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导案例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b] [b]【关键词】[/b] 执行 执行复议 协助执行义务 保管费用承担 [b]【裁判要点】[/b]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