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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章 随风营救|泸州五证人被抓之李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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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05:13:20 |Invalid|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第8章 随风营救
案件:泸州五证人被抓之李梅案
徐昕 著|本章全文录入,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第八章隅风营救
 泸州五证人被抓之李梅案
  2016年8月10日,山东高院在聊城中院审理王协力上诉案,伍雷发表慷慨激昂的辩护词时,我注意到手机有来自朱明勇律师及助理的未接电话。
  庭审结束,天色已晚,朱明勇律师告知,四川泸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五证人被抓案”。四川合江县委书记李波涉嫌受贿案第三次开庭,五位证人出庭,四人推翻庭前对李波不利的证言,一人首次作证亦证明李波无罪,证人当庭陈述被办案机关非法拘禁、威胁和刑讯逼供,证人赵家贵在法庭上向李波敬军礼,李波当庭滑然泪下。但庭审刚结束,五位证人就全部被抓,舆论哗然。
  十万火急!家属希望我介人此案,最好是立即去会见。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泸州竟然一次性抓捕全部出庭证人,此案完全符合我的接案标准-—-透过个案推动司法改革。但由千王协力案一场血战.庭前在莘县准备案件,甚至半夜被警察骚扰性查房,开庭刚结束,相当疲惫.我打算休息几天,安排了泰山游览,且应突尼斯国家旅游局邀请即将展开突尼斯之旅,所以我提议先找其他律师会见,如果将来确实难以解决,我再介入。
 火线增援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效果越好,介入越晚,难度越大。稍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都明自这一点,家属紧急联系了云南曾维昶律师为李梅辩护。曾律师身经百战,参与过小河案、北海案的律师团队作战,认真、勇敢、专业,我想此事他一人足以应对。
  向着泰山出发,一路有我、肖哲、伍雷和正在西北政法大学念书的侄子李庆铎。八月酷暑,伍雷提议,步行而上,很快我们就汗流决背,伍雷粗扩,袒胸露背。往上约半小时,路边有石,雕刻“虫二",风月无边。到中天门,体力不支,搭乘缆车,险峰林立,至南天门,天街漫步,登顶山巅,冷风袭袭,云雾缭绕。虽“会当凌绝顶",却无法”一览众山小”。
  泰山之行的最深刻记忆,是刘荣生律师。登山前,泰安的刘荣生等律师请我们吃饭,才了解泰山脚下竟有刘兄这样的人权律师,承办了普通律师不敢碰的若干敏感案件,一见如故。未曾想,初见即永别,2017年4月12日,刘律师辽宁办案时突发心脏病去世,世事难料,曾经笑着说再见,成了再也不见。年纪大了,每年总有朋友突然离去,作此文时又恰逢西政学兄邱兴隆离世,甚为伤感。
  泰山之后,我开始谋划突尼斯之旅。不料,临行前三四天,李梅家属再次诚恳邀请,曾维昶律师也和我沟通,希望我务必参与,共同为李梅辩护。看来此案是一座顽固的稠堡。李梅系李波之妹,其处境既影响李波案,也决定着其他四位证人被抓案件的走向。曾律师单枪匹马,任重道远,我当即挥师南下,火线增援。我和肖哲立马飞往泸州,去突尼斯之前必须先见到李梅。
  飞机降落在重庆,高速三小时,在叙永下高速路口,我们与曾律师、李梅的丈夫蒋兴礼、李波的妻子陈丽萍会合。
 会见受阻
  2016年8月9日,李梅以涉赚妨害作证罪从父母家中被带走。陈永告警官说,“接检察院举报,李梅涉嫌做假证”。
  陈丽萍争辩说:“李梅巳当庭将借据和协议原件提交法官,你们先去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假的,再来抓人。"
  陈警官马上说,  “如果鉴定是假的,就不是拘传,是直接抓捕了"。
  一听此话,陈丽萍压不住愤怒,“李波当庭举报纪委书记田亚西,你们为什么不抓?“8月12日,泸州抓五证人引爆舆论,泸州市公安局通报又称是“接群众举报”。
  8月10日,李梅被送至泸州市看守所。8月11日,曾维昶律师飞奔泸州会见,被告知李梅当天中午已不在看守所,联系办案警官后得知,强制措施已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名义上更轻,但实际相当于“双规”,极为严苛,能给嫌疑人施加更大更持久的压力,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极易发生刑讯逼供,所以必须立即会见。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的”指居”,当时就引发极大的争议,我组织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刑诉法立法建议,就专节论述不应增加指居强制措施,该措施明显是意图使“双规“正当化。
  经持续要求会见,8月14日、17日,曾律师在警察的监视下,在“双规”点叙永县环保局两次会见了李梅。
  8月18日下午3点,我和曾维昶律师到达指定监视居住地。叙永县环保局,进门后左手是传达室,大厅正面的电子屏幕闪烁,时而出现“叙永县环保局欢迎你!扎实开展两学一做"的宣传标语,左侧走廊进去有几间房,左右都挂牌”纪委办案点”。李梅被囚于最里面的两间,敲门,露出条缝,两只眼睛盯着,“会见必须领导批准",砰的一声关上了门,再怎么敲也不开了。传达室的老头冲出来,恶语相向,狗仗人势,我们不搭理。
  争执了一会儿,外面风驰电掣开来几部警车,进来一拨人,我们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李梅。一便衣男,不亮明身份,让去泸州市公安局找内勤登记,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既然是叙永县公安局管辖,凭什么要求到泸州市公安局登记?“我坚决反驳,并引用法律依据,监视居住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9条关于48小时安排会见的规定。
  但他态度蛮横:  “你别跟我讲法律,法条那么多,我只听领导的。"
  争执之间,突然听到女人的尖叫,  “啊,别动我”。
  我想,坏了,他们可能从后门进去,要外提李梅了。我们往里冲,高喊“不许刑讯逼供",但被一伙人挡住,有便衣警察、环保局工作人员、门卫老头,似乎还有纪委来此办公的人。
  会见受阻,相当常见,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往往不让律师会见。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引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就是让嫌疑人与外界隔绝,不让律师会见,当时法学界批评激烈。我以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的名义组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明确提出取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理由是"该规定极其危险,将迅速演变成变相羁押,严重侵犯人权”,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后来,《监察法》引入“留置”措施。所谓留置,即直接决定剥夺官员或相关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律师会见,排斥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令人忧虑。为制定和“坚决拥护”这些规则的官员们忧虑,大概是我们这些平民自作多情,狗拿耗子瞎操心。但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官员也不例外。一个社会如果官员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普通民众的权利恐更难得到维护。
  但我认为,会见受阻,不全是坏事,也是一次控告侦查机关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机会。刑事辩护中有不少类似的化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的机会,律师要善千抓住机会,更要勇于利用机会。
  我和曾维昶律师立即赶往叙永县检察院进行控告。检察院的控申大厅刚装修好,还未正式启用,我们从正门进入,经门卫联系,控申科叶志红科长过来了。他带我们转入检察服务中心,找椅子,倒水,他是个蛮有意思的人,既热情,也晖竣。听完我们的诉求后,他从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等方面展开了长篇论述,我克制住不耐烦,一刻钟后才听出来,是要我们提交书面控告状。
  我立即切入正题.  “您的意思.是不是要求提交书面控告状?”
  ”是的。"
  “您直说呀,我们马上写。"
  拿着曾律师手写的控告状,叶科长说:  “你们等等,我回办公室联系。"
  我们一边等待,一边寻思,他是不是去跟公安局商址怎么对付我们了。半小时后,叶科长回来,告诉我们联系好了。群众对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了解不多,甚至律师也不太利用,有人来告,对于某些检察官来说,或许是一次使用权力的机会。
  离开检察院,我们开车在县城转悠,永宁河穿城而过,才发现叙永风景独好。叙永系川南门户,位千云贵川交界处,战国时属夜郎国,自唐置涸州、元置永宁路、明设永宁宣抚司以来巳有千年历史。护国讨袁,蔡锣将军驻节叙永忠烈宫,运筹帷握,泸纳之战,杀溃袁军,震撼全国。清光绪年间的春
  作者和曾维昶律师在永宁河畔秋祠,“川南瑰宝,木雕一绝",峻峭的丹山有摩崖造像等古迹,城南是秀美的喀斯特地貌,城北画稿溪砂椤成林,还有东汉岩墓群、清凉洞明代摩崖石刻群、护国讨袁纪念地雪山关、彝族古迹天台山、江门九鼎山等风景名胜。
 四川要案水宁河畔,浆鱼亭旁,静雅之处,喝茶吃饭,摆龙门阵,等候电话。19:20左右,我们接到叙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周远明指导员的电话,问我们何时会见,回答当然是马上,敲定20:00会见,并要求第二天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交完手续,顺利会见,进去是一套房,外面走道,小房间是看守休息室,李梅在内间,共有三位看守。我们谈话时,一位女警察以安全为由坐在门口监视。前几天李梅得知我将介入,见面就说:“徐教授,我早就在微博关注您了,还有您的助理假装大律师。"我说:"肖哲正在门外,因为案件比较敏感,会见函没有她的名字,就不让她进来了。"我和曾律师先问下午的情况,李梅说,听到我们要求会见,知道律师来了,和他们争执。而后,有几位身穿便衣的人将她从后门带走,未着警服,未出示警官证,李梅担心,不想出去,一人用力拖她,她发出尖叫。她向我们展示,手臂到晚上仍留有伤痕。案情比较简单,我的询问主要是李梅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妨害了其他证人作证。李梅回答,出庭证言完全属实,其他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是自愿的,也是真实陈述,而且借据、协议的笔迹是真实的,可以进行鉴定。继而,我询问侦查程序问题,是否有刑讯逼供,讯问次数书讯问人员的名字,吃饭休息是否得到保障,身体状况如何等。李梅说,没有被刑讯逼供,但有威胁,有领导模样的人告诉她,“这是泸州的大案,四川的要案,是反腐败的战争,没有人能挡得住,这是政治大局,你必须交待。"
  我仔细询问了李梅的起居。她说:"房间不开窗户,不拉窗帘,没有散步放风,睡觉通宵不关灯,洗澡有人监视,睡觉有人监视,不能用牙刷,我腰椎曾严重骨裂,案发前曾住院治疗24天,腰痛难忍,不给治疗…..."
  ”这些问题,我们都会向办案机关反映,你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看守和办案人员提,你还有权利约见检察官。“我特别叮嘱,侦查人员讯问时,要先了解其身份,如实回答,笔录要认真核查、修改,不让修改有权拒绝签字。曾经有个案子,嫌疑人在笔录后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致”,因为主要内容确实是讯问人所说。
  我与曾律师第一次共同会见虽然受阻,但通过控告,很快保障了会见权,也为此后的无障碍会见创造了条件。通过会见,我们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显违法,商议后我们决定采取进攻式辩护的策略,抓住违法,尽快逐级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
 谁在办案
  8月19日,我和曾维昶律师、肖哲来到叙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老城区一条小巷里。楼下是阴暗的讯问室,对李梅的讯问就在这里。周远明警官的办公室在二楼,但他是一问三不知,说沟通案情要等泸州市公安局的主办人员来。半小时后,市局一位年轻警察来了。我开始发问:
  徐:警官你好,我是李梅的辩护人徐盺律师,另一位是曾维昶律师,我们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请问你怎么称呼?
  陈:我姓陈,叫我陈警官就行。
  徐:我需要知道你的姓名。陈:叫我陈警官就行。我坚持一定要知道他的全名:如果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知道你的名字,怎么控告?陈最后很不情愿地回答:陈永告。徐:永远的永,告是怎么写的?陈:告诉的告。就是这简单的,对姓名的追问,让我们以强大的气场,把握了谈判的主动权,确立了进攻式辩护的风格。随后询问案情,辩护人也始终居高临下,简直有些像审问。陈警官简单介绍了案情,我追问有哪些证据证明李梅犯罪,陈回答暂时不便透露,我说无非就是找些证人证言吧,他不作声。从陈警官的口中得知,本案成立了专案组,案件的任何进展都要向专案组汇报。接着,我抛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管辖,你们泸州市公安局何以介入?陈:上级公安局可以指导下级公安局办案。徐:你们是指导办案,还是完全由你们办案?办案人员中有没有叙永县公安局的警察?陈警官一时答不上来,沉默一会,眼睁睁地看着周远明,周有些迟疑地说:叙永县公安局的人参与了调查。我穷追不舍:叙永县公安局究竟有谁参与办案?是否对李梅进行过讯问?谁主办这起案件?周指导员犹豫了一下,无奈地说:那就算是我吧,我负责。我继续追问:怎么能算是呢?究竟是不是你负责?你有没有讯问过李梅?何时讯问过?周:我记不清了,反正我去过。
  徐:你刚刚不是说不清楚案情吗?如果是你负责,怎么会不清楚案情?我马上去跟李梅核实,如果没有讯问,那么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管辖就是完全虚假的。
  我们提出,叙永县公安局的人对本案毫不知情,甚至无法单独跟律师沟通案情,要等市局的人来。曾律师第一次会见李梅时,接待他的是胡警官,后来才知叫胡基石,是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这足以说明泸小l1市公安局既越级办案,也跨部门办案,指定叙永县公安局侦办此案,只是掩人耳目,本案管辖违法。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李梅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改善,生病需要治疗。两人说会向领导反映。
  当日,我们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附李梅曾经住院治疗的证据,让他们将护腰带转交李梅。李梅的丈夫蒋兴礼到指定地点送生活用品,按我们的指示,要求会见李梅。周指导员答复,经请示张局长,张局长不同意蒋兴礼会见李梅。
 就地租房
  为了实施进攻式辩护,制约违法办案的侦查机关,我们商定:一是必须频繁会见,一周至少会见一次;二是立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月20B回到北京,下午我就启程前往突尼斯,至9月3日回国。我出国旅行期间,曾律师保证了每周会见,并向叙永县、泸州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
  人在北非,心在泸州。我远程指导肖哲完成《李梅案的法律意见》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绝对不是“双规"》两份材料,经过我与曾律师反复修改定稿。我们认为,侦查机关存在大量严重的程序违法:叙永县公安局无管辖权而违法管辖,泸州市公安局违法指定管辖,并以指定管辖为名,越级办案;指定监视居住违法;破坏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损害审判独立原则,貌视法庭权威;违法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还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
  我建议蒋兴礼在叙永县租一处房子,如果李梅不能取保,则争取将李梅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为监视居住。这一行动为案件的初步解决打好了基础,后来案件就是完全沿着我们规划的方向发展。
  法律意见写道:《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只有两种情形:上述三类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赚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李梅涉嫌妨害作证,不属于上述二类犯罪,不属千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李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有固定居所,即使监视居住,也应当在李梅的固定住所执行。再退一万步来讲,姑且不主张叙永县公安局的管辖违法,李梅在办案机关所在地也有固定住处,其亲属已在叙永县城租房,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亲属租住的房屋内执行。叙永县公安局在纪委设于叙永县环保局的“双规室”对李梅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显违法。
 逐级控告
  从突尼斯回国后,我马不停蹄,赶到叙永,会见李梅,随后开始了逐级控告。控告是进攻式辩护的核心。尽管泸州抓五证人案起因于泸州市检察院指控的李波案,所谓的专案组必定包括泸州市检察院的人,但毕竟宪法确立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我们打算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拿出来通通,试一试宪法的效用。
  我们先摸到叙永县公安局,大摇大摆地进门,在一幢长条形建筑的二楼,找到局长办公室,恰好张局长正在组织副局长们开会。我闯进去说,“李梅案举国震动,辩护人认为李梅无罪,希望贵局认真办案”,并提交了控告办案人员的材料。张局长挺有涵养,表面客气,换成某些领导很可能立马脸黑脖子粗。律师突然闯进公安局局长的办公室,打断他们的会议,我估计他们所有人都没反应过来。我们仁刚离开,一副局长咂当一声把门关上了。
  接着,到叙永县检察院控告公安局违法。控申科这次接待更为慎重,三个人听取我们的陈述,看起来认认真真的样子,当然不可能有实质性答复。
  从叙永回泸州,第二天,9月7日一早,我和曾律师、肖哲来到泸州市检察院,控告叙永县公安局和泸州市公安局违法。门卫联系控申处,办公人员说要开会,不接待,无奈曾律师发微博,向罗乐检察长求助。还真有效,不到十分钟,控申处何容副处长下来,把我们迎入检察服务中心,并立即联系职能部门。
  何副处长和侦监处沈鸣处长出面接待。我们强调,李梅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是纪委的“双规"办案基地,指定居所地点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均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对李梅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异于酷刑,必须纠正。
  对李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除具备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外,侦查人员明确表示本案证据已固定,且自8月19日起就一直未对李梅进行讯问;李梅腰椎曾严重骨裂。李梅丈夫在叙永县有固定住所,即便是监视居住,也只能在李梅丈夫在叙永县的固定住所执行。
  两位处长均表示,现在实行案件终身责任制,他们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调查结束后,会正式回复律师处理结果。何副处长解释说,”由于接待室正在布置的原因,耽误了接待时间,希望消除误会,删除微博。"曾律师欣然同意,删除后又发了一条表扬的微博。
  从检察院出来,已到11点半,我们迅速赶往泸州市公安局。门卫不让上楼,联系了监察处,一位年轻女士下楼,我们要求工作人员接待,被婉拒,称所有人都外出办案了。这显然是托词,但不重要,转交材料即可,我们要求局领导认真对待这起影响性案件。
  向办案机关告办案机关,要求公安局的上级监督下级,我们没指望有用,但程序必须走到,目的是让领导重视。因此,向四川省公安厅的控告,我们认为通过寄信的方式就行。
  向四川省检察院的控告,非常重要,须亲自递交材料,曾律师临时有事,我和肖哲前往成都。为了让省检收下控告材料,在技术上必须将泸州市检察院一起告上。理由很简单,一是该院是专案组的组成部分,二是其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千省检有熟人,控告材料提交得很顺利。前面三轮控告,控告对象也因控告机关的不同而有区别,这是保证材料被收下的前提条件。提交控告材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不少检察院、法院都以不收控告材料为主要任务,控申窗口经常设在偏僻小巷,门面狭小,严格安检,禁止越级,寻找理由,千方百计把申诉人控告人推出门外。
  逐级控告是我们的行动策略。这一轮控告下来,侦查机关的违法在四川省范围内得到了足够的曝光,想必各被控告对象至少得写出若干情况说明。有没有用,办案人员有没有挨批,不得而知。但很麻烦,是肯定的。控告通常无法告倒,但提请领导关注,骚扰被控告对象,动摇其制造冤案的信心,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亲人相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显违法。辩护人反复提出要求:第一步是必须开窗、通风、透光,李梅睡觉时要关灯;第二步要求给李梅提供水果;第三步安排李梅的丈夫不断要求会见李梅。因为监视居住应当符合正常人居住的条件,正常的生活需求应当得到满足,包括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生理需求。
  9月13日,蒋兴礼给陈警官打电话,提出两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一是安排李梅到叙永的固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是中秋节要到了,父母、亲人都想见李梅。陈警官回复,会在专案会上提出来。
  9月14日下午,蒋兴礼给李梅送衣服等生活用品,再次要求会见,看护民警请示领导后,表示领导不同意。
  蒋兴礼,一个妻子不在后六神无主的男人,一个全身心投入救妻的丈夫,坚持不离开,一直守候在叙永县环保局。到傍晚,蒋兴礼接到陈警官电话,同意他次日上午10点左右见李梅,但考虑到李梅父母年龄太大,担心出现意外,不同意其面见李梅,但可以视频。
  9月15日,蒋兴礼终于见到了妻子,李梅父母通过视频看到了女儿,陈丽萍等亲友也候着跟李梅说话。这样的场景,免不了流泪。
  “月到中秋分外明”,这个中秋佳节,李梅一家大概见到了一生中最圆的月亮。此后,蒋兴礼能定期面见李梅,李梅父母也能通过视频定期看到女儿。李梅被指居期间,吃到了水果,见到了家人,跟父母视频。这绝对是指居强制措施之下,迄今为止中国绝无仅有的案例。
 决胜谈判
  本案在四川省公检法影响甚大,下到基层,上到省府,我们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控告。除了频繁会见、逐级控告外,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进攻式辩护的法律行动。例如,安排家属申请叙永县环保局信息公开,“双规室”建设的依据、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向各级领导寄送控告信等。谋划中的行动还有很多,例如,就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对环保局及县政府提起诉讼;由于叙永县公安局每天四班每组三人对李梅进行监管,说明其人员、经费过多,拟向县财政局、人事局及县领导写信,要求削减公安局的经费投入,缩减其人员编制。这些行动试图”席卷”与案件无关的机构,让违法行为广为人知,受到相关部门的牵制,并挑起可能的内斗。
  侦查人员对李梅说:“你确实请了好律师,在外面折腾,要救你出去,但我们不能轻易放你出去啊!”
  一日未获自由,一日不停止行动。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需要快速反应,立即行动,抓住违法,坚决控告。9月26日,我和肖哲再次来到泸州市检察院,征询检察院对于控告的答复。进入检察服务中心,我突然注意到公示牌有检察长接待日,每月15日、25日是泸州市检察长罗乐接待日,上次来没有看到,大概是挂牌不久。天时不可错过,我立即要求,9月25日是周日,检察长接待日应顺延至26日,希望罗乐检察长接待。
  上次来访,发过微博,这次何容副处长非常重视,安排接待人员跟我说,稍等,领导开会。之后不放心,又亲自来说:“领导在开会,我不敢敲门进去,我等在门口,他开完我就跟他汇报,别着急",转而又上楼了。我和肖哲相对一笑,“领导大概在商量如何对付我们”。
  半小时后,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红,侦监处处长沈鸣,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王川洪三人出面接待。相互寒喧,赵检说检察长委托他来接访,问我执教千哪所大学,我说北京理工大学,赵检正好毕业千北京理工大学电子飞程系,校友见面,平添几分亲近。
  与主管检察长沟通,这次谈判非常重要,但我没有想到,这次交锋成为决定性的对垒e谈判大致分三个阶段:重申控告;双方博弈;绝不退让。
  我先提纲式说明控告的主要问题:第一,叙永县公安局无管辖权,泸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违法,且突破级别管辖,直接侦办此案。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绝对不是“双规”,对李梅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违法,李梅被“双规”,正在受酷刑,情势紧急。第三,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无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李梅也无法约见检察官,应该给李梅取保。
  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一是有无管辖权,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违法。管辖权问题由沈处答复,指居问题由王局答复,尤其是后一事项,争辩激烈。
 违法管辖沈鸣处长答复第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李梅案的指定管辖属于第三款,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李波案影响很大,李梅案属于情况特殊,指定管辖没有问题。第二,泸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确实参与了李梅案,因为市局可以抽调人员支持县、区公安机关办案,不违法。这个阵势,看来是要反对我们提出的所有问题,针对管辖问题,我又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了反驳。第一,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李梅案系普通的轻罪刑事案件,管辖明确,毫无争议,即便属千沈处所说的情况特殊,也是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本案共同的上级机关何在?哪个公安机关与叙永县公安局寻求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第二,泸州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并不是抽调办案人员支持叙永县公安局办案,而是直接办案。据辩护人了解,截至目前,均是泸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讯问李梅,叙永县公安局实质上无人参与办案,连案情都无法向辩护人介绍,特意找来泸州市公安局的陈警官与辩护人沟通。这些足以说明是泸州市公安局包揽本案,而非支持参与。沈处比较温和,表面上也尊重身为大学教授的我,以探讨的语气回复,“江阳区公安局和叙永县公安局的共同上级机关是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可以指定管辖"。
  我反间,“江阳区公安局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李梅案与江阳区公安局有何关系?江阳区公安局从何而来?”
  沈处表示,“考虑到今天主要是答复,双方对法条的理解可能不太一样,理论问题就,不过多争论”。
 ”条件挺好”
  王川洪局长答复:第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并不违法,李梅居住的场所符合条件,有桌子、有床、有窗户、24小时热水,=餐分别5元、15元、13元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生活场所与讯问场所分开;审讯中间有休息,不存在连续受审、疲劳审讯问题;租住的房屋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后租的,是临时居所,不是固定居所。第二,取保要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若符合取保条件,办案机关不予取保,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王川洪对如此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完全肯定,我甚为失望,指出其答复明显不客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违法,我们多次相互反驳,多次打断对方讲话。
  我说,“李梅被指定监视居住千叙永县环保局'双规室',远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房间空间极为狭窄,墙壁包着橡胶,有审讯桌、审讯椅及视频监控,三人一组,四组轮班,24小时看管,整日拉起窗帘,永远不透光、不通风,李梅不能使用通信设备、电脑、纸笔,睡觉、洗澡、上厕所、会见律师等一切活动均在看守的监视之下,完全称得上是现代意义上的酷刑”。
  王局打断我说,“中国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不相信会存在虐待嫌疑人的情况,也不相信见不到阳光,不通风,李梅不见光不通风,办案人员难道不通风不透光吗?并且怎么可能是永远不透光不通风?”
  “眼见为实,这是我们亲眼所见的客观事实,我与曾律师共同去会见过三到四次.曾律师单独会见过几次,每次两到三小时,见到都是这种情况。"我以事实进行澄清。
  王局强词夺理道,“一共十几个小时怎么能是永远?作为律师要客观,并且不能只听当事人的"。
  我克制住愤怒,再讲一番道理,“有多个事实能证明律师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我和曾律师会见过多次,总共有十多个小时,亲眼看到这种情况;第二,李梅亲口告诉我们是这样的情况;第三,我们会见时要求办案民警纠正,民警亲口说不能开窗,不能通风,不能关灯;第四,'双规室'全天24小时监控,我要求封存录音录像,你们也可以调取查看。王局,你应该去实地看一看实际情况"。
  王局继续强词夺理:“我不看,我为什么要看、去看了反而违法,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下级检察院的同志去实地调查了,我相信我们检察院的同志,你们反映的那些情况不可能存在。"
  我坚决反驳:“你没去现场涸查过,凭什么否定多次到过现场的我们?你再跟我谈这些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纪委的'双规'点,你参观过吧?”
  王局答,  “参观过,条件挺好”。
  没想到此人竟会为“双规"辩护,我火气上来了,声色俱厉地说:"'双规'是什么情况,众所周知,你却美化'双规',实难理解。每一个官员,都有被'双规'的可能,包括王局你,也有被'双规'的机会。"
  对面三人,均现诧异,表情凝固,愕然不言。我不许王局再插话,强调指居违法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凿,随后继续反驳其他问题。"租的房子不是固定的居所?王局是领导,能在北京买得起房,但一般人买不起,北京百分之八九十的人都是租房,难道都不是固定居所吗?你凭何歧视租房的人?法律规定了居所必须是有所有权吗?法律规定了租房不算居所吗?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谁不是临时性地居住于这个世界?第二个问题,律师早已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及李梅病历,并且李梅几次病发,律师和李梅本人多次提出要求治病、检查,侦查机关均不予许可,连护腰带都扣押不让送进去。"
 绝不退让
  我问:“本次是否是正式答复?如果是正式答复,极不客观,希望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后,进行实际调查,再给予书面答复。"
  沈处和王局表示此次是正式答复,问题不再回应。赵红副检察长最后发言,圆滑老道:“第一,徐律师非常尽心尽责,确实是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第二,关于李波案以及抓证人的情况,网上的报道有所夸大。第气是否还有其他要反映的问题,检察院可再调查答复。"
  我再次声明立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违法,不能如此对待普通公民。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是底线的问题。王局又打断,“你们提出的问题根本不是最底线的,否定一切,包括管辖、强制措施“。
  我说,"否定管辖,否定强制措施,因为确实违法了,但我最关心的是底线问题,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当事人正在经受酷刑,不提出来是辩护人的失职。我们提出问题,举报控告,一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二是避免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并不只是单方面为当事人”。
  如果满足辩护人提出的底线要求,其他的问题可以再谈,实体问题我们不提,李波案可以与我们无关,我们甚至可以劝李梅不再牵扯李波案。因为李梅面临酷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违法,“我们的底线要求就是,李梅符合取保条件,应该取保,如果不能取保,则应该变更为到李梅丈夫租住的房屋执行监视居住。"
  众所周知,本案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出庭五个证人全部被抓,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如果辩护人提出的底线要求得不到满足,辩护人会在法律框架内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法律行动,目前巳经向叙永县环保局申请了信息公开,环保局设立“双规室”的资金从何而来?如何利用?叙永县公安局花费大批警力、财力侦查如此轻微的刑事案件,我们会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削减其人员编制,减少财政经费,甚至举报控告相关人员和部门涉嫌非法拘禁。一次性抓捕五个证人,我们考虑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
  恳请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满足辩护人提出的底线要求,如此,双方才不会过于对立。三人听得比较认真,我也顺势缓和气氛,“今天我可能有些激动,有些言辞可能激烈了,请领导原谅,尤其是王局,还请谅解。“三人均表示不会,王局也顺藤而下,表示自己的言辞可能有不当之处,相互理解,相互原谅。
 绝处逢生
  此次谈判,强强对垒。检察院强势,全面肯定公安,无一违法。我也强悍,不卑不亢,可以让步,但底线绝对不退。尽管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和预料,但谈判的底气源于三点:第一,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对管辖权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的论证,无可辩驳;第二,对案件研究深入,为何被抓、管辖从何而来、指居环境如何等均极为熟悉;第三,侦查行为大址违法,对方确有把柄。但谈判也得理性,要放得出去,收得回来。
  谈判结束后,我内心久久难以平静。检察院强势维护公安,本在预料之中。一切似乎依然如故,自由尚未实现,同志还需努力。从检察院出来,我和肖哲又到公安局找陈警官,没找到,电话联系,我指控其违法,发生了激烈争执,他挂掉我的电话,且不再接听。
  我们立即从泸州到叙永,找到周远明警官,他已经不再是刑警大队指导员,而调任国保大队当政委。跟他交流多次,日益融洽,我预感到变化即将发生。
  当天,26日下午,陈警官打通了李梅丈夫的电话,要求他提供李梅的护照、驾驶证等证件要暂扣。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我判断,要么变为监视居住,要么取保候审,在李梅丈夫租住的房屋内监视居住的可能性更大。原因显然是上午那场决定性的法律谈判。我接手的案子,多选择极冤和彻底无罪的案件,每每有所反转,常有绝处逢生之感。但这一结果也不意外,是律师强力控告,从批变到质变的必然结果。同时,泸州有关领导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李波案的审理和“结果”,因为李梅案引发轩然大波,平添麻烦,反而影响他们所谓的“大局",放李梅出去,让律师消停,不失为次优选择。我在上午的谈判中也阐明了这一利害。9月27日下午,李梅的强制措施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其丈夫租住的房屋内执行,李梅基本获得了自由,和家人同住,老父母也由泸州前往叙永团聚。李梅的老父亲是一位退伍军人,南下于部,86岁,身体虚弱,老母亲是一位护士,平时主要是李梅照顾父亲,指居期间每次都要交代如何给父亲用药。一家人团团圆圆,喜形于色,拍了合影发给我。
  李梅的丈夫、父亲、李梅、母亲、陈丽萍
 法庭歌声
  2016年11月28日,李波案一审第四次开庭审理。曾维昶律师和肖哲前往旁听,法院戒备森严,两人连审判庭的门都没有进去。
  旁听家属讲述,无人出庭作证,除李梅外,另四位证人分别出具了自述材料,当庭作证变为书面证言,否认了当庭证言,四人均声明不愿再出庭作证,公诉人还出示对四证人的《复核笔录》。面对李梅同样的处境,哪一位证人还敢坚持出庭作证?检察官相信抓人压力下的证言吗?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其中一难就是怕被公权力打击报复。法庭上的证人消失,李波的歌声响起,“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法庭回旋。
  李波的妻子陈丽萍,是一位坚强、果断、开朗、幽默的女性。因为李波案,她遭了大罪,曾被“双指“40天整,每天睡眠不到两小时,22小时坐在凹凸小塑料凳上,"屁股坐烂了,流出的血水渗到裤子上,每次解手脱裤子都撕心裂肺",大小便须经允许,“大便无论能否解得出来,每天只有一次申请机会,所以每次申请时都会强调'你确定吗'。“40天后,纪委以陈丽萍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移送司法机关,陈被关进了看守所,28天后取保,一年后解除取保,2017年4月24日撤案,最终说明其根本无罪。
  哭过之后,这位柔弱美丽的女子决心为丈夫洗冤,设法找到她眼里中国最好的刑辩律师朱明勇,以诚意打动朱律师出山。事后我才知道,李梅案发,也是陈丽萍力主一定要我参与共同辩护。李波案发,是李梅和陈丽萍姑嫂相依,合力营救,李梅被抓,“做嫂子的义不容辞,只能雄起"。李波案二审,她又听从朱明勇的建议,增加何兵教授作为辩护人。令人遗憾的是,二审没有开庭,四川高院维待原判。我至今仍然记得,陈丽萍用四川话描述李波案庭审时的绘声绘色,“第二天,主审法官把脸黑起来,用川普、美声唱法训斥:李波,你给我老实点……"未旁听到审判,曾维昶律师再次约见泸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陈永告警官,要求取消对李梅的监视居住。
 李梅回家2017年1月IO日,经申请,李梅被解除监视居住,完全获得自由,回家过年。2月14日,情人节,李梅正式办理法律手续,拿到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泸州五证人被抓案,李梅终获彻底自由。李梅没有被批捕,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了依法、及时、坚决、强悍的辩护,以短平快的进攻式辩护,腿风营救,使李梅迅速获得了自由。我们还尚未从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护,只是通过程序问题,就达到了目标。甚至律师申请对借据、协议的笔迹进行鉴定,侦查机关都认可是真实的,因而没有鉴定之必要。刑事诉讼,极端残酷,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此案可谓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经典案例。一个月后,2017年3月14日,伍雷邀请周泽、我、袭祥栋、何兵、王万琼、王兴、张磊、刘金滨等共同辩护的杨炳文等涉黑案,吉林辽源警方决定撤销案件。涉黑案件立案后能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主动撤案的,闻所未闻,大概可以算作共和国的唯一。第二被告人杨炳军,我和袭祥栋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只因他是杨炳文之弟,便被列为涉黑二号人物。此案与李梅案类似,都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了成功经验:
  1刑辩就是一场阻击战,寸土必争,没有坚决的斗争,不可能取得进展。在侦查、检察机关存在大量违法以及控方证据链脱节等情形下,进攻是最好的辩护。2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段在前期,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推迟时间便是贻误战机,越往后越被动。律师从接受委托开始的第一时间,就必须严阵以待,开始坚决的辩护。
  3.公权力强势介入的涉黑等案件往往伴随着残酷的刑讯逼供,律师须尽早介入,频繁会见,坚决控告,杨炳文等涉黑案被抓的几十人因此没有一位遭受刑讯。
  4.如有可能,刑事辩护必须团队作战。每个嫌疑人可以请两位律师,绝对不可浪费任何一个名额。李梅案,我和曾维昶律师搭档,配合默契,凝聚合力,我也学到很多。
  5.刑事辩护绝不限于法庭,而是全方位辩护,形式多样,很多案件到了法庭,为时已晚。
  李梅与家人住进叙永的房子后,案件突破,大局已定,无须操心,我未再到泸州会见。李梅一直说,想见见“假装大律师”、共同参与营救行动的肖哲,知道我们在重庆长寿办理孔祥文案,要我们一定去泸州,或者她来长寿,但至今仍未有机会谋面。
  我其实还想再回泸州。到叙永看看丹山、画稿溪、春秋祠、东汉岩墓、摩崖石刻,看看蔡愕将军与朱德元帅题雪山关之名联,”是南来第一雄关,只有天在上头,许壮士生还,将军夜渡;作西蜀千年屏障,会当秋登绝顶,看滇池月小,黔岭云低";还想再到泸州老窖原址,品一口老窖原浆,醇香浓郁,回味无穷;到东岩公园的山顶,透过鲜花看两江合围泸州城,沦江长江,浩浩荡荡,洗冤白谤,势不可当…...
  (陈永告、田亚西、何蓉、沈鸣、王川洪的姓名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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