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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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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1 18: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7-28
  【生效日期】198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
(1989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相应设立监察机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专职监察员,其中,直辖市的基层法院如确实重要也可设立监察室。监察室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所需编制和人员,从各法院编制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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