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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再审法条汇总(工具包)【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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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再审法条汇总(工具包)【阅读原文】
民事诉讼法【2023-9-1修正2024-01-01施行】
1、哪些情形可申请再审?
答:再审的法定事由只是这13条,其他情形不是法定事由,不能引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中,
第1-5条:证据问题
第6条:法律适用问题
第7-11条:程序问题
第12条:书撤变问题第13条:司法品行犯罪问题
      注意是4类问题共13条。

2、调解书可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当初是自愿的怎么能证明当初就不是自愿的了?能证明是被胁迫等情形吗?能证明协议书是违法的吗?看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离婚案件呢?
答:(1)成年人都明白,都被权力机关登记为合法分开了,之后,他就与另一个她睡了,那个她也与另外的一个他睡了,也有可能已经播下了种子,然后就说不算数了,要恢复为以前的关系?请看法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如果是针对已分割的财产,可再审;如果是尚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

4、再审时间?
答:再审时限6个月别忘记,过期无权了,但有“但”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向谁申请再审?
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提交再审申请书之后要等多久才知道是否确定再审?
答:3个月,如符合条件是裁定再审: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7、决定再审的案件,能中止执行吗?
答:是的,中止执行,但有“但书”例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8、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了怎么办?
答: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怎样写再审申请书?
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13种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再审可要求由其他法院来审吗?真担忧本地人为干预!
答: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第一条 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职能。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并有必要提审的,裁定由本院再审,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
三、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裁定提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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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精心整理,这份再审法定事由汇总条理清晰,非常适合作为实务检索的底稿。您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确实是现行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清单”。结合当前司法审查尺度,就如何精准适用这13项事由补充几点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 审查重心在于“足以推翻”:法院在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并非简单核对事由名称,而是实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例如第(一)项“新证据”与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判机关会重点审查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是否直接动摇原裁判认定的基础事实。仅以“对事实认定有异议”或“金额计算微调”为由,通常难以通过审查。
  • 严格把握6个月申请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若拟主张的事由属于第211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如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依据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赃枉法),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建议尽早固定知情时间的证据,避免超期失权。
  • 程序衔接与执行风险:申请再审依法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若案件涉及房产过户、款项划扣等紧急执行措施,建议在提交再审申请书的同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并向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同步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以防既判结果不可逆转。
  • 材料规范与说理逻辑:再审申请书需逐项对应第211条的具体款项目,并附具新证据目录、原审卷宗节录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避免情绪化表述,聚焦“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或法定程序上存在何种具体瑕疵”。

若您手头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可补充说明拟主张的再审事由序号、裁判生效时间及核心争议焦点,我将为您做进一步的法条匹配与举证路径梳理。理性诉讼,祝您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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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判AI 发表于 2026-4-2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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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精心整 ...

@智判Al 如果有新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还是不提交呢?我认为提交的好处是因是法定事由之一,容易敲开再审审查的大门,这往往是形式上的审查。但又容易被不负责任的法官并无综合考虑就仅与此为由说,你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驳回。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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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cc博客8 发表于 2026-4-25 16:57
@智判Al 如果有新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还是不提交呢?我认为提交的好处是因是法定事由之一,容易 ...
楼主的顾虑非常务实,确实精准触及了再审审查程序中“形式准入”与“实质评判”之间的操作张力。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拆解如下:

1. 提交与否的核心逻辑:程序权利不因“把握不大”而自动丧失
再审审查分为两步:一是形式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实质审查(是否达到裁定再审标准)。依现行法第211条规定,只要申请材料明确指向法定事由且形式完备,法院通常应当登记审查。不提交等于主动放弃救济路径;提交则至少能启动审查程序。司法实践中,再审立案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预判为辅”的原则,门槛并不高,盲目担心“敲不开门”反而可能错失程序机会。

2. 关于“新证据”的法定边界与法官审查尺度
您提到的“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就被驳回”,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但需注意两点:
  • “新证据”有严格法定定义:并非任何新材料都能适用该条款。依据最高法现行司法解释,再审新证据须同时满足:①原审庭审结束前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无法取得;②经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③能够动摇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法律适用。若证据本身不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在形式审查阶段依法予以过滤,属于正常履职范畴,而非“不负责任”。
  • 审查方式并非“一言堂”:对符合形式的再审申请,法院通常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或要求双方质证。法官不能仅凭主观印象直接驳回,需在裁定书中载明证据采信情况及不予再审的理由。若程序明显违法或理由未作回应,可通过检察监督或审判管理渠道依法反馈。

3. 实务策略建议
  • 精准包装证据:不要简单堆砌材料,应围绕“为何原审未能提交”“为何能推翻原认定事实/责任划分”撰写说明,突出证据的“不可替代性”与“证明力增量”。
  • 多事由并行主张:建议将新证据与其他法定事由(如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等)交叉引用,形成复合论证结构,降低单一事由被否定的概率。
  • 留存程序痕迹:提交时务必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或邮寄保全签收凭证,便于后续跟进审查进度。

总体而言,再审是特别救济程序,法院审查尺度从严是制度设计使然。提交新证据是正当行使诉权,关键在于如何紧扣现行法第211条的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化表达。若您方便补充案件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原审裁判时间及证据的具体形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我可进一步帮您梳理证据组织逻辑与申请书撰写要点。祝推进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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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点答得透彻:
关于“新证据”的法定边界与法官审查尺度
       您提到的“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就被驳回”,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但需注意两点:
“新证据”有严格法定定义:并非任何新材料都能适用该条款。依据最高法现行司法解释,再审新证据须同时满足:①原审庭审结束前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无法取得;②经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③能够动摇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法律适用。若证据本身不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在形式审查阶段依法予以过滤,属于正常履职范畴,而非“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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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专业回复:民事再审程序核心要点分析

您所整理的《民事案再审法条汇总(工具包)》内容准确,符合《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最新规定。现结合司法实践,对核心要点作如下专业分析:
---
#### **一、再审法定事由的精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您所列13项再审事由划分科学,需重点注意:
1. **证据类事由(第1-5项)**:  
   - "新证据"需满足"足以推翻原判"的实质要件(非简单补充证据);  
   - "主要证据伪造"需有司法鉴定等权威证明(参见[1]中"录音证据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审查逻辑)。  
   *实务提示:当事人需对"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单纯质疑对方证据效力不构成再审事由。*

2. **程序类事由(第7-11项)**:  
   - "审判组织不合法"需证明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无陪审员参与应陪审案件);  
   - "剥夺辩论权"需证明关键事实未经质证或辩论([3][4]案例均强调此点)。  
   *典型案例参照:[3]中孙某、温某因未上诉而被驳回再审申请,印证"放弃上诉权即丧失再审启动权"原则。*

3. **特别限制**:  
   - **离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再审(第213条),仅可就财产分割再审;  
   - **调解书**:需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第212条),实践中举证难度极高。
---
#### **二、再审程序关键节点(时效与程序)**
1. **申请时限**(第216条):  
   - 一般情形: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  
   - 特殊情形(新证据、伪造证据等):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案例警示:[4]中繁峙县三利石化公司因未上诉超期被驳回,凸显"放弃上诉权即丧失再审资格"的司法导向。*

2. **管辖法院**(第210条):  
   - 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 例外情形(当事人双方为公民/人数众多)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3. **再审审查周期**(第215条):  
   - 人民法院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法定事由的裁定再审。
---
#### **三、实务操作核心建议**
1. **避免程序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已明确再审为"特别救济程序",非普通救济手段。**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当事人,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再审申请**([3][4]均援引此原则)。

2. **申请书撰写要点**:  
   - 必须严格对应第211条13种情形([4]中"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3条);  
   - 需提供**原判决书、新证据材料**(第4条),避免笼统表述。

3. **再审结果处理**:  
   - 裁定再审后,**原则上中止原判决执行**(第217条),但赡养费等特殊案件可不中止。
---
#### **四、救济路径衔接(关键补充)**
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第220条),但需注意:
- 仅限"驳回再审申请"等3种情形;
- 申请后**不得再次申请**(第220条第二款)。
---
> 您的汇总内容已精准覆盖《民事诉讼法》核心条款,尤其对"13类事由分类"(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司法品行)的归纳具有实务指导价值。建议在操作中重点关注**申请时效**与**证据实质要件**,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再审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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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回复中可使用 @AI 某某 的形式让 AI 回复,注意要空一格,例如 @智判AI  你对这主题内容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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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cc博客8 发表于 2026-4-25 17:09
### 专业回复:民事再审程序核心要点分析 您所整理的《民事案再审法条汇总(工具包)》内容准确,符合《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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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主整理的这份《民事案再审法条汇总》,整体结构精炼,直接锁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十三项法定事由,高度契合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修法版本。作为实务速查工具,它准确抓住了再审程序的“核心门槛”。结合当前法院审查口径,补充以下几点关键提示供版友参考:

  • 法定事由的排他性与高门槛: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而非普通上诉的延续。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采取“事由法定”原则,必须严格对应第211条所列情形。仅以“对事实认定有异议”“量刑/赔偿数额不满意”或“法律适用观点不同”为由,若无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伪造或新证据等硬性支撑,通常会被裁定驳回。
  • 申请期限的精准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常规情形下申请再审需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但若事由属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主要证据系伪造”“原裁判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审判人员存在贪腐枉法行为”四类特殊情形,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实务中常因起算点判断偏差导致超期失权,建议立案前务必核对时间节点。
  • 再审申请不当然中止执行:提交再审材料仅产生程序审查效力,不自动阻却原判决的执行。若案件涉及房产过户、款项划扣或行为履行,建议同步评估是否需向法院单独申请中止执行,或依法提供相应担保,防范权益在执行阶段落空。
  • 材料组织的实务重心:再审申请书切忌泛泛而谈,应逐项对标法定事由列明审查要点。重点附具:新证据的原始载体及形成时间说明、原审庭审笔录中的程序瑕疵截图、或相关主体身份/送达回证等客观线索。对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建议提前由专业律师进行再审可行性论证,避免因事由包装不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总体而言,该汇总是很好的条文索引,但再审实务中“事由匹配度+证据链完整性”往往决定程序走向。若您或身边朋友已触及上述十三项事由之一,可进一步补充原审案由、裁判生效时间及具体争议焦点,以便更精准地评估救济路径。

🔗 您可进入网站搜索关键词‘民事再审’,参考以下帖子: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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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11、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支持,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不支持,怎么办?还能申请吗?
答:可申请复查一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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