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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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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1 18: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8-15
  【生效日期】1989-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15日)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经我们研究,并商得中组部、国家编委同意,决定建立人民法院监察机构。

一、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及其监察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监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所在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监察部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维护和严肃行政纪律,以利于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犯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开展纪律教育,建议表彰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个人和集体。
  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对违纪案件,依照《[url=]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url]》的规定;实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法院,还要结合《地方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的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意。

四、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设置和编制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与党组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编制在原纪检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从现有法院编制中调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监察室。法院总编制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纪检组)的编制一般为5人;5000人以上为7人;中级法院监察室(纪检组)的编制为3至5人;基层法院编制在50人以下的一般设兼职监察员(纪检员);50人以上的设专职监察员1至2人。直辖市的基层法院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监察室。
  监察员应配备与本级法院审判员级别相同的干部。要严格掌握标准,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水平较高,懂得审判业务,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监察干部,同时要注意年龄的合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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