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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的类型,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主要依据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划分,具体如下:
### 核心法律定性
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根据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依据何种标准认定其应负责任)进行划分,分为**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法律依据
1. **过错责任原则**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这是侵权责任最基本、最普遍的原则。受害人需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方承担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将承担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释义**:只要发生损害后果,且该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物造成的,不论其有无过错,均需依法承担责任。该责任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 (已知真实)案例分析
* **过错责任案例**:甲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绳,狗突然扑向路人乙致其摔倒骨折。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甲作为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案例**:丙在商场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逆行而受伤。商场作为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被推定存在过错。商场若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定期检修、设置警示等),则需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过错责任案例**:丁的工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但仍对周边农田造成了可测量的损害。农民戊起诉丁要求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此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丁即使证明排放达标(即无过错),仍需对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实务要点
1. **举证责任是关键**:三种责任类型对受害人和行为人的举证要求截然不同,直接影响诉讼策略和成败。
2. **适用范围法定**: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随意适用。常见领域包括:
* **过错推定**:建筑物脱落坠落致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堆放物倒塌致损、林木折断致损、窨井等地下设施致损等。
*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危险动物致损等。
3. **责任形态多样**:在以上归责原则下,责任可能表现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等具体形态,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特别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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