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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通用 · 文档 · 2026-08-0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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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0881民初7034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粤0881民初7034号 | | 原告 | 陈女士,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 | | 被告 | 广东多芝电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正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0881民初7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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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5)粤0881民初7034号
原告陈女士,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
被告广东多芝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立案日期2025年5月19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员郑伟珠
法官助理肖嘉聪
书记员龙小洁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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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出庭情况

  • 原告陈女士到庭参加诉讼
  • 被告多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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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诉讼请求

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 要求被告提供在2023年10月份至2024年3月份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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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职情况

原告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多芝公司:

  • 公司要求填写书面入职表及家人联系电话,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公司;
  • 录入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考勤
  • 安排于装配部从事装配水壶工作;
  • 口头工资为:基本底薪1800元/月,工价14元/小时,全勤奖100元/月

(二)用工管理

  • 订单有时无,货源停工期可不用上班;
  • 请假需当面或微信向流水线生产组长(拉长)请假
  • 工资通过被告财务人员陈李某微信转账,与所有人一样每月多次发放

(三)事故经过

  • 2024年3月2日早上,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今伤情未愈仍在治疗中;
  • 2024年底,交通事故肇事方保险公司出具最终赔偿方案,仅包含住院一个月期间费用。

(四)调取考勤记录受阻

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14日、18日、26日多次到多芝公司要求调取考勤表和入职表:

  • 2月18日:财务陈李某称“考勤不管,需厂长同意”;黄厂长称“最近才入职,不清楚去年事务”;
  • 2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以 “经过太长时间快一年才来报备” 为由拒绝,声称“考勤表和入职表没有”,并推卸责任给生产拉长;
  • 原告有录音光盘为证。

(五)仲裁经过

  • 2025年2月27日:原告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025年3月20日:仲裁开庭,被告辩称原告是“临时工”,声称公司也为临时工购买保险;
  • 庭后调解:被告主动提出补偿8000元及报销医药费;原告主张12000元,协商无果;
  • 2025年4月1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以“工资分二次发放”“月收入没有1800”为由,认定属临时工,驳回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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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答辩意见

多芝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关于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一)公司用工类型

对比项正式员工临时雇佣(炒更工)
考勤需按时上下班无需打卡,可早可迟
工作时间上午8-12点,下午13:30-17:30根据自己时间安排,可来可不来
请假需书面申请无需请假,只需知会拉长
离职需书面提前一月申请无要求
入职需填写入职申请表无要求
薪资发放按月按时发放不定时,根据订单状况约定

(二)驳回请求的四点理由

  1. 报酬不符:原告收到的报酬(1570元、659元、500元、754元、2480元)与诉求的“保底1800+14元/小时”不符;
  2. 微信群非公司行为:原告提供的“多芝装配A拉群”系2024年2月18日修改的群名,为临时工通知群,群内通知上班时间(如3月6日9点、3月5日1点)与正式员工作息时间(8-12点,13:30-17:30)不符;
  3. 交通事故后未到公司:原告于2024年3月2日交通事故,3月7日结案为轻伤,截至2024年底均未到公司;
  4. 综上四点,原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固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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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多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研发、安装服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等。

(二)用工事实

  • 入职时间:2023年10月6日
  • 工作岗位:装配水壶
  • 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
  • 社会保险未参加
  • 工资约定未约定每月工资底薪,计时工资14元/小时
  • 用工灵活性:有活干才需到公司,没活干不需到公司,没工作时没有工资
  • 请假方式:只需向“拉长”请假

(三)工资发放情况

原告工资通过扫二维码支付,具体发放记录如下:

日期金额(元)
2023年12月20日2000
2023年12月27日1570
2024年1月17日658
2024年1月23日659
2024年2月5日500
2024年3月1日754
2024年3月16日1500
2024年3月26日2505
2024年4月17日2480
工资特点:一个月多次结算发放

(四)交通事故情况

  • 时间:2024年3月2日7时40分
  • 地点:廉江市罗州大道与石龙路交汇处
  • 经过:张辉驾驶粤GBA670号小型客车与陈女士驾驶的廉江32498号经便摩托车发生碰撞
  • 后果:陈女士受伤、两车损坏
  • 后续: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没有回公司上班

(五)仲裁情况

  • 申请日期:2025年2月28日
  • 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 裁决日期:2025年4月13日
  • 裁决结果:认为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情形,驳回仲裁请求
  • 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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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焦点

陈女士与多芝公司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2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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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本案认定

审查要素本案事实认定结论
合同期限/最低工资未约定具体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仅约定计时工资14元/小时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有活干才需到公司,没活干不需到公司,没工作时没有工资,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无严格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特征
工资发放方式按实际工时计算,一个月多次结算发放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三)裁判结论

陈女士与多芝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陈女士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考勤记录调取请求

陈女士要求多芝公司提供考勤记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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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一、确认陈女士与多芝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本案受理费5元,由陈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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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诉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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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签署信息

职务姓名
审判员郑伟珠
法官助理肖嘉聪
书记员龙小洁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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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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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核心争议点速览

争议点原告主张被告抗辩一审认定
用工性质正式工,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炒更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工资约定底薪1800元/月+14元/小时+全勤100元无底薪,按小时计酬未约定底薪
考勤管理指纹+人脸识别打卡,需向拉长请假临时工无需打卡,无需请假无严格管理关系
工资发放所有人均多次发放临时工不定时发放多次发放,符合劳务特征
考勤记录调取要求被告提供拒绝提供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审查

本案关键程序问题(供再审/检察监督参考)

  1. 一审认定 “无需打卡” ,但原告主张存在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被告对此未提供反证;
  2. 一审认定 “无严格管理” ,但原告提交了拉长微信群管理、请假审批等管理痕迹证据;
  3. 一审以 “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为由,驳回调取考勤记录申请,直接截断劳动者核心证据通道;
  4. 被告当庭自认 “廉江90%企业采用同类用工模式” ,一审未予审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