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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鸟案风云|深圳鹦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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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09: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12章 鸟案风云
案件:深圳鹦鹉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7年3月下旬,北京的春天还有些凉意,知道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来北京学习,我邀请他见面一叙。席间,我说到近年来学术研究有所耽搁,但参与司法实践,也承办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如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案。田院长说到鹦鹉案,有人因为鹦鹉被判刑,还判得挺重我们都认为违反常识,“恶法非法”。说鹦鹉,鹦鹉就到。半个月后碰巧就有一起鹦鹉案找我,这就是后来轰动全国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最早联系我,是在2017年4月14日,那时一审尚未宣判。她发了一些材料给我,我初步判断不构成犯罪。她说,一审律师作罪轻辩护,希望能判缓刑出来。律师也暗示可以打点.但她实在没有钱。我建议律师尽早介入,一审判决前可以增加一位律师,二审阶段难度会增加。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段在前期,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推迟时间便是贻误战机,越到后面越被动。但任盼盼对一审判决还抱有侥幸心理,“我们的案子已经到了这个阶段,只能抱着一丝希望去赌一把,赌我们会遇到一个有正义感有担当的法官,赌最终会给一个充满人性的判决吧。"5月2日,我接到任盼盼的电话.她声音颤抖地叫了一声”徐老师”,就开始哭.边哭边说:“徐老师,我赌输了,赌输了,王鹏被判了5年,5年啊。”丈夫被冤判五年,孤儿寡母怎么过?我安慰她要振作,还有希塑稍微平静之后,她收拾情绪,异常坚决地说:“王鹏没罪,我要尽我所能救他。”就这样,我接受委托,担任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王鹏的二审辩护人。
  作为大学老师,兼职律师,我的时间有限,向来不轻易接案,但此案必须接。规则出了问题,法院机械司法导致判决违背常识。这不仅涉及王鹏一家,还涉及数十万养鹦鹉的家庭,乃至几百万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家庭,不仅涉及个案,还有可能挑战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从而个案推动法治。
  我告诉田成有副院长,前段时间聊到鹦鹉案,现在正好接了一个。“有意思".他说下属法院办理了类似的动物案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走向,司法解释亟须调整,《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圳鹦鹉案或是转机。
 轩然大波
  " [于古奇冤】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
  5月4日,任盼盼发了一条微博:鹏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绝望,无力瘫坐,眼泪流干……无数个失眠的日夜,等来的却是这残酷判决!法官为什么这么残忍,人性人心对法官来说算什么!看着才一岁的你,妈妈好无助,没能给你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妈妈很自责……邻居家的小哥哥小姐姐问你为什么没有爸爸,妈妈的心如刀绞!宝贝,爸爸不是坏人,爸爸因为无知而身陷图圆,我们要相信爸爸!妈妈一定不会放弃,一定拼尽全力还你一个完整的童年。"
  我评论并转发:“数千年养鹦鹉,都不犯罪;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3此案违反常识,涉及大植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正如刘大蔚、天津大妈枪案,我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将坚决作无罪辩护。"
  这一转,引发了轩然大波。绝大多数网友对工鹏被判刑表示同情,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错。大家争相在任盼盼微博下留言,陆续有人撰文评论此案,引起了广泛讨论。为了简要说明案件情况,我次日发布短文:《“80后“养鹦鹉获刑案:又一起违反常识的荒唐案》。“正如天津赵春华案、福建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农民采二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一样,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显违反常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械,有益而无害。此案涉及大械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我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文章还提出了我的辩护思路。媒体开始关注深圳鹦鹉案,掀起了一轮报道的热潮。但网络突然出现明显的倾向性引导,王鹏妻子和我的微博遭遇了空前的谩骂,甚至“私信人身攻击、伤害孩子"。我劝告网友,回归理性的讨论。”这起案件当然会有争议,有些动物保护人士不太了解案情,也可能作出对王鹏不利的判断,这种批评完全是正常的。有人从法律上批评我进行无罪辩护的策略,以及我粗粗发布的辩护思路,这些批评都很欢迎。但不可拘泥千法条,如果按照这样机械的思路,福建刘大蔚案、天津赵春华案等仿真枪案至今都是无法推动的。无罪辩护是本案的最好策略,是我们律师团队根据案情所确定的,我们相信是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策略,更利于为王鹏争取自由。请静观我的辩护词,最后的辩护效果,以及未来可能对法治的推动。"
 再度联手刑事辩护是一场阻击战,寸土必争.没有坚决的斗争,不可能取得进展,因此必须尽可能团队作战,每个被告人可以请两位律师,绝对不可浪费任何一个名额。这一理念决定了我的大部分案件都有合作者。我合作过的律师有朱明勇、伍雷、王万琼、张磊、周泽、刘金滨、袭祥栋、王兴、迟夙生、何兵、杨学林、李仲伟、工飞、王甫、易延友、燕薪、黄佳德等。这些律师各有所长,我也能与大家愉快合作。鹦鹉案的最佳合作者,我认为是斯伟江。
  斯伟江是律师界公认的才子,我们在天津赵春华枪案中配合默契,他的专业、认真、敬业令人敬佩,他还具有宽广的视野、超越实定法的高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能够在个案推动法治的方向上加一把火。
  对千是否加入这起案件,斯伟江比较慎重。他主要担心案卷中可能有不利证据,如王鹏的供述,网络聊天记录,“这个案子我先要仔细看一下判决,我担心无罪理巾不足。"
  经过几天的研究,我将团队几天研究提炼的初步辩护思路发给斯伟江,“你先看看吧!期待再次联手!无罪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但仍然是以前的套路,追求人尽快出来,时间上我估计去个两=沙次差不多。"
  5月6日,我发出合作要约,一天后斯伟江加入。5月8日,我们发了一份深圳鹦鹉案律师声明:
  法律不应远离民众:期待王鹏案二审的公开公正
  深圳居民王鹏(江西九江人),因为出售自己饲养的鹦鹉,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深圳宝安区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毕竟我国民众普遍有饲养鹦鹉的习惯,而绝大多数人,无法辨识所养的鹦鹉,是否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红线应该是鲜明的,谁也不愿意一脚无意踩入法律的陷阱。王鹏及其家人感到冤屈,也是有理由的。毕竟,中国传统历来可以养鹦鹉,饲养各种宠物的人很多,绝大多数不可能去国家林业局官网查询,所养是否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使去查官网,也无法认定自己所养的,是哪一种具体类别(学名),而且,野生保护动物目录还在变化,会不会哪一天,某一种猫狗在官网上也标记为珍稀动物,另一个把自己猫狗下的恩拿去卖的“王鹏",也因此坐牢?政府有没有做过广泛宣传,让大家知道某种鹦鹉、兰花、蛉蟆等和大能猫、金丝猴一样,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自己人工繁育的变异的动物依旧算野生?家猪算第几代的野猪?这样的法律,离人民生活有多远?我们受王鹏妻子的委托,担任王鹏二审期间的辩护人。我们对此案声明如下:l二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对于一审判决有罪的人来说,二审几乎是唯一的改判机会。二审法院的公正审判,也是王鹏的最终希望。二审开庭审理,可以申请原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也可以由辩方申请自己的专家证人出庭,提供给法院不同的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因此,我们对二审法院的公开审判,充满期望。2.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既是二审的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一审判决的正确或者错误,作出独立的评价,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我们在买践中巳经多次遇到,广东省检察院主动提出和下级检察机关不同的意见,提出纠正,难能可贵,当然,在更多的时候,上级检察机关是赞同下级的意见,这都很正常,我们希望深圳市人民检察机关能在二审期间,公平公正地对待本案,不护短,不妥协,不偏不倚,守土有责。作为法律人,我们可能有着非法律人所不具备的专业和冷静,但长期的专业工作,我们也可能会因此“异化”,我们可能会变得机械和冷漠,可能会远离社会的朴素感情。民众对王鹏案的反应,是一种社会常识对判决结果的撞击,这种质疑是否符合良善的法律,有待二审公开公正的审判来检验。法官、检察官面对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不符合社会实际,或者和普通人情相违背时,该机械执行,还是应该更能动一点,值得商榷。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如果不公正,是立法的原因还是司法的原因导致?有没有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类似法律陷阱的情况,我们都需要公开公正的二审审判平台,需要民众的参与监督,来进行鉴别,来提供观点和证据,法庭是最好的法律宣传平台,也是最好的改善立法的起点。
  我们相信人民有足够的能力,来辨识一部法律是否良善,一个判决是否公正,这也许是为什么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前面,都冠有人民的名字。我们期待,在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时,最终结果能取得人民的认同。让我们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努力让法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不远离人民,毕竟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徐盺斯伟江
  2017 年5 月8日
 会见阅卷
  案卷中是否有对王鹏不利的证据,有哪些证据,我心里也打鼓,所以需要尽快获取全部卷宗。原一审律师先是要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但配合后,仍不肯提供案卷。我想算了,尽快到法院阅卷吧。5月12日一早,我从北京赶到深圳,计划上午会见`听听王鹏本人怎么说,下午去法院提交辩护手续,阅卷。
  任盼盼抱着孩子,和婆婆一起,从机场接到我.陪我到宝安区看守所。我们一路上聊案子。小朋友很乖巧,不吵不闹。任盼盼和她婆婆一脸凝重,心事重重。一审重判,她们都担心王鹏难以接受。
  初见王鹏,他相当悲观,先前还带信给家属,说家里经济困难,不要给他请律师了,二审他自行辩护。知道我和斯伟江律师为他辩护,有些惊讶,问他妻子是如何找到我们的。
  “我以前确实不知道饲养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直到被抓才知道的。"他说自己真的很爱鹦鹉,把它们当孩子来养。相比看守所里其他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的嫌疑人.他觉得自己很冤,不知道为什么会遭此灾难。王鹏同意我们无罪辩护的理由,我也认可其认错或“认罪”的态度,两者可以并存。无罪辩护之后,我们仍然会提出屈刑辩护意见,目标是使王鹏尽快获得自由。
  下午,我到深圳中院捉交辩护手续,到后才知道深圳中院的刑事审判I凶在南山区深云路。法院立案部门不接受律师手续,二审案件必须交给法官或助理。我们回到狭小拥挤的传达室,此处有电脑自助查询。王鹏5月2日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经查询,5月8日深圳中院就已立案,速度很快,而普通二审刑事案件,调卷立案通常得一个月。查询到的主审法官是涂俊峰,深圳中院刑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看得出来,深圳中院高度重视王鹏案。通过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的立案窗口,我联系上了法官助理李磊,却得知深圳中院规定阅卷时间是周一到周四,周五不阅卷。尽管如此,法官仍同意阅卷,为了规范化,还专门联系办公室打开阅卷室。法官助理陪同阅卷的过程中,我将本案的大致情况、问题的关键作了陈述,请他转告涂庭长。司法解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在内,明显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从受理上诉到调卷、立案、安排法官,深圳鹦鹉案初步显现了深圳速度。我请法官助理转告法官,希望此案尽快开庭,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也希望参照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通过沟通实现多赢,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庭后,我通过网络对深圳中院对案件的重视和对律师阅卷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提出了期待。“深圳鹦鹉案涉及大址的鹦鹉饲养者,乃至各种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饲养者和使用者,涉及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法院,我相信深圳中院能够勇作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鹦鹉案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个案促进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深圳鹦鹉案,引发了强烈关注。除平面媒体外,山东卫视一直联系采访。这次去深圳,山东卫视《调查》栏目杨依知道后,联系记者张彼潞、杨成龙赶到深圳。两位记者在法院门口碰到我和王鹏的妻子,录了几分钟,第二天在宾馆拍了半小时。2017年5月23日,《调查》栏目首播《养鹦鹉被判刑冤不冤》。这期节目拍得非常好,记者暗访了花鸟市场,里面一堆堆的所谓珍贵、濒危珍稀动物。法院怎么判?得抓多少人?监狱住得下吗?采访时,我做了较全面的阐述,但电视节目只能用两分钟,我向记者讨得采访完全版,让助理上传腾讯视频,半小时的视频把深圳鹦鹉案说得清楚明白。
  为了促成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我在采访中还为深圳宝安法院说话,“不能说一审判决是错案”。但我也指出,王鹏没有犯罪故意,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判五年很冤,一审判决确实脱离了常识,问题主要出在司法解释违反刑法和机械司法。
  王鹏案是我们最重视的案件之一,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我们进行细致的开庭准备工作,研究案卷,调整辩护思路,提交辩方证据,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开庭,申请取保。取保的理由是,王鹏具有无罪的可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但法院迟迟不答复是否同意取保,也避而不见。我打电话给法官,几乎没人接,找法官助理李磊,希望与法官沟通案件,促进和谐解决,答复是法官与律师不适合单独见面。我有点诧异,当下中国,法官庭前不见律师的几乎没有。深圳中院大概是在学外宾,学隔壁的香港,保持司法人员与社会的隔离性,但愿深圳能学到香港司法的精髓,而不是皮毛。
  不愿傻等,我们还是经常电话催间开庭和取保事宜,法院答复说检察院正在阅卷。这是好事,多数案件二审不开庭,检察院阅卷是开庭的前奏。任盼盼性子急,我提出跟检察院联系一下。
  6月26日,我们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打听到王鹏案的检察员是公诉处刘山泉检察官,但电话没人接,只能通过窗口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审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此项申请,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不过是希望以此建立沟通的管道。
  随后到看守所会见王鹏。一个半月没见,王鹏有些焦急了,问了很多问题,关心何时开庭,案件结果可能到哪种程度。我只能劝劝,也核对了某些证据,跟他说斯律师会在开庭前来见他。外面的人日子过得快,看守所的人可是度日如年。
  那天,庞琨、肖芳华律师知道我来深圳,赶来请我们吃饭。饭店里碰巧看到两只鹦鹉,心生感慨。养鹦鹉随处可见,我问大家,中国有没有100万人养鹦鹉?任盼盼答,”据说光深圳至少就有几万人养鹦鹉。"
  没有见到检察官,后来打过电话,也联系不上,只得透过网络传递信息:希望检察官尽快完成阅卷,也希望检察官愿意坐下来沟通。几周后,我接到宝安区检察院的电话,告知我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立案,我奇怪为什么转到区检察院处理,继续表达了沟通的愿望,答这个案件很敏感。这话暴露了法检态度谨慎的实质原因。
 死了19 只
  千呼万唤,终千迎来了8月18日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进行了一天,上午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鉴定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下午法院提王鹏到庭。
  庭前会议本应是沟通的会议,但此案中对抗还是很明显。庭前,检方补充了36本案卷,原一审案卷只有5卷,看得出来检方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点值得肯定,但也有可能是他们想维持原审判决的错误。同时,这也反映出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证据存在问题。
  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检察员反对。这令人十分不解,鉴定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不要说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检方就是为了支持鉴定意见的观点,也应当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吧?
  补充案卷中有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死亡动物记录表和照片,表明所谓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常有动物死亡,其中鹦鹉死了19只,有些也可能不是王鹏饲养的鹦鹉,看着令人伤感。两年内王鹏饲养的鹦鹉迅速繁殖,而打着保护的名义查扣之后,鹦鹉面临的处境反而令人揪心,王鹏和妻子一直担心鹦鹉可能得不到适当照料的事情得到了证实。
  法庭希望辩护人展示对证据的详细异议,但法检没有案件如何处理的态度,我们不同意实质性展示证据的问题。事实证明,我们的选择是对的。后来在开庭前.检方补了一堆情况说明,试图弥补证据漏洞。也因此,这次庭前会议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
  我们视庭前会议为沟通的机会e前一天,斯伟江律师与审判长涂俊峰庭长进行了交流c庭前会议后,我向涂庭长提出见面,到了他的办公室,我随手把门带上,他又打开,很快法官助理李磊也到场。我坦诚地陈述了无罪辩护理由充分的观点,建议参照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的模式,庭前达成一致,力图寻求案件的妥善解决,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辩护人愿意最大限度地配合法院,如果需要,我可以事先提交主要的辩护意见。其实,只要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控辩审三方的立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一致。
  涂庭长谈到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等一般性问题。我认为,通过本案可以探讨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饲养繁殖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法律应当如何设置。本案的关键,我认为问题出在《关千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一“恶法”或许要判百万人。我希望透过这起影响性案件,推动立法对野生动物的界定明确化,修订这一过时的司法解释3
 重要文件
  由于控辩双方的争议较大,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不过法官说会尽快安排开庭。
  准备开庭的过程中.我看到某森林公安局微信公号“森林警界”2017年6月26日发布的贵州省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潘邦明的文章,提到2015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以《关于呈请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2015)49号)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法研(2016]23号)。复函指出:
  ……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巳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这表明,司法解释的过时已经为有关部门所注意。这一文件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辩方证据,证明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一—保护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出发,可以不适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鹦鹉案有可能促进该司法解释的修订,成为推动法治的临门一脚。
  但该文件并没有公开,通过各种查询系统都没有查到,无奈我透过网络`向衬会寻求这一文件。信息发出仅一天.厦门的邱祖芳律师就从朋友处拿到了该文件的全文。2017年9月3日,我发表文章《深圳鹦鹉案:找到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开了这份司法文件。
  开庭审理时,我作为辩方证据进行举示,检察官不否认合法性、真实性,起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延期审理
  9月1日,接到法官助理李磊的电话通知,王鹏案将千2Ol7年9月7、8日在深圳中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我原本预计本案会和天津枪案一样,早早解决,结果争议太大,成了敏感案件。重大敏感案件,我们介入不到4个月就开庭,我心想着,相比其他常年没有音信的案子,这个进展也符快了。只要开了庭,判就快了。
  我和斯伟江律师及助理都买好了机票,王飞、符惠清、尚满庆等很多打算旁听的律师同仁也称买好了到深圳的往返票。任盼盼符手准备律师、旁听人员的接待工作。大家都等着开庭那天的到来。
  9月4日上午刚收到深圳中院书面开庭通知,下午法院又电话通知不开了,要延期审理。说开又不开,我们和诸多买好票准备去旁听的律师同仁只能退票,也纷纷猜测突然决定不开庭的理由。
  法院说延期开庭的理巾是检方还要补充新证据。但检方二审已补充提交了36本新证据,还要补充证据?养几只鹦鹉的案件,补了几十本证据还在不断补,案卷都比鸟多了。可不可以反过来说,一审法院在至少缺36本证据的情况下判被告人五年?二审期间,检察院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完全是检察机关的自我扩权,从法理上看是不应当的,真的应该限制f!
  我对法官助理说,家屈经济困难,我们的机票退票损失怎么办?这些补充材料不会有什么改变,我们也可以放弃准备的时间,希望按原定计划开庭。但法院决定了的事情,怎会轻易改变。我猜想,推迟开庭的真实原因应该是十九大前暂停重大敏感案件的开庭。
  听说延期开庭,任盼盼气哭了。她后来跟我们说:“我太生气了,当时就打电话给法官助理,表示了强烈愤怒,还骂了他们一顿。我还给涂法官打电话,涂法官很凶,把我批评一顿,说我没有资格骂助理,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涂法官又主动打电话给我做工作,说了一个多小时。“她是个急性子的人,人如其名,她每天都盼望丈夫问家。我只能劝解,延迟开庭是很正常的事,没有关系,但劝不住。
  任盼盼此后开始每日一呼,要求开庭。10月26日,家属在深圳中院门前举牌,“人不如鸟,想念爸爸""鹦鹉案,王鹏冤",据说还去了政法委。我一直劝解她,让别着急,十九大之后,应该很快开庭了。
  这一拖,就拖了两个月。10 月30 日,法院通知11 月6 日开庭。
 限制旁听2017年11月6日,王鹏案在深圳中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我们一行刚到法院附近,就看到周边高度戒备。到了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正门不让进,必须从侧面的停车场,踩着沙石小路绕到后门。下车后,看到庞琨、王金龙律师在等我们,庞琨帮斯律师的助理拖了箱子,大家往里走。多数人没注意前面有人拍照,所以后来流传的一张照片,只有斯伟江抬着头,我既没抬头也没低头。六人踩着坎坰的沙石走向法院,法治路漫漫,同志须努力。这张照片被冠以“中闰辩护人”的标题广泛传播,系南都知名摄影记者徐文阁拍摄。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旁听控制得极紧,家属拿到5张旁听证。从外地和深圳赶来旁听的律师和公民二十余人,只有曾任重庆律协会长的孙发荣律师、
  中国辩护人深圳肖海峰律师”特准”进入旁听,其他人没有一个进入法庭。除特别安排的几家媒体外,外面有十多家媒体无法进入。不过,彩湃新闻的王选辉、界面新闻的梁宙等人“混进了“法庭。央视在法庭拍摄,出乎意外,也暗示着本案未来走向存在变数。
  我看旁听席还有几个座位,想与法官沟通,争取放几个人进来,建议启用视频旁听室。但法官迟迟未见到,我推开法庭后门,见到合议庭二个成员,提出这一本属合理的要求,但他们说这事管不了,还把我从后门轰了出来。
  有四道警戒控制进入法庭的人员:大门安检处,电梯前,进入楼道前,法庭门前。中午休庭后进入法庭时,还在法院后门前加了一道阻拦,我和斯伟江、两位助理进入时,还不得不联系法官助理才放行。
 先下马威
  开庭伊始,法官助理宣读完庭审规则后,审判长涂俊峰进行了一番上纲上线的长篇说教。听起来,似乎是针对家属和律师的。
  助理大致记录了涂庭长的讲话。他说,在这个代表了党和国家司法利益的庄严的法庭,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本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敬畏,本着所有法律人共同敬仰的法律良心,参与法庭审理,服从法庭指挥。法庭不会当庭剥夺诉讼参与入的权利。检察官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但不得当庭提出异议。当庭如有发生不服从法庭指挥的情形,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责令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十分钟后,如果能冷静认识自己行为的不当,可以向法庭认错,能够继续服从法庭指挥的,可以继续参与庭审;如果再犯第二次,请离开法庭.本案不再接受你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并将视事情的严重程度,给所在单位或管理组织发建议函,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依照刑诉法和最高院关千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如果二审有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需要作为二审裁判的依据,需要经庭审质证,才决定开庭。无论是否开庭,二审认为事实清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只要经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可以进行裁决。正因为二审本来完全可以不开庭,所以,举重以明轻,二审怎么开庭,开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合议庭认为事实是否已经清楚。他继续专门强调庭审录音录像问题。旁听人员一律将手机存放到外面,除经本庭允许的新闻工作者可以现场录音录像之外,审判区内所有诉讼参与人一律不许使用手机和其他设备,更不能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后,不仅要扣留设备、删除内容,还要按不服从法庭指挥,依法处置。这是法庭上庄严、平等、安全、法治、预防等法益所决定的。这段时期以来,法庭发现在其他地方,有些案件庭前会议甚至是开庭时,有人试图在法庭上利用法庭赋予的权利和便利,使用手机和手提电脑等设备现场偷录,在网上同步直播或庭后散布录音录像,被法庭制止后,反而闹出只有我们才会有的司法笑话。我提醒诸位,这不是光荣。鉴于有些言语不是发生在正式开庭的法庭之上,本庭只是作口头的提醒、警示。今天的法庭上,被查到私自录音录像的任何人,都将被视为本次庭审的第二次违规,或者庭后在其他地方发现确属现场偷录的视听资料,法庭都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涂庭长又拉回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到今天为止,都尚属理性表达,偶尔有些情绪化的言行,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他们为本案澄清法律事实和认识,做出的正向或反向的努力和贡献,都值得尊重。唯有网上,少数不太了解本案事理的人,甚至也不排除极少数装糊涂的人,确实起到了祸乱事实和人心的作用,法庭在此也一并予以指出进行警示,公民的言论依法受到保护,诉讼参与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必须充分保障,但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绝不是毫无原则、毫无规矩的肆意而为,言论自由绝不能妨害别人,绝不能违反法律,绝不能违背良知,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法有据的必然要负法律责任,法不调整的也必然要承担应有的道德和社会责任C此后,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后决定的事项,如驳回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认为鉴定人出庭没有必要,通知了有七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宜变更王鹏强制措施;证人出庭,认为没有必要;辩方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也不申请回避。
 辩方证据
  审判长的一席话.显然是事先准备的,也大概经过了领导的修改审定。但一番下马威之后,审判长还是比较紧张,一开始就出错,本该先向被告人发问,本该就先前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一下就过渡到了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举了7组证据,旨在证明王鹏无罪。前六组巾斯伟江律师举示,第七组由我举示。检方一一回应,但质证并无力度
  第一组:( I) CITES 辨识图鉴—鸟类,该图鉴是用以辨识受CITES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制之鸟类物种。第30贞,和尚鹦鹉的图鉴显示,该种鹦鹉的标志性特征为腹部呈红色。但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6)第256号中,描述9只和尚鹦鹉的形态特征未见标志性特征腹部红色。涉案9只鹦鹉鉴定为和尚鹦鹉,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错误。(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概况,该中心及鉴定人阳建春、胡诗佳均没有鉴定资质。(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概况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该中心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明该中心有司法鉴定资质,而本案鉴定机构没有资质。
  第二组:(2017)沪东证经字第15394号公证书,通过网络搜索的相关网页,证明王鹏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涉案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I) PARROTS OF WORLD 节选及翻译,证明绿颊锥尾鹦鹉
  第二组:、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的主要特征。(2)刘某证人证言,望江县鹦资勃勃养殖有限公司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安徽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非洲灰鹦鹉等目前人工驯养繁殖的现状。(3)王鹏妻儿的病例材料,证明王鹏儿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患有胆森结石。
  :斯伟江律师及助理严涵律师和CITES秘书处DAVIDMORGAN第四组先生之间的往来邮件、翻译及CITES官方网站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证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范圃。第五组:王鹏和龙华-石头的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王鹏并不知“小太阳"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第六组:(1)国家林业局网站,关于玄凤鹦鹉保护级别的咨询留言、CITES相关附录,王鹏QQ聊天记录,证明玄凤鹦鹉(又名鸡尾鹦鹉)明确被排除在CITES附录二以外。国家林业局回答有误,林业局尚且无法辨别鹦鹉保护级别,王鹏更加无法辨认。(2)维基百科绿颊锥尾鹦鹉词条,证明该词条引用的文献中,包括辩护人提交的ParrotsofWorld一书,说明该书具有权威性。第七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证明《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2000J37号)已经过时,并且已经引起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释度重视。正因为涉案的鹦鹉品种数扯急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已明确建议修订司法解释,定罪量刑"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以避免出现王鹏案这样违反常识的案例。
 控方”专家”检方举证复杂冗长,我只简介专家出庭、鉴定意见的部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黄群教授作为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经发问,了解到黄群大学专业为物理学,没有读研究生,其鉴定资质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类检验鉴定和痕迹检验鉴定,并未明确标明具有鸟类种类鉴定的专业资质。从法庭发问和检索来看,黄群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鸟类或者生物学方面的专业文章,也没有出版过任何鸟类或者生物鉴定方面的书籍。斯伟江律师发问其发表的文章,他回忆出一篇关于象牙鉴定的文章。他既不具备本案所要求的”专门知识”,态度还明显不具有中立性,对检方问题,他长篇阐述,对辩方问题,经常不回答,甚至多次问题没听完就打断辩护人发言。
  当问及本案鸟类鉴定所依据的文献时,他表示可以参考鸟类大全,图书馆里应该能找到。但涉案鹦鹉均非原产于中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文献均为国外出版的书籍及国外网站信息,而黄群甚至认为百度百科也可以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可见,其作证内容严重缺乏专业性。
  黄群虽然背诵了涉案鹦鹉的相关特征,但并不能说出其他鹦鹉的特征。当指出鉴定意见的描述与他背诵特征不相符时,他又狡辩为应考虑综合特征。事实上,鉴定意见所附照片很多看不清,他很难从这些照片确定鹦鹉的具体特征。
  黄群出庭的目标,或者说检方给他安排的目标,本身就自相矛盾:既肯定鉴定意见基本成立,又要部分否定鉴定意见,拿掉人工变异种的表达。这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鉴定意见的结论明确,即涉案绿颊锥尾鹦鹉为人工变异种,且检方提交鉴定人之一胡诗佳,与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再次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黄群的庭前笔录,当庭作证,则认为涉案鹦鹉并不是人工变异种,鉴定意见不宜使用“人工变异种"的表述。因此,本案出现了可笑的情况,鉴定机构维持自己的意见,检方找来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咨询了一些动物学专业人士,意图部分否定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专家与专家之间也存在矛盾。
  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在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形下,作为类似鉴定人身份出现,即《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之规定;二是针对对方的于已不利的鉴定意见,聘请本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本案”有专门知识的人",显然属千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实质上是为否定对方的鉴定意见,而不是肯定。所以,本案控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设定的目的。当然,有人会主张“提出意见“不等于“提出反对意见",但控方如果为了提出肯定鉴定意见的意见,就更不应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因为肯定意见恰恰应该由鉴定人本人出庭进行说明。而且,控方的鉴定意见与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相互冲突,意味着控方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不是人工变异种;这是人工变异种“,导致控方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更离谱的是,根据全社会已熟知的科学常识,判断绿颊锥尾鹦鹉是否为人工变异种,无论结论是什么,都必须进行DNA鉴定。如果执法机关还根据外观形态判断是否人工变异,无异于现在还用模样对比,或“滴血认亲”的方法来判断是否亲子关系,完全违反最基本的科学常识。
 鉴定意见作为定罪的关键,鉴定意见存在太多问题,我认为不应采信。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广东省林业厅以“批复"的形式许可其鉴定,不合法,林业厅并非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无权审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案鉴定人并非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也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而且,鉴定人胡诗佳仅具有助理研究员职称,职称极低,且专业不对口,职称评审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昆虫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表明其专业为昆虫研究,因而不具备鸟类鉴定的能力。送检样本至少被污染了二次,来源不明。(J)从谢山福处提取的10只涉案鹦鹉,5月12日送检前,5月10日提取后不知寄存何处,5月11日被森林分局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地点从田福水族馆到无名地点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而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工作人员曾志撩证实"鹦鹉分类混养"。所谓送检鹦鹉是否从谢田福处提取无法确定。(2)从王鹏处提取的45只涉案鹦鹉,5月19日送检前,5月17日提取后不知寄存何处,5月18日被森林分局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地点从王鹏处到无名地点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是否被送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清楚。所谓送检鹦鹉是否从王鹏处提取已无法确定。
  送检材料仅进行特征分类,且使用多重标准,分类依据不明。鉴定方法严重不科学,如形态学方法鉴定不可能得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的结论;未见标志性特征腹部红色,将涉案9只鹦鹉鉴定为和尚鹦鹉明显错误。
  因此,本案鉴定意见不仅违反科学常规,也违背法律,至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1、2、3、4、6项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之后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更是弄巧成拙,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属千法定的证据种类,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其证据效力显然低千鉴定意见。
  检察员说追求公正,我以鉴定意见为例进行反驳。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强烈异议,专家否定鉴定意见中人工变异种的重要结论,鉴定人坚持原来的结论,并建议可以重新鉴定和复检,此种情形下最公正的做法只能是重新鉴定。但王鹏的鹦鹉找不到了,部分已经死了,根本无法重新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采纳,本案定罪缺乏关键证据。
 谁的鹦鹉
  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谁的鹦鹉,是否与王鹏有关。这是本案无法定罪的关键。斯伟江及助理严涵律师认真细致地准备了PPT。通过PPT展示,让合议庭和旁听人员清楚地看到了本案物证不具同一性的严重问题。
  (1)从谢田福处查获的10只鹦鹉的勘验、提取、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等程序严重违法,致使送检的10只鹦鹉来源不明,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对田福水族馆进行勘查时,本案尚未受理,勘验检查没有法律依据;《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见证人签字;且未补正,未作出合理解释。《现场勘验笔录》对涉案提取的鹦鹉的原始状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未拍照或视频记录,后续被分装转移也没有照片或视频记录过程。照片没有被收集、调取人谢田福签名盖章,是否与原物相符无法确定。提取现场物证不符合规定。2016年5月10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提取人张海彬,但签字提取人为李庆松和朱鹏,该表格也没有谢田福签字,见证人南方身份无法确定,是否与案件没有关联无法确定。仅对鸟笼进行编号拍照,没有对鹦鹉进行编号拍照。此时所提取的活体鸟类,与田福水族馆的活体鸟是否同一,已无法确定。
  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本案搜查、扣押鹦鹉未拍照,仅有清单,《扣押清单》未对扣押鹦鹉进行编号,没有见证人、保管人签字。且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之间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问。第一,
  15:55~16:58,勘验检查时间和搜查、扣押时间不同。勘验检查是5月10日
  18:00~18:20,扣押清单所载扣押时间却为5月搜查时间是5月10日11日。第二,地点不同。勘验检查是在“水族馆门口发现有各种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共计10只";搜查笔录记载,是在“田福水族馆侧门外查获鹦鹉笼一个,鹦鹉若干"。第三,鸟笼数址不同。根据勘验检查笔录所附照片,10只鹦鹉,开始装在一个铁架子上的几个鸟笼里,后来被分装在6个鸟笼里;《搜查笔录》记载,鹦鹉笼一个,鹦鹉若干。
  辨认程序违法。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未及时辨认,补侦时才让王鹏辨认出售的6只鹦鹉;辨认没有混杂同类物品,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辨认的照片来源不合法,既不是勘验笔录所附照片,也不是鉴定报告所附照片。谢田福两次对鹦鹉照片的辨认结果不一致:2016年5月10日辨认出3只从王鹏处买来;7月27日却辨认出6只从王鹏处买来。
  谢田福与王鹏的辨认结果不一致。2016年10月10日,侦查人员让王鹏辨认6张鹦鹉照片,其中2张是田福水族馆勘验笔录所附照片,其余4张照片来源不合法,与谢田福辨认的照片不一致。王鹏辨认出其中2只“小太阳”鹦鹉是他卖给谢田福的,仅其中一只与谢田福辨认结果一致。王鹏称,他的鹦鹉都有脚环,但照片中的鹦鹉未见脚环;且时间太长,他无法准确辨认是否为他的鹦鹉,而只是认为外形相似。
  送检程序违法,涉案鹦鹉再次被污染。2016年5月11日,森林分局曾将10只疑似“小太阳"鹦鹉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补充侦查卷一,深圳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5月12日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赴深圳对涉案鹦鹉进行物种鉴定。可见,涉案鹦鹉没有被送到鉴定中心鉴定,系鉴定人到涉案鹦鹉的存放地进行鉴定,而且案卷材料显示,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有其他送检鹦鹉,且鹦鹉被送去后,分类混养,被鉴定的鹦鹉存在混淆的极大可能。
  (2)从王鹏家提取的45只鹦鹉,勘验、提取、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等程序严重违法,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勘验程序违法。.《现场勘验笔录》所附照片未记录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无法看到鹦鹉的详细数扯、大小。现场照片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未标注时间,也没有被调取人王鹏签字。提取物证是否与原物相符无法确定。提取现场物证不符合规定,未对涉案鹦鹉统一编号拍照,《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也没有被调取人王鹏签字。
  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搜查笔录》载明的见证人为徐博,但签字人为程楠锐,见证人徐博身份无法查明,而程楠锐是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见证人资格。《扣押清单》未对扣押鹦鹉进行编号拍照,也没有见证人、保管人签字。辨认程序违法。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辨认没有混杂同类物品,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所辨认照片的鸟笼数量与搜查、扣押时不符.由25个变成24个,鹦鹉数量相同,但鸟笼数械不同,说明这些鹦鹉在扣押后、辨认前被重新分配过。这些鹦鹉是否还是王鹏的45只鹦鹉已无法确定。送检程序违法,涉案鹦鹉再次被污染。2016年5月18日,森林分局将45只鹦鹉送入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5月19日该45只鹦鹉不知由何人、何时移交给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没有任何书面移交、移送记录,鉴定意见仅记载“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9日送检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麻布新村自力大道1号301房查获的疑似鸟类活体动物45只",该鹦鹉从何处移交而来并不清楚,是否移交也不清楚,是否仍然是鉴定人到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鉴定也不清楚。且案卷材料显示,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有其他送检鹦鹉,存在混淆的极大可能。
 法庭辩论上诉案件,法庭辩论由辩方先发言。鉴于开庭一天,大家十分疲惫,我和斯伟江都摘要式陈述基本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否与王鹏有关;作为定案关键的鉴定意见,明显违法;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鹦鹉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5只鹦鹉"待售"亦无事实依据。以上任何一项,都将导致定罪证据不足。例如,检方补充的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曾志撩的笔录”将鹦鹉分类混养",鸟笼从搜查、扣押时的25个到辨认、送检时变成24个,无送检、归还鹦鹉的任何凭证,仅此三项物证保管不完善的证据,就可以认定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足以判王鹏无罪。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法》第341条规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野生动物指生存于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明显、过度、大规模地扩大解释,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倘若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之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绝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一审判决适用该解释第1条系适用法律错误。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同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
  进而,该解释第1条"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应当解释为直接基于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而来的物种,而非对已经被驯养繁殖的物种再进行驯养繁殖而来的物种。倘若不作这样的限定解释,将会出现饲养鸡鸭猪狗牛都是该条款所指"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为目前家养的鸡鸭猪狗牛最早都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而来,只不过可能经过了一万代,已无法律保护之必要。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不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国的司法裁判。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转化,其他机构无权直接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司法解释直接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而且,《动物案件解释》是刑事法律规范,属千《立法法》第8条第4项明确的法律保留事项,即“犯罪与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约附录一、二直接转化为刑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规定,违反《立法法》之规定,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度扩大解释导致《刑法》第341条犯罪范围的扩大。
  《公约》确定了梯级保护规则,对附录一所列的动物实行特别保护,人工饲养繁殖的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进行保护,但附录二所列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不具有保护的紧迫性,仅需要证明书即可。因此,即使依照《公约》,涉案鹦鹉也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法律适用方面,斯伟江律师的辩护和我相互补充,我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他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出发,认为超国际公约保护源自境外人工繁育动物,于法无据。本案涉案的鹦鹉,均是人工饲养繁殖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动物,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公约》的条约义务,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项下的动物,不属于司法解释对应的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公约》对人工饲养繁殖和纯野生动物,是区别对待、分级保护的,对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的动物,不需要许可证,只需要管理机构证明是人工饲养繁殖,即可进行商业性进出口贸易,其保护级别,低于非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人工饲养繁殖和野生动物完全等同,或属于理解《公约》错误,或属千僭越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激烈交锋出庭检察员刘山泉,2015年6月担任深圳市检察院公诉部副部长之前,曾担任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5年多,老练,认真。从庭前会议到开庭,可以看出,他对此案花费很多心思,先是补充36本卷,后来继续补证,咨询了南京、东北的专家,开庭时也带来很多资料和书籍。法庭辩论阶段,他更是发表了两个多小时的公诉意见,高谈阔论野生动物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对千辩护人一再提出的物证同一性问题,只用"瑕疵”“我们都是这么做的”来回应。
  公诉意见中保护野生动物的理论不值得反驳,与本案关联不大。但公诉人声称要给王鹏追加罪名,认为一审定性错误。第一,王鹏出售给谢田福6只绿颊锥尾鹦鹉,而非2只;第二,在王鹏处查获的45只鹦鹉中,非洲灰鹦鹉属购买既遂,且从先前《公约》附录二上升为附录一.其他44只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谢田福购买了走私入境的鸟蛋。检察员这一番言论,引起辩护人的强烈不满。
  斯伟江律师非常愤慨,严词批评检察官丝毫没有客观公正可言。检察员长篇发言中,没有从证据角度论证王鹏是否犯罪,反而成了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的代言人,从动物保护的角度说了很多无关的问题。谢田福购买走私入境鸟蛋,跟王鹏有何关系?本案证据显然无法证明涉案鹦鹉系王鹏所有。非洲灰鹦鹉是在王鹏被抓之后提级成一级保护动物,能给王鹏增加罪名吗?空谈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在美国就是区别对待,难道中国人贱一点?不考虑源头,不考虑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相当千公路限速40码,人人违法。王鹏养的鹦鹉死了多少.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的野生动物每天都在死,有的连死因都没写。王鹏把鹦鹉当儿子养,送到野生动物中心,却死了,到底是谁在破坏?
  出庭检察员的认真值得尊重,但对王鹏毫无根据的无端归罪,违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我克制情绪,总结检方漏洞,抓住关键,回击了四点。
  1. 案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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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09: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矗刑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案的案件基础就是物证同一性问题。检方承认物证收集程序存在问题,也试图以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解释,但明显不能成立,情况说明连法定要求的签名都没有。检察员认为,王鹏认可出售6只鹦鹉.饲养45只鹦鹉。但问题是,王鹏认可的鹦鹉与最后鉴定的鹦鹉很可能不是同一批,涉案鹦鹉送到动物保护中心被分类混养,查扣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没有保证同一性。假设是杀人案件.如此严重违法的勘验、提取、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物证,法庭敢不敢采纳该物证作为判处死刑的定案证据?
  2 .指控逻辑错误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两个多小时的陈述体现的指拧逻辑为: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是一样的一—都要同等保护——人工驯养繁殖会损害野生动物和环境。检方指控的逻辑明显不能成立。
  第一,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显然不同。《刑法》的含义是确定的,本罪保护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不是人丁驯养繁殖的动物。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须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刑法》规定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才构成本罪,而没有规定侵害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构成本罪。
  第二,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并非同等保护。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复函,对待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动物的态度就不同,并非同等保护,还指出当前处千困境,须彻底解决问题,修订司法解释。
  第三,很多野生动物灭绝或面临灭绝的风险,环境恶化,原因是人类过度开发,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后果,与王鹏何干?王鹏养几只鹦鹉,导致了环境恶化?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需要从根本人手。减少盗猎,须打击真正损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检方称谢田福购买了走私的鸟蛋,这种行为非常严重,如果属实,应依法追究.但与王鹏无关。人工驯养繁殖和野生动物保护并不矛盾。猫狗可以自由养殖,野猫野狗仍然很多;养猪几于年,野猪被盗猎了多少?野猪被盗猎是因为有人想吃野猪,而不能怪养猪的农民。人工驯养繁殖不一定就是坏的.大熊猫就是个例子,没有人工养殖,大熊猫早就灭绝了。政府设置行政许可才可以养殖,就一定能保护野生动物吗?不一定,政府不是上帝,也会出错。而没有行政许可手续,最多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为何要入刑?
  第四,“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本案中不成立.完全是上纲上线。一种常见的观点“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意为无论是野生鹦鹉还是人工养殖的鹦鹉,只要禁止买卖就不会导致有人去猎捕、杀害、走私鹦鹉。但现实情况是,民间对于鹦鹉的爱好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基于人类利益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也没有必要消除,在人工种群数址庞大的情况下,人们并不需要通过到绿颊锥尾鹦鹉的原产地南美洲猎捕、走私鹦鹉就能满足饲养鹦鹉的爱好,没有人会舍近求远在能够买到具有亲人性、易成活鹦鹉的情况下去南美洲捕猎、走私野性十足、不易成活的野鸟。因此,允许对人工养殖鹦鹉的买卖,只会减少人们对于野生鹦鹉捕猎的需求,反倒有利于绿颊锥尾鹦鹉野外种群的保护。
  3 .追加罪名,十分荒唐
  检察员称非洲灰鹦鹉1只属购买既遂,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买卖行为。买方何在?定案不靠证据,靠什么?检察员还说非洲灰鹦鹉从先前《公约》附录二上升为附录一,意图以此指控王鹏,但这一变化发生在王鹏被抓以后,明显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检察员称44只鹦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明显不能成立。王鹏饲养、持有45只鹦鹉的行为不是对45只鹦鹉的加工利用,而是出千喜爱对鹦鹉的照顾、救助行为,该行为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王鹏当庭陈述,养鹦鹉的投入不计成本即是明证。辩护人发问王鹏,”是否曾经养死过鹦鹉?”我本以为他会说没有养死,但他非常诚实,答曾经养死过一两只,也提到曾经有一只鹦鹉卡蛋即难产,他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深圳的鸟友、宠物医院也不懂如何救治,他怕鹦鹉死亡,当晚十点多,请人开车,带着那只难产的鹦鹉到东莞一个有经验的鸟友家,还因此和妻子吵了一架,最后救活了这只鹦鹉。救鸟的成本远超过鸟的价格,若非爱鸟之人,何以至此?
  4. 社会危害性
  检方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只从《刑法》去判断,更多的是要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去判断,诸如,养动物可能导致病毒,影响动物福利,外来物种会带来对本土物种的伤害,人工驯养繁殖会损害野生种群等。
  这些理论学说原本就似是而非,我在辩护词中详细驳斥了。法院判决会不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本罪保护的法益,包括上述可能的问题?错,本罪保护的法益只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其他。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的危害一定是直接损害,而不是十万八千里之外不确定的间接损害。法律上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理论损害,不是想象,不是可能。检方引用刑法学家张明楷的观点,但张明楷恰恰有针对本罪的主张:“人工繁殖的动物是否本罪对象,不可一概而论。需要考察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掀、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认定本罪时,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认定本罪。"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几乎每天都有动物死亡,截至2017年7月3日,就有19只鹦鹉死亡,有些可能不是王鹏饲养的鹦鹉。对比而言,王鹏大大增加鹦鹉数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何在?如果王鹏构成犯罪,那么导致大量鹦鹉死亡的行为该当何罪?在死亡的19只鹦鹉面前,补1万本卷都等于零。我和斯律师回应后,检察员第二轮发言突然放低了姿态。他表示,毕竟人工驯养繁殖不同千野生,考虑到王鹏家的特殊情况,可以综合考虑,适当址刑。法官在最后总结时,也一改开庭前的如临大敌,显示了一点小幽默,表示要做出一个兼顾法律与情理的判决。这一信号表明本案轻判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不确定的因素还是太多。深圳的法院、检察院如何体面地下台,如何回应辩护人提出的物证不具同一性、鉴定意见不可采等问题,判决书如何表达,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介入此案并作指示,等等。开庭持续一天,晚上9点多结束。书记员李燕后来在朋友圈感慨,“破了近20年的工作纪录"。其实,这真不算什么,不过是一天高强度的开庭。几天后,我们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开庭,吉林杨炳文等27人案,连开4天4夜,第一天就从早上9点开到晚上11点半。2018年8月初无锡邵洪春案,连开8天8夜。如果不是我和刘金滨律师配合法院,估计还开不完。福清林氏父子案,连续开庭31天。这些案件开庭时,法院大多兴师动众,几乎停了其他的庭,动员大批法警,大概都破了当地的纪录。有些案件,我们每到一处,地方法治环境都有所改善,这也算个案推动法治的一部分吧。
  庭后很多记者采访,本案关注度这么高,不容易。我突出法检释放善意这一点,希望王鹏尽快回家,同时也呼吁司法解释急需修改。司法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一“恶法”或许要判百万人。这是问题的关键。
  从5月起,我开始就深圳鹦鹉案每日一呼。我相信王鹏案充分暴露了司法解释的缺陷,有可能成为压垮违反上位法的司法解释的最后一根稻草。
 开庭宣判
  开庭之后,任盼盼从每日一呼开庭变成了每日一呼无罪,一天天地期盼丈夫回家。王鹏说他的鹦鹉都戴了脚环,是专门做的"罐头PP十数字”,因为王鹏、任盼盼名字里都有P,所以用“pp"。鹦鹉连接了两个人的命运,而这一家人的未来又牵动了全国百万养鸟人的命运。
  王鹏案一审判决,不被多数民众认同,许多人同情王鹏的遭遇,为其呐喊。良善的裁判讲究换位思考,以己度人。庭审中我提出,如果本案引入陪审团审判,结果会怎样?若法官处于王鹏的地位,又当如何?他从来没有伤害过鹦鹉;他被钓鱼执法却明确说不卖鹦鹉;他分一间房作为鹦鹉飞翔的空间而一家三口挤在另一间小屋;即使遭受牢狱之灾,他还在牵挂着被警察收走的鹦鹉,它们是否得了抑郁症,是否还活着;他对鹦鹉的爱甚至胜千刚出生的幼子,鹦鹉叫他“王鹏爸爸”...…如此种种,法官如何忍心判王鹏5年?民众又如何认同这样的判决?养鹦鹉者或数十万或百万,国家该建多少监狱来关他们?又如何更好地救护那些从“鹦鹉爸爸“手中抢走的可爱的生命?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我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不久前的话:"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2018年2月7日下午,深圳中院电话通知2月9日下午2点半宣判,两个小时后,又临时变卦,推迟宣判,大概是因为“两会”的原因。也是借开会之机,我联系了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律师,提出了关于修改最高法2000年II月I7日发布的《关千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议案。3月26日,我们收到深圳中院的延长审限决定通知书,延期到4月13日。第二天,深圳中院电话通知3月30日下午2点半宣判。这次应该不会再变了。3月30日,我与斯伟江都赶到深圳。此案关注度仍未下降,诸多媒体跟进,采访报道不断,等待二审结果。依旧是二审开庭的第9审判庭,审判长从头到尾宣读判决书,改判2年,王鹏将千5月I6日出狱。事前我对案件结果准备了两个版本,一是判三缓三,一是判两年。审判长刚宣判结束,我拍了判决书的第1页和最后两页,第一时间以准备好的文字发布了消息。由千未能当庭放人,王鹏妻子当庭对判决表示不满。由于法院检察院一直拒绝与律师沟通,我虽然认为实报实销也不容易,但判决结果距离正义仍有距离,是打折的正义,这样的结果,只能说勉强可以接受。当日,我和斯伟江发表了事前准备的一个声明。
  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决之后的三点建议今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鹏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相比一审判五年,王鹏能在一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一、不知者不为罪,正义不能打折
  作为辩护人,我们坚持认为,王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构成犯罪,庭审录像和记录如能公开,相信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当然,二审结果相较于一审有期徒刑五年,还是有所改观,至少王鹏能重获自由。作为一个爱鸟者,教训深刻。纵观目前的许多类似个案,虽然证据上问题不少,法律上争议很大,本着疑罪从无,抑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很多案件均该改判无罪,但现实往往会打折扣。
  前两天,“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气枪及铅弹案件的批复,强调了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确保罪责相适应。本案大量聊天记录,没有一份可以证明,王鹏明知这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前的公开渠道,也没有任何关于涉案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将入刑的相关信息。而且,涉案动物系王鹏自己饲养繁殖,本无犯意。鹦鹉种类,复杂难辨,CITES公约附录分级保护,非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鹦鹉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千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强人所难,本案定罪,难以服众。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纠错,让正义不再打折。
  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使之符合上位法
  王鹏案尘埃落定,不管家属是否申诉,往者不可追,来者路漫漫。我们得知,最高法院正在修改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以及缩小的范围,依然有很大的争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极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这些通过淘宝、花鸟市场能轻易买到的动物,依然还会如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是何等的不公平!
  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和刑事法律人一样,都熟知法律,即便是刑事法律人,如果不是做过类似案件,也难以分辨是否构成犯罪。这样的法网,是不是大密了?古人言:“古之圣人,非不知深刻之法可以齐众,勇悍之夫可以集事,忠厚近乎迂阔,老成初若迟钝,然始终不肯以彼易此者,知其所得小而所丧大也。“大道至简,法律尤其是刑法,只是针对极少数明知故犯,或过失犯罪但后果严重的人,对于一般公民,法网大密,易"滥杀无辜"。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每一个刑事法条的不合理,都会导致成千上万个家庭,以泪冼面,声声喊冤,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老子说,“其政闷闷,其民纯纯;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法律对普通公民而言,必须是简便易懂,没有陷阱。有水火危险之处,须有警告标志,同理也。涉气枪案件司法解释,进步明显,如果执行良好,将会极大地减少无辜者被追诉。同理,我们也希望王鹏案,其幼子老母爱妻两年的泪水,王鹏自已两年的图图之灾,以及大量类似同胞的困苦经历,能推动上述司法解释修改得更合理:1《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规定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买卖等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3对一些实际巳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经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驯养繁殖动物,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4.对CITES附录一的驯养繁殖动物,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5.行政处罚优先,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不再入刑。以上部分内容,在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国家林业局的文件中,已经有所表述。三、清理类似法律陷阱,推动法治进程二审判决认为,辩护人对司法解释提出严重质疑,并要求法院不能机械地适用司法解释,属于明显超出了法定辩护范畴,并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辩护人不敢苟同。对于司法解释,只要不是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辩护人一向予以足够尊重,我们完全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上的解释权,但辩护人也依据《立法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限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而且《立法法》也规定,对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其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案中,司法解释和上位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规定明显不同,辩护人提出严重质疑,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我国今年新成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是进行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新开端,律师提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意见,供法院适用法律时参考,是依宪治国背景下辩护人不可或缺的职责。辩护人对绝大多数司法解释,均予尊重,但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千司法解释,辩法律,据理力争,正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不敢不辩,不能不辩,二审判决如此说理,辩护人难以接受。
  如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修改一样,任何法制进步,都需要朝野共同努力,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司法解释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真药,认定为出售假药罪,导致很多公民及外国人,因为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而被判刑,也阻碍国人获得更好的药品包括各种疫苗。希望能一一清理类似的陷阱,这是走向良治的基础。法治首先要有良好公平的法律,然后才是司法人员善意地适用法律,判案不背离公众的认知,且能引导启发民众。如此,才会有公民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
  良法,良知,良治,缺一不可。真心希望司法机关,改过不吝,从善如流。走向司法文明的过程,当然漫长,孔子称,"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所有的国人,不分朝野,无论职业,有职责所在的,责无旁贷;能关心呼吁的,毋要旁观,法乃公器,或许下一个掉入陷阱的,就是你的亲友。中国是一个重历史的国家,二十四史,历历在目,历史会记住每一个进步,以及为进步付出的血泪、自由乃至生命。共勉。
  徐盺斯伟江
  2018 年3 月30日
 依旧售卖宣判的第二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发表深度调查文章《"鹦鹉案”被告获刑两年,涉案同款鹦鹉仍在售》。深圳中院二审法官涂俊峰先生接受中国之声独家采访:王鹏有罪,但判决己努力做到法、理、情的统一。讽刺的是,正在这一报道,肖源、孙莹、李行健记者走访了北京多个花鸟市场后,发现包括十里河、官园、玉泉路在内的花鸟市场,每个市场里卖活鸟的店铺不过一两家,无一例外都在公开售卖“小太阳"鹦鹉,而且所有商家均毫不犹豫地表示,买卖“小太阳””和尚"鹦鹉不需要饲养证或繁殖证。记者又调查了网络上的相关交易情况,结论是“一片繁荣"。淘宝网卖家在鹦鹉案广为报道后,改用”说话鸟”代替鹦鹉。在几个排名较靠前的店铺里,成交量都在上百单,最多的一家店铺销量显示,交易成功的超过6000单。记者在百度贴吧的“小太阳鹦鹉吧”、“和尚鹦鹉吧”、“非洲灰鹦鹉吧”、58同城中发现,人工繁育的涉案鹦鹉都在公开买卖,成交量巨大……我的助理刘章评论道,”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鹦鹉至今仍在北京的市场上(实际上其他地方也一样)和网络上公开大量买卖,不是想说法不责众,而是想说毫无刑法保护必要性。"这篇报道最后评论说,“一概地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区别于真正的野生动物,也许会给不法分子留下狡辩的空间,使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但对于一些种群已经得到大佩繁殖的人工驯养的动物,是不是还要提高到与野生动物同等严格保护之下同样引发着人们的思考。法网过疏,奸盗横行;渔网过密,江河无鱼”。有位网友评论,“他还是没明白给王鹏判刑的意义是什么",获得好几千点赞。我也没有想明白,除了判决书自称不容置疑的司法解释的权威自以为得到了“维护“外,还有什么意义?不过,这篇独家采访法官的报道,后来也”被有关部门找茬了,认为后面不该写鸟市悯查”。
  2018年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上架,垫伏两年多的最高法研究室法研(2016)23号文件,终于向社会公开,刊发于该书第215~216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6年3月2日作出《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如果在2016年及时公开,很可能王鹏就不会遭此厄运,很多案件就可能不起诉,公安也会少抓很多人。许多对司法实践发挥指导作用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入民检察院的部门文件,省级法院有关审判规范、标准的文件,往往是不公开的,这有违法治的公开原则,未来应当清理和公开。
  这是一个重要信号,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内部“清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过时,而且愿意向外界表明这一司法解释存在问题,也意味着公开认可《复函》。这可以理解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即将得以修正。
  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先前从多方渠道获知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早在王鹏案宣判之前,网友"f2"就告诉我司法解释修改稿正在征求意见,并陈述了核心争点,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究竟应当缩小到哪些范围?
  个案推动法治,王鹏以自由的代价,王鹏的妻子任盼盼以一年的大声疾呼,唤醒了朝野上下对不合理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推动并加速了司法解释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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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青国家重点伊护野生动物名雯》的人工繁育动物不入子,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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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论文2017年6月1日,肖哲在微信群说,“徐老师,我以五优的成绩通过论文答辩了,特别特别感谢您,给我选题,提供素材,各种指导,最终完成论文。三年研究生,一半的时间在您的教导下过来,真的是=生有幸。您教我写作,让我读书,给我机会,容忍我犯错,无论学业、事业您都给了我特别特别大的帮助,对您的感激之情真的无以言表。人生难得能遇到您这样的老师,真的特别特别感谢您。"她的论文源于2015年以来我承办的仿真枪系列案件。肖哲是我的第一位律师助理,按照实习生的模式招聘,她的迅速成长促使我发起大案刑辩实习计划。肖哲全程参与了我承办的两起大案:福建刘大蔚案和天津赵春华案。她当时还是武汉大学在读研究生,我建议她以仿真枪案作为论文选题,既服务辩护工作,也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对肖哲表示祝贺的同时,在团队群里”招标”:"鹦鹉案和枪案一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看谁做“。刘章立即响应,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并协助我准备鹦鹉案的辩护意见。他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专业基础扎实。2018年4月27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前两天,刘章发来消息,“今天论文答辩通过了,还侥幸评了优秀论文,感谢徐老师的指导”。我的两个助理,分别以个案推动法治的仿真枪案和鹦鹉案作为毕业论文选题,且都获得了优秀论文,令人欣喜。这既表明,仿真枪案、鹦鹉案等影响性案件蕴含着巨大的学术价值,也验证了我从书斋走向法庭的正确。“纸上得来终觉浅,须知此事要躬行”,法学研究无病呻吟的根源,就在于与司法实践脱节,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必须实现实践转向。肖哲曾无比感慨,“其他同学还在模拟法庭,我已经坐上辩护席;他们还在绞尽脑汁地想论文题目,我已经在实践中碰到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每一个都是课题;他们看新闻,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件,正是我们在办理的案件。”未来,我们决心承办更多值得学术界研究的影响性案件,为法学研究提供素材,为法治进步制造契机。
 王鹏回家
  201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高院同时发布消息,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这印证了我的判断,深圳鹦鹉案不仅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甚至结果很有可能是最高司法机关所确定。刚进入五一假期,最高人民法院不放假,还安排专人直接发布这一信息,王鹏的面子够大。
  2018年5月16日上午,王鹏回家。当两岁半的儿子不停喊爸爸时,他感到温暖和激动,只能将儿子紧紧抱在怀里。而上一次拥抱,还是两年前,'儿子还是祸祩中的婴儿。这一天,他等得太久。
  《华商报》采访王鹏:你觉得二审改判的原因是什么?你的坚持?你爱人和律师的努力?还是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王鹏:我觉得这些因素都有,尤其是律师很专业,辩护意见很有针对性,很有说服力,对改判作用很大。当然,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对案子的改判也起了重要作用。
  我被抓后,妻子一直在不遗余力地为我的案子奔走申冤。一审宣判后,她通过各种方式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呼吁司法部门重新审理,可以说,没有我的妻子,就没有二审的改判,她是我心中的英雄。
  任盼盼确实是女中豪杰,很多人都说,王鹏真幸运,娶妻当娶任盼盼。再一次见到王鹏,是我接的第三起枪案——翟俊武案开庭的前一天。5月24日晚,王鹏和任盼盼来看我。我还住在老地方,鹦鹉案庭前会议、开庭时住过,离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约十分钟路程的维也纳酒店。这是王鹏出狱后,我们第一次见面。为了庆祝王鹏回家,我和王鹏夫妻、梁宙记者、翟俊武的哥哥喝了点啤酒,肖哲、叶晓东律师没喝。王鹏喝酒上脸,喝一点就脸红,他话不多,只说几句感谢律师的话,“我在看守所待的算比较久的,几乎没听到过二审改判的,如果不是您和斯律师,我不会改判。"任盼盼还是老样子,像一个斗士,像机关枪一样咯咯咯地说话。他们下午到深圳市森林公安分局要王鹏被扣押的手机,但公安刁难他们,磨了好一会儿,吵了一架,最后才要回了手机。他们坚持要就鹦鹉案提起申诉。我劝他们再考虑一下,毕竟申诉费时费力也不会有结果,一家人开始宁静和幸福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夫妻二人态度坚决,任盼盼说,"申诉不仅是为王鹏的案子,申诉的意义也不只是王鹏一个案子,很多这样的案子还在判,我们希望法律能有所改变,愿意尽我们的绵薄力量做一些事情。”在座的人都很感动。他们对未来的生活还没有明确打算。看得出来,王鹏还是喜欢鹦鹉,但任盼盼经过此事,顾虑很重。我建议王鹏随心而行,不排除就此创业,养鹦鹉有风险,不妨做一个王鹏鹦鹉玩具店,以后动物案件司法解释修改了,还可以兼卖“王鹏条款”。5月25日下午3点,翟俊武案开庭。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和记者等很多人来旁听,我认识的就有王乐、梁宙记者,黄佳德、杨永伟律师,来自广东中山刘庭清等五位律师,深圳的郑世鹏、王金龙、田鹏、许岩岩律师等。比较有戏剧性的是,翟俊武案碰巧还在鹦鹉案开庭和宣判的第九审判庭开庭,王鹏、任盼盼也来旁听,这次王鹏没有坐在被告席,而在旁听席。旁听的人多,坐不下,但审判长吴心斌让旁听人员跟法警坐第一排,过道加位子,打开门,让人在外面听,甚至让人站在法庭听。敞门庭审,这是我见过保障公开审判做得最好的法庭。开庭后几分钟,我注意到被告人械具没有解除提示审判长,审判长竟为未及时解除被告人戒具而道歉“对不起”,赢得所有旁听人员的尊重。
  想起半年前鹦鹉案开庭,法警无处不在,十步一岗,步步设防,庭审激烈。今日庭审进展顺利,三小时就结束,是我开过的最温和的庭。本案涉及的枪形物,致伤力极低,完全是玩具枪,毫无动用刑罚手段的必要性。这种玩具枪案被起诉到中级法院,是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制造”的又一起荒唐案件。这也表明,虽有“两高"批复,仍需持续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CD
  庭后,王鹏感叹,此次庭审与他开庭时的戒备状态完全不一样。任盼盼感慨良多,深圳中院的那条砂石路,她走过无数次;她曾抱着儿子在深圳中院一坐一上午,要求见法官;也曾在烈日下,母子双双举牌要求释放王鹏;她在这里流过多少汗水和泪水,只有她自已知道。此前种种,恍如昨日。
 提起申诉
  每一起刑事错案冤案的纠正,通常都要经历着漫长的等待,千当事人、于家属、于律师,等待永远伴随着煎熬。王鹏案,自我2017年5月介入到2018年3月底宣判、5月中旬王鹏出来,这一年,家属的抗争,我与斯伟江的努力,媒体的报道,社会的关注,深圳中院最终给了王鹏“实报实销”的结果,而且这还属于少有的法定刑以下量刑,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尽管王鹏和妻子不满意这个中国式无罪的打折的正义,但客观上也不得不承认深圳中@庭后,许多朋友问到庭审中展示PPT的情况。这是可视化诉讼策略的主要手段,旨在说明涉案物证不具备同一性,检材被污染,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凡有物证的案件,都需要认真对待物证的鉴真。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检方”声称的物证”是否一致,是否如实记录了物证的本来面目。刑事证据规则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物证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环节的可靠性。除物证外,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也需要鉴真,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有所区别的鉴真规则。院做出了他们的努力。
  这一年,鹦鹉等动物爱好者饲养者也开始意识到法律风险,社会开始关注最高法院有关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与上位法有抵触,直到有内部人士告诉我,这个司法解释正在修订之中,相信司法解释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必定会有所修正。
  斯伟江律师建议全国人大依法对最高法院相关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2018年7月6日收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称已将审查建议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全国人大法工委积极回应,值得点赞,也将激励我们继续向其提出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建议。继天津大妈枪案、深圳鹦鹉案后,我承办的苏州假药案,就旨在纠正假药认定的扩大化,促进药品管理制度及刑法的完善,很快我和斯伟江律师合办上海疫苗案、上海药神翟一平案,我们也将寄出相关的合法性审查建议函。
  王鹏和任盼盼都坚持申诉,希望成为从个案推动法治的实践者。王鹏说,“我们还是决定申诉。这是因为从看守所出来后,我从妻子和律师那里知道像我这样的案子并不是个案,生活中还有一些人像我一样被关押、被判刑。在和律师的交流沟通中,我了解到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严重滞后千社会发展,必须紧跟时代做出调整和修改,我希望通过我的申诉,对其他人的案子有所帮助,起码能引起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重视,推动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修改,让更多人不再有和我一样的遭遇。“王鹏和任盼盼的态度让我欣慰,他们不只为自己抗争,也在为这个群体努力。案件的顺利解决,需要这样的当事人和家属,中国法治的长足进步,需要更多这样的当事人和家属。
  个案推动法治,正是我的目标,也是我接受深圳鹦鹉案时对任盼盼和王鹏说过的希望,不仅关注个案,也要关注不合理的制度。希望新司法解释出台时,人们还能记得,在邓小平先生南方画的那个圈里,有王鹏两年的图阁之灾,有任盼盼一年的泪水和呐喊,有律师的精心辩护,有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法治前进的每一步,大抵都是一个个蒙冤的当事人以自由和生命在铸造前路。
  2018年7月9日,王鹏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诉状,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任盼盼写了一段话:“至今同类型案件仍在上演,各地因人工饲养宠物被抓被判比比皆是,我们期待申诉能加速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合理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任何人来到这个世界,或大或小,总有他的使命,但愿我们能成为中国法治路上的铺路石。"
  这大概就是胡适先生所说的那样:"争取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争取个人的人格,就是争取国家的国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不久的将来,倘若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部分驯养繁殖的动物不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妨称作“王鹏条款”。
  2018年底,深圳鹦鹉案被深圳中院列为深圳法院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四十起大案。2019年初,深圳鹦鹉案被《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
 未完待续
  本书收录了近年来我承办的少数案件,既非开始,更非结束。
  一起又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等待着我作坚决的无罪辩护:吉林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太原民营企业家姜玉东案,九江蔡晓伟涉嫌非法经营案,黑龙江马彬涉嫌挪用公款、行贿案,河南版“绝命毒师”案,河南濮阳气瓶变真枪案,江西鹦鹉案,山东骗贷五亿却反抓银行人员违法放贷案,广西黄庆忠、邓冠群申诉案,河南夏邑发回重审21年终将开庭的张玉玺故意伤害致死案,厦门汪软涉嫌职务侵占案,颜未来等苏州假药案,孙勇平等上海疫苗案,翟一平涉嫌非法经营之上海药神案,重庆孔祥文案涉嫌受贿案,长沙健身房开庭打人案,贵州李玉前杀人再审案,江西温海萍杀人申诉案,浙江周伟良合同诈骗、逃税申诉案,三门峡姜淑萍职务侵占申诉案,河北张吉青绑架申诉案……每一起案件,都是从诸多寻求帮助的当事人中挑选的、无罪理由充分的案件。
  有时想想,案件真的复杂疑难吗?其实不是,很多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并不难,难就难在,当地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只要“进去”了就别想轻易”出来”。简单的道理和事实,辩护人要向司法机关不断重申,反反复复,却往往无人理睬。不是不知道,而是假装不知道。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唯有不畏艰险的辩护人,坚持不懈地庭内辩护庭外呐喊,才能博来司法者对司法不公的寥寥觉察,才能在点滴积存中实现个案正义。但他们害怕律师的喊冤,他们甚至执意以为只要封住律师的嘴巴,世界就能清净太平。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在所谓的“禁止炒作“中慢慢被吞噬。法治还很遥远,远到才刚刚上路。法治建设的初期,更需要刑辩律师的坚守。一路有你,一路有我,无罪辩护的路上,有无辜被告人的坚守,有当事人家属的呼喊,有合作律师的联手,有助理团队的支撑,还有家人的关怀。连在老家红房子里养老的父母,都会提醒我注意风险。但看到冤情明显,父母又会默默地点赞,激励我砾硕前行。我的太太郑晓静律师不仅承担了繁重的家务,还为我的案件提供协助,并承办了某些我想帮助却无精力介入的案件。儿子鉴劲是典型的理工男,话虽不多,但还是常对我们说,“少接案,多休息”。我的助理肖之娥(笔名肖哲)参与了本书大部分案件的辩护工作,也承担了本书部分初稿的写作。经过几年的磨炼,她从大案刑辩实习计划的实习生,经历知名律师的助理、知名律师助理,巳经成为新一代实力派刑辩律师。刘章经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的考验,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毕业后,加入了我们的刑辩团队,并显示了很大的潜力。徐呴,我的兄弟,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也参与案件研究和文书写作,成为四人刑辩小组的一员。无罪辩护的道路艰险崎妪,即便无罪理由充分,即便律师坚持不懈,最终能获得无罪判决的,也屈指可数。这就是当下司法的现实,是审判不独立的必然结果。为了接近无罪辩护的目标,辩护人还需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时常不得不与公权力对抗。这些都会增加刑辩律师自身的风险。刑辩风险,防不胜防,但只要尊重事实,坚持公正,坚守专业,坚强勇敢,也能大大降低风险。周泽、伍雷曾经都说过,“我总是把每一个案件当成最后一个来办。”作为“自由的最后堡垒",刑辩律师需要勇者无惧的精神。从书斋走向法庭,我义无反顾,从民事转向刑辩,我无所畏惧。为了自由,为了生命,为了正义,值得全身心地投入,奋不顾身地呐喊。能救一个是一个,能做一点算一点,积土成山,积水成渊,多方合作,点滴努力,个案推动法治,无罪辩护,永远在路上。
  徐盺
  2019 年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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