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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判后答疑,刘芳法官:求求你回答我好吗? ——“三无员工”再审案追踪 "已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理。"盖上湛江中院的公章,并无刘芳或其他法官的名字。 就这么当头一句话,冰冷冷的像一盆冰水从头浇到脚。 紧接着,来一句万能通: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后,给抱一个希望:本院认为正确,希望你服判息诉。 答都不答理我,就叫我服判息诉了?连一个疑问都不回答,就指望我服判息诉? 要我服判息诉,就得先说服我,你为什么回避不正面回应? 我不甘心。难道一个劳动者骨折了、没拿到一分钱赔偿、连公司的团体意外险都被恶意拒赔,这些在您看来,都"已详细说理"了吗?当我第二次递交申请,恳请正面回应。 这次,你又复制之前的增加了二句话,像是施舍一般: “是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判决的。”又是一句费话,不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的难道是根据未有的证据来判决吗?接着,又来一句,“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这我知道,民事诉讼法第211条,那为什么只挑这一项而不挑第13项?因为是因这一项而再审的你无责,可见,判后答疑你是以你自己为主为了自保而设计的,完全不考虑当事人满心委屈的煎熬。 我不服。第三次投诉,要求正面回答。可没想到回信说,已转交到民四庭。民四庭的答复——惜字如金,四个字:"已经答复。" 意思就是:我们答过了,这件事就到此这止别翻天了。 天呐!真的要被气晕了! 第四次,到湛江中院接访处要求正面回应判后答疑,但等到现在已2个多月了杳无音讯,不予理睬。 第五次,网上提交高院院长信箱,请求督促湛江中院刘芳法官判后答疑。上书: 由于判后答疑遭拒绝,内心的疑问长期得不到回应,积压日深,无从排解。无奈之下,只好上网查询,发现数起由女法官审理的案件与本案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对比之下,本人的困惑与不平衡愈发深重,更迫切需要法官给予当面正面解答。现以一则女法官所办之案类比,说明判后答疑的现实必要性: 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王佳佳法官交通事故赔偿案类比——裁判结果背离常理,答疑是消除疑义的底线。 都是骑电动车被汽车碰,对方负全责。副庭长王佳佳判决的党某某只是轻微损伤,都能获赔9千多元。而我骨折轻伤,正庭长的刘芳法官却让我分文未能获赔?如何叫我服? 轻微伤者得半额赔偿,轻伤者零赔偿,此种裁判结果已超出普通人的容忍底线。 但若连判后答疑这一最基本的释法途径都被堵死,这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将难以为继。答疑,是化解积怨的第一道防线。 公司起初愿赔8000元,后誓言“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二审法官,你为何要成全公司的誓言? 法官拖延答疑一天,申请人心中的煎熬便加重一分。内心的疑问长期得不到回应,积压成怨,于个人是痛苦,于社会是隐患。申请人恳切希望刘芳法官能够当面答疑,让我的疑问得到正面回应,让内心的积怨得到纾解。 故此,现特申请向贵院督促刘芳法官进行当面答疑,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无员工” 再审案,不仅仅是个案,背后是无数缺乏劳动合同、缺少书面凭证、维权举步维艰的底层打工人共同的困境。维权渠道遇阻,消耗的不只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与满心委屈,更是普通人对劳动维权、司法释明机制的信任。如今我仍在筹备再审申请,只希望案件能被正视,疑点能被逐条回应,不光为自己讨要一个公平说法,也为所有处境相似、维权无门的基层劳动者,守住依法维权的底线。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都已收录于公众号:智判AI 查看可进入!
附: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 三、《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第九条,明确规定:“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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