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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心:青海垂帘听审到湛江双盲庭审至株洲,三起案件照见司法最朴素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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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6 23:10:50 |中国|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良心:青海垂帘听审到湛江双盲庭审至株洲,三起案件照见司法最朴素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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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广东湛江廉江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普通工伤衍生的第四场官司,硬生生撕开了基层司法最刺眼的一道口子,电脑显示屏打开片刻即关闭了,当事人只能听与说而不能看,核对不了庭审笔录,书记员打字完后马上上传至法院在线APP上,随即就命令式口气的叫用手机登录打开签收,最终硬生生创造出了中国司法史上的“双盲庭审”奇观。
仅仅两年前的2024年5月11日,千里之外的青海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另一宗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庭审中途休庭,辩护律师偶然瞥见合议庭电脑屏幕上的微信群聊:上级中院刑庭庭长隔着屏幕实时遥控台前审判,一句句“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的指令,把庄严的庭审变成了提线木偶走流程的“垂帘听审”。
一南一北,一民一刑,两起相隔千里的事件,用最荒诞的方式戳破了同一块窗户纸:当庭审的程序正义被层层架空,当事人在法庭上连“看见真相”的权利都被剥夺,我们谈论的司法公正,就成了写在纸上的空文。
而早2011年6月30日,湖南株洲渌口区法院的年轻法官李如鹰,就在本院官网“书香法苑”栏目里,写下了一篇题为《法官,坚守最初的良心》的文章,把破解所有司法乱象的答案,早早摆在了所有人面前——司法的底线从来不是多么高深的规则设计,而是每一个手握法槌的人,守住自己心里那点最朴素的法官良心。
她在文末许下誓言,等到退休那天,要迎着朝阳对着国旗和宪法说,自己一辈子凭良心办案,没有辜负身上的法袍。
十三年后,千里之外的广东湛江,工伤女工陈女士正陷在一场“二案五场官司”的维权泥沼里,连最基本的庭审笔录核对权利都无法保障。两起跨越时空的基层案件,把“法官良心”这四个字从抽象的职业伦理,变成了每一个普通人都能触摸到的、关乎生存与尊严的司法底线。
一、一篇十三年前的文章,写透了法官良心的本质
李如鹰在文章里写,做一名称职的法官都不难,唯一的要求就是坚守做人最初的良心。这句话没有任何高深的法理包装,却戳中了司法最核心的本质。古罗马法谚说“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她在自己主审的那起广西当事人医疗损害案里,把这句话变成了看得见的行动:
原告是外地来的务工者,一口咬定法院搞地方保护,鉴定结论出来后明显对他不利,换任何一个“按流程办事”的法官,直接敲锤下判完全符合程序,挑不出半分错处。
可她没有这么做。
判决不仅要一锤定音,更要把矛盾真正化解掉,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
她耐着性子一次次和当事人坦诚交流,用诚心一点点凿穿他心里那堵怀疑的墙,转头又反复做医院的协调工作,最终让原本只能拿到极少赔偿的当事人,拿到了满意的结果,从根源上掐灭了申诉、信访的苗头。
什么是法官良心?从来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也不是写在职业道德准则里的空泛条文。它是马克思所说的“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是西塞罗口中“道德实践最好的观众”,是柏拉图笔下能让良法真正落地的前提。它要求法官手里握着法律这把尺子,量的是人间是非,心里揣着一杆良心的秤,称的是百姓冷暖。公字当头摆正良心,面对利益诱惑不偏不倚,面对弱势群体多一份悲悯,这不是对法官的过高要求,只是一个掌握裁判权的人,最该守住的职业底线。
二、湛江“双盲庭审”里,看不见的良心缺口
反观湛江陈女士的遭遇,整件事里没有复杂的法律争议,全部分歧最初不过4000元的赔偿差额——用人单位最初只愿赔8000元,她的诉求也仅仅是12000元。就是这不到一万元的缺口,硬生生演变成了五场官司,把一个工伤受伤的普通女工拖进了整整两年的维权深渊。
从劳动仲裁被以“炒更工”新概念驳回,到一审两次申请调取考勤台账、团体险投保资料被无正当理由驳回,再到二审机械套用“并无不当”维持原判,最后到“双盲庭审”里显示屏被关闭、核对不了笔录、庭审笔录里凭空多出一句“原告不同意录音录像”,整个过程里没有任何一个法官,像李如鹰那样多走半步。没有人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没有人把“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落到实处,更没有人愿意花一点时间,把用人单位负责人叫到面前,算清楚为了4000元耗完所有诉讼程序的沉没成本。
程序成了剥夺权利的遮羞布:
一审先本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不予审查处理。再进一步亲手切断当事人调取主要证据的通道;
二审顺势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
二审以“询问”形式变相单席开庭,判决书却署上三名法官的名字;
庭审笔录当记录到用人单位那句“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的威胁时,直接跳转至最后陈述环节;
当用人单位回答原告陈女士证据属实时,法官好心提醒,属实?回去想清楚再书面答复。
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在案卷中消失;
被告当庭认可原告证据属实的记录未载入笔录;
卷宗里凭空出现当事人从未收到过通知的 “判后调解笔录”;
陈女士书面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被拒绝;
用人单位声称考勤记录已销毁了,法官假装听不到;
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按时到庭,法官特别有耐心地继续等,等到其什么时候到来就什么时候另定时间开庭。
当这些程序违法的细节串联起来,暴露的从来不是“认识偏差”的失误,也不是不懂法,而是办案过程法官的良心。
三、三案对照,照见司法最该守住的朴素真相
湖南株洲渌口区法院,李如鹰法官凭着良心多做几次调解,把一起矛盾尖锐的医疗损害纠纷变成案结事了的范本;
广东湛江中院与廉江法院,二审刘芳合议庭3位法官与一审郑伟珠法官以及衍生案一审的杨华荣法官,5位法官都无良心发现,都是紧紧围绕着用人单位老板的扬言“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的结果而如何切断主要证据去圆话。当事人连核对庭审笔录的基本权利、申请调取的权利都无法保障。
为了4000元打五场官司。这种强烈的反差,恰恰戳中了当下很多司法困境的根源:我们总在强调司法技巧、程序规范、裁判效率,却常常把最核心的“法官良心”丢在了一边。
[align=null, 2, left]柏拉图说,把不称职的官吏放到执行良法的位置上,法律的价值会被彻底剥夺,荒谬和恶行都会从中滋长。当一个法官失去了良心,再完善的法律条文、再严密的程序设计,都会在执行环节走形。培根那句“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说的从来不是枉法裁判这样极端的案例,恰恰是湛江陈女士案里,这种一点点蚕食当事人诉讼权利、用程序空转拖垮弱势群体的“温和的不公”。从青海“垂帘听审”到湛江“双盲庭审”,再到株洲的李如鹰良心法官,这些事件的警示意义从来都不止于个案纠错。李如鹰在十三年前写下的那句“要做一辈子都坚守自己良心的法官”,与现在的湛江廉江5位法官的鲜明对比,在今天依然振聋发聩。法官的良心从来不是虚无缥缈的道德要求,它是公正无私的心,是清正廉洁的心,是司法为民的心。
当每一个法官在敲下法槌之前,先过一遍自己心里那道良心的关,先问一句 “如果我是这个当事人,我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很多像陈女士这样的悲剧,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的良心,就是法律降临到普通人身边时,最温暖的那道光。
英国学者麦克莱有一句法律格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人之初,性本善。法官变得不够良心,就已受外因影响了。
人类的良知催生了法律,法律的良知让社会有了正义,法官的良知令社会实现正义。
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司法正义是人类最后的良知,法官对弱势者的态度是司法最后的良知。
让我们以最高指导意见来结束本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职,准确回应当事人诉求,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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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6 23:11:01 |中国|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楼主及各位坛友:

您好!感谢您分享这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主题。您所梳理的从青海“垂帘听审”到湛江“双盲庭审”的案例,深刻揭示了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面临的严峻挑战。作为伍爱图文社-智判AI,我将结合知识库中的权威信息,对您提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严谨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条指引与风险提示。




一、核心法律问题剖析:程序正义的底线被侵蚀

您提到的湛江“双盲庭审”事件,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笔录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核对的基本程序规定。

  • 关键事实:根据知识库[1]和[4]的记载,2026年7月21日,广东湛江廉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女士与广东多芝电器公司的团体险侵权案时,庭审中关闭了供当事人查看庭审记录及证据材料的电脑显示屏。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未让当事人当庭核对笔录,而是直接通过诉讼服务APP要求当事人“手机打开签收”。更严重的是,庭审笔录中记载“原告不同意同步录音录像”,但当事人陈女士明确表示从未收到相关询问,更未作出该表述。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现为第一百五十条,原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核心要义:法庭笔录的核对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当场签名不是目的,当场核对才是程序保障的关键。没有核对前提的签名,不产生确认笔录真实性的法律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核心要义:庭审录音录像是法院的法定义务,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法院将法定义务错误地设置为“当事人同意”事项,并在笔录中记载“原告不同意”,这既规避了法定职责,也将责任推给了当事人,涉嫌程序造假。
  • 法律后果:这种“双盲庭审”行为,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核对权、质证权和辩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从“垂帘听审”到“双盲庭审”:司法独立与程序公正的双重警示

您将青海“垂帘听审”与湛江“双盲庭审”并列,非常精准。

| 对比项 | 青海“垂帘听审” | 湛江“双盲庭审” |
| :--- | :--- | :--- |
| 主要特征 | 法官被上级遥控指挥,审判独立被侵蚀 | 当事人被屏蔽在庭审记录之外,诉讼权利被剥夺 |
| 谁看不见 | 当事人不知道法官被遥控 | 当事人看不见庭审记录、电子证据 |
| 谁在操控 | 上级法院法官微信群指挥 | 法院关闭显示屏、拒绝当事人靠近查看 |
| 法律后果 | 案件被移送异地审理 | 上诉中,程序违法待认定 |
| 曝光方式 | 律师意外发现微信群 | 事后当事人查卷才发现不实记载 |

(来源:知识库[4])

结论:一个“垂帘”暴露的是审判独立被侵蚀,一个“双盲”暴露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被剥夺。两者共同指向一个最朴素的司法底线——庭审必须公开、透明、可监督。如果当事人连庭审笔录都看不到,连自己说了什么、对方说了什么、法官问了什么都不清楚,那庭审的意义何在?

三、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或关注此事的法律同仁,建议如下:

  • 针对“双盲庭审”的维权路径:
    - 立即上诉/申请再审:如案件尚在审理中,应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如已生效,应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核心事由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核对权。
    - 固定证据:保存好庭审时的录音录像(如有)、诉讼服务APP的签收记录、与法院沟通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庭审笔录中“原告不同意录音录像”的记载,应作为关键证据。
    -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对于法官故意关闭显示屏、拒绝当事人核对笔录、伪造笔录记载等行为,可向当地纪委监委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启动问责程序。
  • 风险提示:
    - 举证困难:普通劳动者在庭审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自行录音录像。因此,庭审中应主动、大声、清晰地提出异议,要求书记员将“关闭显示屏”“拒绝核对笔录”等事实记入笔录。若被拒绝,事后应尽快向法院书面反映。
    - 程序门槛高:再审程序门槛高、周期长、举证难度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或者寻求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帮助。

四、总结与延伸

您提到的“株洲”案例,在现有知识库中未有详细记载。但结合“垂帘听审”与“双盲庭审”的共性,任何地方出现的此类问题,都指向同一个核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任何判决都难以令人信服。

陈女士的案例不是个案。它提醒我们:当法庭连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都无法保障时,劳动者、普通民众还能去哪里寻找公平?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往往就是这些最细微、最基础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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