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再审申请书的必要性:一桩“三无员工”双拒赔案背后的司法警示
在劳动维权领域,“三无用工”早已不是个别现象。陈女士的劳动维权经历,暴露出基层劳动审判中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本案湛江中院终审,现已向广东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必要性不容忽视,主要理由归纳为九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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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事关国家税收、养老基金与群体性民生权益](#一事关国家税收养老基金与群体性民生权益)
- [二、属于新型用工纠纷,裁判结果深刻影响行业用工规范](#二属于新型用工纠纷裁判结果深刻影响行业用工规范)
- [三、具备诉源治理价值,亟需示范性裁判厘清规则](#三具备诉源治理价值亟需示范性裁判厘清规则)
- [四、用人单位行为暴露“一分不赔”的主观意图](#四用人单位行为暴露一分不赔的主观意图)
- [五、同一审判长审理类案出现重大法律适用分歧](#五同一审判长审理类案出现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 [六、二审维持比例异常,审判监督职能虚化](#六二审维持比例异常审判监督职能虚化)
- [七、裁判上网可能造成全国范围裁判观点误导](#七裁判上网可能造成全国范围裁判观点误导)
- [八、司法裁判结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与风险防范](#八司法裁判结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与风险防范)
- [九、四起女法官典型案例横向对比凸显纠正必要性](#九四起女法官典型案例横向对比凸显纠正必要性)
- [写在最后](#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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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关国家税收、养老基金与群体性民生权益
涉事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采取拆分工资发放、将员工个税申报至关联公司的操作,直接冲击社保养老基金征管秩序。企业庭审中自认,湛江廉江当地九成小微企业都在采用同类“三无用工”模式。
如果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得不到纠正,相当于变相默许该类违法用工模式持续泛滥。未来大批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维权无门,劳动者晚年社会保障失去保障,极易滋生群体性民生纠纷,给基层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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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新型用工纠纷,裁判结果深刻影响行业用工规范
所谓“三无员工”,即:
- 无书面劳动合同
- 无社会保险
- 无走对公账户
发生工伤后企业直接否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工伤赔付义务,已成为部分小微企业一套系统化的操作套路。
倘若本案生效判决成为行业效仿的裁判背书,将进一步助长企业违法用工冲动,企业会更有动力通过“三无用工”剥离用工责任,严重扰乱本地劳动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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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诉源治理价值,亟需示范性裁判厘清规则
面对“三无用工”这类劳动者取证天然弱势的案件,亟需通过再审纠正错误裁判思路,明确:
- 同类案件事实认定标准
-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发挥示范性裁判作用,从源头减少同类纠纷反复发生,落实诉源治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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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行为暴露“一分不赔”的主观意图
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曾提出8000元协商赔偿,后续反悔,辩称当时只是“出于同情弱势群体”。
企业已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但:
- 承认保险费用为扣取员工工资+企业补贴构成
- 答辩状称劳动者可向保险公司调取底单,但企业拒不提供保单
- 拒绝配合劳动者保险理赔
此外,企业还存在拆分工资、不留存规范用工材料、疑似销毁考勤记录等行为。整套操作指向同一个结果:让受伤劳动者一分钱都无法获得。
一、二审裁判未对此恶意规避责任的用工模式予以规制,客观上成全了用人单位的诉求,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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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审判长审理类案出现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同一合议庭审判长刘芳审理的 (2025)粤08民终1992号 案件:
- 同样是工伤后确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务关系
- 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举证不能,支持劳动者诉求
本案 (2025)粤08民终3855号:
- 劳动者连续上班六个月,每日工作时长超八小时
- 按月领取报酬、接受企业管理
- 发生工伤后企业抛出“临时工、炒更工”说辞,入职阶段并无此约定
- 结果: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两案对比充分说明本案未经实质审理,亟需再审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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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审维持比例异常,审判监督职能虚化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件、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刘芳(法官)”为关键词检索:
- 共得 396篇 文书
- 增加“维持原判”条件检索得 395篇
- 发改率仅 0.25%
其中 342篇 以 “并无不当” 为由笼统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程序本承担纠错、监督一审的法定职能,大量案件模板化简单维持,未开展实质性审查,二审监督价值难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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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判上网可能造成全国范围裁判观点误导
该判决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开。一旦传播,将给大量企业提供错误示范:
- 企业可不提交考勤,声称记录已销毁
- 一审不予调取关键证据,切断考勤记录主要证据链
- 二审以“证据不足”“并无不当”维持
- 最终实现工伤事故零赔付
如此将误导更多市场主体效仿违法操作,破坏劳动法治的整体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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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裁判结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与风险防范
本案劳动者因工受伤,工伤维权受阻,商业团体意外险理赔也被阻碍,实际零赔付。
参照案例:北京大兴谢师傅“三无员工”案
- 同样属于无合同、无社保、工资私人转账的“三无用工”
- 原审未能查清事实,矛盾无法在法院内部化解
- 最终依靠检察机关介入,调取完整用工台账才实现纠错
核心启示
对于用人单位独占全部核心证据的“三无员工”案件,审判阶段应当依法开展穿透式实质调查。本案应在法院体系内部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
- 矛盾外溢
- 程序空转
- 迫使当事人走向检察院、人大、社会舆论等漫长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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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比河南漯河王佳佳法官审理党志军案
| 对比项 | 党志军案 | 本案(陈女士) |
|---|---|---|
| 伤情 | 交通事故无责,轻微损伤 | 食指骨折 |
| 诉请 | 1.8万元 | 1.2万元 |
| 判决结果 | 获赔9000元(半数) | 零赔付 |
王佳佳案中,民事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悲剧,教训沉重。本案当事人尚在依靠再审寻求救济,若明显不合理的裁判得不到纠正,稳定风险将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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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比湖北十堰刘坦法官审理胡庆刚案
胡庆刚案中,劳动者因拿不到考勤原件最终败诉,进而酿成恶性事件。
本案情形更为突出:
- 陈女士两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考勤台账、团体意外险保单等关键证据,均未获支持
- 后续企业称考勤记录已销毁
调取关键证据属于法院查清事实的法定职责,本案不予调取已构成法定再审事由,亟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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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比周口王桂荣审判长玩忽职守刑事判例
王桂荣案的刑事判决明确载明:
- 裁判人员有义务核对书证原件、排查证据矛盾
- 对当事人抗辩意见应当调查核实
- 怠于履职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疑点:
- 企业盖章文件自认委托投保意外险,庭审又当庭否认,前后矛盾
- 曾经当庭认可属实的证据,庭审笔录不见记载
- 卷宗出现存疑的判后调解笔录
诸多疑点未经调查核实,简单以“证据不足”一判了之,应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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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本案刘芳审判长另一起同类案件
同案不同判问题详见上文 第五条((2025)粤08民终1992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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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原一、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4、5、6、7、11项再审事由。
原本只是几千元差额就有机会在基层化解的民生小案,因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叠加裁判存在的问题,让当事人陷入工伤、保险双重拒赔困境,一事衍生二案五场官司。
本案已不只是一名打工人的个人得失。若该判决延续,将:
- 鼓励更多企业隐匿用工证据、否认劳动关系
- 逃避社保与工伤责任
- 侵蚀国家养老基金安全
- 伤害广大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启动再审,厘清用工法律关系,纠正裁判偏差,才能真正做到息诉止争,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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