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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12章 鸟案风云
案件:深圳鹦鹉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7年3月下旬,北京的春天还有些凉意,知道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来北京学习,我邀请他见面一叙。席间,我说到近年来学术研究有所耽搁,但参与司法实践,也承办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如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案。田院长说到鹦鹉案,有人因为鹦鹉被判刑,还判得挺重我们都认为违反常识,“恶法非法”。说鹦鹉,鹦鹉就到。半个月后碰巧就有一起鹦鹉案找我,这就是后来轰动全国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最早联系我,是在2017年4月14日,那时一审尚未宣判。她发了一些材料给我,我初步判断不构成犯罪。她说,一审律师作罪轻辩护,希望能判缓刑出来。律师也暗示可以打点.但她实在没有钱。我建议律师尽早介入,一审判决前可以增加一位律师,二审阶段难度会增加。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段在前期,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推迟时间便是贻误战机,越到后面越被动。但任盼盼对一审判决还抱有侥幸心理,“我们的案子已经到了这个阶段,只能抱着一丝希望去赌一把,赌我们会遇到一个有正义感有担当的法官,赌最终会给一个充满人性的判决吧。"5月2日,我接到任盼盼的电话.她声音颤抖地叫了一声”徐老师”,就开始哭.边哭边说:“徐老师,我赌输了,赌输了,王鹏被判了5年,5年啊。”丈夫被冤判五年,孤儿寡母怎么过?我安慰她要振作,还有希塑稍微平静之后,她收拾情绪,异常坚决地说:“王鹏没罪,我要尽我所能救他。”就这样,我接受委托,担任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王鹏的二审辩护人。
作为大学老师,兼职律师,我的时间有限,向来不轻易接案,但此案必须接。规则出了问题,法院机械司法导致判决违背常识。这不仅涉及王鹏一家,还涉及数十万养鹦鹉的家庭,乃至几百万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家庭,不仅涉及个案,还有可能挑战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从而个案推动法治。
我告诉田成有副院长,前段时间聊到鹦鹉案,现在正好接了一个。“有意思".他说下属法院办理了类似的动物案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走向,司法解释亟须调整,《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圳鹦鹉案或是转机。
轩然大波
" [于古奇冤】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
5月4日,任盼盼发了一条微博:鹏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绝望,无力瘫坐,眼泪流干……无数个失眠的日夜,等来的却是这残酷判决!法官为什么这么残忍,人性人心对法官来说算什么!看着才一岁的你,妈妈好无助,没能给你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妈妈很自责……邻居家的小哥哥小姐姐问你为什么没有爸爸,妈妈的心如刀绞!宝贝,爸爸不是坏人,爸爸因为无知而身陷图圆,我们要相信爸爸!妈妈一定不会放弃,一定拼尽全力还你一个完整的童年。"
我评论并转发:“数千年养鹦鹉,都不犯罪;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3此案违反常识,涉及大植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正如刘大蔚、天津大妈枪案,我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将坚决作无罪辩护。"
这一转,引发了轩然大波。绝大多数网友对工鹏被判刑表示同情,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错。大家争相在任盼盼微博下留言,陆续有人撰文评论此案,引起了广泛讨论。为了简要说明案件情况,我次日发布短文:《“80后“养鹦鹉获刑案:又一起违反常识的荒唐案》。“正如天津赵春华案、福建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农民采二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一样,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显违反常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械,有益而无害。此案涉及大械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我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文章还提出了我的辩护思路。媒体开始关注深圳鹦鹉案,掀起了一轮报道的热潮。但网络突然出现明显的倾向性引导,王鹏妻子和我的微博遭遇了空前的谩骂,甚至“私信人身攻击、伤害孩子"。我劝告网友,回归理性的讨论。”这起案件当然会有争议,有些动物保护人士不太了解案情,也可能作出对王鹏不利的判断,这种批评完全是正常的。有人从法律上批评我进行无罪辩护的策略,以及我粗粗发布的辩护思路,这些批评都很欢迎。但不可拘泥千法条,如果按照这样机械的思路,福建刘大蔚案、天津赵春华案等仿真枪案至今都是无法推动的。无罪辩护是本案的最好策略,是我们律师团队根据案情所确定的,我们相信是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策略,更利于为王鹏争取自由。请静观我的辩护词,最后的辩护效果,以及未来可能对法治的推动。"
再度联手刑事辩护是一场阻击战,寸土必争.没有坚决的斗争,不可能取得进展,因此必须尽可能团队作战,每个被告人可以请两位律师,绝对不可浪费任何一个名额。这一理念决定了我的大部分案件都有合作者。我合作过的律师有朱明勇、伍雷、王万琼、张磊、周泽、刘金滨、袭祥栋、王兴、迟夙生、何兵、杨学林、李仲伟、工飞、王甫、易延友、燕薪、黄佳德等。这些律师各有所长,我也能与大家愉快合作。鹦鹉案的最佳合作者,我认为是斯伟江。
斯伟江是律师界公认的才子,我们在天津赵春华枪案中配合默契,他的专业、认真、敬业令人敬佩,他还具有宽广的视野、超越实定法的高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能够在个案推动法治的方向上加一把火。
对千是否加入这起案件,斯伟江比较慎重。他主要担心案卷中可能有不利证据,如王鹏的供述,网络聊天记录,“这个案子我先要仔细看一下判决,我担心无罪理巾不足。"
经过几天的研究,我将团队几天研究提炼的初步辩护思路发给斯伟江,“你先看看吧!期待再次联手!无罪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但仍然是以前的套路,追求人尽快出来,时间上我估计去个两=沙次差不多。"
5月6日,我发出合作要约,一天后斯伟江加入。5月8日,我们发了一份深圳鹦鹉案律师声明:
法律不应远离民众:期待王鹏案二审的公开公正
深圳居民王鹏(江西九江人),因为出售自己饲养的鹦鹉,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深圳宝安区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毕竟我国民众普遍有饲养鹦鹉的习惯,而绝大多数人,无法辨识所养的鹦鹉,是否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红线应该是鲜明的,谁也不愿意一脚无意踩入法律的陷阱。王鹏及其家人感到冤屈,也是有理由的。毕竟,中国传统历来可以养鹦鹉,饲养各种宠物的人很多,绝大多数不可能去国家林业局官网查询,所养是否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使去查官网,也无法认定自己所养的,是哪一种具体类别(学名),而且,野生保护动物目录还在变化,会不会哪一天,某一种猫狗在官网上也标记为珍稀动物,另一个把自己猫狗下的恩拿去卖的“王鹏",也因此坐牢?政府有没有做过广泛宣传,让大家知道某种鹦鹉、兰花、蛉蟆等和大能猫、金丝猴一样,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自己人工繁育的变异的动物依旧算野生?家猪算第几代的野猪?这样的法律,离人民生活有多远?我们受王鹏妻子的委托,担任王鹏二审期间的辩护人。我们对此案声明如下:l二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对于一审判决有罪的人来说,二审几乎是唯一的改判机会。二审法院的公正审判,也是王鹏的最终希望。二审开庭审理,可以申请原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也可以由辩方申请自己的专家证人出庭,提供给法院不同的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因此,我们对二审法院的公开审判,充满期望。2.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既是二审的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一审判决的正确或者错误,作出独立的评价,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我们在买践中巳经多次遇到,广东省检察院主动提出和下级检察机关不同的意见,提出纠正,难能可贵,当然,在更多的时候,上级检察机关是赞同下级的意见,这都很正常,我们希望深圳市人民检察机关能在二审期间,公平公正地对待本案,不护短,不妥协,不偏不倚,守土有责。作为法律人,我们可能有着非法律人所不具备的专业和冷静,但长期的专业工作,我们也可能会因此“异化”,我们可能会变得机械和冷漠,可能会远离社会的朴素感情。民众对王鹏案的反应,是一种社会常识对判决结果的撞击,这种质疑是否符合良善的法律,有待二审公开公正的审判来检验。法官、检察官面对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不符合社会实际,或者和普通人情相违背时,该机械执行,还是应该更能动一点,值得商榷。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如果不公正,是立法的原因还是司法的原因导致?有没有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类似法律陷阱的情况,我们都需要公开公正的二审审判平台,需要民众的参与监督,来进行鉴别,来提供观点和证据,法庭是最好的法律宣传平台,也是最好的改善立法的起点。
我们相信人民有足够的能力,来辨识一部法律是否良善,一个判决是否公正,这也许是为什么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前面,都冠有人民的名字。我们期待,在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时,最终结果能取得人民的认同。让我们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努力让法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不远离人民,毕竟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徐盺斯伟江
2017 年5 月8日
会见阅卷
案卷中是否有对王鹏不利的证据,有哪些证据,我心里也打鼓,所以需要尽快获取全部卷宗。原一审律师先是要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但配合后,仍不肯提供案卷。我想算了,尽快到法院阅卷吧。5月12日一早,我从北京赶到深圳,计划上午会见`听听王鹏本人怎么说,下午去法院提交辩护手续,阅卷。
任盼盼抱着孩子,和婆婆一起,从机场接到我.陪我到宝安区看守所。我们一路上聊案子。小朋友很乖巧,不吵不闹。任盼盼和她婆婆一脸凝重,心事重重。一审重判,她们都担心王鹏难以接受。
初见王鹏,他相当悲观,先前还带信给家属,说家里经济困难,不要给他请律师了,二审他自行辩护。知道我和斯伟江律师为他辩护,有些惊讶,问他妻子是如何找到我们的。
“我以前确实不知道饲养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直到被抓才知道的。"他说自己真的很爱鹦鹉,把它们当孩子来养。相比看守所里其他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的嫌疑人.他觉得自己很冤,不知道为什么会遭此灾难。王鹏同意我们无罪辩护的理由,我也认可其认错或“认罪”的态度,两者可以并存。无罪辩护之后,我们仍然会提出屈刑辩护意见,目标是使王鹏尽快获得自由。
下午,我到深圳中院捉交辩护手续,到后才知道深圳中院的刑事审判I凶在南山区深云路。法院立案部门不接受律师手续,二审案件必须交给法官或助理。我们回到狭小拥挤的传达室,此处有电脑自助查询。王鹏5月2日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经查询,5月8日深圳中院就已立案,速度很快,而普通二审刑事案件,调卷立案通常得一个月。查询到的主审法官是涂俊峰,深圳中院刑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看得出来,深圳中院高度重视王鹏案。通过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的立案窗口,我联系上了法官助理李磊,却得知深圳中院规定阅卷时间是周一到周四,周五不阅卷。尽管如此,法官仍同意阅卷,为了规范化,还专门联系办公室打开阅卷室。法官助理陪同阅卷的过程中,我将本案的大致情况、问题的关键作了陈述,请他转告涂庭长。司法解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在内,明显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从受理上诉到调卷、立案、安排法官,深圳鹦鹉案初步显现了深圳速度。我请法官助理转告法官,希望此案尽快开庭,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也希望参照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通过沟通实现多赢,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庭后,我通过网络对深圳中院对案件的重视和对律师阅卷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提出了期待。“深圳鹦鹉案涉及大址的鹦鹉饲养者,乃至各种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饲养者和使用者,涉及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法院,我相信深圳中院能够勇作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鹦鹉案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个案促进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深圳鹦鹉案,引发了强烈关注。除平面媒体外,山东卫视一直联系采访。这次去深圳,山东卫视《调查》栏目杨依知道后,联系记者张彼潞、杨成龙赶到深圳。两位记者在法院门口碰到我和王鹏的妻子,录了几分钟,第二天在宾馆拍了半小时。2017年5月23日,《调查》栏目首播《养鹦鹉被判刑冤不冤》。这期节目拍得非常好,记者暗访了花鸟市场,里面一堆堆的所谓珍贵、濒危珍稀动物。法院怎么判?得抓多少人?监狱住得下吗?采访时,我做了较全面的阐述,但电视节目只能用两分钟,我向记者讨得采访完全版,让助理上传腾讯视频,半小时的视频把深圳鹦鹉案说得清楚明白。
为了促成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我在采访中还为深圳宝安法院说话,“不能说一审判决是错案”。但我也指出,王鹏没有犯罪故意,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判五年很冤,一审判决确实脱离了常识,问题主要出在司法解释违反刑法和机械司法。
王鹏案是我们最重视的案件之一,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我们进行细致的开庭准备工作,研究案卷,调整辩护思路,提交辩方证据,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开庭,申请取保。取保的理由是,王鹏具有无罪的可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但法院迟迟不答复是否同意取保,也避而不见。我打电话给法官,几乎没人接,找法官助理李磊,希望与法官沟通案件,促进和谐解决,答复是法官与律师不适合单独见面。我有点诧异,当下中国,法官庭前不见律师的几乎没有。深圳中院大概是在学外宾,学隔壁的香港,保持司法人员与社会的隔离性,但愿深圳能学到香港司法的精髓,而不是皮毛。
不愿傻等,我们还是经常电话催间开庭和取保事宜,法院答复说检察院正在阅卷。这是好事,多数案件二审不开庭,检察院阅卷是开庭的前奏。任盼盼性子急,我提出跟检察院联系一下。
6月26日,我们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打听到王鹏案的检察员是公诉处刘山泉检察官,但电话没人接,只能通过窗口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审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此项申请,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不过是希望以此建立沟通的管道。
随后到看守所会见王鹏。一个半月没见,王鹏有些焦急了,问了很多问题,关心何时开庭,案件结果可能到哪种程度。我只能劝劝,也核对了某些证据,跟他说斯律师会在开庭前来见他。外面的人日子过得快,看守所的人可是度日如年。
那天,庞琨、肖芳华律师知道我来深圳,赶来请我们吃饭。饭店里碰巧看到两只鹦鹉,心生感慨。养鹦鹉随处可见,我问大家,中国有没有100万人养鹦鹉?任盼盼答,”据说光深圳至少就有几万人养鹦鹉。"
没有见到检察官,后来打过电话,也联系不上,只得透过网络传递信息:希望检察官尽快完成阅卷,也希望检察官愿意坐下来沟通。几周后,我接到宝安区检察院的电话,告知我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立案,我奇怪为什么转到区检察院处理,继续表达了沟通的愿望,答这个案件很敏感。这话暴露了法检态度谨慎的实质原因。
死了19 只
千呼万唤,终千迎来了8月18日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进行了一天,上午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鉴定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下午法院提王鹏到庭。
庭前会议本应是沟通的会议,但此案中对抗还是很明显。庭前,检方补充了36本案卷,原一审案卷只有5卷,看得出来检方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点值得肯定,但也有可能是他们想维持原审判决的错误。同时,这也反映出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证据存在问题。
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检察员反对。这令人十分不解,鉴定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不要说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检方就是为了支持鉴定意见的观点,也应当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吧?
补充案卷中有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死亡动物记录表和照片,表明所谓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常有动物死亡,其中鹦鹉死了19只,有些也可能不是王鹏饲养的鹦鹉,看着令人伤感。两年内王鹏饲养的鹦鹉迅速繁殖,而打着保护的名义查扣之后,鹦鹉面临的处境反而令人揪心,王鹏和妻子一直担心鹦鹉可能得不到适当照料的事情得到了证实。
法庭希望辩护人展示对证据的详细异议,但法检没有案件如何处理的态度,我们不同意实质性展示证据的问题。事实证明,我们的选择是对的。后来在开庭前.检方补了一堆情况说明,试图弥补证据漏洞。也因此,这次庭前会议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
我们视庭前会议为沟通的机会e前一天,斯伟江律师与审判长涂俊峰庭长进行了交流c庭前会议后,我向涂庭长提出见面,到了他的办公室,我随手把门带上,他又打开,很快法官助理李磊也到场。我坦诚地陈述了无罪辩护理由充分的观点,建议参照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的模式,庭前达成一致,力图寻求案件的妥善解决,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辩护人愿意最大限度地配合法院,如果需要,我可以事先提交主要的辩护意见。其实,只要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控辩审三方的立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一致。
涂庭长谈到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等一般性问题。我认为,通过本案可以探讨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饲养繁殖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法律应当如何设置。本案的关键,我认为问题出在《关千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一“恶法”或许要判百万人。我希望透过这起影响性案件,推动立法对野生动物的界定明确化,修订这一过时的司法解释3
重要文件
由于控辩双方的争议较大,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不过法官说会尽快安排开庭。
准备开庭的过程中.我看到某森林公安局微信公号“森林警界”2017年6月26日发布的贵州省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潘邦明的文章,提到2015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以《关于呈请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2015)49号)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法研(2016]23号)。复函指出:
……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巳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这表明,司法解释的过时已经为有关部门所注意。这一文件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辩方证据,证明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一—保护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出发,可以不适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鹦鹉案有可能促进该司法解释的修订,成为推动法治的临门一脚。
但该文件并没有公开,通过各种查询系统都没有查到,无奈我透过网络`向衬会寻求这一文件。信息发出仅一天.厦门的邱祖芳律师就从朋友处拿到了该文件的全文。2017年9月3日,我发表文章《深圳鹦鹉案:找到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开了这份司法文件。
开庭审理时,我作为辩方证据进行举示,检察官不否认合法性、真实性,起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延期审理
9月1日,接到法官助理李磊的电话通知,王鹏案将千2Ol7年9月7、8日在深圳中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我原本预计本案会和天津枪案一样,早早解决,结果争议太大,成了敏感案件。重大敏感案件,我们介入不到4个月就开庭,我心想着,相比其他常年没有音信的案子,这个进展也符快了。只要开了庭,判就快了。
我和斯伟江律师及助理都买好了机票,王飞、符惠清、尚满庆等很多打算旁听的律师同仁也称买好了到深圳的往返票。任盼盼符手准备律师、旁听人员的接待工作。大家都等着开庭那天的到来。
9月4日上午刚收到深圳中院书面开庭通知,下午法院又电话通知不开了,要延期审理。说开又不开,我们和诸多买好票准备去旁听的律师同仁只能退票,也纷纷猜测突然决定不开庭的理由。
法院说延期开庭的理巾是检方还要补充新证据。但检方二审已补充提交了36本新证据,还要补充证据?养几只鹦鹉的案件,补了几十本证据还在不断补,案卷都比鸟多了。可不可以反过来说,一审法院在至少缺36本证据的情况下判被告人五年?二审期间,检察院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完全是检察机关的自我扩权,从法理上看是不应当的,真的应该限制f!
我对法官助理说,家屈经济困难,我们的机票退票损失怎么办?这些补充材料不会有什么改变,我们也可以放弃准备的时间,希望按原定计划开庭。但法院决定了的事情,怎会轻易改变。我猜想,推迟开庭的真实原因应该是十九大前暂停重大敏感案件的开庭。
听说延期开庭,任盼盼气哭了。她后来跟我们说:“我太生气了,当时就打电话给法官助理,表示了强烈愤怒,还骂了他们一顿。我还给涂法官打电话,涂法官很凶,把我批评一顿,说我没有资格骂助理,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涂法官又主动打电话给我做工作,说了一个多小时。“她是个急性子的人,人如其名,她每天都盼望丈夫问家。我只能劝解,延迟开庭是很正常的事,没有关系,但劝不住。
任盼盼此后开始每日一呼,要求开庭。10月26日,家属在深圳中院门前举牌,“人不如鸟,想念爸爸""鹦鹉案,王鹏冤",据说还去了政法委。我一直劝解她,让别着急,十九大之后,应该很快开庭了。
这一拖,就拖了两个月。10 月30 日,法院通知11 月6 日开庭。
限制旁听2017年11月6日,王鹏案在深圳中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我们一行刚到法院附近,就看到周边高度戒备。到了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正门不让进,必须从侧面的停车场,踩着沙石小路绕到后门。下车后,看到庞琨、王金龙律师在等我们,庞琨帮斯律师的助理拖了箱子,大家往里走。多数人没注意前面有人拍照,所以后来流传的一张照片,只有斯伟江抬着头,我既没抬头也没低头。六人踩着坎坰的沙石走向法院,法治路漫漫,同志须努力。这张照片被冠以“中闰辩护人”的标题广泛传播,系南都知名摄影记者徐文阁拍摄。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旁听控制得极紧,家属拿到5张旁听证。从外地和深圳赶来旁听的律师和公民二十余人,只有曾任重庆律协会长的孙发荣律师、
中国辩护人深圳肖海峰律师”特准”进入旁听,其他人没有一个进入法庭。除特别安排的几家媒体外,外面有十多家媒体无法进入。不过,彩湃新闻的王选辉、界面新闻的梁宙等人“混进了“法庭。央视在法庭拍摄,出乎意外,也暗示着本案未来走向存在变数。
我看旁听席还有几个座位,想与法官沟通,争取放几个人进来,建议启用视频旁听室。但法官迟迟未见到,我推开法庭后门,见到合议庭二个成员,提出这一本属合理的要求,但他们说这事管不了,还把我从后门轰了出来。
有四道警戒控制进入法庭的人员:大门安检处,电梯前,进入楼道前,法庭门前。中午休庭后进入法庭时,还在法院后门前加了一道阻拦,我和斯伟江、两位助理进入时,还不得不联系法官助理才放行。
先下马威
开庭伊始,法官助理宣读完庭审规则后,审判长涂俊峰进行了一番上纲上线的长篇说教。听起来,似乎是针对家属和律师的。
助理大致记录了涂庭长的讲话。他说,在这个代表了党和国家司法利益的庄严的法庭,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本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敬畏,本着所有法律人共同敬仰的法律良心,参与法庭审理,服从法庭指挥。法庭不会当庭剥夺诉讼参与入的权利。检察官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但不得当庭提出异议。当庭如有发生不服从法庭指挥的情形,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责令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十分钟后,如果能冷静认识自己行为的不当,可以向法庭认错,能够继续服从法庭指挥的,可以继续参与庭审;如果再犯第二次,请离开法庭.本案不再接受你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并将视事情的严重程度,给所在单位或管理组织发建议函,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依照刑诉法和最高院关千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如果二审有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需要作为二审裁判的依据,需要经庭审质证,才决定开庭。无论是否开庭,二审认为事实清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只要经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可以进行裁决。正因为二审本来完全可以不开庭,所以,举重以明轻,二审怎么开庭,开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合议庭认为事实是否已经清楚。他继续专门强调庭审录音录像问题。旁听人员一律将手机存放到外面,除经本庭允许的新闻工作者可以现场录音录像之外,审判区内所有诉讼参与人一律不许使用手机和其他设备,更不能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后,不仅要扣留设备、删除内容,还要按不服从法庭指挥,依法处置。这是法庭上庄严、平等、安全、法治、预防等法益所决定的。这段时期以来,法庭发现在其他地方,有些案件庭前会议甚至是开庭时,有人试图在法庭上利用法庭赋予的权利和便利,使用手机和手提电脑等设备现场偷录,在网上同步直播或庭后散布录音录像,被法庭制止后,反而闹出只有我们才会有的司法笑话。我提醒诸位,这不是光荣。鉴于有些言语不是发生在正式开庭的法庭之上,本庭只是作口头的提醒、警示。今天的法庭上,被查到私自录音录像的任何人,都将被视为本次庭审的第二次违规,或者庭后在其他地方发现确属现场偷录的视听资料,法庭都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涂庭长又拉回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到今天为止,都尚属理性表达,偶尔有些情绪化的言行,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他们为本案澄清法律事实和认识,做出的正向或反向的努力和贡献,都值得尊重。唯有网上,少数不太了解本案事理的人,甚至也不排除极少数装糊涂的人,确实起到了祸乱事实和人心的作用,法庭在此也一并予以指出进行警示,公民的言论依法受到保护,诉讼参与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必须充分保障,但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绝不是毫无原则、毫无规矩的肆意而为,言论自由绝不能妨害别人,绝不能违反法律,绝不能违背良知,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法有据的必然要负法律责任,法不调整的也必然要承担应有的道德和社会责任C此后,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后决定的事项,如驳回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认为鉴定人出庭没有必要,通知了有七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宜变更王鹏强制措施;证人出庭,认为没有必要;辩方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也不申请回避。
辩方证据
审判长的一席话.显然是事先准备的,也大概经过了领导的修改审定。但一番下马威之后,审判长还是比较紧张,一开始就出错,本该先向被告人发问,本该就先前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一下就过渡到了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举了7组证据,旨在证明王鹏无罪。前六组巾斯伟江律师举示,第七组由我举示。检方一一回应,但质证并无力度
第一组:( I) CITES 辨识图鉴—鸟类,该图鉴是用以辨识受CITES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制之鸟类物种。第30贞,和尚鹦鹉的图鉴显示,该种鹦鹉的标志性特征为腹部呈红色。但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6)第256号中,描述9只和尚鹦鹉的形态特征未见标志性特征腹部红色。涉案9只鹦鹉鉴定为和尚鹦鹉,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错误。(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概况,该中心及鉴定人阳建春、胡诗佳均没有鉴定资质。(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概况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该中心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明该中心有司法鉴定资质,而本案鉴定机构没有资质。
第二组:(2017)沪东证经字第15394号公证书,通过网络搜索的相关网页,证明王鹏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涉案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I) PARROTS OF WORLD 节选及翻译,证明绿颊锥尾鹦鹉
第二组:、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的主要特征。(2)刘某证人证言,望江县鹦资勃勃养殖有限公司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安徽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非洲灰鹦鹉等目前人工驯养繁殖的现状。(3)王鹏妻儿的病例材料,证明王鹏儿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患有胆森结石。
:斯伟江律师及助理严涵律师和CITES秘书处DAVIDMORGAN第四组先生之间的往来邮件、翻译及CITES官方网站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证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范圃。第五组:王鹏和龙华-石头的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王鹏并不知“小太阳"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第六组:(1)国家林业局网站,关于玄凤鹦鹉保护级别的咨询留言、CITES相关附录,王鹏QQ聊天记录,证明玄凤鹦鹉(又名鸡尾鹦鹉)明确被排除在CITES附录二以外。国家林业局回答有误,林业局尚且无法辨别鹦鹉保护级别,王鹏更加无法辨认。(2)维基百科绿颊锥尾鹦鹉词条,证明该词条引用的文献中,包括辩护人提交的ParrotsofWorld一书,说明该书具有权威性。第七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证明《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2000J37号)已经过时,并且已经引起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释度重视。正因为涉案的鹦鹉品种数扯急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已明确建议修订司法解释,定罪量刑"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以避免出现王鹏案这样违反常识的案例。
控方”专家”检方举证复杂冗长,我只简介专家出庭、鉴定意见的部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黄群教授作为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经发问,了解到黄群大学专业为物理学,没有读研究生,其鉴定资质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类检验鉴定和痕迹检验鉴定,并未明确标明具有鸟类种类鉴定的专业资质。从法庭发问和检索来看,黄群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鸟类或者生物学方面的专业文章,也没有出版过任何鸟类或者生物鉴定方面的书籍。斯伟江律师发问其发表的文章,他回忆出一篇关于象牙鉴定的文章。他既不具备本案所要求的”专门知识”,态度还明显不具有中立性,对检方问题,他长篇阐述,对辩方问题,经常不回答,甚至多次问题没听完就打断辩护人发言。
当问及本案鸟类鉴定所依据的文献时,他表示可以参考鸟类大全,图书馆里应该能找到。但涉案鹦鹉均非原产于中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文献均为国外出版的书籍及国外网站信息,而黄群甚至认为百度百科也可以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可见,其作证内容严重缺乏专业性。
黄群虽然背诵了涉案鹦鹉的相关特征,但并不能说出其他鹦鹉的特征。当指出鉴定意见的描述与他背诵特征不相符时,他又狡辩为应考虑综合特征。事实上,鉴定意见所附照片很多看不清,他很难从这些照片确定鹦鹉的具体特征。
黄群出庭的目标,或者说检方给他安排的目标,本身就自相矛盾:既肯定鉴定意见基本成立,又要部分否定鉴定意见,拿掉人工变异种的表达。这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鉴定意见的结论明确,即涉案绿颊锥尾鹦鹉为人工变异种,且检方提交鉴定人之一胡诗佳,与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再次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黄群的庭前笔录,当庭作证,则认为涉案鹦鹉并不是人工变异种,鉴定意见不宜使用“人工变异种"的表述。因此,本案出现了可笑的情况,鉴定机构维持自己的意见,检方找来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咨询了一些动物学专业人士,意图部分否定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专家与专家之间也存在矛盾。
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在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形下,作为类似鉴定人身份出现,即《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之规定;二是针对对方的于已不利的鉴定意见,聘请本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本案”有专门知识的人",显然属千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实质上是为否定对方的鉴定意见,而不是肯定。所以,本案控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设定的目的。当然,有人会主张“提出意见“不等于“提出反对意见",但控方如果为了提出肯定鉴定意见的意见,就更不应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因为肯定意见恰恰应该由鉴定人本人出庭进行说明。而且,控方的鉴定意见与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相互冲突,意味着控方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不是人工变异种;这是人工变异种“,导致控方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更离谱的是,根据全社会已熟知的科学常识,判断绿颊锥尾鹦鹉是否为人工变异种,无论结论是什么,都必须进行DNA鉴定。如果执法机关还根据外观形态判断是否人工变异,无异于现在还用模样对比,或“滴血认亲”的方法来判断是否亲子关系,完全违反最基本的科学常识。
鉴定意见作为定罪的关键,鉴定意见存在太多问题,我认为不应采信。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广东省林业厅以“批复"的形式许可其鉴定,不合法,林业厅并非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无权审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案鉴定人并非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也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而且,鉴定人胡诗佳仅具有助理研究员职称,职称极低,且专业不对口,职称评审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昆虫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表明其专业为昆虫研究,因而不具备鸟类鉴定的能力。送检样本至少被污染了二次,来源不明。(J)从谢山福处提取的10只涉案鹦鹉,5月12日送检前,5月10日提取后不知寄存何处,5月11日被森林分局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地点从田福水族馆到无名地点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而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工作人员曾志撩证实"鹦鹉分类混养"。所谓送检鹦鹉是否从谢田福处提取无法确定。(2)从王鹏处提取的45只涉案鹦鹉,5月19日送检前,5月17日提取后不知寄存何处,5月18日被森林分局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地点从王鹏处到无名地点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是否被送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清楚。所谓送检鹦鹉是否从王鹏处提取已无法确定。
送检材料仅进行特征分类,且使用多重标准,分类依据不明。鉴定方法严重不科学,如形态学方法鉴定不可能得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的结论;未见标志性特征腹部红色,将涉案9只鹦鹉鉴定为和尚鹦鹉明显错误。
因此,本案鉴定意见不仅违反科学常规,也违背法律,至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1、2、3、4、6项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之后控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更是弄巧成拙,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属千法定的证据种类,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其证据效力显然低千鉴定意见。
检察员说追求公正,我以鉴定意见为例进行反驳。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强烈异议,专家否定鉴定意见中人工变异种的重要结论,鉴定人坚持原来的结论,并建议可以重新鉴定和复检,此种情形下最公正的做法只能是重新鉴定。但王鹏的鹦鹉找不到了,部分已经死了,根本无法重新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采纳,本案定罪缺乏关键证据。
谁的鹦鹉
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谁的鹦鹉,是否与王鹏有关。这是本案无法定罪的关键。斯伟江及助理严涵律师认真细致地准备了PPT。通过PPT展示,让合议庭和旁听人员清楚地看到了本案物证不具同一性的严重问题。
(1)从谢田福处查获的10只鹦鹉的勘验、提取、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等程序严重违法,致使送检的10只鹦鹉来源不明,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对田福水族馆进行勘查时,本案尚未受理,勘验检查没有法律依据;《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见证人签字;且未补正,未作出合理解释。《现场勘验笔录》对涉案提取的鹦鹉的原始状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未拍照或视频记录,后续被分装转移也没有照片或视频记录过程。照片没有被收集、调取人谢田福签名盖章,是否与原物相符无法确定。提取现场物证不符合规定。2016年5月10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提取人张海彬,但签字提取人为李庆松和朱鹏,该表格也没有谢田福签字,见证人南方身份无法确定,是否与案件没有关联无法确定。仅对鸟笼进行编号拍照,没有对鹦鹉进行编号拍照。此时所提取的活体鸟类,与田福水族馆的活体鸟是否同一,已无法确定。
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本案搜查、扣押鹦鹉未拍照,仅有清单,《扣押清单》未对扣押鹦鹉进行编号,没有见证人、保管人签字。且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之间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问。第一,
15:55~16:58,勘验检查时间和搜查、扣押时间不同。勘验检查是5月10日
18:00~18:20,扣押清单所载扣押时间却为5月搜查时间是5月10日11日。第二,地点不同。勘验检查是在“水族馆门口发现有各种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共计10只";搜查笔录记载,是在“田福水族馆侧门外查获鹦鹉笼一个,鹦鹉若干"。第三,鸟笼数址不同。根据勘验检查笔录所附照片,10只鹦鹉,开始装在一个铁架子上的几个鸟笼里,后来被分装在6个鸟笼里;《搜查笔录》记载,鹦鹉笼一个,鹦鹉若干。
辨认程序违法。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未及时辨认,补侦时才让王鹏辨认出售的6只鹦鹉;辨认没有混杂同类物品,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辨认的照片来源不合法,既不是勘验笔录所附照片,也不是鉴定报告所附照片。谢田福两次对鹦鹉照片的辨认结果不一致:2016年5月10日辨认出3只从王鹏处买来;7月27日却辨认出6只从王鹏处买来。
谢田福与王鹏的辨认结果不一致。2016年10月10日,侦查人员让王鹏辨认6张鹦鹉照片,其中2张是田福水族馆勘验笔录所附照片,其余4张照片来源不合法,与谢田福辨认的照片不一致。王鹏辨认出其中2只“小太阳”鹦鹉是他卖给谢田福的,仅其中一只与谢田福辨认结果一致。王鹏称,他的鹦鹉都有脚环,但照片中的鹦鹉未见脚环;且时间太长,他无法准确辨认是否为他的鹦鹉,而只是认为外形相似。
送检程序违法,涉案鹦鹉再次被污染。2016年5月11日,森林分局曾将10只疑似“小太阳"鹦鹉送至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补充侦查卷一,深圳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5月12日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赴深圳对涉案鹦鹉进行物种鉴定。可见,涉案鹦鹉没有被送到鉴定中心鉴定,系鉴定人到涉案鹦鹉的存放地进行鉴定,而且案卷材料显示,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有其他送检鹦鹉,且鹦鹉被送去后,分类混养,被鉴定的鹦鹉存在混淆的极大可能。
(2)从王鹏家提取的45只鹦鹉,勘验、提取、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等程序严重违法,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勘验程序违法。.《现场勘验笔录》所附照片未记录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无法看到鹦鹉的详细数扯、大小。现场照片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未标注时间,也没有被调取人王鹏签字。提取物证是否与原物相符无法确定。提取现场物证不符合规定,未对涉案鹦鹉统一编号拍照,《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也没有被调取人王鹏签字。
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搜查笔录》载明的见证人为徐博,但签字人为程楠锐,见证人徐博身份无法查明,而程楠锐是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见证人资格。《扣押清单》未对扣押鹦鹉进行编号拍照,也没有见证人、保管人签字。辨认程序违法。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辨认没有混杂同类物品,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所辨认照片的鸟笼数量与搜查、扣押时不符.由25个变成24个,鹦鹉数量相同,但鸟笼数械不同,说明这些鹦鹉在扣押后、辨认前被重新分配过。这些鹦鹉是否还是王鹏的45只鹦鹉已无法确定。送检程序违法,涉案鹦鹉再次被污染。2016年5月18日,森林分局将45只鹦鹉送入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5月19日该45只鹦鹉不知由何人、何时移交给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没有任何书面移交、移送记录,鉴定意见仅记载“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9日送检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麻布新村自力大道1号301房查获的疑似鸟类活体动物45只",该鹦鹉从何处移交而来并不清楚,是否移交也不清楚,是否仍然是鉴定人到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鉴定也不清楚。且案卷材料显示,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有其他送检鹦鹉,存在混淆的极大可能。
法庭辩论上诉案件,法庭辩论由辩方先发言。鉴于开庭一天,大家十分疲惫,我和斯伟江都摘要式陈述基本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否与王鹏有关;作为定案关键的鉴定意见,明显违法;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鹦鹉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5只鹦鹉"待售"亦无事实依据。以上任何一项,都将导致定罪证据不足。例如,检方补充的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曾志撩的笔录”将鹦鹉分类混养",鸟笼从搜查、扣押时的25个到辨认、送检时变成24个,无送检、归还鹦鹉的任何凭证,仅此三项物证保管不完善的证据,就可以认定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足以判王鹏无罪。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法》第341条规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野生动物指生存于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明显、过度、大规模地扩大解释,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倘若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之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绝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一审判决适用该解释第1条系适用法律错误。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同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
进而,该解释第1条"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应当解释为直接基于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而来的物种,而非对已经被驯养繁殖的物种再进行驯养繁殖而来的物种。倘若不作这样的限定解释,将会出现饲养鸡鸭猪狗牛都是该条款所指"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为目前家养的鸡鸭猪狗牛最早都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而来,只不过可能经过了一万代,已无法律保护之必要。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不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国的司法裁判。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转化,其他机构无权直接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司法解释直接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而且,《动物案件解释》是刑事法律规范,属千《立法法》第8条第4项明确的法律保留事项,即“犯罪与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约附录一、二直接转化为刑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规定,违反《立法法》之规定,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度扩大解释导致《刑法》第341条犯罪范围的扩大。
《公约》确定了梯级保护规则,对附录一所列的动物实行特别保护,人工饲养繁殖的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进行保护,但附录二所列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不具有保护的紧迫性,仅需要证明书即可。因此,即使依照《公约》,涉案鹦鹉也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法律适用方面,斯伟江律师的辩护和我相互补充,我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他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出发,认为超国际公约保护源自境外人工繁育动物,于法无据。本案涉案的鹦鹉,均是人工饲养繁殖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动物,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公约》的条约义务,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项下的动物,不属于司法解释对应的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公约》对人工饲养繁殖和纯野生动物,是区别对待、分级保护的,对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的动物,不需要许可证,只需要管理机构证明是人工饲养繁殖,即可进行商业性进出口贸易,其保护级别,低于非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人工饲养繁殖和野生动物完全等同,或属于理解《公约》错误,或属千僭越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激烈交锋出庭检察员刘山泉,2015年6月担任深圳市检察院公诉部副部长之前,曾担任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5年多,老练,认真。从庭前会议到开庭,可以看出,他对此案花费很多心思,先是补充36本卷,后来继续补证,咨询了南京、东北的专家,开庭时也带来很多资料和书籍。法庭辩论阶段,他更是发表了两个多小时的公诉意见,高谈阔论野生动物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对千辩护人一再提出的物证同一性问题,只用"瑕疵”“我们都是这么做的”来回应。
公诉意见中保护野生动物的理论不值得反驳,与本案关联不大。但公诉人声称要给王鹏追加罪名,认为一审定性错误。第一,王鹏出售给谢田福6只绿颊锥尾鹦鹉,而非2只;第二,在王鹏处查获的45只鹦鹉中,非洲灰鹦鹉属购买既遂,且从先前《公约》附录二上升为附录一.其他44只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谢田福购买了走私入境的鸟蛋。检察员这一番言论,引起辩护人的强烈不满。
斯伟江律师非常愤慨,严词批评检察官丝毫没有客观公正可言。检察员长篇发言中,没有从证据角度论证王鹏是否犯罪,反而成了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的代言人,从动物保护的角度说了很多无关的问题。谢田福购买走私入境鸟蛋,跟王鹏有何关系?本案证据显然无法证明涉案鹦鹉系王鹏所有。非洲灰鹦鹉是在王鹏被抓之后提级成一级保护动物,能给王鹏增加罪名吗?空谈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在美国就是区别对待,难道中国人贱一点?不考虑源头,不考虑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相当千公路限速40码,人人违法。王鹏养的鹦鹉死了多少.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的野生动物每天都在死,有的连死因都没写。王鹏把鹦鹉当儿子养,送到野生动物中心,却死了,到底是谁在破坏?
出庭检察员的认真值得尊重,但对王鹏毫无根据的无端归罪,违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我克制情绪,总结检方漏洞,抓住关键,回击了四点。
1. 案件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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