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25-11-02 13:54 来自 5208cc_vip 发布@ 法律知识库【AI智能问答】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2 16:28 编辑
法律严格模式
核心法律定性
- 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应返还不当利益。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例外条款(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明知无给付义务、道德义务给付、违法悖俗给付不适用。
2. 无因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要点
- 不当得利
- 举证责任:受损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利益转移+得利与损失因果关系”。
- 返还范围:原物、价金或合理折价;恶意得利人需附加利息赔偿。
- 无因管
法律严格模式
核心法律定性
- 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应返还不当利益。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例外条款(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明知无给付义务、道德义务给付、违法悖俗给付不适用。
2. 无因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要点
- 不当得利
- 举证责任:受损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利益转移+得利与损失因果关系”。
- 返还范围:原物、价金或合理折价;恶意得利人需附加利息赔偿。
- 无因管
无因管理!多管闲事
2025-10-29 17:44 来自 5208cc_vip 发布@ 法律知识库【AI智能问答】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1 15:24 编辑
666768
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构造与社会功能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近代民法典,其核心在于平衡个人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互助伦理之间的张力。我国《民法典》在第九百七十九条至九百八十四条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系统规定,构建了一套兼顾管理人利益与本人权益的法律规则体系。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构造
构成要件的精密设计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具有管理意思。其中"无法定义务"排除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将纯粹自利行为排除在外,而"管理意思"则要求管理人认识到自己在为他人处理事务,这一主观要素成为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關鍵。
权利义务的精细配置
无因管理制度在当事人间创设了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的义务体系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计算义务;同时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负债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人则享有要求管理人按其真实意思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前述三项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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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构造与社会功能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近代民法典,其核心在于平衡个人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互助伦理之间的张力。我国《民法典》在第九百七十九条至九百八十四条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系统规定,构建了一套兼顾管理人利益与本人权益的法律规则体系。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构造
构成要件的精密设计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具有管理意思。其中"无法定义务"排除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将纯粹自利行为排除在外,而"管理意思"则要求管理人认识到自己在为他人处理事务,这一主观要素成为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關鍵。
权利义务的精细配置
无因管理制度在当事人间创设了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的义务体系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计算义务;同时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负债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人则享有要求管理人按其真实意思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前述三项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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