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08民终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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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粤08民终3855号 |
| 上诉人(原审原告) | 陈女士,女,汉族 |
|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 xxx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广东多芝电器有限公司 |
|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 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
| 二审立案日期 | 2025年10月28日 |
| 审理程序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25年12月15日 |
合议庭组成
| 职务 | 姓名 |
|---|---|
| 审判长 | 刘芳 |
| 审判员 | 梁海云 |
| 审判员 | 周冰清 |
| 法官助理 | 王月 |
| 书记员 | 陈俊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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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出庭情况
- 上诉人陈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 被上诉人多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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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诉人上诉请求
陈女士上诉请求:
- 撤销廉人仲案字(2025)58号裁决书;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请求提供多芝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4月的正式工考勤、工资收入、发放工资、劳动合同、保险以及社保;
- 多芝公司提供团体险单,如果逾期未提供造成损失,多芝公司承担责任;
- 陈女士提供新证据,查个人所得税2024年2月份、3月份在澳利特公司申报税,多芝公司必须给出合理解释;
-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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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认定错误
- 仲裁委、一审法院对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当,对关键情节遗漏或误解;
- 仲裁委、一审法院未对具体证据进行充分审查,足以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未被采纳;
- 列举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合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与仲裁委、一审认定存在差异。
(二)法律适用错误
- 仲裁裁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三)程序违法
- 未依法通知当事人拿答辩状;
- 庭审举证时法官不让陈女士举证,拍台休庭;
- 陈女士申请调查举证,法官没有调查,严重影响上诉人权益。
(四)实体争议核心要点
- 工资与底薪问题:仲裁委认为陈女士没有保底1800元。但仲裁庭审笔录记载“是2023年10月6日入职,第三天签订了入职表、底薪1800元/月,加全勤100元/月”;
- 考勤与管理问题:一审认定“有工去上”错误,上班是几天没考勤,正式工少打一次卡、请一次假即无底薪;
- 微信群管理问题:同事黄彩珍在聊天中说陈女士“1月份打少8个卡,不得全勤”,6月3日问“陈女士不在群是否辞工了”;
- 个税申报问题:2024年2、3、4月个人所得税申报在澳利特公司,证明每月工资收入和微信发放一致,是正式工按月收入报税;
- 调取考勤受阻:2025年2月18日去多芝公司调取考勤,人事说要等老板厂长同意;
- 拉长证人证言:5月4日找拉长证实,他没有写过临时工,有录音光盘为证;
- 团体险问题:如果是员工福利,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责任。
(五)对一审判决逻辑的系统性质疑
质疑一:关于“未约定最低工资标准”
“本院认为……首先,陈女士到多芝公司工作未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
- 与仲裁庭审笔录 “是2023年10月6日入职,第三天签订了入职表、底薪1800元/月,加全勤100元/月” 的事实不符;
- 湛江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多芝公司口头称底薪1800元/月是在应付劳动关系要求;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约本身违法,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质疑二:关于“有活才需到公司”
“本院认为……其次,陈女士承认只需多芝公司有活干才需到公司……”
- 法官断章取义并曲解,未联系上下文“如果加班,下午6时上班到晚上9时……平时没有工作也放假,过年也放假”;
- 真实情况是单位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安排工作,是对全体员工而言,并非陈女士自主自由决定,恰恰证明双方是从属管理关系。
质疑三:关于“工资多次结算发放”
“本院认为……再次,陈女士的工资按实际提供的工时作量计算,其工资一个月多次结算发放……”
- 与仲裁庭审笔录 “底薪1800元/月,加全勤100元/月,加班14元/小时” 的事实不符;
- 工资依法应当月付,公司违法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 分拆多次发放不能改变支付工资这一劳动关系核心义务的性质;
- 如以支付频率否定劳动关系,将导致大量用人单位通过改变支付方式来规避法定义务。
质疑四:关于“劳务关系”结论
- 法官凭上述三点即下结论认定“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质疑五:关于“考勤记录调取申请”
“本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 逻辑错误: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核心争议点正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尚未证实的结论(未生效法律文书)来排除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过程,违反审判程序基本逻辑;
- 程序错误:一审在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前,即以劳务关系为由驳回关键证据调取申请,剥夺了陈女士的举证权利;
- 证据不足:考勤记录是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作连续性等劳动关系核心特征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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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答辩
多芝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请求,多芝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二)关于证据调取请求的回应
| 上诉人请求 | 被上诉人回应 |
|---|---|
| 提供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考勤记录、入职表 | 陈女士非正式员工,故未有所谓入职表;普通资料保存期为一年,次年12月31日前统一销毁,上述期间资料已按规定处理 |
| 提供保险单 | 陈女士可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调取底单,多芝公司无义务代为提供 |
| 公司监控 | 正常储存为一月,超期自动覆盖,无留存记录 |
| 关于“造假”一事 | 需要陈女士提供证据,多芝公司无义务提供 |
(三)公司用工类型
| 对比项 | 正式员工 | 临时雇佣(炒更工) |
|---|---|---|
| 考勤 | 需按时上下班 | 无需打卡,可早可迟 |
| 上班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 根据自己时间安排,可来可不来 |
| 请假 | 需书面申请 | 无需请假,只需知会拉长 |
| 离职 | 需提前一月书面申请 | 无要求 |
| 入职 | 需填写入职申请表 | 无要求 |
| 薪资发放 | 按月发放 | 不定时,根据订单状况约定 |
(四)驳回上诉的七项理由
- 报酬不符:陈女士收取报酬(1570元、659元、500元、754元、2480元)与诉求的“保底1800+14元/小时”不符;
- 微信群非公司行为:“多芝装配A拉群”系2024年2月18日修改的群名,为临时工通知群;
- 作息时间不符:群内通知的上班时间(3月6日9点、3月5日1点)与正式员工(8-12点,13:30-17:30)不符;
- 交通事故后未到公司:2024年3月2日发生事故,3月7日以轻伤结案,截至2024年底未到公司,如系正式员工为何不来处理;
- 全勤奖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出勤奖励是鼓励临时工的口头承诺;
- 事故后行为存疑:3月2日事故至3月16日才住院,5月9日至7月1日再次住院,期间及之后为何不找公司处理、不办理离职手续;
- 个税申报与公司无关:澳利特公司与多芝公司存在产品委托加工业务合作关系,个税申报事宜与多芝公司无任何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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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认定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一审认定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陈女士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约定工资底薪,计时工资14元/小时,有活才需到公司,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工资多次扫码支付。)
(二)二审新证据
陈女士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四组证据,多芝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三)二审证据认证
陈女士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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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与多芝公司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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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
| 特征 |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
| 从属性 | 有人身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 | 无从属性 |
| 稳定性 | 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 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 |
| 权利义务 | 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 | 仅存在经济关系 |
(二)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本案认定
| 审查要素 | 本案事实 | 认定结论 |
|---|---|---|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缺乏形式要件 |
| 劳动管理关系 | 有活干才需到公司,没活干则不需到公司,没工作时没有工资,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 | 缺乏严格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特征,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 |
| 关系性质 | 更符合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 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
(四)举证责任分配
陈女士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多芝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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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陈女士已预交),由陈女士负担。
判决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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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判决书签署信息
| 职务 | 姓名 |
|---|---|
| 审判长 | 刘芳 |
| 审判员 | 梁海云 |
| 审判员 | 周冰清 |
| 法官助理 | 王月 |
| 书记员 | 陈俊涛 |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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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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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二审核心要点速览
| 争议点 | 上诉人主张 | 被上诉人抗辩 | 二审认定 |
|---|---|---|---|
| 用工性质 | 正式工,存在劳动关系 | 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
| 底薪1800元 | 入职时口头约定 | 报酬与诉求不符 | 未采纳上诉人主张 |
| 考勤制度 | 指纹+人脸识别打卡,少打卡扣全勤 | 临时工无需打卡 | 未审查,维持原判 |
| 工资发放 | 所有人多次发放 | 临时工不定时发放 | 多次发放符合劳务特征 |
| 微信管理群 | 拉长管理、请假审批 | 临时工通知群 | 未采纳上诉人主张 |
| 个税申报 | 申报在澳利特公司,要求解释 | 与公司无关 | 未审查,维持原判 |
| 调取考勤申请 | 一审驳回违法 | 资料已销毁 | 维持原判 |
二审程序问题(供再审/检察监督参考)
- 二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仅59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未进行实质审查;
- 二审判决未回应上诉人关于“一审驳回考勤调取申请”的程序违法主张;
- 二审判决未回应上诉人关于“个税申报至澳利特公司”的实体主张;
- 合议庭与邹某案(2025粤08民终1992号)为同一合议庭(刘芳、梁海云、周冰清),同类案件裁判逻辑完全相反,未见类案检索说明;
- 二审判决书未说明为何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四组新证据“未能达到证明目的”,缺乏针对性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