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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法官、追责、惩戒有何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法官问责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规定,建立了专门的法官惩戒制度。该规定明确,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惩戒。
3.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
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两高印发该意见,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追责情形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追究法官责任:
故意违法审判(7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
重大过失: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责任豁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错案都要追究责任。以下情形不追究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
惩戒程序

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惩戒方式包括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严肃追责,也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实现了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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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印发,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规定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界定需要予以惩戒的情形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第六条至第十条)

[*]明确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线索受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规定问题线索的受理机关和受理范围
[*]明确线索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第四章 调查核实(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规定调查核实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调查期限和延期情形
第五章 提请审议(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规定提请审议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明确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提请路径
第六章 听证和审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规定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
[*]明确审议规则和审查意见的作出
第七章 惩戒决定(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规定惩戒决定的作出程序
[*]明确惩戒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章 申诉复核(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

[*]规定当事法官的申诉复核权利
[*]明确申诉复核的程序和时限
三、《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7日联合印发,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 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二条​ 规定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应当予以惩戒。
第三条​ 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分工负责机制。
第四条​ 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及其组成要求。
第五条​ 明确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规定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程序。
第八条​ 规定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的作出程序。
第九条​ 规定当事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程序。
第十条​ 规定惩戒决定的作出和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规定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明确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的范围。
第十三条​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官问责制度的完整法律体系,为法官惩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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