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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并不怕!切莫当成博弈战!湛江中院刘芳法官模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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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并不怕!切莫当成博弈战!湛江中院刘芳法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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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判后答疑”被不少自媒体包装成维权大器,似乎只要法官一答疑,就能抓住把柄从而穷追猛打达到目的。
但法官是不怕判后答疑的,其答疑是有限的、受法律保护的。真正怕的是答疑被当成“法官VS当事人”的博弈战场,被情绪、剪辑和网络放大,最终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身经百战的法官并不怕的,例如,湛江中级法院刘芳法官判后答疑,就采用3句话模式,给出了示范意义。
她很清楚,当事人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的用意,是围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13种法定的再审事由而来的。

        很明显用意就是想翻盘,因为当事人是针对性这13条之中的6个问题而来的:1、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6、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这可精准地击中法官的要害,但
不用怕!采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庭长刘芳法官的模式,就只3句话,轻松答复

(一)本院已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理。

(二)案件的审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

(三)本院认为判决正确,希望你方服判息诉。
  但是,当事人也不是等闲之辈。马上对其3个问题逐一展开针对性的进行第二次答疑申请,并以其违反了矛盾纠纷第13条为由向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反馈,因篇幅所限,现摘录部分如下:

        刘芳法官在(2025)粤08民终3855号 的判后答疑中是走形式应付式的,概括性表述敷衍模板式的复制粘贴、机械式无思考、无实质性内容,未针对任何一个疑问作出答复,完全回避视为无效。已严重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在判后答疑书中答复称,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
我方查看二审判决书,见到判决书载明,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我方再查看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2025)粤0881民初7034号中,本院认为部分主要内容有59个字,而这59个字与二审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完全相同。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再回到一审,其中有一小段全文是这样:“因此,陈某某与多芝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某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要求...调取考勤记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查处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先预设“非劳动关系”的结论,再以该未生效的预设结论为由驳回申请人调取考勤记录的申请,最后又以“无考勤记录、非劳动关系”为由作出最终判决。该行为完全违背 “先查明事实、再认定法律关系、最后作出判决。不但违背了低级的逻辑循环错误,还犯了法。
不学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判决书上的错误,正如这段子:
张三去报案要抓小偷李四,并要求调取监控,民警说,根据你的陈述,李四不是小偷,所以不调取监控,因为不是小偷,所以不是案子,不受理。
请问:

1、是否违反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

3、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多芝公司销毁考勤记录、入职表,而没承担不利后果。?

4、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5、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冠以本院认为是劳务关系以及多芝公司在员工工伤之后主张是临时工这个无名合同,但都没对自己的认为以及所立的无名合同给予证明!是否违反《民法典》及合同编。?

6、公司主张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我方工作时间远超,同样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规定。?

7、用人单位主张是采用临时性劳务用工方式,应当举证避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例如签订劳务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等,但无。如何解释?

8、我方主张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获取工伤赔偿,而多芝公司方否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逃避赔偿义务。刘芳没有洞察双方的诉讼目的,参照《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不是正式工。况且本案的最终目的是索赔医疗费用的,并未慎重!如何解释?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公平正义。

而刘芳法官不当回事,严重违法。是何原因?

一小段就居然出现9个违法点…
判后答疑上演“法官VS当事人”的博弈战场了?
还未完,法官的第二次答疑是怎样的呢?同样不会正面回应的,再次复制粘贴,再加上一句话:
“如你方有新证据证明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你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为什么加上这句话,看这个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为此,规范判后答疑,各地高院也相继出台细则,明确了答疑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例如,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第八条   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第九条  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第十条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盖信访专用章。

可见,从上到下各地方,判后答疑的定位始终是司法便民、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延伸服务,归类于信访,而非“补充辩论”。
从“释法”到“对抗” 的深思
当“判后答疑”被舆论塑造成“刺向司法不公的利剑”时,其性质便悄然改变。初衷良好的沟通机制,在一些案件中异化为当事人与法官的“博弈场”。

  • 当事人策略:将答疑视为“挑毛病”的战场,试图在提起再审申请前通过连珠炮式的质问寻找程序漏洞,利于翻案。
  • 法官策略:严格限定答疑范围,甚至不回答,坚决捍卫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坚守“两审终审”原则,坚定保卫司法终局性与权威性,同时,如何避免自己不被追责的问题。
这种“对抗式答疑”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让制度在对抗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现在,让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为本文结尾: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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