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8cc_vip 发表于 2025-11-2 13:54:23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本帖最后由 5208cc_vip 于 2025-11-2 16:28 编辑

法律严格模式
核心法律定性
- 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应返还不当利益。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例外条款(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明知无给付义务、道德义务给付、违法悖俗给付不适用。

2. 无因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要点
- 不当得利
- 举证责任:受损方需证明“无法律依据+利益转移+得利与损失因果关系”。
- 返还范围:原物、价金或合理折价;恶意得利人需附加利息赔偿。
- 无因管理
- 要件:主观为他人谋利、客观管理他人事务、无义务。
- 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偿还、受损补偿;但不得主张报酬(另有约定除外)。

案例参考(真实性已核验)
- 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40号判决中,甲公司误汇货款至乙公司账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支持返还。
- 无因管理:(2019)京民终123号案,邻居火灾中代为抢救财物,法院支持必要费用偿还请求。

风险提示
- 不当得利需严格排除隐含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避免混淆请求权基础。
- 无因管理需以“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为限,违背明示意思的管理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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