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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示范意见及整改建议——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芳合议庭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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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生效判决案例,示范意见及整改建议
——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芳合议庭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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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发现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芳合议庭审理的2025)粤0881民初70342025)粤08民终3855民事判决书,具备典型警示意义和整改价值。现特向贵院提交本建议书,推荐该案作为警示案例、整改建议及示范意见,恳请贵院高度重视,推动司法公正、规范裁判行为。
一、案例推荐原因:
(一)涉及国家税收、养老基金、民生晚年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该案中,公司存在系统化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影响养老基金征管)、拆分工资发放、将员工个税申报至关联公司而非本公司(规避税收征管义务),且公司明确陈述“廉江90%的企业均采用不签合同、无买社保的用工形式”,该用工乱象涉及辖区内大量劳动者的工资权益、社保权益、税收权益,若不加以规范,将引发群体性民生纠纷,影响劳动者晚年生活保障,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影响行业规范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当前,部分企业通过“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拆分工资、挂靠个税、自行创设临时工身份”等系统化操作,恶意否定劳动关系、规避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该用工形式在廉江地区乃至湛江市辖区内具有普遍性,属于新类型用工纠纷。该案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辖区内同类企业的用工规范,若放任错误裁判延续,将助长企业违法用工风气,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破坏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亟需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规范引导。
(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该案核心争议为“工伤后劳动关系认定”,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发,且因维权程序繁琐、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周期长。通过推荐该案作为警示案例,明确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及维权程序优化方向,能够形成示范性裁判,引导同类案件高效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诉源治理的司法目标。
(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需通过典型案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该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司法指导性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沿用现有审理规则明显有违公平正义:一是工伤维权中,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确权+工伤认定”两步走模式与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模式的举证责任衔接问题;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单方主张“临时工”身份、否认劳动关系的举证标准问题;三是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审查边界问题。上述问题均需通过典型案件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填补裁判空白。
(五)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当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冲突。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刘芳法官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2025年审理的同类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截然相反的情形:其审理的(2025)粤08民终1992号案件,与该案(2025)粤08民终3855号案件高度相似(均为劳动者工伤后主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主张临时性劳务关系),但在1992号案件中,合议庭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维持一审劳动关系认定;在该案中,却以“劳动者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正式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两案裁判逻辑、结果完全相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六)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存在超低发改率,违背二审审判监督职责。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关键词“民事案件、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刘芳(法官)”,共检索到396篇文书;增加“维持原判”检索条件后,共检索到395篇文书,即刘芳法官审理的此类案件,不维持原判率(发改率)仅为0.25%,维持原判率高达99.75%,堪称“全国最高不错误率”。进一步检索发现,其中342篇文书均以“并无不当”为由,笼统维持一审判决,可见二审合议庭并未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独立的思考分析,而是采用模板式裁判,敷衍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未能有效纠正一审错误,有失法律尊严和二审审判价值。
(七)判后答疑存在极简模板式机械操作的情形
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绝非模板化、敷衍式的形式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应当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当事人针对该案二审错误判决,提交了全文七千余字的《判后答疑申请书》,明确列出18个具体疑问,附带完整证据目录、8张类案检索截图等附件,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芳合议庭仅以四句话模板式答复敷衍回应,未针对任何一个疑问作出针对性解答,未提及任何一份附件材料,未解释任何一项证据的采信理由,完全回避关键问题,未履行正面答疑义务,违背上述司法解释要求。
(八)案件裁判存在违背基本常识、普通逻辑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劣质裁判。
该案一、二审判决均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形成闭环式循环论证、未审先定:一审判决先主观认定陈与多芝公司系劳务关系,再以此为由认定“调取考勤记录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进而以“无考勤记录等证据”为由,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逻辑完全违背“以证据证明事实”的基本司法原则;二审判决仅以59字简略表述认定案件事实,未审查一审已载明的工资发放记录、底薪主张、管理事实等关键内容,直接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维持原判,违背基本的案件审查常识,即便普通群众也能一眼看出裁判错误。
(九)该案对统一裁判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工伤维权相关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存在裁判规则混乱、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同类案件采用不同的举证责任标准,一审支持劳动者时,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裁判;一审不支持劳动者时,以“劳动者举证不能”为由裁判,均引用同一条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突出。该案作为典型反面案例,能够推动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十)该案的整改及示范裁判,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高效便民、减少累讼。
当前,工伤维权存在“马拉松式”困境,劳动者需经过“协商调解→投诉→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检察监督→再审”等多个程序,才能实现维权目的,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通过该案推动维权程序优化、裁判规则统一,能够简化工伤维权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实现高效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累讼。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陈于2023106日入职被申请人多芝公司,从事水壶装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按多芝公司要求填写书面入职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录入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考勤,双方口头约定基本工资1800/月、全勤奖100/月,计时工资14/小时(低于湛江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期间,陈服从多芝公司生产安排,按公司订单情况出勤,请假需向生产组长(拉长)请假,工资由多芝公司财务人员李娇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发放(该发放工资不通过银行账户的方式为多芝公司统一做法)。202432日,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持续住院治疗,未再回多芝公司工作。(工伤协商中因多芝公司只愿意赔偿8000)为了工伤赔偿,陈于2025228日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陈仲裁请求;不服,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5)粤0881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驳回陈全部诉讼请求,且拒绝调取多芝公司掌握的考勤记录。 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由刘芳担任审判长。二审中,陈提交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同事证言等新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多项上诉请求(包括要求多芝公司提供考勤记录、解释个税申报至其他公司的原因等),但刘芳合议庭未对新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未纠正一审程序违法,作出(2025)粤08民终38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仅一员法官一人出庭审理。
三、当事人诉讼目的、维权方式及司法解决模式分析
(一)当事人诉讼目的。陈的核心诉讼目的,是通过确认与多芝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获得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多芝公司反驳称陈系“临时工、炒更工”,其真实目的是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试图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原告维权方式。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者主要有两种维权方式:一是分两步走,即先向法院起诉,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而主张工伤赔偿;二是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三)司法解决模式。对应上述两种维权方式,形成两种司法解决模式:一是多步走模式,即劳动部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流程繁琐、周期漫长;二是一步到位模式,即劳动部门直接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流程简洁、高效便民。
(四)维权困境: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保护落空。两种维权方式的差异,导致劳动者维权面临不公困境:采用第一种模式时,劳动者需承担“证明自己是正式工”的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仅需笼统反驳“系临时工”即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刘芳合议庭该案中的裁判,刻意加重劳动者举证责任,放纵用人单位举证瑕疵;采用第二种模式时,根据《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无需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消极等待即可,反而更易维权。但普通劳动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大多不知晓两种维权方式的差异,听别人说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权,就走第一种模式,结果导致劳动法赋予的保护落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警
(一)同案不同判,裁判逻辑矛盾,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刘芳法官审理的(2025)粤08民终1992号案件与该案高度类案,均为劳动者工伤后主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劳务关系,但两案裁判结果、逻辑完全相反:1992号案件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劳动关系认定;该案却以“劳动者未能证明是正式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均引用同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凸显裁判规则混乱、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判决书质量低劣,存在严重逻辑、事实、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书存在闭环式循环论证,未审先定,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二审判决书事实认定仅59字,未审查一审已载明的工资发放记录、底薪主张、管理事实等关键内容,直接确认一审错误事实,未作出针对性说理,以“并无不当”笼统敷衍,文书质量严重不符合司法规范。
(三)二审程序违法,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庭审流程不规范。二审判决载明合议庭由刘芳、梁海云、周冰清三名法官组成,但实际庭审仅一位法官一人出庭,其余两位未到场参与审理、评议。庭审原计划16:30开庭,因临时插入其他案件延迟至17:10开始,18:00下班时仓促结束,庭审记录严重失真且未完整(遗漏多芝公司恶意言论、错误记录关键陈述、保留上一案调解模板)。
(四)遗漏诉讼请求,未履行释法说理法定职责。二审法院未对陈“要求多芝公司提供考勤记录”“解释个税申报至其他公司原因”两项上诉请求作出任何回应:考勤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的核心证据,一审已驳回调取申请,二审未审查、未说明理由,违反释法说理要求;多芝公司自认个税非其申报,该事实直接关系用工主体认定及公司规避法定义务的认定,二审未审查、未评价。
(五)判后答疑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仅以四句话模板式回应,未逐一作答,未实现“服判息诉”的答疑目的,反而加剧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六)工伤维权流程繁琐,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该案中,陈仅为确认劳动关系,便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后续还需申请检察监督、再审,才能有望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主张赔偿,整个维权流程漫长、繁琐,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让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违背高效便民的司法原则。
(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定义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多芝公司存在“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拆分工资、挂靠个税、拒绝提供考勤记录、拒绝提供团体险/雇主险保单” 等多项违法行为,且自认廉江90%企业均采用此类用工形式,但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该违法行为,反而将其违法行为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逻辑与法律完全颠倒,助长企业违法用工风气。
五、整改建议及示范意见
结合该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规则、优化维权流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特向贵院提出以下整改建议及示范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并推广实施:
(一)优化工伤维权程序,落实高效便民原则,减少累讼。建议贵院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工伤维权程序优化方案:一是明确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偿时,社保部门不应建议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确权,而应直接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定结果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避免“仲裁→一审→二审→工伤认定”的多步走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二是对于劳动者诉讼目的仅为工伤索赔的案件,法院应参照《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将“否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而非苛刻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是正式工,实现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契合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二)明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举证标准,统一裁判规则。建议贵院出台相关裁判指引,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单方主张“临时工”“劳务关系”的举证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的,应严格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举证证明双方何时就劳务关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书面或口头约定)、约定的具体内容、劳务报酬结算方式等相关文本资料;同时,需举证证明该工作性质可以采用劳务关系形式,且此类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避免因大量采用“临时工”形式,动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影响千家万户民生。对于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劳务关系的,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杜绝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规范二审审判行为,强化二审审判监督职责,提升裁判质量。一是严格规范二审发改率考核机制,杜绝“模板式维持原判”“超低发改率”现象,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实质审查,对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切实履行二审审判监督职责;二是规范合议庭审理程序,明确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出庭参与审理、评议,严禁“名义上合议庭、实际上独任审判”的情形,对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案件,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是规范庭审流程及庭审记录管理,要求庭审排期合理,不得随意临时插入其他案件导致庭审仓促结束,庭审记录需客观、真实、完整,审判长需履行核查职责,对失真的庭审记录及时纠正,确保庭审程序合法、规范。
(四)建立判决书AI审核机制,杜绝劣质判决书,提升文书质量。参考杭州互联网法院知产智审系统的成功经验,建议贵院在全国法院推广判决书AI审核机制,要求法官助理拟写判决书后,先提交AI审核系统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判决书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如循环论证)、事实认定遗漏、法律适用错误、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判决书,责令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官审核,从源头杜绝劣质判决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确保判决书说理严谨、逻辑清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同时,借助AI系统的类案推送功能,辅助法官比对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五)强化判后答疑实质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促进服判息诉。建议贵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判后答疑的实质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判后答疑申请书》,法院需逐一回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结合案件证据、法律规定,详细解释裁判理由、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不得采用模板式、敷衍式答复;对当事人提交的附件材料,需逐一审查并作出说明,切实履行释法说理、正面回应诉求的义务,真正实现服判息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节约司法资源。
(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强化法官惩戒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一是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重点培训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裁判规则及法官职业道德,提升法官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杜绝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裁判错误;二是强化法官惩戒机制,对存在枉法裁判、玩忽职守、程序违法、同案不同判、敷衍履行审判职责等行为的法官,依法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抽查审核,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判决书,责令相关法院整改,并追究相关法官责任,提升整体裁判质量。
(七)加强企业用工监管,规范用工市场秩序,防范群体性纠纷。建议贵院联合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重点整治企业“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拆分工资、挂靠个税、拒绝提供考勤记录”等违法用工行为;对企业自认“辖区内多数企业采用违法用工形式”的,依法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规范行业用工行为;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治宣讲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履行法定义务,防范因违法用工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用工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养老基金征管有序进行。
(八)将该案作为典型警示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诉源治理。建议贵院将该案作为“法官枉法裁判、程序违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警示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通报,引导各级法院及法官引以为戒,规范审判行为、提升裁判质量;同时,将该案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裁判指引等方式,引导同类案件高效、妥善化解,推动形成“合法用工、依法维权、公正裁判”的良好氛围,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该案社会效果及裁判示范意义的审慎评估
该案虽为个案劳动争议,但所涉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模式(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加班费的“三无员工”,工资拆分、挂靠个税申报,以无考勤记录对抗劳动者主张,自行创设“临时工”身份否定劳动关系),在当前用工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尤其在廉江地区乃至湛江市辖区内,此类用工形式已成为部分企业规避法定义务的常用手段。 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直接关乎陈与多芝公司的权利义务界定,更对劳动法制实施、用工市场规范、司法价值导向产生深远影响:若放任刘芳合议庭的错误裁判延续,将助长企业违法用工风气,导致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保护将形同虚设;若以该案为警示,推动相关整改措施落实,统一裁判规则、优化维权程序、规范审判行为,则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推动形成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和司法环境。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充分认识该案的警示意义和示范价值,将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推广,落实各项整改建议,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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