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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十种工伤等级及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 注: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其他待遇: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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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级至六级伤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2. 保留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若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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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级至十级伤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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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护理费(适用于所有伤残等级)
1. 支付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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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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