓名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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