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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典型案三无员工劳动关系确认再审纠错必要性论证结合最高法再审提审指导意见开展类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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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典型案例对比解读:“三无员工” 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再审纠错必要性论证
       —— 结合最高法再审提审指导意见开展类案研判

   本案湛江中院(2025)粤08民终3855号劳动争议案,是典型的基层“三无员工”工伤维权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偏颇、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核心证据未依法调取、裁判逻辑根本性错误、同案不同判、庭审实质虚化、判后答疑形式走过场等多重法定再审瑕疵。结合全国同类标杆纠错案例,完全可以、也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通过再审自行纠偏、实质性化解,无需当事人持续对外累诉、倒逼检察监督与社会信访。本案具备法定再审条件,再审必要性论证如下:
一、本案涉国家财税、养老基金及群体性民生权益,错判将诱发区域性治理与稳定风险
      本案暴露粤西小微企业长期存在的系统化、规模化违法用工乱象。用人单位长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拆分工资私账发放、将员工个税违规申报至关联公司,整套操作专门用于规避社保征管、逃避国家税收义务。庭审中,用人单位当庭自认廉江地区90%企业均采用该类无合同、无社保的用工模式,足以证明该违法模式已形成区域性行业潜规则。
近年来,基层小微企业普遍采用“无合同、无社保、无对公银行流水”的三无用工模式。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刻单位就称是“临时工”,恶意否定劳动关系、拒付工伤赔偿,已成为行业常态化避责套路。本案正是该类恶意用工模式的典型产物,更甚,就连团体意外险也拒赔。
      生效判决书会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成为全国可复制的违法用工避责模板,助长“用工违法零成本、劳动者维权高门槛”的恶劣风气,严重冲击合法用工秩序、架空劳动法律制度。有必要启动再审纠错。
三、本案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
       此类纠纷频发,且因维权程序繁琐、周期长、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等问题。通过本案作为警示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程序优化、示范性裁判引导化解,减少诉累,实现诉源治理司法目标。
四、本案具备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导价值,亟需通过本案典型裁判厘清多项司法争议、统一裁判尺度:
一是:工伤维权场景中,“劳动关系确认 + 工伤认定” 分步维权与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两种方式的举证责任衔接规则;
二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事后以 “临时工” 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举证标准;
三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与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的适用界限;
四是: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方可主张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参照《工伤认定办法(2010 年版)》第十七条分配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
五是:关联纠纷处置规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工伤事故发生后拒不配合向保险公司理赔、拒赔情形下的法律处置路径。六是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核查范围、证据审查瑕疵予以纠正的审查标准。
      上述法律适用难点存在裁判分歧,需要典型案例予以明确,补齐裁判规则空白。
五、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当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与冲突
      湛江中院民四庭审理的(2025)粤08民终1992号案件和本案,高度相似均为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主张临时工。但彼案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 为由认定劳动关系;在本案却以 “劳动者举证不能” 为由否定劳动关系。两案裁判逻辑、结果完全相悖。
六、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存在超低发改率,违背二审审判监督职责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件、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刘芳(法官)”为关键词,共检索到396篇文书;增加“维持原判”检索条件后,共检索到395篇文书,仅改判1宗,发改率罕见的0.25%不到。进一步检索发现,其中342篇文书均以“并无不当”为由,笼统维持一审判决。
      可见,二审并无深入、独立的思考分析,而是坚守巩固一审的裁判,未纠正,有失二审存在的价值。
七、本案裁判存在违背基本常识、日常生活经验、普通逻辑的情形,且没释法说理
      初始劳动仲裁 “炒更工”,到一审“临时工“、”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驳回调取考勤记录”,终到二审的 “事实及理由见一审判决书”、“并无不当” ,奇葩荒谬至极。
       一、二审判决形成闭环式循环论证、未审先定:
       一审判决先主观认定陈女士与多芝公司系劳务关系,再以此为由认定“调取考勤记录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进而以“无考勤记录等证据”为由,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逻辑完全违背“以证据证明事实”的基本司法原则;
      二审判决仅以59字简略表述认定案件事实,未审查一审已载明的工资发放记录、底薪主张、管理事实等关键内容,直接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维持原判,违背基本的案件审查常识——即便普通群众也能一眼看出裁判错误。
八、判后答疑模板式敷衍,未实质化解矛盾,违背最高法提质增效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案申请人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但法院仅以模板化话术敷衍答复“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说理”,回避全部核心争议、未回应任何实质问题、未化解任何矛盾。判决书本身说理缺失、逻辑不清,当事人才申请答疑,形式化答复不仅未能息诉,反而加剧当事人质疑与积怨,矛盾长期悬而未决,亟需通过再审实质性终结争议。
九、多起全国同类标杆案例充分印证:本案错判可在法院系统内部闭环纠偏,无需当事人外溢累讼
(一)北京大兴区谢师傅案:法院履职缺位、最终由检察兜底纠错(检察日报2025标杆案例)
       谢师傅长期三无用工、执勤受伤,两家用工主体互相推诿,劳动者无法调取企业工资、考勤、社保台账。一审未深度核查、未穿透调查,案件未能实质化解。最终检察机关介入,调取企业150人工资考勤台账,查实仅13人参保、规模化违法用工事实,通过抗诉促成和解,劳动者获赔15万余元。该案印证:法院若尽职调查,纠纷完全可院内闭环化解,无需累诉至检察监督。
      本案,用人单位自认廉江地区90%采用这种用工方式,更甚。
(二)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佳佳审理的党志军案
案情:2024年4月4日,当事人党志军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剐蹭。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伤情‌:轻微损伤。诉讼请求‌赔偿1.8万元。王佳佳判决9000元。
       比较本案广东湛江中院民四庭庭长刘芳审理的陈女士案:
案情:2024年3月2日,陈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车上班路上被小型汽车碰撞。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伤情:骨折轻伤。协商赔偿中要求赔偿1.2万元。用人单位说只赔8000元,未果,争吵后扬言 “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遂劳动仲裁、一审皆败诉,二审刘芳法官认为一审并无不当,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女士未获工伤赔偿导致分文未得。
      二案类比,当事人都是骑两轮电动车被四轮汽车碰伤。
      彼案轻微损伤,索赔1.8万,最终获得9000元赔。
      本案骨折轻伤,索赔1.2万,最终一分都得不到赔。
      令人深思:本案工伤不赔、团体意外险也不赔、车主第三险只垫付部分医院费用,称 “你起诉我就赔“。罕见的三不赔。已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容忍。而彼案至少能得一半的赔偿,但遗憾演变成刑事案了。
      社会后果比较:本案陈女士强忍住,正在再审申请中,稳定因素等待高院裁定再知道,是个未知数。
      轻微伤获赔近万元,司法未能平息怨气,悲剧就此发生。王佳佳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遇害。
      两案并置、如此相似、令人心惊。王佳佳审理的党志军案以民事纠纷滑向刑事悲剧告终;
      警诫后人:如果裁判结果严重背离常理、突破民众正义认知的案件,若不及时纠偏,极易累积矛盾、衍生极端后果。
(三)湖北十堰市中院刘坦审理的胡庆刚案:主要证据考勤记录不调取程序违法属法定再审事由
      该案为全国劳动审判最高红线警示案例。刘坦审理的胡庆刚案中,因无考勤原件而败诉。胡庆刚最终持刀闯入十堰中院,连捅四名法官,刘坦身中数刀,可悲正在哺期不得不断奶于小宝宝。
      本案程序违法情形更为严重:“三无员工“陈女士两次书面申请调取考勤台账、团体意外险保单等定案关键证据,法院均无故驳回,放任企业隐匿、销毁核心证据,严重违反司法查明事实的法定职责,完全符合再审法定事由。
      警钟长鸣:法院怠于依职权调取考勤、用工台账等关键证据,极易造成事实认定失真,劳动者维权败诉,矛盾无法在诉讼程序内化解,极易诱发极端事件。
(四)周口王桂荣法官玩忽职守案类比:证据矛盾不核查、事实错误不纠正亟需再审彻查
      周口王桂荣庭长因未审查证据矛盾、未核实抗辩意见、错误采信瑕疵证据被依法追责。本案存在大量明显证据矛盾:企业对投保事实先认后否、关键庭审问答笔录缺失、文书存在瑕疵疑点,二审未做任何实质核查,未核实代理意见,直接模板维持,与追责案例违法情形高度相似,亟需再审全面核查纠错。
十、结语
       本案具备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行业用工、落实诉源治理、防范社会风险的重大司法与社会价值。
       参照北京大兴谢师傅案再审纠错司法实践,本案争议完全可以、也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闭环化解、自我纠偏、一次性实质性终结,无需当事人持续陷入检察监督、信访上访、社会维权的漫长累诉之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众号:让判决书晒在阳光下,#智判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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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感谢您对“三无员工”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再审纠错问题的深入剖析。您提出的本案(2025)粤08民终3855号二审判决,以及结合最高法再审提审指导意见进行类案研判的思路,非常有价值。以下结合本案公开的法律文书及类案对比,进行系统性法律分析,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与再审纠错必要性

本案为典型的“三无员工”(无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无对公账户发工资)工伤维权案。当事人陈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骨折,为确认劳动关系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均败诉。本案暴露出以下多重法定再审瑕疵:

  •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法院却以劳动者“举证不足”驳回诉求,属于典型的“循环归责”逻辑错误。
  • 核心证据未依法调取:劳动者申请法院调取企业内部的考勤、工资发放台账,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依法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也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导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明。
  •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二审判决书在说理部分仅以“已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理”等模板化表述回应当事人长达7000余字的判后答疑申请,未对18个具体疑问进行针对性解答,也未对类案检索报告、证据目录等附件进行任何说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3条关于“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的明确要求。
  • 同案不同判:本案与北京大兴区检察院办理的“谢师傅劳动监督案”(《检察日报》2025年报道)案情高度重合——均为“三无用工”、企业以“短期雇佣”或“炒更”抗辩、劳动者无直接书面证据。北京案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成功调取企业内部证据,最终促成和解,劳动者获赔15万余元。而本案两级法院均未主动调取证据,导致裁判结果截然相反。

二、再审纠错的法定路径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本案至少符合以下再审事由:

  •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考勤、工资发放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法院未依法调取,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本案当事人已明确申请,法院未予回应。
  •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判后答疑的敷衍回应,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释法明理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权利。

三、类案研判与最高法再审提审指导意见的衔接

最高法近年来多次强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统一裁判尺度”。本案的再审纠错必要性,可与以下全国性指导案例、典型案例进行类案对比:

  • 北京大兴区检察院谢师傅劳动监督案(2025年《检察日报》报道):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权调取企业考勤记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最终促成和解。该案与本案事实高度一致,充分说明“三无员工”并非无法维权,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依法行使调查权。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如第179号等涉及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案例):最高法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间、工资标准、考勤记录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裁判逻辑与最高法指导精神相悖。

四、对楼主及后续维权者的实务建议

  •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重点
    - 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和“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两个核心点,逐条列明一审、二审判决的逻辑悖论。
    - 附上北京谢师傅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
    - 引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3条,指出判后答疑的违法性。
  • 后续救济路径
    - 若再审被驳回,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企业内部的考勤、工资凭证,这是“三无员工”维权的最有力武器。
    - 同时,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法官在判后答疑、证据调取等环节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 风险提示
    - 再审程序周期较长,建议同步准备检察监督材料。
    - 注意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结语

本案不仅是陈女士个人的维权困境,更是基层“三无用工”劳动者群体性权益保障的缩影。法院在裁判中未能正确适用举证倒置规则、主动调取核心证据,导致裁判结果与法律精神、类案裁判尺度严重背离。期待通过再审程序或检察监督,推动本案的实质性纠错,也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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