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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院长问责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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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 2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6-1-12 21:20 编辑

法官及院长问责核心法律依据条文


(按法律层级、适用场景分类,含主体、行为、责任、程序要点)

一、核心法律(人大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 修订)


  • 第 8 条: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院长除审判职责外,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监督职责
  • 第 46-48 条:
    • 第 47 条:列举禁止行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伪造 / 隐瞒证据;违规办案等)。
    • 第 4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 审理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 隐瞒 / 伪造 / 变造 / 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 故意违法办案;
      • 重大过失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 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 第 49 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同时调整岗位、退出员额、免职等。
  • 第 50-53 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惩戒程序、申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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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


  • 第 2 条:法官(含院长)属公职人员,适用本法;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按权限实施政务处分。
  • 第 7 条:处分种类与法官法一致;第 14-40 条明确各类违法情形的处分适用(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


  • 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院长、法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最高 7 年 / 10 年)。
  • 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刑事审判中枉法,最高 10 年以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最高 10 年);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 滥用职权罪(最高 10 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 第 15 条:监察对象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法院院长、法官)。
  • 第 11 条:监察机关可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最高法)


(一)《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


  • 第 4 条:故意违法办案,或重大过失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惩戒。
  • 第 6-35 条:调查核实、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决定、送达与申诉的全流程程序规则


(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


  • 第 24 条:明确院庭长对 “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重大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引发舆情等)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 25-28 条:法官终身追责的 7 类情形(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伪造证据;隐瞒主要证据;违规减刑假释等);院庭长监督失职、不当干预导致错案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


  • 第 2 条:审判人员故意违法或过失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 第 26 条:院长、庭长故意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未纠正独任法官 / 合议庭错误致违法裁判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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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要点

  • 院长问责双重性:作为法官,按审判责任追责;作为管理者,按监督管理责任追责(如对 “四类案件” 失管、未纠正错案等)
  • 程序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含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得对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 责任竞合:违纪违法同时构成犯罪的,先追究刑责,再作纪律处分 / 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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