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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
核心法律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登记非生效要件,但对流转具有对抗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登记机构应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 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申请登记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主体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实务要点
设立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登记作用:登记主要确认权属并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纠纷处理:
- 未登记也未有承包合同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发包方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发包程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主体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和报批程序,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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