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检例第156号[/b] [b]【关键词】[/b] 一房二卖 可得利益损失 自由裁量权 再审检察建议 [b]【要旨】[/b] “一房二卖”民事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内容,属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对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的,检察机关应当合理选择监督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促进案件公正审理。 [b]【基本案情】[/b] 2004年3月13日,郑某安与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