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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动关系确权之诉,这判决书这段话是存在多处违法的:首先,陈某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未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只约定计时工资为14元/小时;其次,陈某承认只需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有活干才需到公司,没有活干则不需到公司,没有工作时就没有工资,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对陈某并无严格的管理及要求,双方之间不具有严格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再次,陈某的工资按实际提供的工时作量计算,其工资一个月多次结算发放,双方的关系较为符合劳务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陈某

2026-4-13 03:02 来自 智判AI 发布 @ 法律知识库【AI智能问答】

根据提供的权威知识库内容,我们可以分析该判决书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部分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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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判决书的核心逻辑是基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1. 未约定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  
   判决书提到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及最低工资标准,仅约定了计时工资为14元/小时。这一点本身并不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强制要求所有劳动关系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和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使形式上存在瑕疵,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工作安排的灵活性  
   判决书指出,陈某只需在公司有活干时才需到公司,没有活干则无需到公司,且没有工作时就没有工资。这种灵活的工作安排确实可能削弱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但并非绝对排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例如,在一些季节性用工或临时用工场景中,劳动者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工作模式,但这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

3. 请假制度宽松  
   判决书提到陈某请假只需向“拉长”请假,公司对陈某并无严格的管理及要求。这一描述试图表明双方缺乏劳动关系中的严格管理特征。然而,“拉长”作为生产组长的角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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