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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意外之财

2025-10-29 17:43 来自 5208cc_vip 发布@ 法律知识库【AI智能问答】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1 15:27 编辑

636465不当得利:法律天平上的道德砝码

在罗马法的古老智慧中,不当得利制度已初现雏形,“任何人不得以他人之损失而获利”的法谚穿越千年时空,依然回响在现代法律殿堂之中。这一制度犹如法律天平上的精密砝码,在财产流转的动态平衡中,精细地区分着“意外之财”与“应得之利”,维系着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矫正缺乏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当一方的财产增加,另一方的财产相应减少,且这种变动无法找到任何正当化理由时,法律便伸出矫正之手,恢复被破坏的财产秩序。这种“无法律上原因”的要件,是不当得利区别于其他债之关系的根本标志。它既包括自始无法律依据的情形,如错误汇款;也包括原有法律依据嗣后消灭的情形,如合同被撤销后已为的给付。德国法学家邓伯格曾精辟指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任务在于,矫正失败的法律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不当得利制度的本质功能——对法律机制运行偏差的修复与补救。

从法律构成看,不当得利呈现出严谨的逻辑结构。其核心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25-11-02 13:54 来自 5208cc_vip 发布@ 法律知识库【AI智能问答】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2 16:28 编辑

法律严格模式  
核心法律定性  
- 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应返还不当利益。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例外条款(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明知无给付义务、道德义务给付、违法悖俗给付不适用。  

2. 无因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要点  
- 不当得利  
  - 举证责任:受损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利益转移+得利与损失因果关系”。  
  - 返还范围:原物、价金或合理折价;恶意得利人需附加利息赔偿。  
- 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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