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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敢故意判错案? 大量的法律三令五申、明文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终身负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 10 条司法人员退休 / 调离 / 辞职后,发现原岗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冤假错案的,依纪依法终身追责。以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法官法》和《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上述法条,白纸黑字,这样的写着,我逐一数着,共有40个法官 “故意“的关键词,法条清晰、明确的制度天罗地网早已织就,字字千钧。 然而,我最近亲历的一宗劳动关系确权之诉,深深触动了我,甚至颠覆了我对司法底线的认知。不亲身经历,我绝不敢相信,一名法官竟敢故意错判到如此地步,错判到连人类最基本的逻辑都悍然违背,连一个普通百姓都能一眼识破的错误,却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判决书。 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劳动者工伤后单位称是临时工无工伤赔偿,就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中,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考勤记录。该证据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而劳动者因客观无法自行收集。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充分调查,便已先定结论,直接在本院认为中写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随后,又以此结论为出发点,反向论证为什么不调取考勤记录——“本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最终,又以此结论下达判决,赫然宣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是懂法的,而且应当比谁都清楚:考勤记录若不调取,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67条以及第132条。同时,考勤记录是主要证据,法院故意不予收集,所导致的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恰好落入再审法定事由第211条第(五)项。 明知不收集该证据,生效判决完全符合再审条件,最终极有可能被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官为什么还敢这样故意判错案? 更令人可怕的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故意判错案,二审居然也不纠正,还有,用人单位明确答复考勤记录已销毁了。二审却一字不提,也不提一审的违法与逻辑断裂之处,不作任何评价,根本不审,先来一句空话“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见一审判决书”。接着就用二句模板式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之类的套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已然是共同故意犯错了。 令我尤为不解的是,当我进一步查看二审审判长过往的裁判观点时,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浮出水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件、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刘芳(法官)”为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396篇文书;再增加 “维持原判”进行筛选,竟检索到395篇,统计,发改率仅为0.25%,恐怕堪称 为“全国最高不错误率” 了。进一步分析其中342篇判决,发现均以“并无不当”之类笼统套话维持一审判决。 这哪里是二审,分明就是盖章机器,二审根本不审,并未独立思考,而是系统性地放弃审判职责,将二审终审制虚设化。 更为荒谬的是,同一辖区内、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同一位审判长,在当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中,竟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与根本性冲突,赤裸裸地同案不同判。经检索,由刘芳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2025年审理的两起高度相似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裁判逻辑截然相反:一例是(2025)粤08民终1992号案件,劳动者工伤后主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而仅主张临时性劳务关系,该合议庭便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 为由,维持一审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另一例即我所亲历的(2025)粤08民终3855号案件,在同样高度相似的情形下,却以“劳动者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正式工” 为由,否定劳动关系。两案裁判逻辑、举证责任分配、最终结果完全相悖。 这不是法律解释的空间,这是明目张胆的差别化对待。 人们往往将法官看作公正与公平的化身,但万万没想到,有的法官竟然敢如此明目张胆地故意判错案。这不禁迫使我们深刻追问,故意判错案的根源与底气,究竟来自哪里? 我就百思不得其解了,白纸黑字写着这么多高达40个法官 “故意” 的关键词法条,法官为什么还敢故意判错案? 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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