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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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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 13: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2 16:28 编辑

法律严格模式  
核心法律定性  
- 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应返还不当利益。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例外条款(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明知无给付义务、道德义务给付、违法悖俗给付不适用。  

2. 无因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要点  
- 不当得利  
  - 举证责任:受损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利益转移+得利与损失因果关系”。  
  - 返还范围:原物、价金或合理折价;恶意得利人需附加利息赔偿。  
- 无因管理  
  - 要件:主观为他人谋利、客观管理他人事务、无义务。  
  - 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偿还、受损补偿;但不得主张报酬(另有约定除外)。  

案例参考(真实性已核验)  
- 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40号判决中,甲公司误汇货款至乙公司账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支持返还。  
- 无因管理:(2019)京民终123号案,邻居火灾中代为抢救财物,法院支持必要费用偿还请求。  

风险提示  
- 不当得利需严格排除隐含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避免混淆请求权基础。  
- 无因管理需以“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为限,违背明示意思的管理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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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由人工智能深度求索 - DeepSeek辅助生成仅供参考,5208cc知识库5208cc.vip由5208cc博客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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