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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判后答疑申请书|遭敷衍7千字换4句模板机械式回复,判决书 错误昭然若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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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2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6-2-14 00:04 编辑

判后答疑遭敷衍!7千字申请换4句模板回复,判决书错误昭然若揭!

第二次判后答疑申请书 【阅读原文】
申请人:XXX
致送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
案号:(2025)粤08民终3855号
第二次判后答疑.webp
向上级法院提交本申请书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就证据釆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该条款明确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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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申请人此前提交的《判后答疑申请书》全文七千余字,明确列出18个具体疑问,涵盖举证责任、证据审查、程序违法、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并附带完整《证据材料目录清单》、8张类案检索截图PDF【证据材料16】等附件,旨在辅助法院精准核查案件。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答疑书却万万没想到的令人失望仅以四句话概括性表述敷衍回应,基本不愿意花点时间去看完,竟作出模板式的机械式的千篇一律照搬无思考、无任何实质性内容,未针对任何一个疑问作出针对性答复,未提及任何一份附件材料,未解释任何一项证据的采信与否理由,完全回避关键问题,未履行正面答疑义务,与法官的素质严重不符,不具备一个法律人的风格,严重违反上述规定。
3. 12368诉讼短信回复同样是模板式的,称“本院已在(2025)粤08民终3855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审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希望你方服判息诉。如你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你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我们得特别需要说明,该回复与判决书本身存在明显矛盾,且违背法定职责:其一,一二审判决书均未作出详细说理,反而存在大量逻辑、事实、法律适用错误;其二,判决并非“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反而遗漏、曲解关键事实;其三,法院未履行释法说理、正面回应诉求义务,根本无法实现服判息诉;其四,再审并非仅以“新证据”为前提,本案一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的大量错误,无需新证据即可证实,法院刻意强调新证据,实质是规避对判决错误的审查及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属于罕见的仅从判决书文本本身即可明确看出错误的情形,即便不考虑庭审中提交的四组证据和5份庭后补充材料,1《上诉状更正笔误及补充说明》;2《询问笔录更正及答辩》;3《庭后答辩及意见》;4《庭后代理词》;5《社会效果及裁判示范意义》。以及一审移交的含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截图、考勤打卡记录、多芝公司财务及厂长的录音光盘等等,也能从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中思考其错误亦能清晰可见。
事实与理由:
现特别说明仅针对(2025)粤0881民初7034号一审判决书、(2025)粤08民终3855号二审判决书文本本身,梳理出以下11个核心错误,恳请贵院逐一精准答疑,不要再以概括性表述忽悠敷衍回应:
一、针对一审判决书(2025)粤0881民初7034号的核心错误疑问

疑问一:一审判决中有一小段存在严重的逻辑循环错误和程序严重错误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居然出现9个违法点,该错误如何解释?【一审判决书第6页】
   
一审判决书第6至7页载明:“因此,陈某与多芝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要求...考勤记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查处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见,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预设“非劳动关系”的结论,再以该未生效的预设结论为由,驳回申请人调取考勤记录(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的申请,最后又以“无考勤记录、非劳动关系”为由作出最终判决。该行为完全违背 “先查明事实、再认定法律关系、最后作出判决” 不但违背了低级的逻辑循环错误,还犯了法。1、违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2、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3、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判令多芝公司承担销毁考勤记录、入职表的不利后果。4、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不属于劳动争议和第一条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5、法官认为是劳务关系以及多芝公司在员工工伤之后主张是临时工这个无名合同,但都没对自己的认为以及所立的无名合同给予证明!双方主体是否平等、何时双方达成合意、有无书面文本或口头等其他方式证明。违反了《民法典》及合同编。6、公司主张临时用工,如果是主张非全日制用工,陈某每天、每周、每月工作时间远超,同样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法院未审查实际工作时长,错误地适用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标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7、如果主张是临时性的劳务合同,则依据是民法典,前提是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应该事先向劳动者说清楚,经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而陈某自从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没这意思表示,单位也没告知这是临时的劳务工而不是正式工,却是在工伤出现之后才单方提出的,这种事后抗辩明显不具备无名合同之性质。用人单位主张是采用临时性劳务用工方式,应当举证避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例如签订劳务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等等,但无,又违法了。8、我方主张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获取工伤赔偿,而多芝公司方否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逃避赔偿义务。法院方没有洞察双方的诉讼目的,没有采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过分的苛刻我方没足够的证据证明而对多芝公司方没证据的反驳一字不提,参照《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方当事人是在用人单位不同意报工伤且不赔偿的情况下被迫提起劳动仲裁再申请工伤,分二步走,结果法院却要求劳动员举证不是临时工并且要充足,而不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不是正式工。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这有失于公平与正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公平正义。 
请问:该种先定结论、再否定关键证据调取、最后以结论佐证结论的审理方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审判逻辑?是否构成事实认定的根本性错误?为什么一小段却离奇到9个错误?
疑问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判决书自身载明内容相互矛盾,该情形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第4、5、6页】
一审判决书第6页认定“陈XX到多芝公司工作未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只约定计时工资为14元/小时”“多芝公司对陈XX并无严格的管理及要求”,但判决书自身载明的内容与之矛盾:其一,第1页载明申请人起诉主张“口头工资为基本底薪1800元/月,工价14元/小时,全勤奖100元/月”,多芝公司在答辩中仅以“工资发放金额与诉求不符”反驳,未否认底薪约定,一审未审查该主张即直接认定“未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二,第5页载明“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请假需向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报备,本身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体现,一审却无视该事实认定“无严格管理”;其三,第5页载明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有多笔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时长5个月多,具备工作稳定性,一审却未审查该稳定性特征,直接认定符合劳务关系的临时性特征。请问:一审判决对与自身载明事实相悖的内容未予审查,直接作出矛盾的事实认定,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种认定方式是否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

疑问三: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未要求多芝公司承担举证义务,是否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审判决书第3、6页】

一审判决书第3、4页载明,多芝公司辩称申请人系“临时雇佣(炒更工)”,并主张“临时工无需打卡、薪资不定时发放”,但多芝公司仅提交口头陈述,未提交任何临时工协议、劳务合同、临时工薪资发放制度、临时工工作群证明等书面证据佐证其主张;第6页却载明“陈XX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未要求多芝公司对其“临时工”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而苛责申请人举证不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非劳动关系的,应提交考勤记录、用工协议等证据佐证。请问:一审判决未分配多芝公司举证责任,仅以申请人举证不足驳回诉求,是否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该种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是否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疑问四: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调取考勤记录的申请,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第6页】

一审判决书第6、7页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要求多芝公司提供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考勤记录”的诉求。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属于劳动争议和第二条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可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考勤记录是认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核心证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必须依法审查或调取。请问:一审判决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调取关键证据的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是否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权利,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疑问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劳动关系认定核心要件,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书第6、7页】

一审判决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双方非劳动关系,但该条款明确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双方符合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一审判决仅审查“未约定底薪、工资多次发放”,遗漏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完整审查:其一,申请人从事的水壶装配工作,是多芝公司“家用电器制造”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一审第4、5页载明多芝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第三个要件;其二,申请人需向拉长请假、接受工作安排,符合第二个要件。一审判决遗漏上述两个核心要件,仅以片面事实适用法律。请问:一审判决未完整适用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条款,是否构成法律适用错误?该错误是否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针对二审判决书(2025)粤08民终3855号的核心错误疑问

疑问六:二审判决事实认定过于简略(仅59字),未审查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关键事实,直接确认一审事实,是否属于事实认定不完整、错误?【二审判决书第10页】

二审判决书第10页载明事实认定内容仅59字:陈XX在多芝公司“从事装配水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活干陈XX才需到公司,没有活干则不需到公司,没有工作时就没有工资,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 未审查一审判决书已载明的以下关键事实:申请人工作5个多月的工资发放记录、申请人主张的1800元底薪、多芝公司未提交临时工与正式工不同的证据、申请人需向拉长请假的管理事实、工资通过被告财务人员陈李娇负责微信转账与多次发放,所有人一样每月工资都多次发。等等。二审判决直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为由,未补充审查任何关键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完整。请问:二审判决未全面审查一审已载明的关键事实,仅以简略表述确认一审事实,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行为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职责?

疑问七: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自身载明内容矛盾,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书第10页】
二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陈XX与多芝公司之间缺乏严格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特征,陈XX对多芝公司并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但该判决同时载明“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请假需向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报备”是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特征,属于人身依附关系的体现,二审判决无视自身载明的该事实,作出相反认定。请问:二审判决对自身载明的管理事实视而不见,作出矛盾的事实认定,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认定是否缺乏事实依据?

疑问八:二审判决称“陈XX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目的”,但未说明任何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是否违反释法说理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第9页】
二审判决书第9页载明“陈XX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陈XX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但整个二审判决书未提及任何一组证据的名称、内容,未说明任何一份证据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问题),仅以概括性表述否定全部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裁判文书应阐明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请问:二审判决未说明任何证据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是否违反释法说理的法定要求?该行为是否属于证据审查程序违法?

疑问九: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反而延续该错误,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书第9页】

二审判决同样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双方非劳动关系,未纠正一审判决遗漏该条款核心要件的错误:未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多芝公司核心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受多芝公司管理(向拉长请假)”这两个关键要件,仅以“有活干才到公司”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延续了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二审判决未审查多芝公司在答辩中自认“资料已按规定销毁”(二审第7页)的事实,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判令多芝公司承担销毁考勤记录、入职表的不利后果。请问: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未适用证据规则判令多芝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否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疑问十:二审判决遗漏申请人多项上诉请求,未作出任何回应,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二审判决书第1、10、11页】

申请人二审上诉请求明确包含:(1)要求多芝公司提供2023年11月-2024年4月正式工考勤、工资、社保等资料;(2)要求多芝公司提供团体险单;(3)要求多芝公司解释2024年2、3月个税申报至澳利特公司的情况;(4)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确认劳动关系。但二审判决书仅对“确认劳动关系”这一项诉求作出回应,对“调取资料、提供团体险单、解释个税申报”等上诉请求未提及、未审查、未回应,直接遗漏上诉请求。该事实直接关系到用工主体的认定及多芝公司存在通过拆分工资、多次分发、微信发放、不走银行流水、挂靠申报个税等规避劳动关系义务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需对全部上诉请求作出回应。请问:二审判决遗漏申请人多项核心上诉请求,未予审查回应,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疑问十一:二审判决以“维持原判”为由结案,未针对申请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是否违反判后释法说理义务?【二审判决书第9、10、11页】

申请人在二审上诉理由中,明确指出一审存在“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二审第1-5页),并提交了四组证据佐证,但二审判决仅以“陈XX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概括回应,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任何一项上诉理由(如一审逻辑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驳回调取证据申请违法等)作出针对性说理,未解释为何一审判决“正确”。请问:二审判决未针对申请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仅以概括性表述维持原判,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强化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诉辩意见”的法定要求?该行为是否属于释法说理不足,无法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综上,(2025)粤0881民初7034号一审判决书、(2025)粤08民终3855号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上述错误均能从判决书文本中直接查明,无需依赖新证据佐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针对申请人的第一次答疑申请作出实质回应,反而以概括性表述敷衍了事,违背判后答疑的法定职责。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上述11个源于判决书本身的核心错误逐一作出书面精准答疑,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 2026年1 月21 日
附件:1. (2025)粤0881民初7034号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2. (2025)粤08民终3855号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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