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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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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湘11刑申27号

曾某某:
       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6)湘11刑终1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判,立案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你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6万元,数额较大,你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
      你提出“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的理由,
      经查,你在审理涉案的三起民事案件中,授意安排伪造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你枉法裁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你在二审上诉时对指控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也予以认罪;你明知请托人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仍向他人索取钱财,且你无任何证据证明你收受的6万元是归还的借款,
      你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院(2016)湘11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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